2017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专用教材【考纲分析+考点精讲+真题演练+强化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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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精讲

1.1 法律基础

考点1 法和法律

(1)法和法律

①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②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①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②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③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3)法的特征(4性)

①国家意志性: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②国家强制性: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③利得性: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④规范性: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真题演练】

根据规定,法的特征包括( )。[2014年真题]

A.强制性

B.规范性

C.利导性

D.国家意志性

【答案】ABCD

【解析】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①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②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③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利益导向性,简称利导性);④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考点2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夫妻关系、合同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三者缺一不可。

(1)法律关系的主体

①概念: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②数目:因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而定。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如此才能形成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具体如表1-1所示。

表1-1 法律关系主体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①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②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种类如表1-2所示。

表1-2 法律关系客体表

【说明】在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中,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人身:

①活人的整个身体,显然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禁止任何人(包括自己)将整个身体作为“物”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

②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者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

③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

【真题演练】

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2012年真题]

A.自然人

B.商品

C.法人

D.行为

【答案】AC

【解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包括:①公民(自然人);②机构和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简称法人);③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概括起来主要包括:①物;②非物质财富,也称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③行为(行为结果)。AC两项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BD两项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

考点3 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例如,甲、乙公司签订合同(法律事实中的法律行为)是双方合同关系发生的直接原因。

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之转移为标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

①自然现象(自然事件、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生老病死、意外事故等。

②社会现象(社会事件、相对事件):社会革命、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说明】自然灾害可引起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或合同关系的解除;人的出生可引起抚养关系、户籍管理关系的发生;人的死亡可引起抚养关系、婚姻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的消灭,继承关系的发生。

(2)法律行为

①无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二者均可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②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分为意思表示行为(如订立合同)和非表示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③单方面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行政命令);多方行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订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

④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律行为分为积极行为(作为)与消极行为(不作为)。

⑤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⑥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真题演练】

下列法律事实,属于法律事件的是( )。[2015年真题]

A.订立遗嘱

B.台风登陆

C.租赁设备

D.买卖房屋

【答案】B

【解析】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B项,台风登陆不以人们(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属于法律事件。ACD三项属于法律行为。

考点4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

①我国法的主要形式

a.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b.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第一,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第二,其他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

c.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

d.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一,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发布。

第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e.特别行政区的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f.规章

第一,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发布。

第二,政府规章: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g.国际条约

属于国际法而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

【特别提醒】考生应注意在单选题中不同法的形式的“制定机关”以及效力等级和位阶划分。

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a.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b.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c.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变通规定优先,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规定优先;

d.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相应的机关做出裁决。

(2)法的分类

①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

②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③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

④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⑤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国际法和国内法

⑥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公法和私法。

【说明】考生应注重点掌握法的不同分类标准和分类结果。

【真题演练】

1.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 )。[2012年真题]

A.宪法

B.行政法规

C.法律

D.行政规章

【答案】C

【解析】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行政规章和国际条约。A项,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B项,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C项,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D项,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由“一省三市”地方政府制定。

2.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规章的有( )。[2014年真题]

A.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B.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C.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D.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答案】BC

【解析】A项属于行政法规;B项属于地方政府规章;C项属于部门规章;D项属于地方性法规。

考点5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1)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2)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考点6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1.2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考点1 经济纠纷的概念和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包括平等主体间和不平等主体间两类。

(1)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仲裁与民事诉讼均适用,但根据或裁或审原则,二者只能择其一进行。

(2)不平等主体

不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纠纷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与诉讼的性质有关:

①一般情况下(如某公司对工商局的罚款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时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免费),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②特殊情况下(如某公司同税务机关在征税行为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

①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的财产纠纷;

②行政复议适用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

③诉讼既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民事诉讼),也适用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行政诉讼)。

考点2 仲裁

(1)仲裁的概念与特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其特征有:

①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②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③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2)仲裁的适用范围

①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a.合同纠纷;b.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②不能提请仲裁的纠纷:a.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b.行政争议。

【注意】不适用于《仲裁法》的仲裁:

①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②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3)仲裁的基本原则

①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②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③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④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有权对当事人提交的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

①独立性: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②组成: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5)仲裁协议

①形式:仲裁的进行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为条件。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②内容

a.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b.仲裁事项;

c.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③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④有效的仲裁协议

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注意】需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

⑤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⑥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6)仲裁裁决

①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②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说明】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③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a.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b.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c.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d.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说明】行政诉讼也采取回避制度。

④开庭: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⑤不公开: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⑥当事人的和解: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⑦仲裁庭的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而非必须)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说明】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⑧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如3:0或者2:1);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如1:1:1),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说明】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形成3种不同意见):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a.仲裁裁决书的生效时间: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b.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真题演练】

1.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仲裁协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5年真题]

A.仲裁协议可以书面形式订立,也可以口头形式订立

B.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C.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只能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D.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答案】B

【解析】A项,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B项,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C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D项,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下列选择中,适用仲裁的是( )。[2014年真题]

A.合同纠纷

B.继承纠纷

C.离婚纠纷

D.抚养纠纷

【答案】A

【解析】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不能提请仲裁的纠纷包括:①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关于仲裁协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4年真题]

A.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B.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C.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D.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答案】ABCD

【解析】A项,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B项,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CD两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4.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协议必备内容的有( )。[2013年真题]

A.仲裁事项

B.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C.选定的仲裁员

D.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答案】ABD

【解析】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5.买卖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2013年真题]

【答案】×

【解析】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考点3 民事诉讼

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

(1)适用范围

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包括5类:

①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说明】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②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④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⑤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2)审判制度

①合议制度

a.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c.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说明】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②回避制度

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③公开审判制度

a.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b.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说明】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④两审终审制度

a.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b.如果发现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c.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

第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3)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①级别管辖: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②地域管辖: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a.一般地域管辖(普通管辖)

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b.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c.专属管辖

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

d.协议管辖(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e.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具体内容如表1-3所示。

表1-3 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

(4)诉讼时效

①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说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②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

适用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包括: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③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④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区别如表1-4所示。

表1-4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5)判决和执行

①判决

a.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b.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c.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而非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②执行

a.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b.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c.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6)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措施

①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②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④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⑤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

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⑦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⑧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⑨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真题演练】

1.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 )。[2014年真题]

A.当事人提起诉讼

B.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C.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D.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

【答案】D

【解析】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D项属于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不是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2.对始终不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其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 )。[2012年真题]

A.2年

B.5年

C.20年

D.30年

【答案】C

【解析】根据民事法律制度对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3.关于民事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相关内容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真题]

A.民事经济纠纷实行或裁或审制度

B.民事诉讼与仲裁均实行回避制度

C.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D.民事诉讼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仲裁不公开进行

【答案】ABCD

【解析】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民事诉讼的审判制度包括:①合议制度;②回避制度;③公开审判制度;④两审终审制度。仲裁的基本原则:①自愿原则;②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③独立仲裁原则;④一裁终局原则。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员有某些情形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4.审理民事案件,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2014年真题]

【答案】

【解析】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1.3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现代国家保护公民免受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法侵害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考点1 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②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⑤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⑧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⑨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⑩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⑪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①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②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注意】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于“内部矛盾”,当事人可以申诉,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2)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对于“外部矛盾”,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

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说明】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多选题会涉及到此考点。

考点2 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1)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说明】在诉讼中,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

(5)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考点3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参加人

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2)行政复议机关

①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③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真题演练】

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参加人的是( )。[2013年真题]

A.申请人

B.被申请人

C.第三人

D.行政复议机关

【答案】D

【解析】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具体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全过程,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人。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考点4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3)行政复议决定的类型

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决定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说明】仲裁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①“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②“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4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司法活动。

考点1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情形

①对行政拘留、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③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⑤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⑥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⑨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⑩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⑪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2)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考点2 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一般情况下,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有:

①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②海关处理的案件;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④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

①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④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3 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

①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说明】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审理

①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是,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②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③回避制度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上述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④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⑥判决

a.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b.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真题演练】

1.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期间是( )。[2013年真题]

A.5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答案】C

【解析】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2012年真题]

【答案】×

【解析】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1.5 法律责任

考点1 法律责任的概念

(1)积极意义上的法律责任

积极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是指所有组织和个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即将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含义等同,也称广义的法律责任。

(2)消极意义上的法律责任

现行立法所用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法定的义务而应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也称狭义的法律责任。

考点2 法律责任的分类

法律责任类型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具体内容如表1-5所示。

表1-5 法律责任分类表

【注意】

(1)罚款属于行政责任而罚金属于刑事责任。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3)拘留属于行政责任,拘役属于刑事责任。

【真题演练】

1.下列行政责任形式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2013年真题]

A.降级

B.记大过

C.撤职

D.没收违法所得

【答案】D

【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公务员法》,对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公务员给予的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

2.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拘役法定量刑期的是( )。[2012年真题]

A.15天以下

B.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C.3个月以上2年以下

D.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答案】B

【解析】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短期的人身自由的刑罚,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A项为行政拘留的法定量刑期;C项为管制的法定量刑期;D项为有期徒刑法定量刑期。

3.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责任形式的有( )。[2012年真题]

A.返回财产

B.没收非法财产

C.赔偿损失

D.罚款

【答案】AC

【解析】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可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支付违约金等。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分为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财产罚(罚款、没收财物)和声誉罚(警告)等多种形式。根据《公务员法》,对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公务员给予的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