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袁世凯留下的烂摊子(3)
回避制与监察制
汉制郡太守属官率由太守自本郡察举孝廉方正之士为之,统谓之“郡吏”;然他郡非本郡人不得为郡吏。以故太守承命出典一方,不过率本郡人民为治。因此下闻易于上达,举直错枉,施政得宜。郡太守则一本中央政令为治,有专杀之权,总揽政纲,导民为治。权至重,位亦等。故其属吏虽率为本郡人,亦不敢阿党蒙蔽,致使太守有运用不灵之弊也。
是故一郡之军政财大权,率操诸太守一人,则地方政治之良窳端赖乎太守一人。一郡治乱之责,亦由太守一人是问矣。因之地方之监察机关,亦专察太守一人。汉代之地方监察官为“刺史”。刺史之官品(秩)次于太守,仅六百石;然权责至重,专以刺举太守过失为事;太守有功,亦得奏褒。一般职责是“奉诏条察州”,非条所问,即不省,划定刺史监察权限,不得逾越。所谓诏条凡六,即:“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背)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祅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见《前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
试观此六条所定,即为专察太守,六条以外不举。刺史如越俎代庖,超出六条范围,往往得罪,故刺史不察“黄绶”(黄绶秩在二千石下)。盖太守属官选罢之权既率操诸太守,其功过贤愚,既有“功曹”、“督邮”等为之考绩,则属官有罪,太守自不能辞其咎。如西汉宣帝时,涿郡太守严延年即以察举不实贬秩。故刺史但集中注意力监察太守,而无干预地方政治之弊。
且刺史无定治所。官署所至,随遇而安。盖株守一隅既易受蒙蔽,且与郡太守私人间接触过密,亦难免发生个人恩怨,而流于举刺不实也。刺史不时巡行以听取民意;每岁复于秋分时作定期巡行,以便人民欲有控诉而有所期待也。刺史既专为监察太守而置,以一刺史之弹劾或褒奏即可决定一郡太守之黜陟,不若今日之监察使欲有所举措,必须三人联署始发生效力也。
故汉之刺权至重矣。然官阶则至卑,秩不过六百石。以六百石之小官而专以弹劾二千石之封疆大吏为事,则其行使职权时之兢兢业业,亦可想见,如是则庶不致有刺举不实之处。盖位卑则不滥行其权,职重则可专行其政也(引顾亭林《日知录》语)。正即以其官阶低,而职在专打老虎不捕苍蝇,故刺史既有其自尊心,复可启发牺牲精神;故能遇事不逃避,不塞责。以故汉代中央对地方官吏之考绩,率一听刺史之报告以为断。
其外中央朝廷复不时派遣大员巡行郡国,访问民间疾苦,以补刺史之不足。是为汉代之地方监察制度。
人权人格与人民参政
吾人研究汉代地方政治制度,固知其创制之完备与用意之深远矣。然犹不特此也。制度之优良固可补人事之不足,然汉代地方行政之基本原则,及其人事制度之完善,则尤有足多者。西汉中兴令主孝宣帝曾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见《前汉书·元帝本纪》)三者并用,换言之,即厉行法治,而不伤儒道雍容的精神。以儒道调和法治,故汉代政风至为纯正。汉武帝时董仲舒辈即首倡以经术饰吏事。至宣帝时惩武帝之严酷,政重宽和。故汉宣帝时之政治风气,尤为高雅清正。官场陋习甚微。
后世之言法治者,政府官吏上下之间,但有法定的关系。在上者恒恃法以绳下;在下者至多亦不过守法免过而已,彼此之间,无精神上的联系。以故居高位者每至运用其政治地位,辞严色厉,奴役属僚;居下者亦易流于敷衍公事以取悦长官为能事,而恬不以为耻;甚或承奉长官颜色,用招恩宠。即有贤者,亦难免失其敬业乐群之心肠。但求无过而已,不能发挥其最大的工作效能。以故官吏上下之关系,如非划若鸿沟,即侵幸阿党。流风所至,清正之士每视从政为畏途,而戒惧敛足。如此则国家行政场合遂为宵小征逐之乡矣。
而汉制则不然。汉法虽严,然官吏上下之间的关系则一以“礼”为纪纲。上下之间除有法定的关系之外,复以“礼”维系之。长官属僚,职分主属,而礼同宾主。长官以师长态度以遇僚属。而属僚之与长官则行师弟子礼,上下以揖让相处,无后世之官僚恶习。故以一代大智大贤,无伤于屈为小吏。虽处至卑之位而能安之若素,良有以也。试观即汉代丞相府属官之与丞相,亦仅行师弟子礼,白录不拜。丞相有事于属僚,亦称“请”,而不曰“召”。属吏有过,司监察者据以报丞相,丞相亲按之,如三日不白其冤,即暗示所控属实。被控者即自行引退,绝无伤于个人人格之尊严。务使被控者内心感愧,启发其良心,而冀其知耻也。盖虽为大圣大贤,不能无过,如偶一不慎遂受难堪之侮辱,则气节之士,将视补吏为畏途;而不肖者,则日久亦恬然受之不以为耻矣。
丞相府犹且如此,则郡太守、县令长更无待言矣。是故太守出典一方,率以礼聘当地俊彦为郡吏。如西汉孙宝为京兆尹,征名士侯文为吏不应,宝乃遇之以宾礼,与之为布衣交,时人美之。故汉代太守之征聘郡吏也,直同在位者之“趋士”,因之侧身官府者多引以为荣,非同在下者之“慕势”也。故一郡名流归之如水之就下也。以故官府之所在即是一郡名流荟萃之所。上下之间以礼让相维系,以法令为依归,在下者不卑不亢;居上者不纵不抑。后世失之,遂流为官场逢迎之仪式矣。
节要而言之,礼治与法治相互为用,则礼治不致流于颓滞;而法治亦不致流于冷酷,故能政风穆穆,而政府与人民之间亦庶几无截然之鸿沟也。以故西汉郡守虽如黄霸、龚遂之宽和,而吏无骄纵不法之习;即如严延年之酷,而属僚亦不乏良吏,良有以也。至后世此风渐颓,晋陶渊明乃有折腰之叹矣。
再者,汉代地方政治之特点,更以其富有民治之精神也。试观太守受策出典一方,俨然唯我独尊矣。然汉制非本郡人不得为郡吏。故太守隶属诸曹,率由本郡士民任之,佐治其郡,是不啻以其民治其地,而由太守总其成。郡丞统领后曹为幕僚长,率百僚佐太守为治。以本郡人参太守幕府。既如以“科员政治”目之,则负一郡之实际之政治运作;而既以同郡人组成太守府“后曹”,则不啻为一变相之参议会也。且复以学有专长之士组“议曹”,佐太守议郡政之得失,直是一专家委员会,作太守之顾问机关,太守但秉中央政令,维系对中央关系,擘画大计,总其成耳。故汉代的地方政治能得乎民治之长,而不致失其向心力也。
其县政亦复如是,县吏既出诸察举,更有所谓“三老”、“孝悌”、“力田”者,皆一县年高德劭之士。与县丞尉以事相教,议政治得失,是亦不啻一参议会也。是亦汉代政治之特点,不幸传至后世则变质矣。
汉制为后世所不及
今日试一回顾我国政治制度之沿革,莫不祖述汉制。流变二千年,举凡中央地方之设官升职,几皆不脱两汉制之范畴。且后世因袭汉制,往往失其原意而流弊滋生者。盖后人之因袭汉制也,有但取形式,而忽略其用意者。或有模仿其用意,而失其人治之精神者,几经流变则变质矣。
试观汉代之实两级地方政治,太守出典一方,中央即付以专治一方军法政财之大权,及选举进贤之责,独掌士子上进之途,有专杀之权,集一切大权于一身,俨然一土皇帝。然行之百年,不特流弊绝少,且治绩斐然者,实有赖于监察制度,与人民参政制度之得法也。刺史不干涉地方行政,实行其超然监察制,且专以监察郡太守为事,故行政与监察对峙,各自发挥其最高效能,而无相互牵制之弊。
且人民与政府之间无截然鸿沟,以其地之民而治其地。如郡县属吏,对行政长官,既可作积极之佐治,复可作消极之监督。既为负实际责任之政府官吏,复为变相的参议员,负有行政、监察、建议的多重意义,故于一郡县之行政得失,所见尤深。即有建议,亦不至于流之空洞;而兴利革弊亦能便捷从事。试以之与今日民主政治之地方人民参议会制,作一比较,正不知其孰得孰失也。而郡太守一秉中央为治之原则,以其民,治其地,而总其成。长官幕僚相互依赖,故地方既不致失其向心力;郡守亦不得以政入私门而刘公得道,鸡犬升天也。
而维系此优良的政治制度,自亦有赖于为政得人;而为政得人,端赖乎政风之高雅清正,而汉代政治即能充分表现其雍容儒雅之政风。上下一以礼为纪纲。居上者,既作之君,复作之师。不以位高权重而倨傲;居下者,既为之佐,复为之宾,揖让相处,不以居下为卑贱,以故政风高雅,无后世官场之陋习。以故郡守一旦征辟,则名流节士归之。虽微人皂吏衙役,亦能不失纯正。以故但有贤明在位,不亲小事,亦可一郡大治。如两汉知名之士,每多为毫无行政经验之匹夫,然一经政府征辟作不次之迁,亦有擢为郡守,一郡竟能大治者,良以此故。后世相传有所谓“卧治”为美谈者,良非史家专美之辞也。及观乎后世之政治场合,一味以官术相尚者,能无慨然。
窃以两汉之盛,基于民生之安定富庶,政治修明实为民生之本,而地方行政尤为国政之基。或谓两汉政治头重脚轻,实则汉代中央政局,虽仍限于帝制政府寡头政制之格局,而其地方政治组织与运作,却于无形中早开民主政治之先河也。
原载于民国三十一年(1942)12月13日及15日的重庆版
《中央日报·扫荡报》联合版,“学海副刊”
本文小标题为作者所补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