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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打官司的一般流程

第一节 打官司的庭前须知

哪些类型的案件适合自助

诉讼是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一种法律手段。对具有一定能力但经济条件有限的人而言,部分民事案件是可以通过自助的形式来实现其合法权益的。

生活中较为常见的适合自助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1.案件类型归属简单

首先要确定自己的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是行政诉讼案件。如果是民事案件,按照案由分类,可以分为人格权、继承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多种类型。这些案件大都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操作起来也多属于一般流程。这样的案件就属于适合自助的案件,具备一般法律常识的人都可能通过自助完成。反之,类型较复杂的案件,则需要根据自身的实力和实际情况慎重决定,在必要的时候依旧要借助专业法律工作者的力量来实现。

2.法律关系清晰明确

法律关系是否清晰明确,是判断诉讼是否适合自助的另一关键因素。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如订立合同、相邻关系、一方侵权等),由国家的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判断法律关系是否清晰明确可以由以下几个方面来衡量:

(1)引起双方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比较简单,其发生、发展的过程比较清楚。

(2)当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

(3)涉及的法律规范相对简单单一,涉及的法条数量不多,不存在法条间的竞合与内容上的冲突。

(4)法律关系主体人数不多且地位相对明确。

3.争议的标的数额规模不大

民事案件中所说的标的规模大小,主要是针对带有经济性和财产性特征的案件来说的。双方争议所涉及的财产价值不太高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类型。对当事人来说,如果最终没有获得这一金额或财产也不会对其基本生存造成威胁。因为现实中存在的地区性贫富差距使得法律很难对标的的大小给出一个明确的标准和数额。所以,在衡量民事官司的标的规模时,一定要结合财产和金额的绝对价值,以及该财产或金额对当事人自身的重要性等因素来综合考量。

4.证据收集难度小

打官司制胜的基本依据是能够证明事实的证据。简单地说,掌握证据就掌握了官司的主动权。在大多数适合自助的案件中,证据的收集方式较简单,较安全。如果自身案件的案情较为复杂,所涉及的证据种类和数量很多,这时候还是需要专业法律人士来处理,切勿逞强。

5.双方矛盾无积怨

因为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分歧和争议才会有诉讼行为的发生。这种分歧和争议可能是由于双方立场、利益归属点的不同而产生的。虽然矛盾确实存在且很难通过协商解决,但不至于因此鱼死网破,只要能合法合情合理地解决争议还是可以相安无事地生活的。

6.无涉外案件

涉外的民事案件诉讼,因为法律适用较复杂,可能会涉及国际条约及外国法律的适用问题。所以,超出一般人的法律认知范围,个人操作难度极大。而且,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涉外官司都很难是“一个人”的官司。有时候案件对象特殊还可能演变为两个国家、地区法律的“争执”。所以,此类官司就不适用于自助的情形。

诉讼主体有哪些构成要件

我们通常所说的“原告”,即可以提起诉讼的人,需要满足一些要件。只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何为“有直接利害关系”?

一般是指,案件当事人自身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的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可以成为合格的原告的人,只能是为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提起诉讼的人。以因为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为例,原告,即可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应为签订合同的一方;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为原告。再比如,离婚诉讼中的原告则应为有意要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中的一方。

换句话说,在本质上,直接利害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尖锐冲突,是一种法律上的利益关系。通常情况下,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可以作为原告的委托人帮助其处理与案件有关的事务。诉讼的结果直接受当事人合格与否的影响。在法庭上,我们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这时,法院就要审查当事人主体资格并作出判断,这即为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可以作为本案当事人。因此,法院是不予受理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而提出的诉讼的。即便是法院受理了此类案件,也会被驳回起诉。

“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在某一特定的案件中有资格成为原告或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或应诉,并由此受人民法院所做判决的约束。而诉讼实施权,即为适格当事人就具体的案件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通常来讲,应以当事人是否是此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是说以本案诉讼标的主体为标准。以这一标准为基础,只要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提起以这一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为诉讼标的诉讼,通常作为当事人就是适格的。符合上述条件,成为适格的当事人,法院的裁判才具有实际意义。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虽然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是适格的当事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身的意思,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权利有合法的管理权,如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二是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原告对该诉讼标的一旦确认利益,即可成为适格的当事人;三是对于死者的人格保护,死亡公民的名誉权由继承人行使;胎儿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犯,胎儿的母亲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提起诉讼。在这些情况下,一方可能未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但也会成为案件的适格当事人。

由此可见,确定原告资格对于自助案件是非常重要的。在提起诉讼之前,一定要首先确认原告的资格,以使法院可以受理案件并做出有意义的判决。

怎样准确确定官司被告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是指因原告称其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被告必须明确,即应该是确切、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起诉时,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等诉讼文书,也要以提供被告的明确信息为前提条件。

没有被告,或被告不明确以致法院难以把起诉状送达被告处,起诉都不能成立。但同时,法律所要求的“明确的被告”,重点在于“有”被告,至于该被告是否正确,法律并未严格规定。简单说来,从法律上来讲,原告可以一次性提出正确的被告;如果没有提出正确的被告,只是提出了一个明确的被告,原告也可以行使诉权。但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讲,被告则应是明确同时是正确的,否则,即使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也会驳回诉讼请求。这样一来,诉讼对于当事人来讲是没有意义的。因此,起诉时选择正确的被告需要重点注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的条件之一,但“明确”的具体含义,则是一个有分歧的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明确”就是清晰明白而确定无疑,就是说被告的主体应当是确定无疑的存在;也有学者认为,“明确”既指清晰明白、确定无疑,也包含准确、恰当的意思。一般以第二种观点为准。因为民事诉讼中原告一般都对明确的对象提起诉讼,被告是确定无疑的本身属于常识问题。而且,在审判实践中,法院认为被告不适格的情况并不是一个真正的起诉,一般采取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判方式。由此可知,“明确的被告”应当包含被告适格的含义。

如何确定正确的被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首先,最直观的选择方法是明确与自己发生纠纷的一方是谁;另外,要根据自己的纠纷的法律性质确定属何种法律关系并确定被告,例如,合同的相对性决定了合同纠纷中应该追究的被告是合同的相对方;而根据侵权理论,侵权纠纷中应该追究的被告一般应是侵权人;最后,要看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对被告选择有无规定,比如雇佣关系下承担责任的为雇主,代理关系下承担责任的为被代理人。因此,以充分把握自己案件的法律关系为前提,选择正确的被告应具体个案具体分析。

然而,纵观当前的司法实践,原告的有意或无意的原因都会造成在诉讼中出现被告不适格的情形。根据实践情况,被告不适格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原告为了获得更大的胜诉机会,明知是法定代表人、职工履行职务的行为,却在经济纠纷产生后故意将法定代表人、职工及其所在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2)原告因没有查清有关事实,将错误的诉讼主体列为被告。例如,被告单位已被注销,或已变更或依照法律规定没有诉讼资格等。

(3)原告因未查清事实,为了增大胜诉的机会,故意将与案件有联系,但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第三方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4)原告为了本人利益,明知他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仍故意将其所在单位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5)原告对法定代表人、职工的行为性质没有准确的定性,将履行单位职责的法定代表人、职工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

如何确定准确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的时候,要确定该起诉什么问题,即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法院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性权利要求。举例来说,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就是原告向法院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起诉所要解决的问题必须明确,即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的诉讼请求:

第一种是确认之诉,即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的存在,例如请求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合同关系的存在;第二种是给付之诉,即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例如请求对方偿还借款,请求对方偿还贷款本息,请求对方拆除违章建筑;第三种是变更之诉,即请求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请求离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根据诉讼法的原理,当事人要在起诉的时候就明确诉讼请求的具体内涵及外延,包括要求法院保护的、支持的、反对的事项,不能含混不清。确定该诉讼什么需要立足于现有的事实和理由,要有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否则,就不能提出具体而明确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经常发生诉讼请求不明确的现象,如:“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请法院明察”;还有的当事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但是没有具体指明违约金的数额,这些都存在很大的盲目性。

从法律方面分析,正确确定诉讼请求对原告和被告都非常重要:对原告来说,法院只可能支持合法、合理、妥当、准确、明晰的诉讼请求,也只有这样才能赢得诉讼,最终权利得到保障;对被告来说,制订出有效的应诉方案、有效地反驳原告的主张也需要通过分析原告的诉讼请求正确与否来实现,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诉讼请求是需要仔细斟酌的。

当事人有时不能够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有的是因为确实不知道,有的却是为了规避诉讼费用的缴纳。为了能够顺利地立案,自助案件的当事人在书写起诉状时,诉讼请求一定要明确、具体,而且应当有法律依据支持。

综上所述,诉讼是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展开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是决定案件输赢的关键,自己的诉讼请求明确,法院才能够准确定案。

怎样确定法院管辖权

当事人起诉必须要确定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一般依据法院对这个民事纠纷是否有管辖权来确定由哪个法院受理纠纷。民事诉讼中,管辖问题很复杂同时对于整个诉讼而言都很重要。对准备起诉的当事人来说,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一个对自己便利的法院起诉,对自己会产生很多诉讼上的和经济上的益处,比如可以节省路途上的花费和时间,可以适用自己熟悉的法院环境和语言。

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主要由两个方面决定: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一般的确定原则是,先解决级别管辖,即确定自己的民事纠纷属于哪一级的法院管辖,然后解决确定地域管辖的问题,即在此级别的法院中属于哪个区域的法院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即从纵向上划分哪些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哪些法院审理的问题。目前,我国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不同级别的法院都有自己所管辖的一审案件的范围。

一般来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以外,其他的民事一审案件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换句话说,原则上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整个人民法院组织系统中,基层人民法院相对于其他法院来说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审判人员的数量多,并且无须审理上诉案件,所以将第一审民事案件基本都交给基层法院承担使各法院的工作能够均衡负担。另一方面,由于基层人民法院辖区与民事纠纷的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在地等都关系密切,因此,把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不仅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又方便人民法院审理。

2.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为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来确定受诉法院。“原告就被告”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即原则上,民事诉讼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很多好处:一是有利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和核实证据,以便尽快查明案情,正确处理民事纠纷;二是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三是有利于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还有利于人民法院的判决的执行;同时,这一原则还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这里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因为现代社会中人员流动十分频繁,很多情况下住所地不易确定或不适于作为管辖的依据,所以现在经常居住地也成为重要的管辖依据。还有一种情形,如果公民在其户籍迁出后到迁入异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话,仍然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其住所地。

3.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它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这是法律针对特殊案件的诉讼管辖作出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有以下几种: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这些特殊案件的地域管辖要适用特殊的规则。同时,这些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并不排斥一般地域管辖的适用,即这些特殊情形的法定管辖,允许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和法律事实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进行共同管辖,这就使多个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有共同管辖权。

4.专属管辖

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凡是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一律没有管辖权;同时法律也不允许双方当事人以协议或者约定变更管辖法院。总之,专属管辖是一种排斥其他类型管辖的法定管辖。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几种: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因遗产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

5.协议管辖

上述几种管辖为法律明文规定需要遵守的管辖原则,除此之外,在合同案件中,当事人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协议管辖。协议管辖又称为约定管辖、合意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商的形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的管辖法院。

6.共同管辖

同一诉讼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可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产生这种情况既可以是诉讼主体或客体的原因,也可因为法律的直接规定。几个法院在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会形成管辖权冲突。因此,就要赋予原告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的诉讼时效怎样确定

法律规定中的诉讼时效问题意为起诉应该在什么时间范围内进行。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一旦诉讼时效期过了,权利人就丧失了民事诉讼中的胜诉权,法院也就无法根据权利人的请求对其给予保护,因此诉讼时效是决定整个诉讼过程启动意义的关键问题。

由此可见,当事人在准备起诉的过程中,一定要确定所要提起诉讼的民事纠纷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如果过了则实际上将纠纷诉讼至法院的意义已经不大,因为权利人权利得到保护的机会已经很小;相反,从另一个角度看,即使过了诉讼时效,也可以就此采取一些补救措施弥补损失。另外,有一点当事人需要注意,对于诉讼时效,如果被告不提出“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是不会主动依职权去审查的,所以这种情况下对于原告一方是比较有利的。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同时又为了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不至于轻易失去权利,法律规定了两种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是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二是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一诉讼时效期间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不同,它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即适用于“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特殊主体”。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法律规定仅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另外,还有一些民事特别法或者单行法规定了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又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时效期间是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

如遇到像此类问题,一般可以在遇到具体案件时,根据民事特别法或者单行法进行查找,具体适用不同的诉讼时效。

如何书写合格的起诉状

在提起诉讼的准备阶段的另外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就是起草文书。在准备起诉状之间,我们需要思考和调查一些问题,如,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诉讼请求是否恰当明确?管辖法院是否已具体确定?纠纷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起诉状是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的第一个法律文件,它将当事人与法院联系起来,使双方能够更好地接触,是影响整个诉讼活动成败的重要一环。一份合格的起诉状,至少要载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在原、被告具体确定之后,双方的具体身份情况要在起诉书上标明。如果原、被告是公民,要说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是法人,应该写明法人全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位;如果是其他组织,应写明其全称、住所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还有一点需要提醒的,就是要留下正确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很多情况下当事人有代理人来代为处理诉讼时事务,如果原告有诉讼代理人的,起诉书中在原告基本情况之后,要记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年龄、职务、住所和与被代理人的关系等基本情况;如果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则只需记明律师姓名和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在起诉书中明确双方当事人情况之后,受诉人民法院就可以更加便利地审核、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并在确认当事人合格的前提下审理案件。

(2)诉讼请求。如前所述,诉讼请求应该确定明晰,这一点同样表现在起诉状的书写上。起诉状上的诉讼请求的内涵和外延应当明确、具体,原告提起诉讼所要求人民法院保护、支持、反对的,都应该尽量含义明确、清楚,避免出现含混不清、有歧义的现象。因此诉讼请求的书写过程中,原告应该力求条理清楚,言语确定,简单明了,使法院和法官清晰地了解原告所要求的事项。

(3)事实和理由。首先,事实是指原告必须向法院解释清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也就是说,原告在阐述“事实”时要详细描述整个纠纷的发生、经过和结果这一过程。至于阐述的顺序或方式,一般可采用时间顺序,从事情的起因、经过到结果,把整个过程表达完整。而理由,就是为什么要基于这样的事实提出这样的诉讼请求。这一部分是一份诉讼状的核心部分,原告要利用自己掌握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这个法律关系纠纷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

(4)此致部分。确定起诉状所呈交的管辖法院。

(5)落款和时间。写明具状人的名字,要签名或盖章,并写上起诉状的写作时间。

法院起诉审查包括哪些流程

法院起诉审查的一般流程主要包括4个部分。

首先,当事人起诉。这里的当事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所享有的、依法应由自己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了民事争议,因而向人民法院要求通过审判程序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的表现,也是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行为,只有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将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或争议置于司法救济当中,也才能引发民事诉讼的开始,否则,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即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

其次,法院进入审查程序。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诉之后,应该对该起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标志着人民法院决定受理该案件,案件由此进入审理阶段。而审查的过程就是法院决定是否要立案的过程。法院审查起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要件;二是要审查原告提起诉讼的方式是否合法,如果出现起诉状的内容有欠缺的情况应该责令原告及时予以补正。

然后,进行审查之后就要对原告提起的诉讼进行划分。符合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法院对于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不同的解决方法: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双方当事人依法律固定就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原告依然坚持要起诉,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法院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5)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间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裁定不予受理的上诉案件,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在裁定书送达次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人民法院在受理后才发现起诉不符合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对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也可以提起上诉。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起诉所必须递交的相关材料

一个普通民事诉讼要达到法院立案标准或满足法院立案条件是需要提交相关资料的。民事纠纷的种类十分繁杂,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不同的案件类型在起诉时需要提交不同种类的具体材料,但总结起来都有许多共同点,一般来说,起诉时通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起诉状。这里需要提交的起诉状包括: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原告除了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以外,还应按照被告和第三人的人数递交相应份数的起诉状副本,以便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由法院送达被告。起诉状副本,是相对于递交人民法院的那份诉状而言,递交法院的诉状称正本,与起诉状内容相同的文本称副本。副本可以是抄写的,也可以是打印、复印的。

(2)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除了提交起诉状,当事人还需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材料,以证明当事人是可以提起诉讼的适格主体。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证明其身份的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近3个月内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3)在受委托代为他人起诉的情况下,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盖章或者签名,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4)除此之外,还应提交证明基础法律关系、案件事实和自己这一方主张的证据材料,如民间借贷案件中,可以提交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可以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的材料。证据材料要提交给法院一份正本,自己一方保留一份,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5)证据清单。原告应按照先后顺序罗列证据清单,包括证据名称、证明内容、页数以及是否原件,等等。

除了以上所述之外,还有一些注意事项:一是所有材料均应使用A4纸张并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打印,起诉书落款须起诉人亲笔签名,复印无效,起诉人是单位的需盖章。二是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法律要求的证明材料。三是如需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原告应提交相关申请。

起诉后怎样确定是否被立案

自己的起诉能不能被立案肯定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状后最关心的问题。究竟能否在起诉当天就知道自己的案子能不能被法院受理?如果不能,最迟在什么时候才可以知道自己的起诉有没有被立案受理呢?人民法院原告的起诉审查以后认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依职权决定立案审理。原告的起诉行为并不能直接导致诉讼程序的启动,只有与法院依职权审查并受理的行为结合起来才能启动诉讼程序。

目前法院十分注重处理案件的效率,因此,对于起诉能否被立案,当事人最快当天就可以知道结果,最迟则要到起诉后的第七天。为促使人民法院提高办案效率,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向原告说明理由;如果原告对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裁定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起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被告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至于立案期间和不予受理的期间如何计算,法律规定都从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起诉状的次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审查以后,应根据审查起诉的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状内容欠缺而要求原告补正的,立案或不予受理的期间自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计算;一些特殊情况下,由上级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基层法院转交有关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计算。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理解立案时间的计算:如果当事人小张于2009年11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最迟小张可以在2009年11月23日知道自己的起诉是否被立案受理;如果法院认为小张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有欠缺,而要求他在2009年11月20日之前进行补齐,那么小张在2009年11月20日补齐了材料,他最迟可以在2009年11月27日知道自己的起诉有没有被立案。

了解了这一点,在自助案件中,当事人就可以更好地把握立案的时间,以方便准备和安排自己的诉讼。

怎样预交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交付给人民法院的费用。诉讼费用大致包括两种:一种是案件受理费,另一种是其他诉讼费用。前者是人民法院因决定受理当事人起诉的案件而向当事人征收的费用,这一种诉讼费用具有国家税收的性质;后者即除案件受理费以外,人民法院为审理案件实际支出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应由当事人支付,主要包括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复制本案庭审记录材料和法律文书所需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人民法院认为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一审诉讼费用一般先由原告预交,在判决作出后,由败诉的当事人全部承担。其实,诉讼是由于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或侵害他人利益的一方引起的,因此由这一方负担诉讼费用,就可以视为是对违法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制裁。从这里可以看出,诉讼费带有制裁性质。除了当事人一方败诉以外,还有可能出现其他的情况,例如,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况,此时,诉讼费用按当事人各自败诉的比例和责任大小分担;又如,经调解成立的案件,当事人协商解决诉讼费用的分担,一般按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责任大小而适当分担。

关于如何预交诉讼费用,有以下细节性规则需要注意:

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但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经济纠纷案件实际上属于刑事犯罪,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退还给当事人。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费;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终结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如何领取法院传票

法院传票是指由案件原告准备的、由法庭下达的法律文书,其作用是通知答辩人其被起诉的信息。一般来讲,法院传票要求答辩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作出对于传票的回应;在简单的民事案件中,该答辩人可于法院传票中指定的日期到庭参加法庭听证审理,同时答辩人也可选择不回应法院的传票,任由法庭下达缺席判决,此时,答辩人需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民事审判程序中:法院应使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到庭。原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和必须参加共同诉讼的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却不出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庭审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传票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在民事诉讼中,直接送达是几种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这就意味着,只要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这样可以防止拖延诉讼,使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

(2)留置送达,是指当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而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3)委托送达,是指受诉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实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以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通常在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法院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有困难时就会采用这种送达方式。

(5)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或所在部队代收再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转交送达有3种情况: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6)公告送达。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法院可以在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将诉讼文书公之于众,经过一定时间则产生送达的效力。公告送达可以产生与其他送达方式相同的送达效力,如果法院传票不能亲自送到被告手里,可以通过上述的其他方式送达。

如何申请开庭前回避

什么是申请回避?回避制度是被现代各国的诉讼法广泛采纳的一种旨在保障案件公正处理的一种制度。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章专章明确规定了回避制度,包括回避的法定情形、适用对象、回避的方式与程序等内容。

申请回避有两种方式: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等因具有回避的情形而主动提出回避,不参与审理案件。很明显,自行回避是一种自觉行为,它的前提是回避人员明知回避情形和自觉遵守回避制度。但回避制度如果依赖于个人的自觉行为,就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而必须依靠建立一定的制度来保障,也就是说要以当事人监督审判人员回避。因此,申请回避相对于自行回避来说,可以更好地保障回避制度的作用。当事人申请回避是指原告、被告、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发现审判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有需要申请回避的情形,申请这些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如果当事人是在审理后才发现回避事由的,或者回避事由在审理开始后发生,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这样一来,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就能得到很好的保证。当事人的申请要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后才能实现。一般说来,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申请回避作了以下规定:

(1)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2)法院有告知在受理案件后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的义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应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可以申请回避的期间:在案件开始审理至法庭辩论结束前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4)申请回避的审批权限及程序。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5)申请回避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开庭前怎样进行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制度的内容在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提及。

首先,有两种案件需要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证据交换。一种是先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进行证据交换的,交换证据应当在答辩期满、开庭审理之前进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来确定具体时间,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具体时间。这种证据交换,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这种情况下有时法院认为没有证据交换的必要,或者法院忽视了证据交换,就可以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组织证据交换。但另一种是证据很多或复杂疑难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织证据交换。这种情况下,证据交换是人民法院的一种义务。

交换的证据的范围,是依法采集的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

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交换证据是在证据交换主体之间进行,而不是将证据公之于社会公众。准备交换的证据包括: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支持自己主张的法律依据;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外,适用庭前证据交换的案件应当是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可适用证据交换制度。

其次,要确定证据交换的时间。《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证据交换的时间要求,即证据交换的时间确定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这段时间内。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由于证据交换是举证时限制度的一部分,所以应符合举证时限制度的一般要求,证据交换之日即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证据交换之日也可以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相隔一段时间。也就是说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证据交换日前不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应承担逾期举证的后果。如果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新证据的交换时间并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交换。对证据交换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最后,要确定证据交换的形式和方法。《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从而为庭审做好准备。

哪些时限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首先,应该明确审理期限与执行期限。

审理期限,又称为审限,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从立案到审结民事案件的期间。这一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也有利于减少诉讼费用拖延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一般而言,审理期限的含义即从立案的次日起至宣告裁判结果、调解书送达之日起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不应计算在内。另外,最高人民法院的《调解规定》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同时,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也不计入审限。

执行期限,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某一个执行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开始执行到执行完毕所经历的法律规定的期间。法院的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障有赖于这一程序。因此,如果执行效率低下,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就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为了抑制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执行拖延的现象,切实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曾规定了以下10种期限:

(1)案件的一般执行期限为6个月。

(2)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为7日内。

(3)开始执行的期限为3日内。

(4)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为3日内。

(5)执行人员查证申请执行人举证线索的期限为5日内。

(6)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期限为10日内。

(7)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期限为5日内。

(8)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为15日。

(9)听证的期限为10日内。

(10)法律文书的审批期限为7日内。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5)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7)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8)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9)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10)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11)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12)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