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06年中国颁布的新审计准则体系全面引入了风险导向的审计理念和方法。本书从理论和实证上考察了中国新审计准则(2006)是否提高了注册会计师对审计风险的敏感度。具体而言,本书比较了新审计准则实施前后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风险、盈余管理风险和公司治理风险的反应是否发生了改变。本书所考察的注册会计师的反应包括审计意见、审计收费、审计时间和客户组合四个方面。
本书的主要结论如下:
(1)在审计意见方面,本书发现在同等盈余管理风险水平下,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在新审计准则实施后显著提高,即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对微利公司盈余管理风险的敏感度显著提高。在同等财务风险和公司治理风险水平下,本书未发现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在新审计准则实施后发生显著变化,即未发现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对财务风险或者公司治理风险的敏感度发生显著变化;在研究事务所类型与新审计准则实施效果上,本书发现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国际四大以外的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和国内小会计师事务所(本土会计师事务所中前十名以外的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对微利公司盈余管理风险的敏感度显著提高,未发现两者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对财务风险或者公司治理风险的敏感度发生显著变化。此外,本书亦未发现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国内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风险、盈余管理风险或者公司治理风险的敏感度发生显著变化。
(2)在审计收费方面,本书发现在同等盈余管理风险水平下,国内小所审计收费(审计收费的自然对数)在新审计准则实施后显著提高,即国内小所审计收费对微利公司盈余管理风险的敏感度显著提高。在同等财务风险和公司治理风险水平下,本书未发现国内小所审计收费在新审计准则实施后发生显著变化。同时,本书亦未发现其他类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对财务风险、盈余管理风险或者公司治理风险的敏感度发生显著变化。
(3)在审计时间方面,本书发现在同等财务风险水平下,国内小所的审计时间(审计报告日距离财务报告日时间的自然对数)在新审计准则实施后显著增加,即国内小所审计时间对财务风险的敏感度显著提高。在同等盈余管理风险或公司治理风险水平下,本书未发现国内小所的审计时间在新审计准则实施后发生显著变化。同时,本书发现在同等公司治理风险水平下,国际四大和国内十大的审计时间在新审计准则实施后显著增加,即国际四大和国内十大的审计时间对公司治理风险的敏感度显著提高。此外,本书未发现国际四大和国内十大对财务风险或者盈余管理风险的敏感度发生显著变化。
(4)在客户组合方面,本书发现,相对其他类型的会计师事务所,2005年新审计准则实施前,国内小所的高财务风险客户、高公司治理风险客户比重显著更高。2006年新审计准则实施后,国内小所的高财务风险客户和高公司治理风险客户的比重均显著下降。
上述研究结果表明,2006年颁布的风险导向的新审计准则实施后,国内小所注册会计师针对公司盈余管理风险出具了更多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并提高了审计收费,针对公司财务风险显著增加了审计时间,四大和国内十大注册会计师针对公司治理风险增加了审计时间。四大和国内十大可能因为在新审计准则实施前审计质量和风险控制本身较好,本书未发现新审计准则的实施显著影响其审计意见、审计收费与审计风险之间的关系。总体上,新准则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会计师事务所尤其是国内小所的审计风险敏感度。
相对以往研究,本书的研究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1)本书首次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敏感度角度对新审计准则的实施效果进行了实证研究。目前,国际和国内针对审计准则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还非常缺乏,本研究将增进关于审计准则实施效果的研究积累,拓展了国内外审计研究的内容。此外,本书结合中国审计市场的制度背景,研究了与国际审计准则实质性趋同的新审计准则实施效果,给出了国际审计准则在转型经济国家审计市场中适用性的经验证据。
(2)本书的研究结果对于理解新审计准则的实施效果以及新审计准则发挥作用的条件具有一定的政策启发。长期以来,中国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一直致力于制定高质量的审计准则,但准则制定部门是否实现了准则制定目标有待深入评估。本书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敏感度角度对新审计准则实施效果进行了考察,为有关部门评估新审计准则的收益和成本,进而完善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参考,同时也为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审计报告使用者理解中国证券市场审计行为和审计质量提供了一定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