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论优缺点;或,报答和惩罚的对象(3)
我们不能忽视下面的情况,怨恨虽然是所有激情中最丑恶的,但它也并非完全不能得到赞同,如果它经过适当收敛,并且完全被压低至同旁观者富于同情的愤恨相等的程度,就不会受到任何非难。当作为旁观者的我们觉得自己心中的憎恨同受害者心中的憎恨一样时,当受害者心中的怨恨无论在哪方面都没逾越我们自己心中的怨恨时,当他的言行举止所表达出的情绪不比我们所能赞同的情绪更强烈时,并且当他从未打算对他所怨恨的人实施任何逾越我们乐于见到的惩罚,或甚至逾越我们自己因为乐于看到而希望协助促成实施的那种惩罚时,那我们就绝不会不赞许他心里头的怨恨了。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我们的思维逻辑,我们自己的情绪无可辩驳地证明了他的情绪是恰当的。
但是经验告诉我们,绝大多数的人无法把他们心中的怨恨克制到这样的地步,因为这需要巨大的努力才能把那些异常强烈、情不自禁的怨恨转化成为这种合宜的情绪。也正因为如此,每当我们看到那些极具自我控制能力又能很好地控制天性中最难驾驭的激情的人,我们一定免不了要对他肃然起敬、钦佩非常了。当受害者心中的憎恨自然而然地爆发出来,并且超过了我们所能赞同的程度时,由于我们无法体谅,必然不会赞许它。我们不赞同这种憎恨的程度,甚至大于我们对其他同样过分的几乎每一种源自于想象的激情所不赞许的程度。于是,我们不仅不赞成这种过分强烈的愤恨,反而把它当作我们愤恨的对象。我们会因为担心那个受到如此不恰当怨恨的对象的境遇,甚至开始同情起被怨恨者心中的怨恨。所以,过度怨恨的报复心理,似乎是所有激情中最可憎的,是所有人厌恶与愤恨的对象。就这种激情通常的表现形式而言,一般是有一百次过分,才会有一次适度,所以我们非常容易把它全然看成是可憎又可恶的激情。然而,即使在目前人类这样堕落腐败的现状中,上帝对待我们的态度也还算厚道,以致竟然赋予了我们某种从整体和从各方面来看都是罪恶的天性,或者说赋予了我们某种无论从什么角度或就什么对象来说,都不可能被赞扬与赞许的本能。在某些场合,通常我们觉得这种过于强烈的激情,也许会被认为过于微弱。我们有时候会抱怨某个人精神太过萎靡不振,抱怨他对自己遭受的伤害太过漠然,如同我们会因为他心中的怨恨过于强烈而产生厌恶一样,我们也会因为他心中怨恨的激情不足而轻视他。
那些灵感频现、思如泉涌的作家们肯定不会这么频繁或强烈地谈论上帝的愤慨和暴怒,因为他们认为即便是发生在像人类这样有缺陷与不完美的生灵身上,那些程度不一的激情也都是邪恶和罪过。
另外,我们再来考虑这样一个问题:我们此刻探究的不是正确与否的问题(如果我这么说不为过),而是事实究竟如何的问题。我们此刻不是探究在什么原则下一个完美的人会赞成还是反对对恶劣行为进行惩罚,而是在探究在什么原则下一个像人这样如此软弱和不完美的生灵会真的赞成对恶劣行为的惩罚。我刚刚提到的那些原则显然对人类的情感有很大的影响,而且这情形似乎是上天巧妙安排的结果。社会如果要继续存在,则需要用适当的惩罚去限制不应该或不正当的怨恨,因此,实施那些惩罚,应该被视为正当与值得嘉许的行为。所以,虽然人类自然地被赋予了一种想要保护社会和希望社会和谐的愿望,但上帝并未信托人类这样的理智,即实施一定的惩罚是达成此愿望的合适手段;而是赋予了人类一种直觉和本能,即让他在看到最适于达成该愿望的手段并给予相应的赞许。在这方面天理的安排和它在其他场合的安排完全是一脉相承的。对于那些基于特殊的重要性而被上帝所格外垂青的目的,它总是始终如一地采取这样的安排。换言之,上帝不仅赋予人类一种欲望,要他们对他所图谋的目的怀有与生俱来的欲求,同时也赋予他们以另一种欲望,要他们对达成目的的手段产生一种与生俱来的欲求,只有依靠这些手段才能达到上述目的,而这同人们产生它的倾向是无关的。譬如,自卫和种族的繁衍生息,都是上帝在构造所有动物的过程中就已经确定了的伟大目的。
人类被赋予了一种本能,即对生活的热爱和对死亡的恐惧,同时也被赋予另一种欲望,即希望种族永久延续和厌恶种族完全灭绝。但是,我们虽然被赋予了对那些目的的强烈欲望,却并未被告知我们如何以适当方式达成那些目的,我们需要凭借自己的理智慢慢地去摸索和判断每种方式是否适当。事实上,上帝已经通过原始和直接的本能引导我们去发现达到这些目的的绝大部分方式。饥饿、口渴、两性结合的激情、相爱的快乐、恐惧的苦楚,等等,都促使我们施用那些方式,丝毫不考虑这些方式是否会实现那些有益的、仁慈的目的。
现在,我必须要指出的是,对行为合宜性所表示的赞同和对优点或善行所表示的赞同之间,存在着一个不同点。在我们赞许任何人的情感,认为那些情感恰与它们的对象相称合宜以前,我们的情感不仅必须像他那样受到那些对象同样的影响,而且我们还必须察觉到他和我们之间有此情感上的协调一致。譬如,得知朋友遭遇了不幸,我们完全能够想象得到他那过度的忧虑;但是在得知他的行为方式之前,在发现他和我们在情绪上完全协调一致之前,我们不能说就会赞同那些影响他行为的情感。所以,赞许某人行为合宜,不仅需要我们完全同情行为人的情感,而且也需要我们察觉到他和我们之间有情感上的完全一致。相反,当我们得知有人得到了某种恩惠时,则不管那位受益者究竟受到什么样的感动,如果我们在设身处地体会他的境遇时,觉得有一股感激之情也在我们的心里油然而生,那我们必然会赞许施恩于他的那个人的行为,并认为他的行为是值得称赞的,受惠人应该予以其奖赏和回报。毋庸多言,受惠者是否抱有感激的想法丝毫不会改变我们对施恩者的优点所持的情感。所以,情感上的实际一致,在这里是不必要的。如果受益者心怀感激,那当然能够充分证明这情感上的一致;我们对优点的感觉通常是建立在那些虚幻的同情之上的。在我们设身处地使自己体会他人的处境时,就经常会以某种与当事人不同的方式受到感动。在我们对缺点所表示的不赞同和对不合宜行为所表示的不赞同之间,也存在着一种类似的差异。
论正义和仁慈
正义与仁慈的比较
导言:
在这一章里,斯密区分了两种美德:一个是仁慈,一个是正义。仁慈,指的是人动机的正当。考察动机,是不看重结果的,所以,动机是不受束缚,也不能强求的。仁慈的动机可能会产生不好的结果,但我们不能据此来否定其动机的纯正。同样,缺乏仁慈并不一定是罪恶,因为它没有付诸行动,没有造成现实的危害。
正义则不然,它是只问结果,不考虑动机的。对正义的尊奉不考虑个人意愿,需要用外在的束缚力迫使人们遵从。比如,各种法律规定。虽然大家遵守各种法律规范并不是出自内心的意愿,而仅仅是怕受到惩罚而遵守的,我们也应该将这种行为看作是正义的。
斯密说,仁慈和正义都是美德,但二者性质不同,因此经常招致一些矛盾和冲突。我们必须时常小心谨慎地去鉴别:哪些事物与人仅仅靠责备就可以了,或者说哪些是合宜的指责对象,而哪些事物与人是可以通过外力来惩罚加以阻止的。
具有仁爱善良、光明正大动机的行为才是公认的感激对象,因为大家都对它心存感激,也只有这种行为激起的感恩之心才能得到旁观者的同情,似乎只有这种行为需要得到某种报答;只有具有有害倾向、图谋不轨动机的行为才是公认的愤恨对象,因为大家都对它心怀愤恨,或者说只有这种行为激起的愤怒之情才能让旁观者深有同感,似乎只有这种行为需要受到惩罚。
我们无法对仁慈加以约束,不能以力强求。我们不能惩罚那些仅仅是缺乏慈善心的人,因为这并不必然导致真正的罪恶。按照常理,人们总是期望看到善行,而缺乏善心可能会让他们觉得失望,也可能正当地激起人们的厌恶和反感,但是他们不会报以任何他人难以理解的愤怒之情。如果一个人有能力报答他的恩人,或者他的恩人需要他帮助,而他不这样做,毫无疑问他是个最令人不齿的忘恩负义之徒。任何公正的旁观者内心都不愿对他的自私动机有丝毫同情,没有人会对他表示赞同。但是他实际上没有真正地伤害任何人,他只是没有做到原本应该做到的善行。他成为人们憎恶的对象,这种憎恶是不合宜的情感和行为所自然激起的一种激情,但这并不是愤怒,只有那些使人受到实实在在的伤害的行为才会理所当然地激起人们的愤怒。
因此,缺乏感恩之心的人不会受到惩罚。他本来应该怀着感恩之心去做这件事,任何公正的旁观者也都会支持他去做,可是如果我们通过外部压力强迫他去做的话,那就似乎比他不做这件事更不合适。他的恩人假如企图用暴力强迫他报答自己,那就会玷污自己的名声,这种角色也不应该由另一个地位同等的人来充当。不过出于感激之情,我们愿意主动去积德行善,这是一种最接近于理想和完美的责任。人情友爱、慷慨大度也会促使我们去做那些可以得到普遍赞同的事情,丝毫不被约束,也不受外力逼迫,仅仅是感激的责任所致。我们谈论感激之恩,而不谈慈善或慷慨之恩,甚至在友谊仅仅是出于尊敬和脾性相投,而没有与对善行的感激之情相混杂的时候,我们也绝口不提友谊之恩。
愤怒之情似乎是上天赐予我们用于自卫的天性,也仅仅是用来自卫的,它保卫着正义和清白。它促使我们打败企图伤害我们的阴谋,对已经给予我们的伤害实行报复,使犯罪者对自己的不义行为感到悔恨,让其他人看到前车之鉴而不敢再轻举妄动。如果愤怒的作用超过了这个范围,当它用于别的目的时,旁观者决不会对此表示同情。一个缺少慈善心的人虽然不能满足我们对合乎情理的善行的期待,但是它既不会造成任何伤害,也并不企图造成何种伤害,因此我们也没有必要进行自卫。
但是对另一种美德的遵守并不依赖我们的自由意志,它可以用压力强迫人们遵守,违反它的人会成为众矢之的,遭受惩罚,这种美德就是正义。违反正义的人总是出于一些不可告人的目的,确定无疑地会伤害一些特定的人。因此,对它报以愤怒是理所当然的,而愤怒必然导致天经地义的惩罚。为了报复不义行为所造成的伤害而使用的以牙还牙的暴力,不会有任何人持反对意见,所以我们更加同意和赞成为了防止暴力、避免伤害行为而使用的暴力,为了阻止罪犯伤害其邻人而使用暴力,就更能得到人们的肯定和赞同。图谋实施违反正义行为的歹徒自己也很清楚,他所伤害的那个人和其他人为了阻止他犯罪或在他犯罪之后为了惩罚他的罪行会恰如其分地利用这种暴力。正义和其他各种社会美德之间的最大区别正在于此,这种区别近来才为一位富有远见卓识的伟大学者特别指出,那就是正义对我们行为的约束比友谊、仁慈或宽容大度更为严格。
我们在实践另外一些美德的时候,在某种程度上好像可以自由地选择行为方式,但是当我们遵守正义的时候,会莫名其妙地感到某种特别的束缚、限制和压力。也就是说,那种促使我们遵守正义法则的神奇力量具有一种天经地义的强迫性,但其并不能强迫我们以此去遵循其他的社会美德。
因而,我们必须时常小心谨慎地去鉴别:哪些事物与人仅仅靠责备就可以了,或者说哪些是合宜的指责对象,而哪些是可以通过外力来惩罚或加以阻止的。那些应该责备的普通的不够善意的行为,事实已然证明这是每个人都能够很容易就做到的;相反,任何超出这个程度的慈善行为都值得赞扬。普通的慈善行为本身既不应该责备也无须赞扬。某人对待其亲属的行为与大多数人对待他们的父亲、儿子或兄弟时所持的态度几乎相同,这就没有什么值得称赞或责备的。那些出乎意料的、过分友善的态度会使我们感到惊讶,同样的,以出乎意料的、极度冷酷的态度对待我们的人,也一定让我们觉得不可理喻,前一种人似乎值得赞扬,而后一种人我们一定会对其予以指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