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新论:当代论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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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关于理论的附言

一部论述民主理论的著作,应当说明如何理解“理论”。我已指出,现在习惯上是把规范理论和经验理论加以区分,并且以“规范主义”作为区分标准。也就是说,如果某个理论含有规范(无论什么样的规定),它就是非经验理论,也可以假定它是一种哲学理论。相反,当并且仅仅当理论是非规范理论时,它才是经验的理论。我以为这一切都是不能成立的。正如前文指出,“规范主义”把极少相似的各种规范不加区别地混为一谈。因此我的第一个反对意见是,伦理和终极价值规范是一回事,而条件性或工具性的技术规范(它们根据手段去衡量目的)则是另一回事。在规定性规范和描述性规范之间也存在着差别。总之,“规范主义”不仅由于其含混性而成了一种拙劣的区分法,而且成了一种错误的区分法。为了证明这最后一个结论,我首先要谈谈理论这个概念。

布莱希特(A.Brecht)断言,今天“政治哲学、政治理论和政治科学已不再是可以相互代替的术语了”Arnold Brecht,Political Theory:the Foundations of Twentieth Century Political Thought(《政治理论:20世纪政治思想的基础》),Princeton:Princeton Univ.Press,1959,p.17.。这话不错。然而是什么造成了它们的不同呢?这个问题离题太远我的观点在G.Sartori,“Philosophy,Theory and Science of Politics”(“政治学的哲学、理论和科学”,in Political Theory,May 1974)中作了概述,又在La Politica:Logica e Metodo in Scienzu Sociali(《政治学:社会科学的逻辑与方法》,Miluno:SugarCa,1979)中有所阐发。这方面的讨论很多,见D.Easton,“The Decline of Modern Political Theory”(伊斯顿:“现代政治理论的衰落”),in Journal of Politics,Febuary 1951;A.Cobban,“Ethics and the Decline of Political Theory”(柯班:“伦理学和政治理论的衰落”),in 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September 1953;A.Rapoport,“Various Meanings of Theory”(拉波波特:“理论的不同含义”),in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December 1958;L.Strauss,What Is Political Philosophy?(斯特劳斯:《政治哲学是什么?》),Glencoe:Free Press,1959;E.Weil,“Philosophie Politique,Theorie Politique”(维尔:“政治哲学,政治理论”),in Revue Francaise Science Politique,I,1961;I.Berlin,“Does Political Theory Still Exist?”(“政治理论还存在吗?”),in P.Lasllet and W.G.Runciman,eds.,Philosophy,Politics and Society,Oxford:Blackwell,1962;J.W.Chapman,“Political Theory:Logical Structures and Enduring Types”(查普曼:“政治理论:逻辑结构和持久类型”),in R.Polin,ed.,L'idee de Philosophie Politique,Paris:Presses Univ.de France,1965);S.S.Wolin,“Political Theory:Trends and Goals”(沃林:“政治理论:趋势与目标”),in International Enyclopedia of the Social Scrences,New York:Macmillan&Free Press,1968),Vol.12;Wolin,“Political Theory as a Vocation”(“作为事业的政治理论”),in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December 1969;J.C.Gunnell,Political Theory:Tradition and Interpretation(贡内尔:《政治理论:传统与解释》),Cambridge,Mass.:Winthrop,1979。,不宜在此详述:让我们假定政治理论不是政治哲学,也不是政治科学,让我们把讨论限于“理论”和“经验理论”的概念。即使如此,仍需要进一步缩小问题的范围。这样做的一个好办法是,指出理论建构是它的对象、它所谈论的事情的函数。基于这一认识,“把民主理论理解为什么”这个问题取决于另一个问题——“民主的对象是什么?”

古希腊人把政治理解为一门建筑科学。若将这一古典的直观知识加以现代化,使其更为精确,则可以说民主是一件人工制品,当然,它是一件不断发展的巨型人工制品,这首先意味着民主体现着某种设计,因此可以说民主理论就是民主设计的费用。这当然不是说我们先计划了某种政体,然后按图索骥。我们并不擅长计划,我们的政治人工制品基本上是在试错中摸索前进的产物。它往往只是事后才为我们所知,建筑已经成型时,我们才认识到我们实际建筑了什么。因此,民主理论所描述的设计主要是对成果的一种反馈,一种分析性反思,而这些成果并不是事先计划好的,或者并不是像计划的那样造出来的。提到设计,还需要说明两点:首先,民主制度是受目标驱动的试验,不是盲目的试验,为了给达到目标提供方向和指导,需要的正是这种作为设计的民主理论;其次,结果的不确定性(设计并不是蓝图)无损于一个事实——进入民主网络的一切结果都有和谐的理想和观念在前,并受它们的推动。

以上这番话的结论是,在有设计的地方,必然也涉及目标,因此目的和目标的获得是民主理论的建设性因素。这样一来,即使是经验民主论也需要有某种意义上的规范性。但是,为何使用“规范主义”作为分界呢?为何不直接问“经验”的含义是什么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理论越是建立在归纳上,它就越是经验的,从而是以经验知识构成的。相反,理论越不考虑经验,而是以演绎方式建立起来的,它就越不是经验的或根本就不是经验的。

然而,经验理论也不是一个模样。从根本上说,它们的差别在于,它们不是属于理论——调查的背景,就是属于理论——实践的背景。在前一背景下,我们首先关心的是怎样检验理论;在后一背景下,我们所关心的是理论能否以及怎样才能加以应用。如果把重点放在理论与调查的关系上,我们强调的是可操作性,是用操作性概念和操作性定义去描述理论。当重点放在理论同实践的关系上时,我们则强调应用性,强调达到目的所需要的手段,或更宽泛地说,强调目的怎样才能变为行动。我们沿着第一条道路寻找证据,沿着第二条道路区分成功与失败。因此,理论——调查的途径导致现存民主制度的描述性理论,而理论——实践的途径产生有关民主可行性的理论。在这两种情况下,我认为我们得到的都是民主的经验理论,但无疑是种类十分不同的理论。第一种理论是从经验中提取出来的,第二种理论则是经验上可实施的。请注意我对“操作的”(operational)和“可应用的”(operative)作了严格区分。按我的理解,当一种知识在实践中成功时,即理论变为现实时,它就是“可应用的”。

至于非经验的理论,为了讨论的目的可以用对比法对它们进行定义,也就是说,把它们定义为既不以证据也不以实践为基础的理论。就像经验理论一样,也有许多不同的非经验的民主论,它们有思辨的或哲学的、伦理的、公理的、演绎的和理性主义的等等不同称呼。但它们共同的特点是,它们不是以调查为根据,也不同应用与可应用性发生关系。

我仍需要回答这个问题:怎样理解这里的“理论”?如果我们服从约定,把“民主的经验理论”这个名称保留给专门从事操作和以检验为取向的理论工作,那么它就不是本书所企求的理论。对这种经验理论——特别是着重于对其绩效的评估——的出色说明,见G.B.Powell,Contemporary Democracies:Participation,Stability and Violence(《当代民主制度:参与、稳定和暴力》),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Press,1982。我所关心的是民主的应用理论,是理论怎样同实践发生关系以及怎样变成实践。我已指出,这并不意味着我是在阐述一种非经验的理论。但我所关注的理论与我们特别称为经验理论的理论相比,显然是“较少经验的”。例如,在我的理论阐述中,规定和描述兼而有之,并且大量谈到了构成民主设计的各种规范。进一步说,由于本书是针对民主观混乱的时代状况而发,这使它带有浓厚的论辩色彩,而且大大依靠概念分析。因此呈现于本书中的理论,大概接近于那种总是被称为没有修饰词的理论,即纯理论。C.F.Cnudde and Deane E.Neubauer,eds.,Empirical Democratic Theory(克努德等编:《经验主义的民主论》),Chicago:Markham,1969。他们在导言中区分出三种类型的理论,即规范的、分析的和经验的(pp.1-13)。按他们的理解,尽管不太准确,我的理论大概可以被划归分析的,即概念分析的一类。在这种纯理论中,民主被理解为对一件不断发展的人工制品的设计,虽然不是一种实施性的设计,不是蓝图。民主依靠观念和理想,依靠它们去制造它,并在制造过程中支持它,也会因理解和管理不当而毁了它。

简言之,民主一旦出现,我们就可以有某种“民主的经验理论”,而我要说,作为先决条件,我们首先必须有一个单纯的理论,在观察民主这一人工制品之前,必须设想和建构民主。民主制度的存在是因为我们发明了它们,是因为它们在我们心中,是因为我们知道怎样保护它们,使它们健康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