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发展研究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6章 瓶颈篇(3)

2012年12月6日笔者在河北省阜平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采访阜平县农信联社理事长辛军章,他说“小贷公司对农村金融的支农业务造成了冲击,有小贷公司开展无序竞争,对农信社的存贷款产生了影响,影响了支农效率的发挥。而他们吸收的存款不用来支农而是用来支持‘两高一剩’产业。”笔者了解到,民间借贷的兴起不仅影响了农信社存贷款业务的正常经营,还影响了信贷质量。民间借贷资金很大一部分是由储蓄转化而来,分流了大量资金,给农村信用社的稳健经营带来很大压力。随着民间借贷的日渐频繁,资金流动的规模不断扩大,不仅使农村信用社的吸储难度加大,存贷比增高,也给农信社支付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在信用社人眼中:民间借贷凭借其资金拆借快捷的优势逐渐蚕食他们的信贷发展空间,给农村信用社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一些乡镇民间借贷的规模甚至超过当地信用社的贷款规模。

笔者调查中发现,民间借贷的泛滥使农村金融借贷关系逐渐复杂化,一部分农民特别是部分中小企业,在向民间借贷的同时,还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借贷,一旦因经营不善破产或遇到经营危机,他们往往是先还民间贷款,把风险和压力转嫁给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从而增加了农信社贷款清收难度。另外,还有些客户从信用社贷到款后,为了挣得息差,再将贷款贷给别人,形成了潜在风险。

在一位基层央行负责人看来,民间借贷的抬头增加了信用社反洗钱难度。随着民间借贷资金规模的逐渐扩大,在借贷的过程中,特别是一些资金受限的中小企业,通过民间融资吸收的大部分都是1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很容易成为洗钱的重要渠道。他还谈道,有些民间借贷和担保公司合作,不仅增加了客户的经营成本,而且风险也在成倍放大。

应对之策

央行研究局副局长焦瑾璞认为,农村金融市场最大的问题在于竞争的不充分性,农村信用社存在坐门等客的工作作风,使得在贷款投放审批上“以我为主”,偏离了“客户至上”的服务准则。据了解,信合系统人员已充分意识到加强服务的重要性,尤其是面对愈发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影子银行的冲击,更凸现了农村金融提高服务质量的迫切性。

河北省农信联社一位办公室人员告诉笔者:“农信社首先应解决人的问题。农信社应加强信贷队伍建设。改变工作模式,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使客户经理的业务素质不断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信用社应推行客户经理制和联络员制度,培养信用社的黄金客户,使之成为信用社的生息基地。同时注重优质企业的扶持力度,利用‘公司+农户’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经济,拓展农信社的业务空间,从而达到存贷两旺的良好境界。”

广西一位基层联社人员认为,信用社应积极做好和当地政府的沟通工作。一是应抓住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好时机,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着力解决乡镇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的问题,为企业的落地扎根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让部分企业能扎根资源地;二是政府还应减少对公存款的直接干预,允许农信社办理财政性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等存款业务。再次,要想赢得市场,农信社必须加快发展电子化建设步伐。目前同业竞争日益激烈,电子化建设日新月异地发展,而农信社电子化建设的整体水平与同业相比已明显滞后,因而加快农信社电子化建设既是适应同业竞争的需要,也是金融业自身行业升级换代的需要。

还有联社人员表示,农信社应让利销售,提高市场占有份额。农信社在今后发展过程中,比利润更重要的是市场份额。只有努力实现适度的市场份额,才能由此带来利润最大化。只有拥有一定的客户资源才具有企业经营的根本和基础,拥有了市场份额才拥有了与对手竞争的基础。为此,农信社要高度重视市场份额的问题,适度降低贷款利率,让利销售。

就信用社当前存贷“两难”问题,2013年“两会”期间,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宋洪远表示:“农信社应大力创新金融产品,发展中间业务。积极开办支农金融超市,提供存款、贷款、结算、投融资咨询等全方位、多功能、一条龙服务。并探索实行经营权抵押、生产资料动产质押、养殖水面使用权抵押、经济林权抵押以及农业龙头企业为农户担保等方式,逐步解决农信社存贷‘两难’的问题。”

呼吁规范

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河北省农信联社保定办事处主任孙双伦提出,希望农村各级党委政府、监管机构、人民银行关注新型农村机构存在的风险,加大监管力度,使其规范发展,真正地为“三农”服务。多名省、市、县信合人员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高利贷的兴起不仅影响国家货币政策实施、加重企业负担,还危害正规金融体系的收益性和流动性。基层信用社人员呼吁政府应加强监管,引导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入“地上”,让民间借贷纳入正规体系。同时国家应给民间借贷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起到规范、监督、引领的作用。通过立法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以疏导的方式解决民间借贷发展中的问题,使其能够自觉走出“灰色”地带。国家在税收等政策上应该给予中小企业和支持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机构必要的扶持。只要正规金融机构能够发挥好支持县域经济的作用,占领融资市场,高利贷就没有市场了。

对此问题,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系主任黄孝武认为:“在民间借贷日趋火热,在一些区域和领域其规模甚至超过正规金融,对经济社会发展已产生一系列不良影响的现实面前,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引导规范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已是有关方面的当务之急。为了解决民间高利贷问题,国家应积极发展投资基金和信托基金,鼓励发行企业债券,为民间资本的融通增值开拓出路,为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开拓来源,促进资金的供求平衡,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

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对此问题称,我国的信用中介体系绝大部分都已纳入监管体系,总体上影子银行风险是可控的,我们要特别注意的是对这类机构和业务增强监管的有效性,防止风险积累扩散和转移。为了防止影子银行、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等风险向银行体系的传染渗透,银监会提出“三禁止”构筑防火墙,即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员工参与民间融资;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影子银行放大杠杆提供融资;禁止银行客户转借贷款资金。

银行破产法重启农信社“精耕细作”须提速

早在2007年,银监会就开始了银行破产条例的起草,但由于种种原因搁浅。随着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目前银监会正参照其他国家的银行破产情况以及相关制度,进行银行破产研究工作。据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于2011年年初已纳入《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而央行与之配套的存款保险机制方案已于2010年上报国务院。银监会在其2010年年报中表示,监管层将注重事前结构化限制性监管安排,推动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建设,形成有序的市场化退出机制。这一系列举动向社会传递出一个信息,银行破产条例的出台已经为时不远。

农信社将受影响

“破产法的出台,在一定意义上说,对农信社有好处,可约束县域金融机构的无序竞争,起到规范化的作用。对农信社的存、贷款业务的压力起缓解作用。但如果银行破产法出台,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也是农信社。因为相比较商业银行,农信社管理体制还没理顺,经营机制还欠灵活,其面临的生存压力将加大。”一位农信联社负责人告诉笔者。

其实,目前各地农信联社根据自身情况早就绷紧了防止破产的神经,他们拿出了限期达到新巴塞尔协议的各项达标计划。根据监管层的要求,在2018年前80%以上的农信社要达到组建农商行的条件,并在三年之中有大的转变,如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将进入兼并重组的行列。

“我们对那些资不抵债的农信社限期整改,省联社也帮助其‘堵窟窿’。实在不行,只能实施破产。”一位省级联社负责人言道。

近年来,那些资不抵债、经营困难的农信社破产已在悄然进行。2010年,银监会批准河北省肃宁县尚村农村信用社实施破产,督促指导河北省政府对尚村农村信用社履行破产程序,并在广东汕头、吉林四平、河北蠡县等农村信用社风险处置工作方面取得进展。而此前还有青海省格尔木市8家信用社被撤销,新疆哈密市四家农信社被破产。

不言而喻,新制度的出台,将为金融机构破产扫除制度障碍,将经营不善的农信社纳入破产领域,使其经营压力将进一步加大,要求农信社在资产质量、管理能力、经营水平等方面有一个飞速的提升。

破产工作实施困难

采访中,有些农信联社的负责人称,高风险农信社的破产工作实施起来很困难,主要原因是谁为农信社的“债”埋单?谁愿意兼并重组这些“高危农信社”?

“在大多数地区,县域里涉农金融机构是农行、农发行、邮储,这几家银行兼并高危农信社的可能性都不大。农行刚上市,自身的‘痒痒’还没挠完;农发行改革的路怎么走还没确定;邮储刚成立,服务‘三农’还正处在摸索阶段。所以这几家银行兼并农信社的可能性几乎为零,那么谁来接收高危农信社是一个难题。”多名农信社人员向笔者坦言。

针对兼并重组高危农信社的问题,多位基层农信联社负责人向笔者提出了解决思路:“让那些经营好的农商行跨区域经营来兼并高危农信社,这样既能达到不脱离县域的目的,又能提高县域的服务质量。”

一位农村领域的专家表示:如果要对高危农信社实施破产,有两个方面需特别关注,首先,目前农信社不是一个纯商业化运作的企业,有其特殊性,它承担着许多政策性支农义务。其次,农信社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已有了一个长足的进步,但是一直没有找到一个最佳的改革模式,还存在产权不明晰、不良资产沉重、“内部人”控制等问题,若被并购后,会不会出现“外部人”控制使信贷资金脱离支持“三农”的现象?故而选择那家银行接收农信社要慎之又慎。

敲响警钟强化自身

近年来,为了提高农信社经营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监管部门为农信社改革发展倾注了很多心血,出台了很多措施,如对高风险农信社并购重组出台了一些制度性安排,希望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化解这些高风险机构的风险。但高风险机构和地方政府由于种种原因难以接纳外部投资者,并购重组难有较大推广。而作为破产制度配套的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存款类金融机构根据其经营状况缴纳保险金,对金融机构实施差别收费,对储蓄存款人实行有限额赔付。这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经营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农信社业内人士看来,银行破产法重启将给无论是经营好的还是差的农信社敲响了警钟:好的农信社能增加危机感,面对新形势,促其提高经营水平,优化资产质量。弱的农信社更能看到防范风险的重要性,把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放到头等大事来抓,通过调整信贷结构,争取达到政府、“三农”、信用社多赢的局面,从而避免破产。同时,也为信用社员工敲响了警钟。告诉他们,端的不是铁饭碗,应树立高度危机感,转变观念,全身心投入到信合工作中来。此外,为了提高信用社的经营能力,农信社人员建议:“对经营差的农信社省联社可拿出一部分资金资助它,帮其渡过难关。另一方面,省联社还应积极和地方政府沟通,加大督促其置换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速度,使信用社轻装上阵。”

“破产条例的出台,无论对农信社还是县域经济发展从长远来看都是好事,对一些高危几乎濒临破产或隐性破产的农信社采取破产条例,可减少对资源的浪费和消耗。”一商业银行人士认为。

如何解决高危农信社“资能抵债”的问题,让其达到被收购的目的,单凭信用社自己的力量无法达到,还需要地方政府部门出台激励机制。比如给并购金融企业提供三到五年的税收减免,保证并购的顺利进行。同时,人民银行也要把好并购银行资质审查关及被并购的金融企业资产审核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而《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一旦出台,农信社要想不被逐出市场,就必须自我加压,消化历史包袱,加快“精耕细作”步伐,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农信社在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更加规范,实现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资产质量。

“银行破产制度的建立将倒逼农信社发展提速,对继续深入推进农信社改革、完善法人治理、改善经营管理、增强抗风险能力等各方面,将产生积极影响。”一位农村领域的专家如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