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轻徭薄赋,明法宽刑——公元前180年刘恒开创西汉“文景之治”
中国秦朝末年,农民陈胜、吴广在大泽乡首举义旗,秦王朝在农民起义的烽火中覆灭。又经过持续5年的楚汉之争,刘邦取得天下,于公元前202年建立西汉王朝。汉承秦制,继续实行中央集权的封建政治制度。由于秦的残暴统治,加上秦末的连年混战,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封建朝廷财金匮乏,人民群众更是困苦不堪。西汉面临百废待兴的局面,统治者积极总结秦亡的历史教训,企图“借秦为喻”调整统治政策,这就是贾谊在《过秦论》中所说的:“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也……观之上古,验之当世,参以人事,察盛衰之理,审权势之宜”。汉初总结秦亡的教训,主要集中于两个问题,一是繁苛徭赋,二是严刑酷法。以此为镜鉴,汉朝前期的几代皇帝,秉黄老之术,实行“无为而治”,贯彻轻徭薄赋、明法宽刑政策,使人民得以“休养生息”,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其中汉文帝刘恒做得尤为突出,因而成为西汉“文景之治”的开拓者。
汉文帝刘恒是刘邦第四子,生于刘邦称帝的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生母薄太后,为人谨敬,与吕后相安无事。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刘恒被封为代王。代为汉初封国,都城先在代县(今河北蔚县),后迁中都(今山西平遥西南),刘恒做代王达17年之久。刘邦死后,吕后专权,大封吕氏兄弟及其子侄为王,形成取代刘氏天下之势。公元前180年吕后逝世,诸吕阴谋发动叛乱,太尉周勃、丞相陈平、大将军灌婴联合诛灭诸吕,拥戴刘恒进长安做了皇帝,这就是汉文帝。刘恒在位23年,至公元前157年逝世。他继续执行汉初轻徭薄赋、明法宽刑的政策,进一步纠正秦政之弊,安定人心,发展生产,使社会经济逐步繁荣。刘恒死后,其儿子刘启即位,这就是汉景帝。刘恒、刘启两朝近40年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的历史,史称“文景之治”。
汉文帝刘恒即位以后,便注重发展农业生产。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谋士贾谊上《论积贮疏》,建议朝廷“为富安天下”,指出:“夫积贮者,天下之大命也。苟粟多而财有馀,何为而不成?以攻则取,以守则固,以战则胜。怀敌附远,何招而不至?”朝廷能劝百姓勤于“务本”(重视农业),好吃懒做的游民也都参加农业生产,人人自食其力,天下自然太平。刘恒十分赞赏贾谊的意见,便在当年下诏劝农,并恢复周朝建立而后长久废弃的“籍田”制度,春天“躬耕以劝百姓”(《汉书·食货志》),鼓励农民勤于耕耘,不违农时,后来这项制度坚持下来,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为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刘恒继续执行轻徭薄赋政策,并扩大其范围。在他即位以前,朝廷已将秦时的“泰半之赋”,减为什伍税一,农民负担相对减轻。秦朝滥用民力的弊政有所纠正,成年男子每年服徭役为一个月,生产时间有所增加。刘恒即位后,继续减赋。公元前178年,他下诏免除天下田赋之半,即三十税一;公元前177年,又下诏免除晋阳(今山西太原)、中都(今山西平遥)百姓田赋三年;公元前168年,规定只收当年天下田赋的一半;公元前167年,再次下诏,“除民田之租税”,一直坚持到他去世,前后10年。文帝又将口赋(人头税)由一百二十钱,减为四十钱,仅为原来的二分之一。在徭役方面,他将成年男子一年服役一个月,减为“三年而一事”,削减三分之二。文帝的轻徭薄赋,与农民起义高潮中的无徭无赋相比,只是新王朝对农民的一种“让步”策略,但纠正了旧王朝的繁苛赋役制度,毕竟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农民能从中得到某些现实利益,生产积极性有所提高,有利于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
在废除苛法严刑方面,汉初诸帝也作出了很大努力。早在公元前206年刘邦占领咸阳时,就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馀悉去秦法”(《史记·高祖本纪》),以争取民心的归附。汉兴以后,刘邦为了剪除韩信、彭越、英布等异姓王,三章之法不能应付当时的严重形势,便让相国萧何收集整理秦法,制定《九章律》,恢复了秦时的许多苛法。惠帝、吕后执政的16年中,由于大局已经基本稳定,先后采取过一些省刑除苛的措施,如颁行赎罪令,废除三族罪、妖言令,判处重要罪犯,不再株连父族、母族、妻族,说错话也不再当作“妖言”治罪。史称“天下安然,刑罚罕用”。
文帝刘恒即位的当年十二月,即召集大臣商议进一步明法宽刑问题。《史记·孝文本纪》记载了当时君臣的一段对话,翻译成现代汉语就是这样的:文帝说:“法令是治政的依据,目的是用来制止强暴,引导人民归向善良。如今犯罪的人既已依法论处,却还要叫他们没有犯罪的父母、妻子、儿女和兄弟连坐,一起抓来治罪,我很不赞成这种做法,希望你们议论一下。”有关的大臣都说:“老百姓不能约束自己,所以制定法令来管理他们。实行连坐,将无罪的亲属跟犯人一起收捕治罪,目的在于牵制他们的心理,使其不敢轻易犯法。这种做法由来已久,还是照旧不变的好。”文帝说:“我听说法律公正,百姓就忠厚老实,处罚得当,百姓才甘心服从。管理百姓,引导他们向善,这是官吏的职责。如果不能引导他们向善,又用不公正的法律加罪他们,便会促使他们干凶暴之事,又怎能禁止人们犯罪呢?我看不出这种法令有何好处,请你们再慎重考虑。”由于文帝的坚持,众大臣只好改口说;“皇帝将大恩大德施加天下百姓,功德之厚,非臣下所能想得到的,我们请求颁布诏书,废除连坐法令。”文帝明令废除族诛法、连坐法以后,于第二年(公元前178年)又下令废除“诽谤妖言之罪”。他认为古代圣君明主治理天下,专设“进善之旌,诽谤之木”,疏通治政的渠道,招致进谏的臣民。如果设立诽谤妖言之罪,臣民不敢畅所欲言,君主无法知道自己的过失,朝廷不能招贤任能,所以这种法令应予废除。他甚至认为老百姓诅咒皇帝,也不过是一种愚昧无知的表现,不能以诽谤朝廷治罪,并明确表示“自今以来,有犯此者勿听治”(《史记·孝文本纪》),这实际上就是给人民以一定的言论自由。
文帝治国10余年后,还宣布废除了肉刑,事情是从一个小女子上书而决定的。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齐太仓令淳于公给人治病,病人服药后几天去世,淳于公被控为庸医害命,朝廷下令将他逮捕,押解长安。他有女五人,没有儿子,临行时叹气说,“生子不生男,有缓急非有益也。”小女缇萦伤心哭泣,跟随其父至长安,要上殿求见汉文帝。不得求见,只好上书给汉文帝说:父亲当官的时候,齐国的人都称赞他廉洁奉公,现今犯了法,受刑是理所当然的,但我悲伤人死了之后不可复生,受了刑罚的身体不再复原,即使想改过自新,也做不到了。小女子愿没入官府做奴婢,以赎父亲受刑之罪,使父亲得以改过自新。上书送到刘恒手里,他颇受感动,说:“……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欤?吾甚自愧。故夫驯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悌君子,氏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毋由也。朕甚怜之。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史记·孝文本纪》)
遵照文帝的旨意,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议定律令,罪当黥(脸上刺字),改为男的筑城,女的舂米,罪当劓(割鼻子),改为笞三百;罪当刖(斩左、右脚趾),改为笞五百。其实笞刑也是一种肉刑,用竹鞭抽打三百或五百次,也使人大多致死或致残,所以《汉书·刑法志》说:“外有减轻刑罚之名,内实杀人。”不过,文帝作为一个封建帝王,强调“以德化民”,在统治实践中采取一些明法宽刑措施,慎用死刑,废除族诛、连坐之法,还是值得肯定的。
文帝在位期间,实行轻徭薄赋政策,对封建生产关系作局部调整;又明法宽刑,对封建上层建筑进行一些刷新。他对匈奴采取和亲政策,与周边少数民族友好相处,因而使天下安宁,黎民乐业。景帝即位后,继续执行乃父制定的政策,社会经济得到较大发展。后来司马迁在《史记·平准书》中曾这样描述过西汉前期社会经济的情况:“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馀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而乘字牝者傧而不得聚会。”西汉“文景之治”的这一派升平景象,是与文帝刘恒的贤能和进取分不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