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合适的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办理会计事务的组织方式
1.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是指单位依法设置独立负责会计事务的内部机构,负责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拟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参与拟订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实行情况,办理其他会计事务等。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2.有关机构中配置专职会计人员
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置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里,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3.实行代理记账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且未配置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部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该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该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二、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会计工作岗位的概念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职位。
在会计机构内部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意义如下:
(1)有利于明确分工和确定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
(2)有利于会计人员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有利于会计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4)有利于强化会计管理职能,提高会计工作的作用;
(5)是配备数量适当的会计人员的客观依据之一。
(二)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要求
1.按需设岗
各单位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与本单位业务活动的规模、特点和管理要求相适应。通常,业务活动规模大、业务过程复杂、经济业务量较多和管理较严格的单位,会计机构相应较大,会计机构内部的分工相应较细,会计人员和岗位也相应较多;反之相反。
2.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
内部牵制是通过实施岗位分离自动实现账目间的相互核对来保证相关账目正确无误的一种控制机制。其主要内容包括:
(1)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即机构分离、职务分离、钱账分离、物账分离等;
(2)对出纳等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性规定;
(3)有关部门或领导对限制性岗位的定期检查办法。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凡是涉及款项和财务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票据。
3.建立岗位责任制
会计机构内部岗位责任制是指明确各项具体会计工作的职责范围、具体内容和要求,并落实到每个会计工作岗位或会计人员的一种会计工作责任制度。会计岗位责任制是单位会计人员履行会计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保证。因此,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
4.建立轮岗制度
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会计人员轮岗,不仅是会计工作本身的需要,也是加强会计人员队伍建设的需要。定期、不定期地轮换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也有利于增强会计人员之间的团结合作意识,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三)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以分为:
(1)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
(2)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3)出纳岗位;
(4)稽核;
(5)资本、基金核算;
(6)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7)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8)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9)总账;
(10)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1)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12)其他会计工作岗位。
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会计机构中对正式移交之前的会计档案进行保管的工作岗位属于会计岗位;但档案管理部门中对正式移交之后的会计档案进行保管的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不再属于会计岗位。
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和政府审计等工作相关的岗位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三、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交接,也称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一)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范围有:
(1)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交接的程序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表1-18 会计工作交接程序
续表
续表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交接会计资料存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四、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
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1)出纳;
(2)稽核;
(3)资本、基金核算;
(4)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5)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6)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7)总账;
(8)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9)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10)其他会计工作。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注意】因有《会计法》第42、43、44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1.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等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等按各自权限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2.信息化管理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的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1)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2)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3)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4)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5)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6)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7)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3.监督检查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2)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3)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情况;
(4)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5)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4.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
5.变更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录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6.调转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7.定期换证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8.会计从业资格的撤销与注销
表1-19 会计从业资格的撤销与注销
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
(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会计资格三个级别。
表1-20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概述
(二)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分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其中,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表1-21 各会计专业职务的工作职责和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