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论优缺点;或,报答和惩罚的对象(2)
首先,要申明的是,只要我们无法同情行为人的情感,只要影响其行为的动机看来并不合宜,我们就难以同情受益者对其行为带来的好处所表示的感激。出于最普通的动机而将最重大的恩惠授予他人,这种恩情似乎不需要给予什么对等的报酬。譬如,仅仅因为某人的族姓和爵位称号恰好与施恩者的相同,就将大笔财产予以相赠,这种愚蠢挥霍的慷慨,似乎只应得到微小的报答。我们对行为者蠢行的轻视使我们无法彻底附和受惠者心中的感激,因而认为他的恩人似乎不值得感激。因为当我们置身于感激者的处境时,觉得对这样一个恩人不必怀有高度的尊敬,所以很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对他的谦恭的敬意和尊重,因为我们认为这种敬意和尊重应该给予那些更值得我们尊敬的人;而且只要他总是以亲切仁慈的态度对待比他软弱的朋友,我们也会赞同他对一个比较可敬的施恩者少给予一些殷勤与感激。
纵观古今,那些对他们所宠爱的人极尽奢侈糜烂,毫无节制地滥施财富、权力和荣誉的君主,很少有人真的对他们个人满怀爱戴,那些表面上的阿谀奉承不过是为了多换得一些钱财和权利罢了;反倒是那些对他们所宠爱的人言行较有节制的君主,往往会真正有比较多的拥护者,能在危难关头为他们挺身而出,两肋插刀。大不列颠君主詹姆斯一世[18]虽然心地善良,但行事不够谨慎明智,所以他的慷慨挥霍,似乎并没有为他自己赢得什么爱戴他的追随者,终其一生他连一个可以推心置腹的朋友都没有。相反,英格兰的全体绅士和贵族们却对他那个勤俭节约、卓越聪慧的儿子报以完全不同的态度[19],尽管他的这个儿子平常的举止态度可以说相当疏离冷漠、残酷无情,他们依然宁愿为了他的志业而牺牲他们自己的生命与财产。
接下来必须说明的是,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看起来是彻底受到我们的体谅与赞许的那些动机与情感的支配,那么,不论落到受难者身上的灾难有多大,我们也不会对其愤恨表示一点同情。当两个人在吵架时,如果我们偏袒其中一个人,并且完全接纳他心中的怨恨,那么,我们就无法去体谅另一个人的愤恨。我们同情那个动机为自己所赞成的人,因此认为他是有道理的一方,我们所感到的同情,只会使我们对另一个我们必然认为其没道理的人的感觉完全无动于衷。所以,无论后面这个人遭受到什么样的痛苦,只要它不超过我们希望他受到的那种痛苦限度时,换言之,只要它不超过我们出于同情的义愤而促使我们加在他身上的那种痛苦时,它就不可能使我们不快也不会使我们恼火。当一个残忍的凶手被送上绞刑台时,虽然我们对他的不幸下场会有些怜悯,但我们绝不会同情他心里的怨恨,即使他荒谬到显露出对追诉他的检察官或审判他的法官怀有怨恨。对于行为恶劣的罪犯而言,检察官和法官们正当的行为无疑给他带来了最致命的伤害。而我们对这种感情倾向却不会感到不快,如果我们设身处地地想一想那些被罪犯所加害的受害者们,我们甚至觉得自己不可避免地要为这正义的行为鼓掌欢呼了,对罪犯的怨恨之情哪里还会有半点儿的同情可言呢,只会认为他是自作自受。
要点重申
导言:
这一章重申了上几章的几个要点,即:一、引起我们感激之情的不仅仅是因为别人给我们带来了好运,还要出于被我们广泛赞同的动机。动机不纯,结果上给我们带来了好处,也无法促使我们给予比例相称的报答。二、我们不应该仅仅因为一个人给另一个人带来不幸,便同情后者对前者的怨恨,除非前者的动机不被我们认同。如果行为结果有害,行为根源的情感又不合宜,两者结合在一起时,我们就会带着憎恨的心情拒绝对行为者的动机表示任何同情。这个时候,我们就会真诚地同情受害者心里的怨恨。
一
我们并不能赞同一个人仅仅因为别人给他带来好运就深表感激的做法,除非后者是出于一种我们完全赞同的动机。我们的内心,必须接纳行为人所遵循的原则,并且赞许所有左右其行为的情感,然后才会完全同情其行为的受惠者心中的感激,也才会和这种感激产生共鸣。如果施惠者的行为看不出有什么合宜之处,则无论那行为的效果多么有益,似乎并不需要或必然要求任何比例相称的报答。
但是,当行为的效果倾向有益,而行为根源的情感又合宜,两者结合在一起时,或者我们完全同情与赞许行为人的动机时,我们因他本身的缘故而对他怀有的喜爱,就会增强和助长我们对那些把自己的幸运归功于他善良行为的人的感激所怀有的同感。于是,他的行为似乎需要相称的回报,如果允许我这么说的话,我们也就完全可以体会到促使人们想要报恩的那种感激的心情。当我们能够完全同情并且赞许促使人们想要奖赏他的那种心情时,施惠者似乎就成了极其适当的受赏对象,对于人们报恩的行为,我们也就绝不会再持任何的异议了。
二
同样的,我们绝不会仅仅因为一个人给另一个人带来不幸,便同情后者对前者的怨恨,除非前者所以促成后者的不幸,是出于我们无法赞许的动机。在我们能够接纳受害者心中的怨恨以前,我们一定是不赞成行为人动机的,并在心坎里拒绝对影响他行为的那些感情表示任何同情。如果这些感情和动机并不显得不合宜,则无论其衍生出来的行为对于承受者而言是多么有害,该种行为似乎也不该受到惩罚,或者说,不成为任何合宜的愤恨对象。
但是,当行为的后果有害,而行为根源的情感又不合宜,两者结合在一起时,或者我们带着憎恨的心情拒绝对行为者的动机表示任何同情时,我们就会真诚地同情受害者心里的怨恨。于是,这些行为似乎应该得到相称的惩罚,如果允许我这么说的话,我们也就完全可以体会到促使人们想要报复的那种怨恨的心情。当我们能够完全同情并且赞许促使人们想要惩罚他的那种心情时,加害者似乎就成了极其适当的受罚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当我们赞成和同情由这种行为产生的感情时,我们也必然赞成这种行为,并且把受到惩罚的人看成该行为的恰当对象。
论优缺点
导言:
这一章区分了两种同情:第一是对动机和情感的同情,他称之为“直接的”同情;第二是对行为效果的赞许或者说同情,他称之为“间接的”同情。斯密说,对某一行为持褒奖态度的这种感觉,其实是“直接的”同情和“间接的”同情的复合,既需要同情、赞许其行为的动机,又可以在其行为中看到“被行为人”进行奖赏的价值,仅有动机或者仅有效果都是不完全的。
同样,觉得某一行为有过失的这种感觉和觉得某一行为有功劳的感觉一样,都是一种复合的感觉,同样也是由两种不同的情感组成:一种是对行为者感情表示的直接反感;另一种是对受难者的愤恨表示的间接同情。如果我们认为某种行为不合宜,一定是由于我们对“行为人”的情感与动机缺乏同情或有某种直接的反感。再者,如若我们判断某一行为有过失或该受惩罚,也是由于我们同情受害者心里的愤恨。
如果我们觉得某人的行为合宜,只是由于我们同情“行为人”的情感和动机,以此类推,如果我们觉得某一行为是有益的或有对其进行奖赏的价值,也只是由于我们同情“被行为人”心里的感激。我们不妨把前一种同情称为“直接的”同情,把另外一种同情称为“间接的”同情。
除非我们事先赞许施惠者施惠的动机,否则我们确实无法完全体会受惠者心里的感激,所以,基于这个缘故,对某一行为持褒奖态度的这种感觉,似乎是一种复合的感觉。它由两种截然不同的感情组成:一种是对行为者情感的直接同情;另一种是对从他的行为中受益的那些受惠者所表示的感激的间接同情。
在许多不同的场合,我们可以清楚地区分出两种完全不同的感觉,即便它们已经被掺杂和混合在自己对某一特定品质或行为应得好报的感觉之中。当我们翻阅史书,读到有关某人仁慈高尚的行为的史料时,会非常急切地想知道这伟大行为背后的意图,并且我们是多么热烈地欣赏与赞许这样的意图啊!他们那种慷慨激昂的宽大胸襟,让我们感到热血澎湃,我们是异常渴望他们的成功,如果不幸看到他们以失败而收场,我们的悲伤不言而喻。我们在想象中仿佛自己就置身于那些遥远的和久被遗忘的冒险经历之中,而我们自己正在扮演西庇阿[20]、卡米卢斯[21]、提莫莱昂或阿里斯提得斯式的角色。以此看来,我们的感觉还只是建立在对这些行为人直接同情的基础上。但是,我们对从这种行为中受益的那些人的间接同情,也堪称热烈。每当我们设想自己置身在受益者的处境时,我们是带着一种何等热烈和真挚的同情去体会他们对曾经与他们一起出生入死的恩人的感激之情啊!以至于我们会像他们那样去拥抱他们的恩人,对于他们即使是有些近乎发狂的感激也很容易报以理解,并与之产生共鸣。我们深知,对他们来说给予自己的恩人任何荣誉和财富作为报答都觉得远远不够,滴水之恩,涌泉难报!总之,我们会衷心地称赞和同意他们的做法。但是,如果从他们的行为看,他们似乎对自己所受到的天大恩惠毫无感觉,不思回报,那我们一定会震惊得无法形容。总而言之,我们觉得那些施惠之人很值得奖赏,他们理所应当得到报答,以便让他们能够对自己的付出感到愉快和欣慰,而这完全是因为我们对同情抱有的感激与敬爱。当我们带着这种情绪去切身体会那些当事者的处境时,我们必然会为施惠者崇高的善行激动不已。
如果我们认为某种行为不合宜,一定是由于我们对“行为人”的情感与动机缺乏同情或有某种直接的反感,同样的,如若我们判断某一行为有过失或该受惩罚,也是由于我们同情受害者心里的愤恨,我们也可以把它称之为间接的同情。
我们不可能体谅或同情受害者心里的怨恨,除非我们的内心反对行为人的动机,并拒绝对它们表示任何同情。所以,基于这个缘故,觉得某一行为有过失的这种感觉,和觉得某一行为有功劳的感觉一样,也是一种复合的感觉,同样也是由两种不同的情感组成:一种是对行为者感情表示的直接反感;另一种是对受难者的愤恨表示的间接同情。
在许多不同的场合,我们可以清楚地区分出两种完全不同的感觉,即便它们已经被掺杂和混合在自己对某一特定品质或行为必须得到惩罚的感觉之中。当我们翻阅史书,阅读有关博尔吉亚[22]或尼禄[23]寡廉鲜耻和残酷暴虐的罪行时,我们不免心生反感,并且带着恐怖和厌恶的心情拒绝对此种恶劣的动机表示任何同情。以此看来,我们的感觉还只是建立在对这些行为人直接反感的基础上。而我们对受害者心中的怨恨所产生的间接同情,则比这种直接反感更为强烈。当我们设身处地体会那些主要当事者受人侮辱、被人谋杀或被人出卖的那些不幸处境时,我们怎能不对这样傲慢与残酷不仁的世间暴君感到义愤填膺呢?当我们对无辜的受害者不可避免的痛苦给予同情时,也一定会对他们恰当和自然的愤恨给予同样真诚而强烈的同情。前一种同情感只会让后一种同情感变得更为强烈,因为想到他们的痛苦,我们就会愈发地憎恨使他们受苦的那些人。当我们想到受难者的极度痛苦,就会更加真诚地同他们一起去反对欺压他们的人,对他们的报复计划报以赞许和鼓励,并且在想象中觉得我们自己无时无刻不在给予那些罪有应得的人应有的惩罚。我们憎恨所有的恶行,觉得它恐怖残酷,所以乐于听到它受到恰当的惩罚,而当它意外地逃脱了应得的报复时,我们会因之气愤。总而言之,我们完全是出于一种对同情的愤怒,觉得所有那些有恶行的人都该受到惩罚,好让他们也能够对受害者的悲伤有所体悟。当我们带着这种情绪去切身体会那些受害者的处境时,我们必然会为施暴者残忍而冷漠的暴行感到义愤填膺。
大部分人往往会以为,用这种方式把我们对恶有恶报的自然感觉归于对受难者愤恨的某种同情并不恰当,这在某种程度上贬低了这种情感,因为,愤恨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丑恶可憎的激情。他们也许会比较愿意承认,我们对善有善报的感觉是建立在对那些从善行中得益的人所怀有的感激之情表示某种同情的基础上的。因为感激以及其他所有仁爱的激情,都被认为是亲切可敬的,不至于殃及任何以它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感觉,或败坏那种感觉的价值或光彩。显而易见的是,感激和愤恨在各方面都是互相对立的;并且如果我们觉得某某行为值得奖赏的感觉来自对前者的同情,那么我们认为某某行为需要惩处的感觉则必然出自对后者的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