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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二审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二审民事案件有多长的审理期限

为了保证上诉案件可以及时得到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这些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做出如下分析:

第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期限为6个月,与其相比,规定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显得很短,这是因为上诉案件的审理是在第一审的基础上进行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为重点,工作量比一审时要小一些。另外,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事实核对清楚的案件,可以直接作出判决而不开庭审理,因此在程序上花费的时间也会少一些。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在3个月内审理结束,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而与判决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相比,规定对裁定上诉的案件审理期限较短,为30日。究其原因,是审理程序方面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比较简单,不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核实,而且裁定上诉的决定都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和能否进行诉讼程序的问题,必须及时地作出决定,审理期限也应当控制在一定期限内,不宜过长。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除对其审理的期限规定的比较短以外,没有作可以延长期限的规定。

能否在二审审理开始后进行调解

调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二审审理开始后仍然可以进行调解。二审中的调解,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上诉案件中进行的调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调解对于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都适用,当事人都可以在自愿与合法的前提下,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所以,调解同样可以作为二审程序中的结案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于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以如下方式处理:

(1)针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这种情况属于出现了问题,就应该发回重审,不然这一诉讼请求指向的当事人就可能因此丧失对该项判决的上诉权,这就难以保证对当事人的公平。但如果当事人同意以调解解决纠纷,就意味着当事人自愿放弃自己的一部分诉讼权利,法律是允许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的,法律应当充分保护和尊重当事人的这一权利。

(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但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参加的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适用本条规定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只有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即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的才适用本条规定;二是调解必须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应当追加的当事人也属于当事人;三是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但裁定书应写明发回重审的理由。

(3)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在第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的都应当制作书面的调解书,双方签名或盖章,并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在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中一般不写“撤销原判”字样;经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二审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不得久调不决。

(6)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做出调解协议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因和解而撤诉的,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7)第二审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但是,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除外。

以下法律依据可以作为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二审终裁可能出现哪几种法律结果

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即使当事人在第二审后仍然不服,也不得再上诉,而只能向上级法院提起申诉,上级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将案件发回重审,或者直接作出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二审终审制。具体来说,二审终审制就是一个民事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就终结的法律制度。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有不同的权限和分工。最高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做的裁判属于终审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除此之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做的裁判如果当事人不服,都可以上诉到上一级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作的裁判是终审裁判,当事人不能再上诉。但是,这一制度也有例外情况,如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除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可以上诉,其他裁定也不能上诉。

在第二审程序中,对上诉案件会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裁判。常见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过审理,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妥当,作出了正确的裁判,就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第二审法院如果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事实认定是清楚的,但是法律适用有错误,即在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的基础上,纠正原判决的错误,作出改判。

(3)发回重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认定事实存在错误,即发回重审,或者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仍然按一审程序审理,作出的裁判也是一审裁判,当事人仍可以上诉。

至于第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在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的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作出二审判决、裁定后,这一裁判就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具体来说:

(1)当事人不得再上诉。第二审的裁判送达当事人,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而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间按照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依法提出申诉。

(2)不能重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理论要求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标的、同一事实、同一争议再提起诉讼。

(3)如果义务人不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有给付内容的裁判依法产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无论是我国哪级法院作出的判决,只能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时需要提供法院判决书、身份证等,收费按申请执行标的计算,一般案件强制执行申请时间为1年。

上诉人应符合什么法定条件

参与民事诉讼的人很多,比如原告、被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翻译都是参与诉讼的人,那么如果对判决不服,哪些人有权提出上诉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上诉的主体即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上诉的主体主要是第一审案件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也享有上诉权。

因此,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具有提起上诉的资格,即必须是合格的上诉人。上诉人是指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被上诉人是提起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上诉人必须是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即具有实体权利义务的人,即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具有实体权利义务,与原告的地位相当,因此可以提起上诉。而一般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提起上诉,因为其既非原告,又非被告,其只是因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诉讼涉及其利益才参加到诉讼中辅助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但是,如果一审法院的判决涉及其实体权利义务,也具有上诉权。另外,由于诉讼是有时间限度的,有权提起上诉的公民如果死亡,其继承人可以提起上诉;有权提起上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上诉。

上诉权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行使。但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行使上诉权的人代为行使上诉权。一般情况下,享有上诉权的人都能自己提起上诉,但有时享有上诉权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此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代为提起上诉。如果上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提起上诉。被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不得擅作主张提起上诉,否则其上诉行为属无效行为,不产生上诉法律效果;如果提起上诉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提起上诉。但此时上诉人仍是被代理人。不享有上诉权的人,或者不是法律规定可以代为行使上诉权的人,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当事人的名义提起上诉;提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予以驳回。有的案件原、被告双方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只要都享有上诉权,应当都列为上诉人。

必要共同诉讼人可以全体提起上诉,也可以一人或部分人提起上诉。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都可以独立行使上诉权。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由诉讼代表人行使上诉权。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为上诉人,被上诉人按下列情况处理:该上诉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怎样正确计算上诉时效

上诉需要在诉讼时效内提出才可能胜诉,那么上诉是否有时间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间为10日,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间为15日。上诉期间从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各方当事人不是同时收到裁判文书的,从各自收到裁判文书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超过上诉期间而没有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当其上诉期间届满时丧失上诉权,但只有当最后收到裁判文书的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届满前而没有提起上诉时,第一审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在上诉期间内,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上诉期间的,在障碍清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间,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因此,上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上诉时效相对于诉讼时效来说短得多,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为10日。规定上诉时效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确保当事人可以更好地行使诉权,给予其充分的时间考虑后果,最终宗旨是确保实体权利;二是可以使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尽快确定下来,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规定对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比裁定期限长,原因在于,判决解决的是民事案件的实体性问题,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有比较重要的影响;而裁定则不涉及当事人双方实体权利义务,而是解决程序性问题,所以相对于前者影响较小。

如果超过上诉时效当事人才提起上诉后果会如何?

当事人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提起上诉,判决和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这就等同于,当事人过了上诉期再提起上诉就不能使第二审程序发生了,此时当事人如果不服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只能申请再审。因此,如何确定上诉期限,怎样进行计算,是十分重要的。一旦时间计算差错,就可能不能再行使上诉的权利。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从送达之日起计算。有一点要注意,应在有上诉权的诉讼参加人各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后分别计算上诉期限,任何一方均可在上诉期内上诉;所有有上诉权的诉讼参加人的上诉期限都届满而没有提起上诉后,判决和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可以看出,如果一方诉讼参加人的上诉期限已满,但其他有上诉权的诉讼参加人的上诉期限未满,此时,判决、裁定对其亦不生效。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上诉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顺延,但应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撤诉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在民事诉讼中,二审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在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之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宣告前,如果上诉人认为自己没有充分的上诉理由,或者决定接受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当事人有权这样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但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由此可以看出,这其中包含了两个诉讼行为:一是依照法律规定,上诉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二是人民法院依法审查上诉人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请求,根据当事人有无违反法律、逃避法律等不应准予撤诉的情况,来作出是否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只有二者结合起来,撤回上诉才能成立。

撤回上诉的申请时间应该限定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至作出宣判前。第二审人民法院如果未受理上诉,就不存在撤回上诉的问题;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经宣判,上诉人也无权撤回上诉。申请撤回上诉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上诉人在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过程中撤回上诉,第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后,第一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

在行政诉讼中,上诉的撤回是指从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法院作出判决、裁定之前,可以要求受诉复议不再审理该案卷。上诉人撤回上诉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在第二审法院宣判前提出书面申请;二是必须经二审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批准;三是撤诉必须是出于当事人自愿。撤回上诉有以下法律后果:上诉人不能再上诉;一审裁定由此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负担诉讼费用。

在受理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后,复议有权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裁定不准撤诉:一是原审法院的裁定确有错误;二是上诉人因行政机关改变其原有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三是撤回上诉将影响或损害被上诉人权益;四是撤回上诉将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另外,对于当事人双方都提出上诉的案件,一方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对案卷的审理也不能因此终结。

如何依法申请再审

若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确实有错误,或者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不合法,都会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造成影响。此时,当事人可以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应当是本案的当事人,即是本案的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换而言之,只有在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对于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不服,认为此判决或者裁定确实有错误,才有权提出申请再审。

再审需要符合一定的形式条件,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申请再审的条件增加到了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至于申请再审的程序,有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应当制作书面的申请书,并将申请书、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复印件、相关的证据材料等向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上一级法院递交;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作出裁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如何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用通俗的话来说,执行就是把法院的裁判落到实处,实现裁判所规定的内容的行为。在对方拒不履行义务时,当事人可以凭借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作为整个诉讼程序的最后环节,是人民法院按照判决、裁定等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遵照法定的执行程序,采取各种法定措施利用国家强制力实现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的活动。当事人如果可以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可以有利于对方履行生效判决,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执行应该符合以下程序和注意事项: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要准备两份,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

(2)申请执行期限。必须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当事人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逾期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申请执行费。申请执行无须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是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的标准是:执行金额或价格1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5‰交纳;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以下法律条文和法律解释可以作为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复函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想知道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相关线索,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你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其财产状况。请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