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社区居民自治
命题热点归纳
1.自治、基层群众自治与居民委员会自治;
2.社区居民自治的意义、原则、权力机关及制度。
考点知识精讲
第一节 自治、基层群众自治与居民委员会自治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党的十七大首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一项政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起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
一、自治
关于自治的定义,有多种不同的理解。《辞海》解释为:“自治是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民族、团体、地区除了受所隶属的国家、政府或上级单位领导外,对自己的事务行使一定的权力”。《百科大词典》则解释为:“某一地区人民,在主权国家或宗主国家的授权与监督下,自己订立规章制度,自己组织机关,以管理地方公共事务的行为。”
上述定义,尽管不完全相同,但关于自治的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即在一定区域的某一社会组织内,其成员或管理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自己内部事务的决定权。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从字义上理解,这种基层群众性自治就是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
自治应该是与官治相对立的一个概念。所谓官治,就是指地方上的事务,悉由中央委派官员管理,而地方居民处于被统治、被管理的地位,从而将地方社会各种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兴办和管理纳入统一的国家行政。所谓自治,则完全相反,地方上的事务,完全由地方上的人自己去管理,自己去决定,或者选出代表来管理各种地方社会事物。
但在现实生活中,自治是有条件、有限度的,就如同自由是有条件、有限度的一样。任何国家的自治都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治。一般来说,每个国家的宪法或法律对于自治组织自治权限的范围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如果自治没有了限度,就很容易导致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
二、基层群众自治
(一)基层群众自治的要素
基层群众自治的主要目的,在于社区居民群众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利用自己的资源,依法办理自己的事务,以促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必须具有三个基本要素:自治区域、自治组织和自治事权。
1.自治区域
自治区域就是实行自治的辖区或范围,一般是经过法定的程序,在国家的领土范围内,划出一定的区域,作为自治活动的范围。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把村民自治的活动范围一般局限在建制村范围内;《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城市居民自治一般在一定的居民居住范围内。
自治组织或自治团体,必须有一定的活动范围,否则居民自治将无所依附。自治区域不仅关系自治组织行使权力的范围,同时也关系地方居民身份的确定,也就是自治组织服务的主体。必须先划定自治区域,然后才能确定哪些地方的居民属于自治区域,以及有多少居民。
2.自治组织
自治组织就是实行自治的物质依托或组织基础。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我国特有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的组织形式,在农村是村民委员会,在城市是居民委员会。实行自治,必须有一定的自治组织形式来实现,否则村(居)民的自治权将无法通过固定的组织形式去实现。
凡居住在一定区域的自然人,不分男女老幼,不论行业职业,只要在某一区域内有定居的事实,在法律上即被称为居民。我国的居民一般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身份条件,即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二是居住条件,即必须居住在该区域内的人。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例如,居民委员会居民的确定,一是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必须居住在这个居民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居民在自治过程中,具有双重身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一方面是自治的主体,另一方面又是自治的客体。也就是说,居民既是自治组织组成的成员,又是自治组织服务的对象。
3.自治事权
自治事权是自治组织处理的自治事务,也是居民自治的基本权利,这项权利通常是宪法或法律授予的。例如,我国《宪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这一规定,国家又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作了专门的规定。自治事权的大小,与自治功能的发挥、自治事业的发展,都有密切的关联。可见,自治事权是社区居民自治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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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自治的核心是()。
A.自治区域
B.自治组织
C.自治制度
D.自治事权
【解析】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要素包括自治区域、自治组织、自治事权。自治事权是社区居民自治的核心。故本题选D。
(二)基层群众自治的特点
基层群众性自治是在我国基层社会生活中,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公共事务,实行直接民主的一种制度。它的组织形式在城市是居民委员会,在农村是村民委员会。这种自治制度是我国独有的自治形式,是我国基层民主实践的产物。其特点是:
1.自治组织本身不是政权机关,也不是政权机关的派出机构或辅助机构,不向国家承担财务责任,主要行使自治职能;
2.自治组织的负责人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而是由自治组织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的,并对全体居民负责;
3.自治的对象是全体居民,而不是局限于某一阶层或某一行业的成员;
4.自治的范围限于基层的社会生活,以人民群众生活的社区为自治单位,如村庄、街巷、里弄等;
5.自治的目的是使该居住区内的居民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办理好本居住区中的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
三、居民委员会自治
居民委员会是实现社区居民自治的重要载体。界定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对基层群众组织建设至关重要。要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首先应明确国家事务与自治事务的内涵及其界限。
(一)国家事务与自治事务
1.国家事务
国家是具有最高主权地位的统治组织和管理机关,国家事务是整个国家范围内的事务。国家事务包括纯国家事务和国家与地方共有的事务两部分。国家事务一般有内政事务、外交事务、军政事务、财政事务和司法事务。这五种事务中,外交、军政、司法事务为纯国家事务,内政和财政事务则属于国家与地方共有的事务。
2.自治事务
自治事务是自治组织固有的事务,是为了维护该组织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自行处理的事务。
3.国家事务和自治事务的相互转化
国家事务与自治事务之间并没有严格的界限,两者可以互相转化。例如,公共事务与公共利益,一般说来都应该属于国家事务,由国家来承担和管理,但具体到某一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它们又属于地方本身应办的事务,因为这些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在该地域范围内,受益者主要是该地区居民,因而这些事务会由该地域范围内的自治组织来处理。一旦这些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超出了地区的范围和承担能力,就可能转化为国家事务,由国家出面承办。国家也可以把本来属于自身范围内的事务委托给地方或自治组织承办。
(二)自治事务与委办事务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也主要围绕这三个方面开展。居民委员会的自治权可以分为自治事务和委办事务两个方面。
1.自治事务
自治事务主要有六项内容:
(1)财产自治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可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据此,居民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开展有关居民生产、生活的服务事业,对自己的财产拥有所有权,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可侵犯。
(2)财务自治
主要是指居民委员会对自己兴办的生产、生活服务设施所取得的利润,除依法缴纳国家税收外,其他所剩款项可以自由支配。另外,根据需要兴办的公益事业所需费用,也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居民筹集。经收益单位同意,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区的收益单位筹集。居民委员会的收支项目要及时公开,接受居民监督,真正体现居民自治的原则。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目前还需要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拨付。因为国家委托居民委员会承担了大量的国家事务,如公共卫生、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而且居民委员会把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了这些委办事务上,因此,上级政府应当承担一定的工作经费。当然,民办生产和社区服务事业比较发达、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在向上级政府要求拨付外,经居民委员会同意,也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开展活动的经费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
(3)人事自治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了关于居民委员会人事自治权的规定。该法第8条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的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的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该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4)管理自治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3款、第10条、第18条都是关于居民委员会管理自治权的规定。例如,居民委员会必须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凡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并由居民会议监督执行。全体居民必须遵守居民会议的决定和居民公约。居民委员会及时调解居民纠纷,化解矛盾,建立新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等等。
(5)教育自治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1款、第5条、第12条都是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居民委员会要教育居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要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全民族团结。
(6)服务自治
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创办适合本地特点和居民需要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活动,方便居民生活,解除居民的后顾之忧。
2.委办事务
所谓委办事务,就是本来属于国家的而不属于自治组织的,由中央或上级政府以法律或命令的形式委托自治组织予以办理的事务。委托事务具有以下特点:(1)委托事务多与该地区居民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在政策上必须由中央或上级政府规定;(2)委托事务的决定权属于中央或上级人民政府,执行权属于地方政府或自治组织;(3)执行委托事务所需经费,自治组织可请求上级政府予以拨付。
第二节 社区居民自治的意义、原则、权力机关及制度
社区居民自治是指社区居民群众通过民主管理的形式实现自行处理内部事务的实践活动。但这种活动必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定组织形式下进行,社区居民自治活动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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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民自治活动由()负责组织、召集和主持。
A.社区党组织
B.街道办事处
C.居民委员会
D.居民会议
【解析】社区居民自治权利依法行使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的;社区居民自治活动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召集和主持。故本题选C。
一、社区居民自治的意义
(一)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具体到社区,居民是社区的主人。社区居民有了自治权,就可以行使自己做主人的权利,自己选举组织的负责人,讨论、决策和执行自己的事务,管理自己的事情,对社区、对组织内部的事务可以实施监督。总之,居民有了自治权,就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
(二)有利于居民素质的提高
居民有了自治权,可以在行使自治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强化自治意识,提高自治能力,养成自治的习惯。通过民主选举,不仅可以选出自己满意的负责人,而且可以在选举实践中,领悟选举的实质,更好地参与选举;通过民主决策,可以使决策结果有利于维护自己的权益,提高表达自身权益的能力和与他人协商共事的能力;通过民主管理,可以提高居民的规则意识,养成按章办事的习惯;通过民主监督,能够有效地提高居民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能力。
(三)有利于改善社区管理
居民拥有了自治权,就成为社区管理的主体,而不只是被动管理的对象,就可以更好地参与管理,发挥在社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有居民参与的管理,有利于社区工作更好地开展,有利于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避免盲目性,有利于贯彻实施并取得实效。
(四)有利于社区共同体的真正形成
社区是聚居在一定地域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各种社会组织是共同体的表现形式。但真正共同体的形成,需要共同体的成员相识、相知,相互帮助。居民拥有了自治权,在行使自治权的过程中,大家可以加强交往和交流,在交流中达到彼此认识,进而达到相知、相识的目的,在社区成员需要帮助的时候相互给予帮助,从而形成真正的生活、利益共同体。
(五)有利于政府与社区履行各自的职能
居民拥有了自治权,社区工作遇到困难,可以利用社区内部资源和力量予以解决,政府只是在政策规划、提供资源、把握方向、指导方法上提供支持。政府管的事情少了,就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宏观层面事务的管理,从而形成政府行政管理与居民自我管理的良性互动和有效衔接。
二、社区居民自治的基本原则
(一)群众自治原则
所谓群众自治原则,就是由居民群众自己成立组织,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大家的事情大家办,共同办理好本居住区的各项事务。群众自治原则,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许多条文规定中都有所体现。《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目的就是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就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的重要任务是解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居民委员会的规模要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本着精干、效能和便利群众开展自治活动和减轻国家和群众负担的原则来确定;制定全体居民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的居民公约,必须由居民委员会议讨论通过;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由居民委员会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以上这些规定,都是为了切实保障群众自治这一重要的原则。
(二)直接民主原则
直接民主是相对间接民主而言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区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居民代表直接选举产生。这种居民直接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方式就是直接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最高形式。
直接民主原则,主要体现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中。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由居民充分酝酿、提名推荐,并且经过反复协商,按照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二是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必须由本居住区年满18周岁的居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以获得参加投票过半数选票为当选。三是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是年满18周岁的本居住区的居民,都有参加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被选举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直接民主原则,不仅体现在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上,还体现在对不称职、严重违法乱纪的居民委员会委员的罢免上。《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因此,只要本居住区参加居民大会的年满18周岁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由居民小组推荐的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罢免和撤换那些不称职、严重违法项工作制度。居民委员会是根据居民会议的决定来进行工作,为广大居民办事情谋利益的,真正的权力属于居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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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说法体现了社区居民自治中直接民主原则的是()。
A.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B.凡本居住区工作中的大事,必须由全体居民、户代表或居民小组代表共同讨论决定
C.凡年满18周岁的本居住区居民,都有参加选举和被选举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D.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应由居民提名,并按多数居民意见确定
【解析】《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本居住区居民,都有参加选举和被选举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这体现了社区居民自治的直接民主原则。故本题选C。
三、社区居民自治的权力机关
(一)居民会议的作用
居民会议作为城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对于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培养居民的民主生活习惯,增强居民当家作主意识,防止居民委员会成员独断专行,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1.有利于实现居民自治。居民会议是实行居民自治的重要形式。没有居民会议,居民的意见得不到反映,涉及居民利益的问题不能由居民讨论决定,居民自己管理本居住地区的各项社会事务也就无从谈起。
2.有利于防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独断专行。
3.有利于培养居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生活习惯。社区居民通过参加居民会议,亲身受到社会主义民主教育,提高参加基层群众自治活动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
4.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凡涉及居民自治的重大问题由居民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可以集思广益,保证决策的正确性和可行性。
(二)居民会议的形式及组成
1.居民会议的三种形式
(1)全体会议。即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参加的会议。这种会议的好处是能够全面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所作出的决定具有较大的权威性。但这种会议形式人数较多,不便于经常召集和举行。
(2)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会议。这种会议也能把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反映出来,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3)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的会议。这种会议由于人数较少,便于召开,比较符合我国城市的实际情况,但缺乏广泛性。
由于以上三种会议形式各有长短处,所以一般应根据居民的要求和居民会议所要讨论问题的性质,决定采取何种形式。
2.参加居民会议的人员规定
从理论上讲,每个居民都有参与本居住地区各项事务管理的权利,但居民会议是实现居民自治的最高形式,所讨论的问题都是涉及本居住地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因此,参加居民会议的居民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社会经验,能够全面客观地权衡利弊,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第1款规定:“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
(1)《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此外,《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行监督和教育。”《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被剥夺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如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财产权、继承权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一般公民一样依法享有。所以一般应允许他们参加居民会议,参加讨论决定涉及居民自治的有关事项,这有利于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但在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时,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时,这些人也不享有表决权。
(三)居民会议的举行
1.居民会议的召集
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居民委员会应当召集居民会议:
(1)决定的问题是属于居民会议的职权,包括制定居民公约、讨论决定涉及居民利益的问题,讨论决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及其费用的筹集等;
(2)居民委员会需要向居民会议报告工作,一般每年至少应有一次;
(3)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这种提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直接向居民委员会提出。
对于参加居民会议的人数,《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作了规定,即居民会议必须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否则会议以及它所作出的决定都是无效的。
2.居民会议的主持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集体主持。所谓集体主持,就是对会议的议程、会议举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都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比如在会议中,居民提出应增加会议议程,是否增加,应由居民委员会集体讨论提出意见经居民会议通过。
3.居民会议的表决
居民会议作为居民自治组织的权力机构,在讨论决定问题上与国家机构体系中的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相似,也是采取会议的形式和多数通过的原则,即居民会议的决定,有出席人数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基层群众自治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民主原则。这一原则表现在表决制度上,就是按照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即只有获得了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居民会议才能作出决定,这样的决定才能对全体居民有约束力。居民会议的表决形式大体有三种:
(1)口头表决。即指以口头表示对交付表决的事项是“同意”还是“反对”,或者“弃权”的一种表决方式。
(2)举手表决。即指以举手方式表示交付表决方式。
(3)无记名投票表决。居民会议在选举、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比较适当。
四、社区居民自治的制度
(一)民主选举制度
民主选举是实施居民自治的前提。《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民委员会选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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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居民自治的前提是()。
A.民主选举
B.民主决策
C.民主管理
D.民主监督
【解析】民主选举是实施居民自治的前提。故本题选A。
1.居民直接选举居民委员会的意义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7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这是根据目前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实际状况确定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选民选举产生,这是符合我国当前城市居民群众的民主要求的,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发展的结果。居民委员会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有利于增强居民的主人翁意识,有利于调动居民参加城市基层自治的积极性,提高居民委员会成员在居民群众中的威信,便于居民委员会工作的开展。
2.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产生
(1)选举程序
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工作,有着严格的程序。
①推选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若干人。选举委员会是选举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居民代表会议协商向居民会议推荐产生。
②制定选举办法。正式选举前,选举委员会要起草制定符合本社区实际的选举办法,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③进行选民登记。
④讨论酝酿,确定通过候选人。
⑤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正式选举。
⑥将选举结果上报公告。
(2)选民资格的确认
关于选民资格,《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民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民函〔2009〕43号)要求,对人户分离的城镇居民,原则上要在经常居住地进行登记,对愿意参加户口所在地选举的,要尊重其自主选择的权利,但不得重复行使选举权利。对选派到社区工作的机关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大学生,也要在尊重其意愿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登记。对居住在本社区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应认真听取其意见,尊重其意愿,凡愿意参加本社区选举的人员,并经社区选举委员会同意,应予以登记。
(3)候选人的条件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民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民函〔2009〕43号)要求,各地可以依据法律和有关政策提出候选人倡导性条件,但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居民委员会成员应由热心为居民服务、依法办事、作风民主、不谋私利、有一定办事能力的人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作风民主、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热心为居民服务。
(4)选举方式和形式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选举方式作了规定,但对选举形式没有规定。
①选举方式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选举方式有三种:一是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参加的选举;二是由每户派代表参加的选举;三是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2—3人参加的选举。
②选举形式
所谓选举形式,是指是采取开居民会议集中投票,还是设投票站、流动票箱分散投票,或是利用互联网、手机等现代技术进行投票。如何选择选举形式,《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居民直接选举是民主发展方向和趋势,有条件的居民委员会应尽量采取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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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不属于居民委员会选举基本原则的是()。
A.无记名投票原则
B.现场投票原则
C.直接选举原则
D.差额选举原则
【解析】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基本原则有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原则、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原则、差额选举原则等。B项所述不是居民委员会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本题正确答案为B。
(二)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制度
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是居民自治的核心。按照法律规定和通行的做法,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审议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兴办社区公益事业等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都要召集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驻地单位协商议事会、社区听证会讨论决定。对于需要居民会议、社区协商议事会、社区听证会等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要向社区居民公告,征求意见,会后要及时公布讨论结果。居民会议、社区协商议事会、社区听证会在讨论决定事项时要形成书面议案,妥善保存备查。居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涉及社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问题时,必须邀请有关驻地单位派代表参加,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应履行社区建设的义务。居民委员会在实施民主管理中,应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范和制度,包括居民代表推选办法、居民代表管理制度.居民委员会工作细则、居民委员会财务审批办法。
(三)民主监督制度
推行居务公开制度,建立公开栏及时公布居民关注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反映和解决渠道,通过建立居民接待日、居民论坛、社区对话、网上论坛等形式,让社区居民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意见、建议和利益诉求。定期组织居民对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驻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工作,维护居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居民委员会应在实施民主监督中建立“三会”制度:一是评议会,由居民委员会每周召开1—2次。二是协调会。三是听证会,对政府部门办社区办的实事让居民参与、了解。
(四)居民公约和居民自治章程
居民公约是指城市居民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就某一问题或某些方面,经居民会议讨论制定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实施的行为规范,是居民实行自治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居民公约的制定需经居民会议民主讨论。居民公约制定以后要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制定居民公约必须要以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为依据,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制定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不违法原则,就是章程和公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或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二是符合本社区实际的原则,章程和公约应当符合本地实际,不能过于宽泛,要具有针对性,且合情合理;三是公开民主协商原则,章程和公约是要求全体居民共同遵守的,因此,必须广泛征求大多数居民的同意,让居民都能接受并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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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居民公约要求大多数居民共同遵守
B.居民公约的监督执行工作由居民小组代表负责
C.居民公约是经居民委员会讨论制定的相关行为规范
D.居民公约制定后要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解析】居民公约要求全体居民共同遵守,排除A。居民公约是指城市居民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就某一问题或某些方面,经居民会议讨论制定的行为规范,是居民实行自治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排除C。居民公约制定后要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由居民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故本题选D。
(五)居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居民委员会要把工作重点进一步转移到社区管理和服务上来,按照居民活动空间最大化、服务设施效益最优化的要求,调整充实对居民委员会服务场所的管理,方便居民群众使用。调整充实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设置,建立有效承接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人民调解、治安管理、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各类工作机构,切实提高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加强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积极开展楼院门栋的居民自治,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新格局。建立健全社区协商议事制度,推行分片包块、上门走访、服务承诺、结对帮扶等做法,密切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与社区居民的关系。实行错时上下班、全日值班、节假日轮休等工作制度,方便群众办事。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与居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档案和公章管理,确保居民委员会工作的有效良性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