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移动互联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是会计最基本的职能。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以及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产清查、会计档案管理等方面对会计核算进行统一规定。

一、总体要求

会计核算的依据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者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

注意】并不是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例如,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经济业务事项。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此,《会计法》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一旦违反,即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因为以不真实甚至虚假的经济事项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据此提供的会计资料不仅没有可信度,相反会误导使用者,侵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

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会计资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专业资料,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会计资料作为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重要载体,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经营者进行管理和投资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会计资料所记录和提供的信息也是重要的社会资源。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2.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违法行为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对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要求执行,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

表1-4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概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表1-5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二、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每个企业都必须按一定的程序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进行账簿登记,如实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会计法》对会计凭证的种类、取得、审核、更正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三、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的账页组成的,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会计账簿是会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会计信息的主要载体之一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要求之一。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四、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①资产负债表;②利润表;③现金流量表;④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⑤附注。

财务报表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

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报表一并提供。

五、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内容、管理部门、归档、移交、查阅、保管期限及会计档案的销毁等内容均有明确规定,各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会计档案的内容

表1-6 会计档案的内容

会计档案的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会计档案的归档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归档。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的移交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1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会计档案的查阅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或抽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简称境外单位)的会计档案,同样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视频讲解

表1-7 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会计档案的销毁

表1-8 会计档案的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