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马萨诸塞州自由权项全文(1641)
【马萨诸塞州自由权项全文是新英格兰所确立的第一部法典,由杰出的清教牧师领袖纳撒尼尔·沃德主持编著。其曾以律师的身份接受过进修,于1643年到达新英格兰殖民地,曾在伊普斯威奇当过一段时间牧师。这部《自由权项》于1641年12月由马萨诸塞州常设法院批准生效。】
新英格兰马萨诸塞殖民地自由权项(1641)
诸如自由、人道主义豁免特权、礼仪礼法、基督教义此类自由之成果皆是由于每个人所处的地位而产生的,没有控诉,也没有侵权,我们将会拥有一个安稳长存、长治久安的联邦及教派。在那里一切剥削压迫都将荡然无存。
基于我们的责任与安全,我们支持将建设一个更为长久的政府,以此来征集和宣告所有现如今我们已然预见到的关乎我们自身,与我们的子孙后代亦息息相关的自由权利,在此我们庄严批准此自由权项生效。
我们在此时此刻心怀虔诚之心,一致同意进行裁决,确认以下惯例、自由、关乎我们教会的权利。国内各州各自公平和善地对此法典在我们的管辖范围内进行永久监督。
1.人人生而平等,任何人的生命都不能被剥夺,任何人的荣耀、美名都不能被玷污,任何人不得被逮捕、拘禁、驱逐或以任何方式使其妻离子散,任何人的私有财产不得被他人侵吞,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执行不公正的律法,戴着有色眼镜伤人,公平正义将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国家法律是由常设法院批准通过且充分贯彻落实的法律,以防在特定情况下由于法律缺陷而出现问题,此时将依照上帝之言行事。或者在死刑,或者关系到依照众议院的判决将进行肢解或者驱逐刑罚时,采用此法典。
2.无论是当地居民还是外来者,只要其身处管辖范围之内,都将接受同样的司法审判,这一惯例在广大殖民地中早已习以为常,我们一个接一个地建立起殖民地,而这个惯例也被所有人所认可,没有丝毫偏袒与延误。
3.除了那些被众议院批准、要求的条款外,没有人会被迫去进行任何形式的宣誓或者签署任何的条款、协约或者抗议书。
4.如果有人确实受到现行的法令或者上帝的旨意的限制,他不会因为未出席民间聚会、议会、协商或者未就职于地方行政长官或者公务员等其他空缺的职务而受到惩罚。此法律将在任何民事行为中对所有人的付出与损失一视同仁。
5.没有人会被迫进行任何公共工作或者公共服务,除非是由众议院的一些法令施加压力并且可以获得合理的薪金的情况下。
6.没有人会被迫去进行任何工作、职务,或者其他的公共服务。任何自然的或者自身的障碍都可以成为充分的理由去免除这些工作,如随着年纪的增长、岁月的流逝而出现的智力衰退、感觉迟钝、四肢乏力。
7.在任何由本联邦或者我们的朋友或者联盟自愿发动的侵略战争中,没有人会被迫离开本殖民地。但是只有为了我们自身的利益或者为了我们的同伴和联盟利益进行的防御战中,经议会或众议院批准下我们才能留在境内。
8.任何私人的家畜或者财物之类等所有的资产都不得用于公共事务或者公共服务,除非由众议院为其担保,还要支付价格合理的费用并以国家正常利息进行租借。如果其家畜或者财物在服务过程中受到损伤,其所有者将受到应有的赔偿。
9.在我们中间除了对于那些能够给国家带来利润的新发明之外,短期内我们不允许产生垄断。
10.根据约定,我们所有的土地及个人遗产可以自由转让,不应受到罚款或契约等方面的限制。所有个人财产,如车、船、服装、个人物品等在父母或长辈去世时都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继承。
11.凡是年满21岁,心智健全之人,即使是因为触犯教规而被逐出教会之人,也拥有权力和自由留下遗嘱及其他关乎其土地与财产的圣约。
12.无论是当地居民还是外来人,无论是自由人还是非自由人都可以自由参与公共集会、议会、镇集,或者通过语言或信件参与修改合法、应时的重大的问题,或者进行必要的提议、投诉、请愿或提出合理的法案等。如果时机合适,还可以在审议会议上按照要求及各自的方式进行上述行为。
13.任何人在英格兰或者国外其他地域的任何财产或者收益在此都不作数,除非将这些财物带到了这里。
14.在众议院批准通过的情况下,任何已婚妇女、未成年人,甚至神志不清之人所进行的对于土地或其他各种财产进行的转让行为,皆为合法行为。
15.一切与土地、房屋,及其他世袭财产有关,具有贪婪或者欺骗性的财产转让都是无效的,任何人受到欺骗而支付债务或者遗产或合法所有权,索赔和财产都将宣布无效。
16.除非该镇的自由人或者众议院另做打算,只要海水退潮到其居住区域内,该区域所有拥有房屋的住户都拥有在任何池塘、海湾、峡谷及河流中进行打鱼和捕猎活动的权利。
17.在本行政区内,每个人都享有自由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社会机关有权在其同意的情况下,对辖区居民及家人进行合法的约束。
与司法诉讼相关的惯例及规定
18.无论什么情况下,在法律宣布对其的判决之前,当局没有权力将任何人拘禁或者抓捕入狱,在服刑期间,如果表现良好,他可以获得保释,而死刑犯,蔑视法庭或者法庭有明确法案规定者不得进行保释。
19.在众议院中,如果助理人员之间出现失误,且负主要责任的话,则要对其进行警告或者处以20先令(英国旧货币单位)以下的罚金,事后还要在其内部进行检讨和审判。如果是代表中出现此类问题也要由其内部进行检讨和审判。但是当法庭众人会聚一堂时,要由整个法院全体进行宣判,不能像之前那样各自进行审判。
20.任何法院中行使审判之责之人倘若在法庭上有不当之举,则其余出席法官具有谴责其的权力,而如果他的不当之举影响重大,下次最高法院将对其进行指责。
21.当首张传票未能在开庭前6日内生效,且已由被传唤的当事人出具证明对其原因加以说明,则其将有权决定是否出庭。上述情形不适用于处理特殊情况时突发进行的传唤。在处理此类突发状况时,法院助理或工作人员有权将被传唤者的财产作为传唤抵押。
22.如果有任何人在对他人的诉讼中弄虚作假,伪造大额债务或损失并以此来扰乱被诉讼人,则法院具有权力对其处以适当的罚款,作为惩戒。
23.任何人不得被判每年偿还超过800英镑的债务,其偿还速度不得超过合理标准,且在这以上帝之名而制定的法律下也不得歧视或鼓励向我们的对立方放高利贷。
24.对于一切伤害到他人的罪责,如果能证明仅仅是由于被害人未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才导致了此罪责的发生,则此罪责将被视为无罪,一切责任由受害者承担。
25.如果当事人及理由已被法院正确理解,充分认定,则一切传唤不得对抗判决,开庭中的司法进程不得撤销,对于一切简介问题或错误的驳回亦是如此。
26.任何人一旦发现其不能为自己做出有效辩护时即可拥有权利雇佣除法庭律师之外的人来帮助他进行辩护,且不必付出任何费用。但是当法庭开庭对其进行盘问时,他仍要自己来回答那些问题。
27.如果原告向法庭递交关于其诉状则被告亦有权利和时间向法院呈递辩护诉状,之后再进行双方之间下一进程。而这一步骤并不会阻碍法庭进一步进行裁决。
28.原告对法庭提起的所有诉讼其都有权撤诉,或在陪审团进行裁决前撤回,一旦其撤回诉讼则需支付被告的全部费用。事后只要其愿意还可以重新提起诉讼,没有任何影响。
29.除非在法律中正好有其他合适的方式来进行决定,否则在所有的法律活动中,原告和被告双方有权互相商议选择是由法官还是由陪审团进行审问。这种选择自由权刑事诉讼的嫌疑人同样拥有。
30.原告、被告双方,每一个将要由陪审团进行审判的嫌疑人都有自由,有权利去质疑任何一个陪审员,质疑其是否徇私枉法。而一旦由法官或其余的陪审员发现此质疑合理属实,则召集候补陪审员取代其陪审团席位。
31.在面对证据不清晰或者令人模糊而使得陪审团难以做出清晰肯定的裁决时,无论是陪审团的规模大小,其都有自由,有权给出一个明确的特殊裁决。为了做出这个特殊裁决,他们会离开法庭。所有陪审员对案件就事论事,但如果他们着实难以找到好的解决方式做出判决,如果法官和陪审员对此已是焦头烂额无法继续维持自己内心的平静,在这种情况下将移交给常设法庭,由其对问题多方求证,最终做出决定。
32.只有在判决下达、付清罚款之后,当事人才有权追回他被依法没收,扣押的财物。如果他亟须临时归还则要他保证安全且当他的对手在法律上重新对他提起诉讼时可以满足那些要求。
33.如果在现行法律中能找到充分的方法进行赔偿而不是抵押其财产,则当事人不会被拘留或者逮捕入狱,如若不能,当事人将被逮捕入狱,直至缴清所有罚款,除非法院对其动机已经认定或者最高法庭有其他解决意见,当事人将被释放出狱。
34.如果有人被证实无理取闹提起诉讼,三番五次以不正当的诉讼干扰他人则法院有权拒绝其提起的诉讼,不允许其享受法律的恩泽,并可以因为他的无理取闹而对他加以惩戒。
35.任何人的在生长的或收割完成的庄稼或干草,花园里的物品或任何容易腐烂变质的东西都不能成为法庭扣押的财物,除非是已经将这些物品安置在某地而且不能腐烂的情况下,它们才具有一定的价值。
36.在下级法院受审的嫌疑人都有权向法庭助理提起上诉,如果其在法庭休庭之前提起上诉,在接下来的六天之内法庭助理将确认原告方继续起诉的理由。如果当事人表现良好则任何人都有权向常设法庭/议会进言,投诉其在法庭助理或者其他人处受到了非公正的待遇。
37.在有证据显示原告属于自愿地对被告进行恶意起诉者,法院有权对原告强行处以适当金额的罚款,对其恶意控诉被告人或被起诉人的错误行为或者大声喧哗予以惩戒。
38.在法庭上,每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权利,当庭所做的证词誓言将记录在案。在两个助理之前所作或涉及任何死者或该证据已依法进行确认则会被永久保存下去,在特殊情况下这是永久的纪念和证据。
39.在包括人权物权混合诉讼在内的所有双方对峙的诉讼中,当法官恪守谨慎时,法庭有权缓期执行,则方便之时再继续审理。
40.如果在签订转让契约、合同时当事人受到非法暴力、监禁、恐吓,及任何强迫性对待,那么该契约一律不具有合法意义,一概不能生效。
41.在任何人坦白其犯罪动机时,无论他是阶下囚还是嫌疑犯,法官应该听取其言论并进行公平公正的审理,切不可带着偏见与歧视进行审判。
42.同一个人所犯的同一桩罪行只能由国内法庭审判一次。
43.任何犯人都不应被处以40下以上的鞭刑,对于正派人士或者与正派人士相平等之人不应被授予鞭刑,除非其罪责令人发指让人深以为耻,而且其为人放荡不羁。
44.被处以死刑的囚犯将在其定罪后的一个工作日内被处死,除非法庭考虑到原告方的特殊要求,或者依照军事法,死刑犯的尸体在12小时之内将会掩埋,除非要对其进行解剖。
45.没有人应该被屈打成招,除非是在一些死刑犯的案件中,一开始就证据充分确凿被认定为犯人,并且显而易见其还有共犯和同伙的情况下,方可对其用刑,但这些刑罚不能是野蛮的非人道的。
46.我们所允许进行的肉体上的处罚绝对不能是非人道的、野蛮的或者极其残忍的。
47.必须要有两到三个证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与之相对等的证据,才能对犯人处以死刑。
48.任何本国居民都有权搜索和阅览除议会之外所有的法院或者机关单位的记录或者登记表,在由负责管理财物的公职人员签字后,还可以得到这些记录或登记表的副本及通过审阅的范例。
49.除了大陪审团的成员,自由市民在一年内不会被迫两次以上参与陪审团,但他们每年至少要参加两次开庭。
50.所有的陪审团成员将由其所住镇的居民选举出来,这种选举会经常举行。
51.所有下级法院中辅助法庭助理的相关人员将在特定时间由法院所在镇提名,并在其内部有序选出。
52.儿童、智力不正常者、神志不清者及其刚刚来到我们殖民地的外来者,无论是不是罪犯,由于宗教等因素的要求,都将得到津贴和补助。
53.年满21岁者,父母去世后可以继承土地或其他家产,可以参与选举或被选举,将视作成人在法院受审或宣判。
54.在法庭之上,无论因为任何事情而进行的选举、宣判、提议以及进行宣读时,如果总统或者宗教领袖拒绝履行决议且有原因去处罚他时,法庭议会中占大多数的一方有权决定,他们中的某个人取而代之,并履行决议。
55.在任意法庭的诉讼中,原告方有权尽其可能指出所有要指控的罪名和要求所得的赔偿,而被告方有权尽其所能对所有的指控进行辩护以此来回应原告,而法庭将参照全部证据进行裁决。
56.如果有人在镇级会议上出言不逊、恶语相向,出席会议的其余市民有权对他的行为进行惩治,并可处以不超过20先令的罚金,以示惩戒。
57.无论何时,一旦有人突然非正常死亡,该镇的警察或一些助手将即刻召集一个由12名自由市民组成的陪审团对其死因及死法进行调查,然后将拿出一份真实的裁决书给附近的助手或者在下一次该镇法庭开庭之时呈报公堂。
自由市民的特殊权利
58.行政当局有权力和自由监督法令和每个教会依照当局之言而制定的教规,因此法律将以人民而非教会的方式制定。
59.政府有权力和自由根据国内宪法处理任何一个教徒,无论他是何种教派,何等职务。
60.任何教会的谴责都不能贬低一个市民的自尊心,不能降低他的职位,也不能废除他在联邦中所得到的权力。
61.只要当事人所犯罪责不危害本殖民地或其他市民,治安官、陪审员、公务员或其他人都不得揭露或公布任何私人所犯的罪责。他们受到良心的约束,凭借上帝之言进行保密,除非此罪责恰好是合法要求进行的证言证词,才可泄露。
62.所有的郡或镇都有权力和自由在请求常设法院后选出他们的代表。这些代表将宣誓效忠并定居在所辖区域内。
63.所有的州长、副州长、法院的助理、相关工作人员、大陪审团陪审员、常设法院代表都不会自己承担支出,他们的必要开销将由他们所服务的镇、郡或国家进行拨款。
64.每个诉讼的诉讼双方、审理过程、犯罪动机,都将清晰明确地由记录员记录在案。
65.没有一项道德上的习惯或者法规可以永久地在我们之间盛行。依照上帝之言我们的意图是保留那些被证实在道德上是罪恶的东西。
66.每个镇的自由民(市民)都有权享受各项法律及宪法带来的对于其城镇的社会福利,他们都不是罪犯,最多不过是因为缺乏慎重考虑而进行的冒犯行为,将对其进行20先令处罚。他们并非厌恶国家的法律秩序,如果任何居民忽视或拒绝遵守这些法律秩序,他们将有权通过扣押其财物的方式来索取指定的罚金。
67.这是自由民永恒的权利,他们有权每年在选举会议上从自由民中选出所有在此管辖区域内的地方行政长官。如果他们想在选举当天用选举的方式罢免他们,完全不需要说明原因,但如果是在其他的常设法院里,我们将用司法的方式解决,所有的理由都将公之于众并进行证实。我们所说的行政长官是指,我们的州长、副州长、辖区内法院的助理、财务管理员、海上的海军将领还有那些从此以后可能与之相同的官员。
68.这是自由民(市民)的权利,自由民可以从他们自己中选出议会的代表,要么从他们自己的镇选,要么从他们所能决定的地方选出。因为我们不能预见会有多少种类繁多的情况纳入我们未来的考虑中,不可预知我们会根据需求制定多少法令。这些代表(他们代表着国家参加议会)不会颁布法令,但国家知道在何种情况下如何才能将利益最大化。
69.未经大部分成员一致同意,议会不得解散或者休庭。
70.所有被称为自由民的人都有权提出意见,参与选举,在法庭上做出裁决,进行讨论,参与公民大会。他们将依照他们所做出的真实判决和良心拥有充分的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一切都在井然有序的秩序下完成。
71.如果在法院大会上投票数量相当,不能选出合适人选或就某项议案达成一致的话,州长可以一锤定音,同样,在民事法庭上,总统或是宗教领袖亦有权决定最终的议案或人选。
72.当州长和副州长意见一致或者任意3名助理意见一致时就有权让一名已经被定罪的犯人缓期执行,这种缓刑持续到15日后由众议院来决定。众议院是唯一有权力赦免一名已被定罪罪犯的机构。
73.在任何情况下,众议院/常设法院都有权派遣本联邦的任何一人,不论何职,去出使外国传递公共讯息或者进行协商谈判。如果派遣的一方对要派他出去进行的事务了然于胸且愿意承担这项活动,则可行使其权力。
74.每个乡镇的自由民(市民)都拥有充分的权利,一年一度或者更短的间隔期中从他们自己人里选出合适数量的人来处理乡镇所遇到的重要事情。依照所颁布的指导书所言,只要他们所作并不反对公共法律,不反对国家秩序,只要他们所选出的人数不超过9人则可行使其权利。
75.在制定及执行任何法律规定时,法院理事会或公民大会的任何成员都有权参考其宗教信仰,如果他们不赞成以投票的方式来解决涉及资金,货物或认购任何公共物品,他们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反对意见,并有权要求将异议记录在法庭记录当中。此类事情可以按照基督教的形式或依照各自方式进行,而且他们所提出的异议必须在有意义的前提下才可以提出。
76.无论何时如果陪审团或者陪审员对于他们在法庭上给出裁决的原因并不清楚时,在他们上交裁定前,他们有权在开庭时向任何他们认为合适的可以引导他们为了他们解惑的人请教。
77.在自由民参与选举投票,制定宪法秩序或者通过司法裁决之类的重大时刻,如果他没有充分的理由给出肯定的答案站在这边或者另一边,那么他有权保持沉默,没有人能逼迫他做出决定。
78.未经议会/常设法院指派,任何地区的公共财务管理员数量不得增加;未经当地自由人同意,任何郡、镇的财务管理员数量不得增加。
妇女的自由与权利
79.如果在男方去世时没有给其妻子留下足够数量的财产,其妻子一旦向常设法院提起诉讼,则会获得一定的补偿。
80.每个已婚妇女都有免受她丈夫家庭暴力的权利,除非她丈夫是在自我防卫情况下抵御其妻子的攻击。在一些法院中如果其有向当局控诉家庭暴力的正当理由,法院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孩子的自由与权利
81.当双亲并未立下遗嘱而亡的情况下,其长子将获得两倍份额的遗产,除非议会/常设法院有正当理由进行其他的判决。
82.当双亲并未立下遗嘱而亡,且膝下无子的情况下,其女儿将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其遗产,除非常设法院有正当理由进行其他的判决。
83.如果父母肆意妄为,不合理地拒绝孩子合乎时宜的婚姻嫁娶,或者非自然地对子女严加苛责,子女将有自由向政府上诉以求获得应有的赔偿。
84.那些在其父母有生之年并未对其承担教养之责的未成年孤儿,在其成年后将会不完全受任何宗亲、朋友、执行者、所属乡镇或者教会的管束,在至少有两名法院助理出席的情况下,其拥有绝对的独立自主权。
佣人的自由与权利
85.如果任何仆从由于其主人的暴戾恣睢、残忍无道而逃离到同镇的任何一名自由民家中,他将在那里受到保护并持续到他得到应得的救济。如果下达的通知迅速地传递到他所逃离的主人那里,他的出逃行为将受到法院助理及警察的庇护。
86.除非经过法院开庭审议或者两名法院助理同意,任何仆人不得转给他人超过一年以上,无论是在其主人有生之年还是他死后由其他主人继承都不能违背此原则。
87.如果有人对他的仆从施暴,将其打得鼻歪眼斜,牙齿掉落乃至毁容,除非此事完全是出于意外,否则他将释放他的仆从,使其自由,并将支付比法庭所判更多的赔偿。
88.当仆从勤勤恳恳、忠心耿耿地为主人效力满七年后,待他获得自由之日,主人将赐予他一些财物,绝不能一无所有。但如果他在侍奉主人时慵慵懒懒,并不忠诚,那么尽管他被主人呼来喝去,但依照当局判定,直到主人对其满意为止,他不能获得自由。
外国人的自由与权利
89.如果有外国人宣称,真正的基督教将让我们免于当权者的横征暴敛和压迫,让我们远离饥饿,物资匮乏或者此类无可避免的原因,依据上帝赐予我们的权利与义务,这些外国人将受到我们的款待,我们将给予应有的援助。
90.任何在我们所属海岸发生事故的船只,不管是敌人还是朋友,我们都不能使用暴力伤害船上的人或者掠夺他们财物,而应将其救援上岸,所属财物应放置在安全地带,直到行政当局确认后再按照相应的律法进行处理。
91.在我们中间不会有由契约签订的奴隶、奴隶制,或者囚禁,除非是合法贸易得到的俘虏。有一些外国人甘愿出售给我们为奴,但他们将拥有充分自由,以及依照上帝律法在以色列民族所制定的法律中关于一个人道德所要求的全部自由及权利。但这不能免除任何一个由当局所判奴隶的奴役。
对待家畜
92.任何人不得虐待或残害经常被人类所圈养、使用的牲畜。
93.如果在特殊情况下,任何人有机会驱赶牲畜去远方的目的地,途中它们必然疲惫不堪、饥肠辘辘,也可能会生病或者哺育后代,那么法律允许它们在除了草地或圈起来以做他用的土地上得到足够时间的休息,可以补充给养,稍作休整。
94.死刑:
(1)如果待罪之人信奉其他教派而非我主,那么就是罪加一等,将会处以死刑。
(2)如果一个男人或女人是男巫或者女巫(他们由众人指证),他们将被处以死刑。
(3)如果有人自以为是,无理地表达出亵渎上帝、神父、神子或圣灵之意,又或者以同样的方式诅咒上帝,那么他将被处以死刑。
(4)如果有人承认他是主动杀人,是有预谋的出于憎恨而非是必要的正当防卫,又或者仅仅是依照他的意愿而做出的杀人行为,那么他将被处以死刑。
(5)如果有人因愤怒至极、情绪失控杀死了他人,那么他将被处以死刑。
(6)如果有人背信弃义,用毒或者其他残忍的手法杀死了他人,那么他将被处以死刑。
(7)如果有男子或者女子与野兽或者家畜进行性交,毫无疑问,他们将被处以死刑,野兽会被屠杀,而这野兽的尸体也不会被食用而是直接掩埋。
(8)如果有男子像和女人上床一样和男子上床,且他们二人对此都心甘情愿,那么他们二人都将被处以死刑。
(9)如果有人与有夫之妇或者怀有身孕的人妻通奸,这对奸夫淫妇都将被处以死刑。
(10)如果有人鬼鬼祟祟行窃,那么他也必将被处以死刑。
(11)如果有人提供错误的证据,迷惑法庭,借此图财害命,那么他将被处以死刑。
(12)如果有人图谋不轨意图进行入侵、叛乱或者公共谋反来反抗我们的联邦,或者试图突袭任何镇、乡、要塞或者从根本上动摇我们政府的体制,妄图颠覆我们的政权,那么将对他处以死刑。
95.上帝耶稣给予教会的自由宣言:
(1)在上帝所辖范围内所有未加入教会的人民,只要接受正统的审判,在其生活中并无丑闻,那么他就可以自由加入教会团体。如果他们以教会的方式行事,接受基督教启示录对此言行的监督,他必将更加向善。
(2)任何教会都有充分的自由遵照圣经的要求行使上帝所订的法令。
(3)如果他们能够虔诚规范地信仰上帝,每个教会都有自由地、不时地对他们所有的职务进行选举和任命。
(4)每个教会都有自由有权利遵照上帝所订立的规矩维护律法进行以下行为:每个教会都可以自由进入,举荐,依照充分的理由对其职员、成员进行免职和开除。
(5)任何教会都没有任何的强制令施加给它的职员或者成员,无论是主义、信仰、纪律、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在这上帝的机构中一概没有。
(6)每个基督教会都有自由依照上帝之言用禁食、祈祷的方式来欢庆佳节,进行感恩。
(7)教会中的长者有自由参与每月,每半月或者其他在适宜时间和地点举行的讨论会,对与基督教有关的问题和情况进行商议。
(8)所有的教会都有权用教会的方式对他们的成员进行审判,所以审判过程不会被阻碍或者拖延。
(9)每个教会都有自由处置任何属于教徒的地方文职人员,法院的代表或者其他公务员。以防他们做出显而易见的违法行为,这一切将备受瞩目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
(10)我们允许举行个人的集会,召集各行各业的人们进行对教义的教诲,为此这种集会的人数、时间、地点,及其他因素我们一概不追究。
(11)为了阻止错误与违法行为在教会管辖范围内进一步滋生和蔓延,为了在几个教会内部保持和平与真实,保证内部稳定团结,也为了巩固国内各教会之间的兄弟之仪,常设法院当局为了基督教的合法权利与自由而批准允许,一年中每月一次(当时机成熟时),附近教会的牧师与长者将合法的同其他友人一道通过教会的批准,在附近的每家教会里进行集会,一家一家轮流进行。牧师在一家教会宣讲完毕后将受正在举办集会的教会的长者之邀去进行宣讲。剩下的时间可能都会用在召开基督教公共会议上,在这些会议上他们将讨论和解决所有关于主义,信仰或教会管理的疑惑和问题。教会的管理者是由会友提议选出的,当然也允许其他会友提出异议和反对意见,或者回答如何依照上帝之言将教会建立得更好的问题。如果整个活动是由举行集会教会中的长者主持或者由其他他们指定之人主持的,一切事务都不会由一个或者多个教会施压强迫解决,问题的解决依靠的是兄弟会之间的协商与讨论,他们之说谈都将平心而论,不违背自己的良心,而事实也将从此水落石出。由于这样的集会有时会因为与其他宣讲会在时间上发生冲突而不能及时参加,所以由所有的教会商议决定,这周如果举行集会,那么其他在周围教会举行的宣讲会都将延后。为此,这神圣的集会所展现出的基督教对公共服务的贡献将备受瞩目。
96.无论是之前提到的具体的法令,还是公民与教徒的权利与特权都是以自由为名的,它们并未明确规定于成文法中,我们并未通过权威认证,但是我诚挚地乞求未来的当权者可以将它视为法律,让那些伤害了他人的罪犯受到罪有应得的惩罚。
97.如果有人曾被教徒欺压,那么我们同样给他充分的权利与自由,允许其在任意法庭进行上诉并将公正地对此做出判决。
98.最后,出于我们的职责我们将颁布这些法令,不允许任何事动摇我们的根基。在未来三年内这些法令将在每一个常设法院进行宣读和授权。法律中不可更改和废除的部分将很快被批准通过,从此之后,触犯法律之人必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如果在未来三年内有常设法院没有宣读和授权上述的法律,时任的州长、副州长,还有每个法庭中的每个助理都将处以每人20先令的罚款,每个代表处以10先令的罚款。这些罚款将由其个人支付,选出他们的乡镇将不对此负责。无论何时只要法院中的助理及相关人士对这些法律提出异议,常设法院都只有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