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论优缺点;或,报答和惩罚的对象(1)
论对优点和缺点的感觉
赏罚分明
导言:
对于公众认可的感激的对象,我们总是予以奖赏和报答;对于那些广为怨恨的对象,我们总是觉得应该给予惩罚。可以说,感激和愤恨是最直接促使我们去奖赏与惩罚的两种情感。此外,还有一些情感会促使我们关心他人的幸福或不幸,比如,因志趣相投而滋长起来的爱和尊敬,因志趣不合而衍生的憎恨与反感。但这些情感并不会直接促使我们去帮助或者惩罚他人,而仅是乐于看到当事者得到幸福或遭遇不幸。但感恩和怨恨就不一样了,他促使我们要直接去参与和行动,若不是个人的因素而促使当事者得到或遭遇不幸,我们就会感到不安。比如,对于恩人,我们感觉必须予以报答,并让他因为自己的报答而得到幸福,否则我们就会感觉愧疚。而对于仇人,我们则必须亲手对其惩罚,否则就是遗憾。正所谓:要解心头恨,亲手斩仇人。
凡是看起来应该被感激的对象,似乎都该奖赏;同样的,凡是看起来应当被怨恨的对象,似乎都该惩罚。所以,对我们来说,某一行为必定显得该受奖赏,如果它看起来是适当且被公众认可的感激对象;同样的,某一行为显得必定该受惩罚,如果它看起来是适当且被广为怨恨的对象。最直接促使我们去奖赏某个人的那一种情感,就是感激或感恩;而最直接促使我们去惩罚某个人的那一种情感,就是怨恨或愤怒。
所谓报答,就是因为得到了好处而给予报答、偿还,报之以德;所谓惩罚也是一种报答和偿还,虽然它是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的,是以恶报恶。
除了感激和怨恨,还有一些其他的情感,会促使我们关心他人的幸福或不幸。但是,除了感激和怨恨,不会有其他的情感,可以如此直接地促使我们去帮助或者惩罚他人。基于熟识与兴趣相投而滋长起来的那种爱与尊敬,必然会促使我们乐于看到我们所关爱与尊敬的人得到幸福,并且愿意全力以赴地去帮助他达成这种幸福。然而,即使他不需我们的帮助也可以得到这种幸福,我们的爱也会感到充分的满足。这种激情所渴望的一切就是看到他的幸福,对于谁是这幸运的创造者却没人在乎。但是,感激之情并不会因此而得到满足。如果我们的恩人所得到的幸福和我们的帮助无关,那么,虽然我们也心生愉悦,但是我们的感激之情却没有得到满足。如果不能真正地报答他们,我们就永远会对那些恩人心存愧疚,总觉得对其有所亏欠。如果我们欠了许多恩情的人,在未经我们协助的情况下得到幸福,那么,我们虽然会感到高兴,但我们的感激却不会觉得满足。直到我们已经报答了他的恩情,直到我们亲自协助促进了他的幸福,我们才不会感觉到他的恩情加在我们身上的沉重负担。
同样的,平常志趣不合所衍生出来的憎恶与反感,时常会导致我们对某人的不幸持幸灾乐祸的态度,这是因为他的行为和品行曾激起我们痛苦不快的激情。虽然憎恶与反感使我们麻木不仁,使我们失去同情感,有时候甚至使我们以别人的苦恼为乐,不过,如果没有怨恨牵涉在其中,如果我们和朋友们都没有受到严重的人身攻击,只是我们对某人感到憎恶与反感,应当不至于使我们希望亲自给他们带去不幸。即使我们可能并不担心因插手他的不幸而遭到什么惩罚,我们也宁愿他的不幸是其他的力量所导致的。对一个心中充满强烈的憎恶感的人来说,得知自己所憎恶和痛恨的人因为偶然事件而丧命,或许我们的内心会有一丝快意。
但是,如果我们还有一丁点儿正义感的话,(虽然这种激情同美德相悖,不过,这一丁点儿的正义感,常人或许还是有的),当我们发现自己一不小心成了这次不幸事件的制造者,即使不是自己刻意为之的,那么,我们的心情非但舒畅不起来,反而会感到痛心疾首。如果我们是蓄意为之,我们甚至会恐惧地拒绝想象这样一个如此可憎的图谋,每每想到自己竟然做得出这样穷凶极恶的事情,那我们一定会觉得自己如同让我们反感作呕的那个人一样面目可憎。但是,如果牵涉到怨恨,那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如果某人曾经严重伤害过我们,比如说,他谋杀了我们的父亲或兄弟,不久之后就因某种疾病而丧命了,甚或因其他罪名而被送上了断头台,这虽然可以暂时平息我们的仇恨,但是不会完全消除我们的愤恨。怨恨一定会促使我们不仅希望他受到应得的惩罚,而且更希望是我们亲手去惩处他,以弥补他对我们造成的伤害。我们的怨恨不可能完全被消除,除非这个罪犯不仅自己感到悲痛,而且为了那个因他而使我们受苦的特定罪恶而伤心。他必须为他的行为感到后悔与懊丧,以便其他人由于害怕遭到同样的惩罚而不敢去犯类似的罪行。这种激情的自然满足会自动地产生惩罚的所有政治结果,包括改造罪犯,以及震慑民众以儆效尤。
因此,感激和愤恨是最直接促使我们去奖赏与惩罚的两种情感。所以,对我们来说,那些被公认的应该被感激的对象,必须进行奖赏;而某个人则必须要接受惩罚,如果他是被公认的愤恨对象。
理所应当的感激与愤恨
导言:
感激与仇恨能够直接引起我们的行动。所以说,这种感激和愤恨要是理所应当的,就必须得到旁观者充分的同情。也就是说,只有在得到每一个公正的旁观者的充分同情,得到每一个没有利害关系的旁观者的充分理解和赞成的时候,这种感激和愤怒才是合乎情理的,才能为大家普遍认可。
作为旁观者,我们很愿意去同情感恩者对恩人所抱有的令人愉快的感激之情,也完全赞同他知恩图报的心理,并且认为所有的回报行为都是合情合理的。这个时候,感恩行为的发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同样,当我们很愿意去同情当事人对施暴者所抱有的怨恨之情,也完全赞同他还击他的仇敌。这个时候,复仇或者自卫行为的发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只有大家都认为某人理所当然应该得到感激或怨恨的行为,才是合乎情理的感激或怨恨的对象。上述激情如同人类天性中所有的其他激情一样,只有在得到每一个公正的旁观者的充分同情,得到每一个没有利害关系的旁观者的充分理解和赞成的时候,才是合乎情理的,才能为大家所认可。因此,如果一个人得到我们发自内心的感激,我们显然应该报答他,而旁观者也认为我们的报答理所应当,所有的人都希望看到这种报答。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发自内心地怨恨某个人,我们当然希望他得到应得的惩处,任何一个通情达理的人都会理解和同情我们,并认为其所受的惩罚是罪有应得。
作为某人或某些人的感激对象,显然应该得到报答,这种感激缘于每个人心里的想法一致而为他们所赞同;作为某人或某些人的怨恨对象,同样显然应该受到惩罚,这种愤恨是每个有理智的人所能够接受并表示同情的。对我们来说,毫无疑问,某一行为必定显得该受奖赏,如果每一个知道它的人都希望奖赏它,并且也都乐于看到它被奖赏;而某一行为必定显得该受惩罚,如果每个听到它的人都会对之表示愤怒,并且都乐于看到它被惩罚。
正如当我们的朋友沉浸在成功顺遂的喜悦时,我们会对朋友们春风得意的快乐抱有同感,所以无论他们觉得是什么给他们带来了幸运,我们都会和他们一起享受愉快和满足。我们体会到他们心里对它的爱与感激,并且也同样对它兴起爱意。如果这种幸福被破坏,甚至只是远在他们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外,那么即便我们失去的仅仅是旁观的愉快,我们也会为他们深感惋惜。如果破坏这幸福的原因是某个人,是一个有幸帮助这个朋友得到幸福的人,这种惋惜之情就更为强烈。当我们看到某个人得到另一个人的帮助、保护与宽慰时,我们对他的快乐抱有同感,也同样感激那个给予他快乐的人。如果我们用受益者必定用来看待为他带来愉快的人的眼光来看待他,那个恩人似乎活生生地以最迷人可亲的姿态站在我们面前。因此,我们很愿意去同情感恩者对恩人所抱有的令人愉快的感激之情,也完全赞同他知恩图报的心理,并且认为所有的回报行为都是合情合理的。
同样的,无论何时我们都会对朋友的悲伤报以同情,因此也能够理解他对痛苦之源的痛恨。我们的内心,由于接纳了他的悲伤,并且与他的悲伤合拍,就很容易被他那竭力挣扎、力图摆脱痛苦的精神所打动。我们不满足于消极被动的同情,那只会使我们和他一样痛苦,于是我们寻求一种更为积极向上的感情,去赞同他为消除这种悲伤所做的努力,也同情他对引起这种悲伤的事情表示的厌恶。如果使他痛苦的原因是某个人,则情形将更是如此。当我们看见有人遭到欺凌迫害时,我们同情他对施暴者的怨恨,丝毫不亚于同情他自身的痛苦。我们乐于见到他还击自己的仇敌,而且无论什么时候,当他在一定程度上实行自卫甚或报仇时,我们都会摩拳擦掌准备拔刀相助。
如果当事人在争斗中竟然死去,我们不仅会对他的朋友和亲戚们心里头的真实怨恨产生同情,而且也会对我们在想象中死者的那种虚幻的怨恨产生同情,虽然死者再也不可能感觉到怨恨或其他任何人类的情感。但是,由于设想自己成为他身体的某一部分,就为这个已经死亡的血肉模糊的残躯注入了新的生命,当我们这样设身处地地去想象他的遭遇时,就像在其他许多场合那样,我们会感觉到某种情绪,这种情绪的当事人虽然不可能感觉到,不过,借由某种虚幻的同情作用,我们却可以替他感觉到。似乎只是一种责任感让我们在想象中为他受到的无法补偿的巨大伤害而潸然泪下,因为我们觉得他的遭遇理应得到更多的关心。我们觉得他的愤怒应该与我们的想象完全一致,假如他那冰冷僵硬的尸体仍然有意识,还可以稍微感知这世上所发生的一切,他一定能感觉到那种愤恨,跃起高呼血债血偿。一想到他的大仇未报,我们就觉得他死不瞑目。由于这种在想象中对死者的愤怒产生的同情,人们经常会想象到那些出现在凶手床边的令人毛骨悚然的东西,按照迷信的说法,这是从坟墓中跑出来的针对让他们死于非命的那些人进行报复的鬼魂。对于这种最可怕的罪恶,至少在我们充分考虑惩罚的效用之前,上帝便早已经通过这种方式,在人类心中深深地烙印下神圣不可抗拒的复仇法则。
正义与仁慈之美
导言:
对“被行为人”而言,“行为者”的动机也至关重要。如果前者施加恩惠,但动机不纯,我们也不能理解影响他行为的感情,也不会同情受益者的感激。同样,即使在有害的场合,如果行为者的动机没有什么不当,我们也不会同情受害者心里的怨恨。简言之,如果施惠者的行为未获赞许,则受惠者的感激便很少会有人同情;相反,如果加害者的动机未受谴责,则受害者的怨恨便不会有人同情。
斯密说,只有仁慈好善、光明正大的行为才配得上报答,因为大家都对它心存感激。只有存心为害、图谋不轨的行为才应该受到惩罚,因为大家都对它心怀愤恨。所以说,只要我们无法同情行为人的情感,只要影响其行为的动机看来并不合宜,我们就难以同情受益者对其行为带来的好处所表示的感激。同样,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看起来是彻底受到我们的体谅与赞许的那些动机与情感的支配,那么,不论落到受难者身上的灾难有多大,我们也不会对其愤恨表示一点同情。
必须指出的是,“行为人”的行为或意图,对“被行为人”来说(如果允许我这么称呼行为影响的对象)怎样有益,或是怎样有害,在前一种情况下,如果在有益的场合,行为者的动机显得不合宜,而且我们也不能理解影响他行为的感情,我们就几乎不会同情受益者的感激;或者,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行为者的动机并不显得不合宜,相反地,影响他行为的感情同我们所必然理解的一样,那么,对受害者心里的怨恨,我们便不会有什么同情。在前一种场合,似乎不该有什么感激,而在后一种场合,所有怨恨似乎都是不正当的。前一种场合的行为似乎没有什么值得奖赏的功劳,而后一种场合的行为也似乎没有什么应予惩罚的罪过。如果施惠者的行为未获赞许,则受惠者的感激便很少会有人同情;相反,如果加害者的动机未受谴责,则受害者的怨恨便不会有人同情。只有仁慈好善、光明正大的行为才配得上报答,因为大家都对它心存感激,也只有这种行为激起的感恩之心才能得到旁观者的同情。只有存心为害、图谋不轨的行为才应该受到惩罚,因为大家都对它心怀愤恨,或者说只有这种行为激起的愤怒之情才能让旁观者深有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