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叔同全集之二: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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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犯篇

《事钞》云:“然戒是生死舟航,出家宗要。受者法界为量,持者麟角犹多,良由未晓本诠,故得随尘生染。此既圣贤同有钦序,何得抑忍不论,故直笔舒之,略分四别。一者戒法,此即体通出离之道。二者戒体,即谓出生众行之本。三者戒行,谓方便修成,顺本受体。四者戒相,即此篇所明,通亘篇聚。”

《资持》释云:“初二标叹戒功,依此净戒得越苦海,故如舟航。凡入道门无不禀戒,故是宗要。受下明多犯所以,受时遍境俱发,故通法界。随中一行犹难,故如麟角。(麟是瑞兽,国君有道乃现。只有一角,举此喻其少耳)受多持少,患在迷教,故云良由等。本诠即目律教。尘染即是毁犯。此下示意列章,上句引圣为况,何下显今须述。故下列示章门,通出离者贯彻因果故,生众行者基址义故,顺本受者是随行故,通篇聚者属教诠故,亘即遍也。”

通亘篇聚者,是即以戒本为相,就法而辨。文举篇聚,局具戒言。若五八戒,如《济缘》云:罪无篇聚,至于大重小轻方便趣果义则不别也。

《事钞》中,标示戒法、戒体、戒行、戒相四种,前后文凡两出。其中戒法、戒体、戒行,前后文义大同,今并编入宗体篇内。唯戒相一种,前后有异,前约行言,后就法辨。就法中,广示持犯,卷帙繁重,故今别立持犯篇具明此义。前宗体篇中第四门戒相,仅明约行一义耳。

《资持》云:“问:何者为相?答:如后释戒,三科束之。一所犯境,二成犯相,三开不犯,总为相矣。更以义求,亦为三别。一犯与不犯,二犯中有轻重不同,三有方便根本差别。统论其相,不出心境。如下更解。”

《资持》云:“问:何以不但释相而总论四戒者?答:戒是一也,轨凡从圣名法,总摄归心名体,三业造修名行,览而可别名相。由法成体,因体起行,行必据相。当知相者即是法相,复是体相,又是行相,无别相也。若昧余三,直尔释相,既无由序,不知所来。徒自寻条,终难究本。”

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五

《资持》云:“前明戒法但述功能,次明戒体唯论业性,后明戒行略示摄修。若非辨相,则法体行三一无所晓,何以然耶?法无别法即相是法,体无别体总相为体,行无别行履相成行。是故学者于此一门,深须研考。然相所在,唯指教诠。举要示相不出列缘,缘虽多少不出心境。罪无自体,必假缘构,非境不起,非心不成。若晓此意,类通一切皎如指掌。余更如文。”见《事钞记》卷十七

资持云:“以总收别,由别显总,前后相照,持犯方明。”见《事钞记》卷十五

第一门 持犯总义

第一章 持犯名字

《资持》云:“名即是字,连绵为语,无劳强分。持犯两名,并望受体违顺为名,寻文可见。”

俗众所受五戒、八戒,唯有止持、作犯二义。

《事钞》云:“先解二持。言止持者。方便正念,护本所受,禁防身口,不造诸恶,目之曰止。止而无违,戒体光洁,顺本所受,称之曰持。持由止成,号止持戒。”

《资持》释云:“初牒名,方下释义,初释止义。方便者起对治也,正念者离邪染也,身口者且据七支,必通三业。止而下释持义,持由下双结。”

《事钞》续云:“二明作持。策勤三业,修习戒行,有善起护,名之为作。持如前解。”

《资持》释云:“初句牒名。策下释义,初释作义。持下指略,三节同前。应以前文续之,但改止为作。”

《事钞》续云:“次释二犯,言作犯者。内具三毒,我倒在怀,鼓动身口,违理造境,名之为作。作而有违,污本所受,名之曰犯。犯由作成,故曰作犯。”

《资持》释云:“初牒名,内下释义,初释作义。初二句起业本也,鼓下所造业也。作而下释犯义,犯由下结合。”

《事钞》续云:“言止犯者,良以痴心怠慢,行违本受,于诸胜业厌不修学,故名为止。止而有违,反彼受愿,故名为犯。”

《资持》释云:“初句牒名,良下释义,初释止义,止而下释犯。”

已上皆见《事钞记》卷二十六

《行宗》云:“作犯造恶则通三毒,止犯慢法偏对痴心。”见《戒疏记》卷四

依上《事钞》二持二犯之文,分配对照,列表如下:

已上分释持犯四种名义竟。戒疏中别明单双持犯义。今撮略疏记诸文,附示其概。

疏中所明单双持犯义,略分二意:初约心用,后约教行。初约心用者,此乃持奉用心,非正简判,故一切诸戒皆有双持双犯。俗众所受五戒八戒悉具此义。以凡持一戒必起护心,望离恶边即成止持,望起护边复是作持。两犯亦尔,违教作恶即作犯,不思对治即止犯,此谓二持二犯各自相通,非谓持中有犯。以善恶行别,违顺心乖故也。后约教行者,简判诸戒,正用此义。是须有教令行者方具双持双犯,自余杀盗等无教开作者并属单持单犯耳,故教行双持双犯,唯道众戒中有之。(比丘戒本二百五十戒中有二十六戒具双持犯)例如某事教制须行者,依教而作为作持,望无违犯是止持,不依教而作为止犯,望有违是作犯。若俗众所受五戒八戒,唯是单持单犯,与此教行双持犯不相涉也。

上来持犯总义中第一章持犯名字竟

第二章 持犯体状

《事钞》云:“二明体状,余义废之。直论正解,出体有二:一就能持,二就所持。”

《资持》释云:“初删古,《疏》引云:有人立十善为止持体,十恶为作犯体,行檀、礼诵、头陀、四弘等为作持体,违此名止犯体。不明化行,于理颇疏,委如彼破。直下标今,正解者能所二体并依本宗制教而立。文中能所例略犯字,义须具之。”

《行宗》云:“非谓施慈等行都不修之,但非持犯体耳。”见《戒疏记》卷四

《事钞》续云:“言能持者,用心为体,身口是具。故论云:是三种业皆但是心。又律云:备具三种业,当审观其意等。如后更解。”

《资持》释云:“初牒名,用下出体,上句正示。《疏》云:若不思虑,不成持犯,故以意思为能持犯体。下句简非,以身口色但是成业之缘。非正业本疏云:身品是具,不名为业。故下引据,初即《成论》,推业之本。彼又续云:离心无思无身口业,次引本《律》。意业是主,身口由成,故偏审之以明成否。而言等者如律结犯并问何心,诸不犯中例开忘误。下指如后即第三章。问:论云三业皆但是心此即心王,那得上定意思为体?答:心王意思,体用分耳。论推三业之本故就体论,此定成业之能故从用说。若尔,何不如论从本明者?答:体通四阴,用局行心。舍通从局,论业弥显。又复心未必是思,思必是心。体不兼用,用必得体。今云意思,则体用齐收,义无乖异。”

已上皆见《事钞记》卷二十六

《行宗》云:“成论由是当宗,中为证,皆是心者,此指意识,犹通四阴,若据成业须至行心。行即意思,以思从心起,身口二业复由思成。今从业本故言心耳。”

《行宗》云:“问:受中作戒,色心为体。今此能持,即是随作,但云思心,受随应等,那不同者?答:受取缘成必须兼色,随取成业但约心论。学者深思,方见远致。”

已上皆见《戒疏记》卷四

《芝苑》云:“一切事法为所持犯体,此正义也。言事法者,各具善恶二种。于善恶事法,心起顺违,故有二持两犯生焉。违顺之心即能持犯体,善恶事法即所持犯体。持犯既因事法而生,故今以一切事法为所持犯体,岂不然乎?”见《芝苑遗编》卷一

上来持犯总义中第二章持犯体状竟

第三章 成就处所

是章分为三节,悉依《钞》、《疏》原科。若详审是章文义,或可分为两科,一就四心以明,二就三业以明。就四心以明中又分为二,初约三心明止持,二约行心明四行,如是较为明晰也。

第一节 约三心明止持

《戒疏》云:“前将止持对以明,若无染污以明止持,行前三心得有持义。谓识想受,此之三心,非业非记。流入行心,方成别业。故分四阴以为二分。岂非本有戒体,外无染污,光洁纯净,名之为持。三心非记,受体是记,故得持也。”

《行宗》释云:“上句标举。若下正释为三,初通示。据此非持,取本受体说名为持,故云有义。古人目为端拱止持,以非造作,任运成故。谓下别简四心分二所以。统论四行,止持有二,余之三种并局行心故也。岂下结显三心下释疑。问:三心何分?答:了别所缘境名识。(即通指六识)取所领之相名想,(谓取所领六尘之相,则为六想)领纳所缘名受。(谓六触因缘生六受,一一各有苦乐,不苦不乐三受之异,皆从违顺、非违、非顺而生)造作之心能趣于果名为行。(谓六受之后,各起善、不善、不动业等,亦名六思,思即是业)若《大乘经》则受想行识,列次不同。(由受生想,从想起行,由行成识)今依小论则识想受行,以取最初一念了别之心名识,次起想像名想,复次领纳名受,后起业思造作名行。问:破毁之人有持否?答:据《事钞》中,犯一重戒,余戒常净俨然,是则持毁皆有持义,今文且从持说,故云无耳。”见《戒疏记》卷四

《资持》云:“谓分四心以明二止,三心中止此科所明,行心中止则如后述。三心非业,本不名持,但望受体说有持义。以持是记业,无记非持故。(此由古谓但不作恶,即名止持。今约四心分为二别,则无前滥)”见《事钞记》卷二十六

第二节 约行心明四行

《戒疏》云:“二就治行明止持者,必入行心方得成就,前之三心不名为持。善性便有,恶无记无。如欲离过,作意遮约,或对境防,或起心护,岂彼无记而得成持。若据作持,例同后止。既就境论,三心非分。”

《行宗》释云:“初明二持中,初明止持。以非思虑不成事业,故云必入等。前下拣三心,善下拣二性。如下举事显相,若下二明作持。同后止者,简前三心止故。”

《戒疏》续云:“若据二犯,行心成就,(前言持者三善为行,今言犯者三毒为行)前三亦无。(识想受等通善恶行)局不善性,善无记无。”

《行宗》释云:“二明两犯中,亦约四心三性以定行体,寻文可了。注中,以行通善恶故须简异。”

已上皆见《戒疏记》卷四

《资持》云:“注分善恶者,以行心语通恐相滥故。三善同时而不相离,三恶相别其性相违,作犯多是贪瞋,止犯率由痴慢,一往大判,非不互兼。”见《事钞记》卷二十六

第三节 约三业明四行

《事钞》云:“后三业明成就。身二持者,离杀等过名身止持,受食食等名身作持。口二持者,离口四过名止,知净语等名作。身口各二犯,反上应知。”

《资持》释云:“初明身口业中二,初明二持。次明二犯。言反上者,行杀盗等名身作犯,不受食名身止犯,为口四过名口作犯,不作净语名口止犯。并略举事配,余者例说。”

于制教中,俗众唯有止持作犯。其作持止犯,依原文具录而示四行,应知受食净语等事与俗众无涉。


《事钞》续云:“单意业中,不成持犯。若动身口思,亦成持犯。”

《资持》释云:“二明单意业中意至身口,名身口业,未至身口,则名单意。初判不成。若下次明通成。筹度所为事名身口思。虽未动相,即属身口,不妨上文。”

《资持》云:“律制身口思者,谓计度身口所作事故。此心粗着,判属身口。”见《事钞记》卷二十七

《戒疏》中释此科义有两解:一约身口思释,二约重缘释。《事钞》撰述先成,止有初解。故《事钞》言戒相时,每唯举身口者,即依此释也。逮后撰《戒疏》时,乃列两释。其第二释,如下段记文所引。

《资持》云:“若准《戒疏》,上是初解,后复解云:独头心念,忽起缘非,不名为犯。重缘向念,可得思觉,而不制约,即入犯科。又云:任情两取,后为正义。(顺今宗故)”

已上皆见《事钞记》卷二十六

《行宗》云:“问:意已成犯,何以前约身口明成就耶?答:就意辨成皆远方便,心念果罪少分有之,大论趣果须至身口。”

《行宗》云:“问:世云小乘不制意地,今那制耶?答:此由不辨假实两宗制限深浅故也。小乘实宗定不制意,动色成犯。假宗制意,但约重缘,简非瞥尔。是则三宗历然,大小无滥。学者至此,宜须精究。”

已上皆见《戒疏记》卷四

简非瞥尔者,瞥尔单意制限大乘。瞥尔亦名独头,即前《资持》引《疏》所云独头心念也。

第三章成就处所大意,撮录列表如下。

上来持犯总义中第三章成就处所竟

第四章 辨犯优劣

《资持》云:“化制两教,辨业天乖。制,则从教重轻;化,则论心浓薄。教唯楷定,缘具则例入刑科。心既不常,动发则须分体性。因果既异,化制斯分。必昧宗途,未穷业本。故先料简,委示来蒙。”见《事钞记》卷十四

第四章中,有四节。初二兼明化制,三局化教,四局制教。若犯性戒,具受化制二罪。若犯遮戒,唯受制罪。

第一节 约三性辨犯


第一项 明起业之源

《事钞》云:“起业要托三毒而生,然毒之所起,我心为本。此义广张,行人须识,如忏法中具明业相。”

《资持》释云:“前示业本,业无自性,必假缘生。缘虽众多,不出心境,由境发毒,构造成业。境是外缘,毒从内发,故明起业惟推三毒。毒从我生,我即妄计,即斯妄计,是业之本,故名妄业。《经》云:一切业障海,皆从妄想生。谛求妄本,毕竟无依,但是一心随缘不觉,以不觉故硁然计我。由我起毒,因毒生业,业成感果,果全是苦,苦即生死,流浪出没,造受更资,如是亿劫,莫知所止。从本至末,就果推因,少识妄源,粗知苦本。诸贤览此,岂不自思。悲夫!此下指广,请寻后篇,不复烦引。”

《事钞》续云:“今略述起罪必约三性而生,受报浅深并由意业为本。故《明了论》解云:破戒得罪轻重不定,有重心,破轻戒,得罪重。无惭羞心,作无畏难。或由见起,谓无因果;或由不信生,谓非佛制此戒;或不信破此戒得此报;或由疑生,为定佛制为非佛制,为定得报不定得报。若由如此心破,得罪便重。若不由如此心,偶尔破戒,重翻成轻。”

《资持》释云:“次正叙重轻又二,初示犯报分齐。上二句明犯从心起示因差也,下二句明报约心分示果异也。三性者,性即心体。心虽万状,论体唯三,二是有记一号无记。然据善心应受福报,由心愚痴,损境义一,业道制教二俱有犯,但业有少轻制还依教。意业谓能造之主,总上三性,但性据始起业取已成,故下引文显相,上二句通示。有下别释,前明制轻业重为三,初标。二无下列相为四。初二句无惭心,无畏难者释无惭相;次二句邪见心。或下四句不信心又二:一不信圣教,二不信果报;或疑下五句疑惑心,同上二种。三若由下结示。次若不下明制重业轻。反上四心可解。”

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四

《事钞》引《了论》解,显重轻相。《资持》释文至为明晰,今依其文列表如下。


第二项 约三性示相


第一支 善心

《资持》云:“初善心者,虽非粗恶,然是无知。结业乃轻,违制无别。”

《事钞》云:“如《僧祇》中,知事暗于戒相,互用三宝物,随所违者,并结上罪。或见他厌生,与其死具。看俗杀生,教令早与,勿使苦恼。此并慈心造罪,而前境违重。不以无知,便开不犯,由是可学,皆结根本。”

《资持》释云:“初明好心犯盗。或下次明慈心犯杀。不以下示犯所以。”

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四

第二支 不善心

《资持》云:“次不善心者,谓贪、瞋、痴三毒所起单复等分,鼓发七支故。”

《事钞》云:“识知戒相,或复暗学,轻慢教网,毁訾佛语。如《明了论》述云:有四种粗恶意犯罪。一者浊重贪、瞋、痴心,二者不信业报,三者不惜所受戒,四者轻慢佛语。故心而造,则得重果。以此文证。由无惭愧,初无改悔,是不善心。”

《资持》释云:“初通叙。上二句别举犯人学不学故,下二句合明心相。如下引示。四中,初是总相,摄一切故。浊重难显,且约三时无悔名上品心。下三别相,开痴心故。二是邪见心,三即放逸心,四即慢心,故下二句总示业报,以下钞家结示。无惭无愧即是不善始终二心,该前四种一一相兼。初无者古记云初犹都也。”

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四


第三支 无记心

《资持》云:“三无记多别。一、无情局无记,有情通三性。二、就情中,报色是无记,心则通三性。三、就心中,三心局无记,行心通三性。下明二种,初纵放者谓泛尔无记,次约睡狂即昏迷无记。”

《事钞》云:“无非摄护,随流任性。意非善恶,泛尔而造并通摄犯。唯除恒怀护持,误忘而造。此非心使,不感来果。”

《事钞》续云:“非即如上。前为方便,后眠醉狂,遂成业果,通前结正并如论中无记感报。”

《资持》释云:“初句指前未尽,即犹止也。前方便者或教他犯如杀盗等,或自业相成犯如自安杀具等。若据果成虽在无记,由假方便故云通,前等如论即下成实。”

自业相成者,自起方便,后趣正果。

《事钞》续云:“问:无记无业,云何有报?答:解有二。初言感报者,谓先有方便,后入无记,业成在无记心中,故言感报,而实无记非记果也;二者不感总报,非不别受。如经中,头陀比丘不觉杀生,彼生命过堕野猪中,山上举石,即因崩下还杀比丘。如《成论》中,睡眠成业,是无记业。”

《资持》释云:“初问中,征上指论。答中,先约方便释,即上睡狂无记也。初明因前故感报,而下明正成则非报。二约总别两报释,此义通前两种无记。总报谓地狱总受,别报谓余趣别受。如下引证,前证上纵放,后证上睡狂。如经者未详何经,不觉是无记心。”

《事钞》续云:“问:如前无记有不犯者,其相如何?答:谓学知戒相,善达持犯。心常兢厉,偶尔妄迷,由非意缘,故开不犯。如扶持木石,失手杀人,如是等缘,并非结限。反上所怀,并结正犯。”

《资持》释云:“次问中,征前开忘。答中,初叙学人。反下谓非学人,翻对可解。”

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四

依上钞文之意,唯有学人可开迷忘,若不学人虽于境迷忘亦结正罪。《事钞记》卷二十七中,广明不学无知,其叙结本意文与此大同,但后例开句法中,则不学亦可开迷。《资持记》有问答释疑文,附录于下,以资参考。

问:前云随戒境想唯开学人,今不学人何以开耶?答:前文叙结且据大判,不妨不学准例同开,若以义求则迷事不别,若取文证则《戒疏》显然,此不繁引。


第三项 结示伤叹

《事钞》云:“然则业苦绵积,生报莫穷。虚纵身口,污染尘境。既无三善可附,唯加三恶苦轮。以此经生,可为叹息。”

《资持》释云:“初二句示生死长久。业苦通举因果。绵谓出没久远,积谓造受众多。生报别示苦果。穷尽也。虚下嗟毁犯陷坠。随妄与业故云虚纵。无三善者多恶因也,加三恶者无善果也。附凭也,加增也。以下正叹经生犹度世也。息即是气。”

《资持》云:“且夫心缘境发,果自因成。造受更资沉流长劫,因缘遇会形影无差。至于火烁汤煎痛非可忍,霜寒冰冻声不可闻,万苦冲心如镕铁聚,翻思往业虽悔何追。矧乃戴角披毛,飞空潜水,气命系于屠猎,血肉委于庖厨。或复炬口针咽饥虚切体,臭脓秽屎食啖聊生。信乎祸福无门,升沉由己。呜呼!含灵蠢蠢,生死悠悠,方便多门,其谁一悟。辞虽繁费,意复何穷。”

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四

第二节 将心望境辨犯

《事钞》云:“如《母论》云:犯必托境,关心成业。心有增微,境有优劣故也。或心境俱重,人作人想杀;或境重心轻,人作非人想;或境轻心重,非人人想。论通一切,不局一戒。”

《资持》释云:“初引论通示三,初准文通示。以罪假缘成,缘即心境。境是外缘故云托也,心是内缘故云关也。心起不常故有增微,境缘非一故有优劣。或下历句别简,初句俱优,下二句互有优劣。义立俱劣一句,如非人作畜杌想之类,论下点上语通。”

《事钞》续云:“淫中自有轻重,畜生及人。人中有在家、出家。在家中持戒、破戒,出家五众持戒、破戒,乃至圣人,重同报异。”

《资持》释云:“二对戒别明四,初淫中,初句通标。畜下别简有四,初句简异类。理加非人,次于畜趣。二人中简道俗。三道俗中各简持破。在家更简无戒有戒,持中复有士女五八。出家先简五众,大僧最重,五中各有持破。四持中简凡圣。薄地持戒外凡已去,乃至无学,陵辱极重。末句总示,重同谓制罪,淫不简境皆犯重故。报异谓业道,业有优劣受报不同。后三制报俱异,可知。”

《事钞》续云:“第二盗重者,天及人,乃至圣人。三宝差别,僧物最重。”

《资持》释云:“二盗中三,初简趣,亦合加畜为首。二人中简凡圣,三简三宝。佛轻,法次,僧重。”

《事钞》续云:“第三杀戒。《成论》云:如六足毗昙中说,杀邪见人,轻杀虫蚁。此人污染世间,多损减故。”

《资持》释云:“三杀中,引论唯简邪正。人轻蚁重,且据业论,不约制教。准义,亦合约趣道俗持毁凡圣简之,文略不出。”

《事钞》续云:“第四妄戒。向在家人说重,向出家人说轻。”

《资持》释云:“四妄中,三趣同盗,人则反之如文所显。又出家中五众,乃至圣人,渐轻可解。若如《五分》,僧中妄语,重百罗汉前,故知诳僧极重。”

对戒别明中,依钞记文义具列表如下。

《资持》云:“上四但出境之优劣。心随境故,重轻可知。若约互论,如前作句,无不通晓。”

已上皆见《事钞记》卷二十六

第三节 单心辨犯

《事钞》云:“单心三时辨犯轻重,如《善生经》:且约杀戒,轻重八句,位分四别。”

《资持》释云:“前科对境,此独论心,故云单也。三时:初方便时,二根本时,三成已时。且约杀者余可准也。心念不常,前后具缺,不出八句括之斯尽。”

《事钞》续云:“初一句三时俱重,谓方便举尤害心,根本起尤快心,成已起随喜心。”

《资持》释云:“初句历示三心重相,尤即训甚,但非极甚即是轻心。然极甚难明,略须示相。但约起心,念念不间,色心躁闷不愧旁人,神思昏迷都妄善事,奔趋前境,畅悦己情。或邪见居怀拨无因果,向亲姻作秽,对塔殿行非。凡此用心,皆名定业。能牵来报,纵忏不亡。以此自量,何容轻动。识心之士,岂不畏乎。”

《事钞》续云:“第二三句,二重一轻。初方便根本重,成已轻。中云方便轻,根本成已重。后云方便成已重,根本轻。”

《事钞》续云:“第三三句,一重二轻。初根本重,初后轻。中云方便重,中后轻。三云成已重,初中轻。”

《事钞》续云:“第四一句,三时俱轻。《善生》、《十诵》中,啼哭杀父母,畏苦痛故,害父母命等是。”

《资持》释云:“引诸经律,举事显相。虽怀怜愍,非无杀意,俱轻可知。”

《事钞》续云:“律据人想,八业皆重。业随心故,牵报不同。”

《资持》释云:“若依律制则无轻重,今取心业故分八句。”

《资持》云:“文中句数交络,欲令新学易晓,为图示之。

“若以四位分之,上句最优,下句至劣,中二通优劣。若约八句论之,则句句相降。中间二位各有三句,并依重轻次列,比之自见。”

已上皆见《事钞记》卷二十六

第四节 有心无辨犯

《事钞》云:“有心无心相对八句,四位如前。”

《资持》释云:“有心通含轻重,无心与前为异,历句并同。”

已下且约性重四戒显相,余可准也。

《事钞》续云:“初一句,三时有心。”

《事钞》续云:“次三句:一、初中有心,后则无心,犯四重。二、初则无心,中后有心,亦犯四重。三、初后有心,中间无心,犯初重,下三戒中罪下罪。”

《事钞》续云:“后三句:一、中间有心,初后无心,犯四重。二、初便有心,中后无心,犯初重,余三戒或中罪下罪。三、后便有心,上二无心,淫戒犯重以出时乐故,若余三犯下罪。”

《事钞》续云:“次一句,三时无心不犯。”

《资持》云:“优劣之义,亦如上明。若八句相望者,但以第二位中后句在下,第三位中初句在上,则次第义便。问:下句无罪,岂名犯劣?答:但望教开故无有罪,非不造事故入犯中。”

《事钞》云:“后之八句由心有无故犯不犯别,不同前八莫不有心。”

《资持》释云:“料简中,初简前单心,可解。应知前约化业,此据制教。”

《事钞》续云:“后明无心者。或无心受乐,及杀盗等,心或狂乱不觉者。”

《资持》释云:“二重示无心二,初牒前。对上轻重故云后明。(或可别点第四俱无)或下示相,初句别简淫戒。此门明淫,并据怨逼三时有无。若约自造,境合即犯,不约三时,境想不开,无心亦重,故非所论及下合示三戒。通约迷心,不了前境。又复淫戒,于三时中,随有一时,无非皆重,俱无方开。余之三戒,重轻不定。初有余无,或中罪或下罪,并方便故。中有余无皆重,并根本故。后有余无皆下罪,并随喜故。”

已上皆见《事钞记》卷二十六

上来持犯总义中第四章辨犯优劣竟

第五章 方便趣果

《事钞》云:“然造修前境,必有三时。是以大圣随时而制,意令智士克志不为。”

《资持》释云:“初示三时,即方便根本成已也。是下显制意。克犹约也。”见《事钞记》卷二十七

第一节 前方便

《资持》云:“通三方便,望后根本,俱名为前。”

《事钞》云:“今约淫戒以明,如内心淫意,身口未现,名远方便,此犯下罪。二动身口,未到前境,名次方便,犯中罪。三者临至境所,身分相交,未至犯处已来,名近方便,是重中罪。”

《事钞》续云:“已下虽轻重多少不同,大相可准。”

已上皆见《事钞记》卷二十七

上罪皆有三方便,例前可知。若独头中罪下罪,准诸记文,止分远近二方便。远方便同前。又合前次近,总名曰近方便。皆结下罪,无有区别。

《戒疏》云:“言方便者,乃是趣果之都名。业未成前,诸缘差脱,故令此罪壅住方便。”

《行宗》释云:“前示名,业下释义。”见《戒疏记》卷四

第二节 中根本

《事钞》云:“本相如何,谓入如毛头名淫,举离本处名盗,断其命根名杀,言章了知名妄。若结罪之时,并揽前因,共成一果。不同他部,因成果已,更有本时方便。”

《资持》释云:“前明根本之相二,初句通问,谓下别释。若下明揽因成果,简异他宗,使无滥用。”见《事钞记》卷二十七

第三节 后方便

《事钞》云:“何者后方便,谓所造事畅决称怀,发喜前心,未思悔改。复结其罪,通得下罪。”

《资持》释云:“不论本罪重轻,并制一下罪,故云通也。翻前方便,二三不同,中罪下罪有异故也。”见《事钞记》卷二十七

上来持犯总义中第五章方便趣果竟

第六章 阙缘不成

第一节 显相

《戒疏》云:“阙缘方便,随相众多。且以事约分为七种,所谓阙缘乃至心息。”见《戒疏记》卷四

第一项 阙缘

《戒疏》云:“初明阙缘,泛解有三。一通名阙缘,七方便者阙不至果,并为缘来,岂非通也。”

《戒疏》续云:“二别名阙缘。如诸戒下各有阙缘,不可以盗而开杀戒,各不相通,故名别也。”

《行宗》释云:“上二泛论总收一切,第三两亦正示初缘。”

《戒疏》续云:“三者亦通亦别,何者是耶?凡是犯戒,体是婆塞。若造罪未果。或自命终、舍戒、邪见、二形生等。或病狂痴,但有二缘不名犯戒,俱为造因,未成至果,故名阙婆塞缘。望下六别,对戒并通,故兼二号。”

《行宗》释云:“初标征。凡下示相三,初标缘。若下次明阙相,罪未果者方便义也。列相有二,初列四舍体坏无法,后病狂等自不了知。初则体相俱坏,后谓体具相乖。钞中仍加受戒不得等。但下三总结,初结阙缘。望下次结两亦。问:已下六缘可例此否?答:亦可例也。以互望皆别,对戒并通。但境强一种不必尽通。如是思之。”

已上皆见《戒疏记》卷四


第二项 境强

《戒疏》云:“二境强者。如欲行杀,前境反强,倒欲害我。差此进趣,壅住在因,故曰方便。然境强非中罪,中罪由强而生。余之上下,类此可释。”

《行宗》释云:“初叙缘。然下定罪。强非罪缘故曰非中罪,因强壅住故云由生也。余下指例,如云:阙缘非中罪,中罪由阙缘而生等。问:境差中亦有境强,与此何别?答:此本境强,下异境强,故不同也。”见《戒疏记》卷四


第三项 缘差

《戒疏》云:“三者缘差方便。如欲杀盗,往逢异人,或恐有事,或刀杖毁坏,或要期未遂。总号缘差,就义通名,七缘皆是。随相取别,唯此第三。”

行宗释云:“初列相有四。一非本所期,二虑他所获,三杀具有阙,四如不见前境等。总下结名,以名通七缘,相局四位。”见《戒疏记》卷四

第四项 境差

《戒疏》云:“四境差者,随戒并有。且据大杀,四境来差。谓人、非人、畜生、杌木。”

《行宗》释云:“初示缘通。且下次标所出。人是同类,非畜是异趣,杌木即无情。”见《戒疏记》卷四

第一支 明人异境

第一类 正明

《戒疏》云:“如欲杀人,克心在张,王人异境而代张处。缘王张解,望人不殊,究竟成重。由异境来,张人不死,杀意又息,壅住方便,故曰境差。”

《行宗》释云:“初明差相,且举张、王两姓,以分本、异二境。缘下二结犯又二,初结异境,由下结本境。罪是中罪,号阙缘方便也。”见《戒疏记》卷四

第二类 问答

第一端 问异境无心

《戒疏》云:“问:本杀王时,但作张解,无杀王心,何因得重?答:张、王非罪缘,人是杀境,虽无王心,然有人想,杀缘既具,何得非重。是故《律》云:男想,杀女。佛言:上罪。可以类之。”

《行宗》释云:“初问,以心境既差,理非结重。答中,初正答,望张境差,望王心差,故云非罪。张、王是别,人趣是通,今就通结,故成杀重。是故下例证。”见《戒疏记》卷四

准上疏文,似杀戒于人异境不开克心,若据下别简性重章辨错误文,错者亦开,误者乃犯。


第二端 问因果差别

《戒疏》云:“问:杀王重罪,乃取张因而成极果,为望张边别有方便。”

《行宗》释云:“初叙问,意谓果成因没,应无方便。古有异解,故问以决之。”

《戒疏》续云:“解云:张、王姓别,人境不殊。重果位同,轻因相等。故揽张因,用成王重。如《律》本中,列过五因,用成五重。”

《行宗》释云:“二引解二,初古解为二,初立理。谓本异并人,因果无别,故揽相成。如下引例。如《律》,盗戒有四句:一方便求过五钱,得过五钱,上罪。二若方便求过五钱,得五钱,上罪。三方便求过五钱,得减五钱,中罪。四方便求过五钱,不得,中罪。今引第二过五方便,能成五果。此亦因果两别,相揽而成,可为今例。”

《戒疏》续云:“问:既揽张因成王果者,本立境差方便。今因成果,无境差矣。”

《行宗》释云:“二今解三,初难破。以揽因成果,果成因灭,境差不立,故知非矣。”

《戒疏》续云:“今正解云:人趣乃同,形者有异,不揽相成。与王未交,属前张因。对王已去,别起方便,即揽王因还成正果。本境张因,壅住方便,号此方便名王境差。”

《行宗》释云:“二立义中二,初通示因果各异。与下二释成二,初明王果。本下释张因,言王境差者以张是本境不得名差,故从异境以彰差义。”

《戒疏》续云:“问:不揽张因以成王果,何故律文揽过五因成五重果?答:彼以同损一主,原来有心,故得相成。张王既别,何得例也。”

《行宗》释云:“三释防中,以向古师执此为例,须为通之,令无后惑。答中,显示境有一异,不例可知。”

已上皆见《戒疏记》卷四

第三类 指广

《戒疏》云:“昔来诸师,于人异境,更立诸相。通列六缘,中加疑想用分多句。事理境心,不无其致。”

《行宗》释云:“诸相即下六缘及余句法。一是人,二人想,三有杀心,四兴方便,五命断,更加第六疑想,以杀但五缘故言中加也,复于疑想分出句法。且依首疏,三趣各有五句,杌木非情无境强义但有三句,总十八句。文中但云人异境,至于作句则通四境,今备列之。

首疏,即隋智首律师所撰之律疏,有二十卷,为南山所师承者。

事即制罪,理谓业道,方便究竟皆兼两业。境即四异,心谓想疑。”见《戒疏记》卷四

第二支 明余异境

第一类 通示

《戒疏》云:“余有非人、畜杌来作异境,通望本境不死,中罪若望异境无心,无罪。”见《戒疏记》卷四

第二类 释疑


第一端 释人异境难

《戒疏》云:“问:王人异境,亦是无心,何为结重?答:人想而杀,境心相应,是故成重。不起非人想,故无罪也。”

《行宗》释云:“初蹑前人异境,相并为难。释中,以余三境,趣类全乖,不可相例。”见《戒疏记》卷四


第二端 释律境想难

《戒疏》云:“问:若无罪者,云何律中,非人人想,中罪者。”

《行宗》释云:“初叙难。引律者即杀戒境想第四句。”

此段疏文与上端连续,故先牒上文而后征难。

已下疏文六段共有三释,初二为古解,后一为今义。文六段中,第一段为初师释,第二、三、四段先示次师释后由初师斥辨,第五、六段为今义先诘破初师后详申正解。文繁义密,故先预明大意,学者自易贯通。


《戒疏》续云:“答:此由境差,方便罪也。由非人来,人想不舍,杀张心成而境乖异。望张方便,望非人边本无罪也。具足五缘杀非人者,但中罪。如何其因已是中罪,义不然也。”

《行宗》释云:“二引释二,初引他师约本境释二,初约想心解又三,上二句定罪。由下释所以。彼谓律结中罪,还从本境,不望非人。具下引杀非人罪质成上义。五缘者一是非人,二非人想,三有杀心,四兴方便,五命断。如何等者以非人作人想,在人为境差,望非人为想差,故是杀非人因也。谓果罪但中罪,岂得因罪即结方便中罪耶,以非人方便但下罪故。此明律结中罪,不望非人。斥他异解,故云不然也。”


《戒疏》续云:“有人言:上立异境想疑心中,想则决彻,人差结重,余则无心但属本境。疑则不尔,缘两境生,故就两境双结二罪。”

《行宗》释云:“二斥疑心解三,初示他解。彼谓想心同上。疑心不同,以未决彻,本异二境并有心故。云二罪者本境方便中罪。人异境是上罪,余三异境并疑心中罪。”

《戒疏》续云:“今解不然。但列本境纵使四异来差本境,若强若疑,皆列本境。何以明之。畜是小愆,杌非生罪,如何来差俱犯中罪,岂不望人从本境结。”

《行宗》释云:“次约义斥。还即古义,对破前解故云今耳,下云今明正解始是今义。文中,初判定。云但列者即指律文境想句中。何下征释,且举畜杌难破前义。据此破词,则知前解异境皆中罪。”

《戒疏》续云:“问:异境有强,方便属何?答:强想犹怀本境,故知此强不望异结。如是类例,若疑若想皆从本境。”

《行宗》释云:“三引强为例。据上已明强从本境,更欲别示,故问所属。答中,强是异境,想缘本境,故云强想。如下例通。据此立义,不问想疑,异境之上永无罪也。(前门境强乃约本境,此明异强,须知两别)”

《戒疏》续云:“问:异境若强,差我不杀。强是本境,异非罪者。异境忽弱,而被我害。未害之前,方便属谁。若见异已去,别有方便,此则本境方便自立。若见异已去,无别方便,害异果罪,因还本境,若此立义则无境差。”

《行宗》释云:“二明今释约两境难二,初蹑境强难破又三,初牒前义。异下反以境弱为问。若见下双难,初约有方便难,则本异两境皆有罪故。次以无方便难,则异境果成,本境因没,故云无境差也。”

《戒疏》续云:“今明正解,本境一品齐是中罪。异境来差,人境缘人,有强有疑,莫不杀心,皆结中罪。若至非畜,例有强疑。以怀人想,强从本境,非畜异境一向无罪。若兼疑心,从两境生,本境疑中罪,非畜疑下罪。若至杌木并结本境,以杌异境非生罪缘。”

《行宗》释云:“二申今正解中二,初明本境通结。异下明异境别结又复为二,初明人异境。若至下次明非畜境又二,初通标强疑。以下别释,初释境强。若兼下释疑心。非畜二异,正犯中罪下罪,疑故并下罪。杌非罪缘故无所犯。初师局就本境,异则不结。次师疑心两缘,异境皆中罪,不简轻重。观今所判,文理精详,比前可鉴。”已上皆见《戒疏记》卷四

上释律境想难中科文,别录于下,以便对阅。


第五项 想差

《戒疏》云:“第五想差方便,义张八位。初心差境,方便。如《律》,人非人想等。二、境差心,方便。如《律》,非人人想等。三、心差境,究竟。如《律》,淫、酒戒,若怀非道非酒想疑,但是正境皆结究竟。四、境差心,究竟。如欲杀诳张人,张去王来,缘王张解。若诳若杀,是境俱差,齐成究竟。五、心境俱差,成方便。六、即此互差,成究竟。以事思取。七、心境不差,成方便。如出佛身血,境强缘差之类。八、心境不差,成究竟。诸戒并是。”

《行宗》释云:“此门八位,前四互历,后四具兼。一三全是想差,五六心境兼差,此门唯收四句。二四属前境差,七八即境想初句,故此四句皆非科意,句法相从故为八位耳。五六二句令以事思者。五中,如欲杀张,王人替处是境差,心复转想谓为非人即想差,成方便。第六,如欲杀张,王人替处,心作李想,还成究竟。言互差者互即是俱,承上第五故云即此。七中,出血一罪永无根本,境强缘差事不究竟,心境无改。”

杀诳张人等,如别简性重章错误节委释。


《戒疏》续云:“就此想中,或有从轻向重,如杀盗畜生,转想向人者是;或从重至轻,即反上句是;或互转者,如彼淫酒,俱是正境,想疑或生无非究竟。”

《行宗》释云:“初杀畜、盗畜,方便但下罪。转作人想,杀盗皆中罪。二、杀人、盗人,转为非畜后心并下罪,故云反上。三、互转俱重,如淫前作非道想后作正道想,或前正后非,无非果本。私释。更立互转俱轻,如非人、畜生,心想互差,可以明之。”

已上皆见《戒疏记》卷四


第六项 疑心

《戒疏》云:“第六疑心方便者,相对义张八位方尽。我疑他,方便。人非人疑也。他疑我,方便。身现妄语相,前疑不了是。他疑我,究竟。我疑他,究竟。如口造语业,但使言章了了,不问自他疑也。”

《行宗》释云:“前四互句,初即境想中第二句。问:与前境差中疑心何别?答:前对异境,此就本境。余三俱约妄语配对。”

《戒疏》续云:“上四句单疑也,今此双举,何者是耶?自他俱疑,成方便。如身口互造也。即成究竟者,妄语言了也。自他俱不疑,成方便。如出血在佛也,即成究竟者,一切戒是也。”

《行宗》释云:“后四俱句。前二还约妄戒,但具两疑与前为异。言互造者亦即如上身造口业。后二亦是相从而出。”

已上皆见《戒疏记》卷四


第七项 善心息

《戒疏》云:“第七善心息方便者,如欲造罪,身口虽发,未邻究竟,忽起善心便止前业,壅碍不畅但居方便。”

《行宗》释云:“初正明,邻近也。云忽起者或因他勉,或遇胜缘,或思佛戒,或畏因果。若非此类,善心宁发居方便者前心中罪。”

《戒疏》续云:“问:此乃善心生,今何言息?答:实如来问,向若不生,恶必趣果。由此善心能息恶想,即所息处号为方便。又如《律》文:舍者中罪,舍时非罪。由能舍故,前恶不至后果,故号前因为方便也。”

《行宗》释云:“二释难中,此即善生恶息,于义易知。欲生下答,故此为问。答文为二,初正答,又下引例。能舍则同善生,所舍可类恶息。”

已上皆见《戒疏记》卷四

第二节 校量

《行宗》云:“二校量者,即总料简前七位也。”

《戒疏》云:“初以自身造境,对置杀具,明方便多少者。身自造境,具七方便。设置悬拟,既非自身,故阙想疑,但五方便。”

《行宗》释云:“初明多少宽狭二,初自造置具多少又二,初标示。身自下别释,初明自造故多。设下次释置具则少。以想差疑心必约到境,悬拟相成不可论故。”


《戒疏》续云:“克心辨差,其境则宽。以元在张。王非畜杌,后来差故。漫心辨差,其境则狭。以通三趣,有境齐害。唯有杌境,用分轻相。”

《行宗》释云:“二克漫宽狭。言宽狭者,谓异境多少也,初明克心宽。王非畜杌,即四异境。次明漫心狭。杌境轻者,非情无过,止有方便。上据大漫。若约小漫,如欲通害人趣,望克为狭,对大犹宽。”


《戒疏》续云:“二心境分别。境差,境强,缘差。据前境论。阙婆塞缘、想、疑、心息,据自心辨。”

《行宗》释云:“二心境分别。三种属境,四种属心。阙婆塞缘或约四舍,或是狂痴,故属心也。”

已上皆见《戒疏记》卷四

上来持犯总义中第六章阙缘不成竟

第七章 境想分别

境想分别中分为五节 一明制意

第一节 明制意

《戒疏》云:“初明制意,若无境想,不可定罪轻重。”

《行宗》释云:“以心有是非,境有错误。淫酒,前三句重,后二句轻。余戒,初句相应故重,后四句乖差故轻。”见《戒疏记》卷六

第二节 明有无

《戒疏》云:“二明有无者。准律约戒,不必具有今解,无者是略无也,无别所以。”见《戒疏记》卷六

五戒、八戒中,律出境想句者,有杀、盗、淫、妄、饮酒、非时食六戒。今依《资持记》中引律四重戒句法,具录如下,余可准知。

第三节 定四五句

《戒疏》云:“三定四五句者。”

《行宗》释云:“以律中列句,四五不定。如淫、杀、妄三戒并五句,盗戒四句。但由第三一句结罪有无,故句法不定。如杀戒、人非人想、转想中罪、本迷下罪。(以作非人杀故)盗戒无第三句者,以有主无主想,转想亦中罪,本迷无罪(以无主物非罪缘故)”

《戒疏》续云:“若轻重相望,境是可学,生不可学迷,同是五句。”

《行宗》释云:“初轻重明定五。迷重为轻,如人作非畜杀,有主作非畜盗等,皆缘罪境,定有第三句,故同五句。”


《戒疏》续云:“若犯不犯相形,则四则五。谓前后俱迷,非缘罪境,即定四句,除第三位如无主想等。迷虽是定,而缘罪境,即定五句。如非道想、非人想、减五想等。”

《行宗》释云:“二犯不犯明四五中,初标举。谓下别释,初明定四,无主想者律无此句。迷虽下次明定五,此即总收轻重二位。减五想者此谓盗戒,若作无主则是四句,若盗满五迷为减五亦随结犯故入五句。意显随义不定,不必依文。”

已上皆见《戒疏记》卷六

第四节 互四五句

《戒疏》云:“四互四五者,由是可学生不可学迷,即互轻重。或从四以至五,如实无主体唯四句,后转为主即为五也。若本缘人,转想当杌,约从后心则唯四句。”

《行宗》释云:“初标,二随释二,初从四至五,即约前心本迷,后心转入罪境故。二从五至四,亦合标云从五至四,谓本是心境相当,后转缘非罪境,故云转想。当杌,即人作杌木想。”见《戒疏记》卷六

第五节 轻重

《戒疏》云:“五轻重者,如文次第。前疑重,后疑轻,以境是异,轻本境故。前想重,结本方便,心境相当故后想轻,以正犯时,有心无境。”

《行宗》释云:“初约疑想分二,前释两疑,后释两想。制教同罪,心业重轻,故分两异前疑重下准钞应云,以本缘人,人境不舍,临杀有半缘人心故。后疑双阙,故轻。后释两想中,有心无境者阙本境也。”

《资持》云:“两疑中,疑心不别,境分本异,故说重轻,后想亦尔。前想中云本方便者取前心也,望后正对心不当境。”见《事钞记》卷二十七

“杀戒”五句。此文前释两疑,约第二句及第五句。后释两想,约第三句及第四句。

《戒疏》续云:“又就本境中,疑重想轻。以疑半心,不舍本境,故重想则舍本从异,故轻。就后异境,想重疑轻。以想缘本,但是境差,故重以疑减半,缘于异境,故轻。”

《行宗》释云:“二约本异分二,初明本境二句,次明异境二句。疑减半者以疑犹豫,半涉是非。是于异境,复减半心,故轻于想。”

《戒疏》续云:“此判轻重,据本重异轻为言。若本轻异重,例之即是。如杀非畜,人为异境,可以例诸。”

《行宗》释云:“三明本异重轻中,初立义。如下显相。”

已上皆见《戒疏记》卷六

上来持犯总义中第七章境想分别竟

第八章 别简性重

第一节 克漫

《戒疏》云:“言其克者,本情专注唯在一境。若言漫者,通涉无准。”

《行宗》释云:“克唯有一,漫通大小。克即训定,漫犹遍也。”见《戒疏记》卷五

《资持》云:“克谓情专一境,漫谓心涉多缘。漫复有二:一者大漫,如本标心遍通三趣,俱是所期,随作成犯。二者小漫,但该人道,不兼非畜。”见《事钞记》卷二十七


第一项 淫

《戒疏》云:“约淫为言,犯无克心,同成极重,何以明之?但有染心,将欲成犯,初期在此而后会彼。或男女境乱张王者别,或人畜趣乖境心双转,但使境交,无非大重。”

《行宗》释云:“初判犯,何下二释成。初句征,但下释有二,初四句通示,染心将欲,即起方便,期此会彼。即至果本,或下别显。余人非畜为境转想疑名心转,或境心俱转。”见《戒疏记》卷五


第二项 盗杀

《戒疏》云:“盗杀克心相当,方成重罪。心境俱违,但结方便。”

《行宗》释云:“盗杀中略示克心,以克有重轻,漫唯通犯。但明克异,漫则可知。”见《戒疏记》卷五

《资持》云:“盗杀二戒,大漫则随境成犯;小漫则异趣非犯。克定一人,三趣非犯。”见《事钞记》卷二十七

克定一人三趣非犯者,盗戒可尔。杀戒张去王来,缘王张解,误亦成重。如下节委明。


第三项 妄

《戒疏》云:“若三趣齐现,内知历然,犯无克心,通境随犯。三趣不现,随克随犯。”

《行宗》释云:“妄语论克,不同杀盗。但有多境则不成克。单对一境方成克义,如本期人,畜现非犯。”见《戒疏记》卷五

据上克漫别配四戒文义,并参用下节文列表如下。大漫标心遍通三趣,小漫且约唯期人趣,克心且约唯期张人或张人某物,下节列表亦尔。

统观已上四戒,于大漫、小漫、克心三义,唯有盗戒最为完备,淫戒一概不论。妄戒克心,与小漫全同。又小漫中三趣俱现通境随犯,与大漫同。杀戒于克心中人趣误者亦通结犯,与小漫同。下节错误二义别配四戒表,例此可知。

第二节 错误

《戒疏》云:“夫立错误义者,并是不当本心之谓也。错就现缘境差为义。误就不现缘境差,心谬忘为义。所以然者,现缘二境相别显然,及至造趣事容舛错,即名众境交涉为错。若论误者,心通前后不可双缘,如前心谓此后心谓彼,心想谬忘故谓之误。”

《行宗》释云:“初通示,错下二别释,初略分。所下委释,初释错义,若下释误义。准文显相,不出境心,论境有二,一现不现别,二多与少别。心亦有二,一忙乱迷谬,二临机前后。如是寻之,不更繁释。”见《戒疏记》卷五


第一项 淫

《戒疏》云:“初之一戒,无论错误。患起内心,通皆障道。但是正道,不问迷误。或此彼男女非畜诸境,缘此谓彼,误亦犯重。境虽交涉,错亦犯重。”

《行宗》释云:“初示不立,但下显犯二。初明误犯,境下明错犯。”见《戒疏记》卷五


第二项 盗

《戒疏》云:“语盗而言,漫心无寄,三趣有物,皆欲盗夺,及至往趣,纵境差,舛心有迷忘,皆称欲心,错误齐重。”

《行宗》释云:“初约三趣二,初明大漫。不论错误,三趣随犯。”

《戒疏》续云:“若先克定要取人物,不盗余趣。及往盗时,境交想转,虽举离处不成罪摄。不称本心,犹属本主,以于此物元无盗心。心境既非,何过之有?故错与误俱不名犯。后知错误,即应还主。不还起盗,后方成重。”

《行宗》释云:“二明小漫中有二,初示起心。及下二明造境三,初判非犯。境交是错,想转即误。若得人物犯重无疑,若非畜物则开无犯。不称下次释所以,初句示心非,言不称者本期在人故,犹下三句明境非,属本主者犹是非畜物故。心等四句双结。后下三明后犯。前开离处,后知起盗则非所开。非畜中罪下罪,望盗云重。”

《戒疏》续云:“二对人趣辨错误者,俱亦非犯。如欲盗张,忽得王物,既非所期,即是境差,物非本物又是想差。据此为异,境不称心。后物无心,心不当境。故错与误并同不犯。”

《行宗》释云:“二对人趣中三,初标示。如下次显相又二,初示心境俱差。据下二明开犯所以,初二句蹑上境差。据此为异者本期张人故,境不称者得王物故。次二句蹑上想差。故下三结示。”

《戒疏》续云:“三对同主辨错误者,俱非犯也。故《善生》云:盗金得银,还置本处,不得盗罪。如《律》,男想盗女物者犯,据漫心也。”

《行宗》释云:“三对同主中三,初通标。故下引示,得银许还,则知离处不即成犯。知银不还,后心自结。如下点异,律文结重,似不开误,故须引决与上无违,据漫心者,谓小漫也。”

《行宗》云:“前之三门。初是漫心兼含大小,后二克心别开自他。又前对异趣,二对异人,三约异物。”

已上皆见《戒疏记》卷五


第三项 杀

《戒疏》云:“论杀戒者,漫无所寄,三趣同害。及至行事,不称初期,虽有少乖,不妨本有害意,故使错误同成一重。若论克局,但是一缘。造趣行害,相应成重。若非本期,则非杀境。及往加害,境则交涉或以迷忘,非畜虽死,不称本期,又无杀心,错误不犯。”

《行宗》释云:“初明三趣中二,前明大漫,同上无开。若论下次明小漫,而云克者对大为言。文中二,初明本趣成犯,若非下二明异趣俱开,初示乖期,及下明开犯。交涉是错,迷忘即误。”

《戒疏》续云:“二就人趣以论错误,如克心害张,不欲害王。现境历然,心缘亦别。及以杀具害张之时,而彼王人忽然与我刀轮相应,王命虽断,由非心故,错则不犯。若论其误,张去王来,缘王张解,加害者犯。若望后王,虽非本期,以心不了,缘此谓彼,既人想不差,杀缘具故,虽误犯重,如上方便已为分别。”

《行宗》释云:“二就人趣中二,初总标,如下二别释又二,前释开错为三,初明标心。现下明对境,张王并现故云历然。期意在张故云心别,及下示错相。若论下次释误犯为三,初文断犯。若下释犯所以,如下指广,即境差方便中。”

已上皆见《戒疏记》卷五

即境差方便中者,见本篇前阙缘不成章,显相中,第四境差文。


第四项 妄

《戒疏》云:“论妄语业,异趣通辨。错犯,误非。漫心无简,错误随犯。”

《行宗》释云:“初明三趣二,初明小漫。本欲诳人,非畜境交,错亦随犯。前后互差,境想开迷,故误非犯。下二句明大漫。”

《戒疏》续云:“二对人趣,错误俱犯。由诈显道德谋诳在人,表圣招利境损义一,但使言竟,错误同重。”

《行宗》释云:“二对人趣中,亦即小漫,准知大妄不开克心。”

《戒疏》续云:“三就所称凡圣二法。心欲说圣,口错称凡。既非圣法,前无所损,故错非重。若就圣法明于错误,如《善见》云:错说三四禅皆同一重。”

《行宗》释云:“三约所称法中二,初总标。心下二别释又二,初约凡圣互论。文唯明错,误亦应开。若下二单就圣法以辨,心虽错误,说圣不殊,故无差降。”

已上皆见《戒疏记》卷五

已上错误别配四戒大科附录于下,以备对阅。

据上错误别配四戒文义,并参用前节文,列表如下。

若依此节疏文,统论错误,而云在人。实则误唯人趣,错亦通结,与小漫同。

第三节 身口互造


第一项 淫

《戒疏》云:“淫戒成犯,事在形交,故唯在身。口非犯意,由无语故。”

《行宗》释云:“由无语者非口能成故。《律》中,教他作淫,他作犯中罪,不作但下罪。”见《戒疏记》卷五


第二项 杀盗

《戒疏》云:“杀盗二戒,身口互造,两得相成。然身为根本,口为枝条。所以然者,损财害命,身自独成,不待语助,故知身本。口语教死,言了未成,待前命断方得重罪,要由彼身助口成业,故知枝条。”

《行宗》释云:“初明不互造二,初立义。上二句明造成通互,容相助故。下二句明结业不互,局本枝故。本即正位,枝谓旁兼。所下二征释所以,初释根本。口下释枝条。”

《戒疏》又云:“若依多杂等论,三业不互。所以者何业性异故。事不究竟言难了了,未得成业,要由身助。”

《行宗》释云:“二明互造二,初出前所计为二,初示宗。《多》《杂》等论皆有部所计。所下二出不互所以则有二意,初约业异释。若约能造色,身是可见有对,口即不可见有对。若据所造过,身造淫盗杀,口作诳妄。若约所发,业性不混。若取来报,感果不同。事下次约事不竟释,初句立意,言下释成。”

《戒疏》续云:“若依本律,《成论》所通。三业互造,各自成业,故彼文云:杀不善业,身亦可造,随以自身杀害众生。口亦可造,或教人死,或以咒杀。心亦可造,有人发心能令他死。故彼论云:如《和利经》说,外道神仙起一瞋心,杀那罗国。如檀特等诸险难处,皆诸仙人瞋所作。”

《行宗》释云:“二正示今宗中为二,初示宗各自成者,随约能造,结业成罪。不同多杂,从所作事,判定身口。故彼下二引示。且明杀业,余可准知,文中二,初通明三业身口意三,如文次列。而身是正,口意为互云教死者。论云教敕,即是遣使。文无叹死,义亦同之。故下二别示心造论文二节,初引经证。那罗国者,具云那罗千陀罗国。如下次举事证,言檀特者即西土山名。经音义云,或言单多罗迦山,此云荫山,此明仙人心业强猛,证上起心即能害故。”

已上皆见《戒疏记》卷五


第三项 妄

《戒疏》云:“妄语一戒,本希名利,非言不成。亦有身现,无疑成重。比前互造可以类之。”

《行宗》释云:“初明正业,亦下明互造,现相必约前信,故须无疑。”见《戒疏记》卷五

第四节 教遣

第一项 教人

《戒疏》云:“先明教人。言淫戒者,自作成重。教人为非,乐染前人,于我无预,不得同犯。”

《行宗》释云:“初淫中于我无预言能教人不预其乐也。”

《戒疏》续云:“杀盗二戒,过通损益。自作教人,损境畅思,期契相同,彼我同犯。或能教者克所使意异,或时节早晚坐立乖契,或互颠狂舍戒,缘阙。但有少差,于此犯法,教者不犯。漫心无寄,随作相应,皆名为犯。”

《行宗》释云:“二杀盗中二,初通明犯相,损益者谓损他益己。以淫唯适己而非恼他,杀盗两兼故通损益。或能下二别简克漫,初科中。或时等者且列五异,时节坐立缘阙此三并约所教,颠狂舍戒则通能所故云互也。问:如教杀坐人,彼立即害,云何非重?答:既云克心,能教应言,见坐可害,立不应害,此则不犯。若不指定,同下漫心。时节早晚,亦同此释,此明漫心者,即不定早晚等也。”

《戒疏》续云:“大妄语者,自说成重。教人称圣,名利拥彼,于我无润,故不同犯。”

《行宗》释云:“三妄语中,问:文云教他不犯者,如教他称己,自得名利,岂不犯重?答:此落后遣,非此所明。”已上皆见《戒疏记》卷五


第二项 遣人

《戒疏》云:“教者利己义疏,遣者向己义亲。何以明之?且如戒中,遣人就己行淫,遣人说己得圣,利乐是我,犯齐究竟。杀盗两戒无有遣义,故非所论。”

《行宗》释云:“初分示,何下推释,可解。问:杀盗何以无遣义耶?答:遣人杀己,罪不至果,岂有令他盗取我物。是则淫妄二戒遣重教轻,杀盗两戒有教无遣。”见《戒疏记》卷五

第五节 重犯戒

此节文中重字,有平呼去呼二别,宜细分之。平呼者如重犯是,去呼者如四重戒是。

《事钞》云:“若论重犯,律自明断,随犯多少一一上罪。淫众多重犯,余盗杀妄重犯亦尔。”

《资持》释云:“重犯有二,一同名之罪谓四重互望,二同种之罪谓四戒各论上通《十诵》,下局本宗文约四戒各别论重,即明今宗同种之义。”


《事钞》续云:“此说别解脱戒,由境缘别,得戒不同。故后犯时,还随别犯。如《萨婆多》云:宁可一时发一切戒,不可一时犯一切戒。且如淫戒,女人身上发得二十一戒,男子身上得十四戒,余法界中男女亦尔。今或贪心,犯一女一道,但名污一淫戒。自余诸淫,戒体光洁,无行可违,称本受体。”

《资持》释云:“初叙宗意,律仪从境故名别脱,道定从心即是总脱。如下引论委释二,初举文,受是悬拟故可总发,犯是临境故唯别犯。且下二历示,初明总发。文中别举淫支以明,余可例显。淫境约道,女三男二。淫心三毒,三单三复一具。随缘间起,以心历境,故发多戒,如文所列。今下明别犯。”


《事钞》又云:“世中有人,犯一淫戒,初乃惶慑,后复思审,谓言失戒,遂即雷同随过皆犯。岂不由愚于教网,自陷流俗。焉知但犯一淫,诸淫并皆不犯。余杀盗等常净俨然。”

《资持》释云:“初叙非,岂下正斥,焉下重示。”


《事钞》续云:“故同法之俦,理须明察。若先严净识,托对五尘,欲染不生,由前方便。若先非摄虑,对境不能不犯。既犯业成,必须无覆早忏,还成本净。”

《资持》释云:“初二句嘱其所告,受随一等故名同法。若下二正劝又二,初示持行。严谓谨摄,净识即心,五尘皆境。所谓方便正念,常拟对治也。呜呼!末世凡流沉溺滋久,摄念离染未见其人。自非宿善资熏,明师训匠。勤求圣教,精择良明。志慕孤高,行希清卓。时时不懈,日日如新。或体达前尘,反求欲本,或冥心所受,专意通持,故得对境萧然,遇缘确尔翔而后集,默而识之。其犹挥手于空了无滞矣,着铠入阵何所畏乎。然惑业未销,生死可惧。岂唯言说,即是清升。在欲远尘良,恐非尔所及,居凡学圣,故且抑而为之勿事悠悠,宜应切切。因兹言及,一为深思。若下次劝犯悔,上二句明成犯,既下示忏益。大慈博爱,于物无遗。虽恶行下愚,亦苦加提引。祖恩所及,无得而知。”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四

第九章 广斥愚教

《事钞》云:“今时不知教者,多自毁伤,云此戒律所禁止,是声闻之法。于我大乘弃同粪土,犹如黄叶、木牛、木马,诳止小儿。此戒法亦复如是,诳汝声闻子也。”

《资持》释云:“初叙倚滥毁伤。自毁者身为佛子,反毁佛教故。又自身禀戒,反毁戒律故。如黄叶等此明倚滥,即佛经中有此言故。《涅槃》云:婴儿啼哭之时(喻小机也),父母即以杨树黄叶而语之言:莫啼,我与汝金(喻如来施权也)。婴儿见已,生真金想,便止不啼(谓得涅槃),然此杨叶实非金也(非大涅槃)。木牛、木马、木男、木女,婴儿见已,亦复生于男女等想(喻亦同上)。此明如来追述尔前施小之意。至涅槃时,决了权疑,同归常住,宁复有小耶?此所谓不知教也。”

《事钞》续云:“原夫大小二乘,理无分隔。对机设药,除病为先。故鹿野初唱,本为声闻,八万诸天便发大道。双林告灭,终显佛性,而有听众果成罗汉。以此推之,悟解在心,不唯教旨也。”

《资持》释云:“二约理正破三、初教逐机分又四,初二句叙教本融。若据大小,理教实异。今约从本施出,或约开会有归,故云无分隔耳。对下明因机故异。故下引证,初证说小悟大,即《无量义经》。双下证说大悟小,即《涅槃经》。以下准经显意,此谓如来一音演法,众生随类得解。然此但望言教是一,至于佛意不无密赴,故使随类得益也。此明不以所学,即判大小。但达其大者,一切归大,何妨学律。志之小者,所为皆小,徒自穷经。故曰:在心不唯教也。”

《事钞》续云:“故世尊处世,深达物机。凡所施为,必以威仪为主。但以身口所发,事在戒防,三毒勃兴要由心使。今先以戒捉,次以定缚,后以慧杀,理次然乎。今有不肖之人,不知己身位地,妄自安托云是大乘。轻弄真经,自重我教,即《胜鬘经》说:毗尼者即大乘学。《智论》云:八十部者,即尸波罗蜜。如此经论,不入其耳,岂不为悲。”

《资持》释云:“二三学次第为二,初推戒功二,先叙佛偏弘。施为者通语一期化物轨度。威仪即目戒学。主犹尊也。但下次出所以,初明对病。身口即业,心使是惑,勃卒也。今下明次治。显戒学居初,释成为主耳。今有下二斥诳妄三,初叙所计。位地谓薄地凡夫,安托谓无疑畏,轻真经者毁律教也,重我教者党所习也。即下据教反质。二文并约开会之义。由本小教,归一佛乘,故两皆云即八十即目段数,部即指根本一部。声闻但云尸罗,菩萨则加波罗蜜,即六度之一。如下伤其愚暗,教虽显了,闻而不信,故云不入耳。”


《事钞》又云:“故《百喻经》云:昔有一师,畜二弟子,各当一脚随时按摩。其大弟子,嫌彼小者,便打折其所当之脚。彼又嫌之,又折大者所当之脚。譬今方等学者非于小乘,小乘学者又非方等。故使大圣法典,二途兼亡。以此证知,今自目睹。”

《资持》释云:“三相非灭法,初引经。师喻如来,弟子喻学者。脚喻两乘,按摩喻寻究。其下喻学大毁小,彼下喻学小毁大。譬下法合,可解。方等即大乘之通名。以下显验。”

《事钞》又云:“恐后无知初学,为彼尘蒙,故曲引张,犹恐同染悲夫。”

《资持》释云:“三示意结劝中,初示广斥之意,彼即滥大不肖之者。尘蒙谓邪言恶见坏信丧道,犹如尘垢,秽于净物故也。犹下嘱累,所谓素丝易染,朱紫难分。虽委曲指陈,犹未能知返。岂非禁情节欲举世之所难,纵意为非是人之所欲。且祖师之世,其风尚然。况及于今,无足怪矣。”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四

此章大科别录如下。

上来持犯总义中第九章广斥愚教竟

上来持犯篇中第一门持犯总义竟

第二门 持犯别相

第一章 性罪

已下所列性罪,重轻不同。今列略表,预示其概。余如文中委明。

(两舌恶口,绮语并同)

第一节 杀

《戒疏》云:“经明性重,多以此戒为初。岂非身为业先故,杀业因首故也。言性重者,以性含轻重也,重则人道,轻则非畜。约境分心,故罪阶三位。”见《戒疏记》卷七

杀戒所摄,人及非畜。已下诸文,多约杀人而言。非人畜生,可以例知。

第一项 犯境

《事钞》云:“人者《律》云:从初识至后识,而断其命也。(初识者,谓初识在胎,犹自凝滑,是识所依,乃至命终最后一念未舍执持,随暖坏者是也。)”

《资持》释云:“注中初至所依释上初识。《大集经》云:歌罗逻时(此云杂秽,入胎七日,状如凝酥,即凝滑也),即有三事,一命二暖三识。出入息为命,不臭不烂为暖(业持火大色不臭烂),此中心意识为识。若坏凝滑,即坏识之所依,命暖随谢,便名犯杀。乃至下释上后识,谓四大将解,识神未去,害亦成重。《疏》云:随有暖处,识在其中,即识住处,为命根摄。”见《事钞记》卷十八

第二项 犯相

第一支 列缘

第一类 正明犯缘

《事钞》云:“犯缘具五:一是人,二人想,三起杀心,四兴方便,五命断。”见《事钞记》卷十八

《戒疏》云:“上明人趣,非人、畜生加害等同,但罪轻为别耳。”

《行宗》释云:“非畜二杀并五缘犯,具阙同之。”

第二类 别示阙缘

第一端 阙初缘

《戒疏》云:“若阙初缘,小漫心起,但得三中罪,以非人、畜、杌三境替故。大漫心起,但得一中罪,三趣随犯俱无差故。若对克心,加王异境来替张处,则有四句可准上思。”

《行宗》释云:“初阙三别,即大、小二漫及克心也。大漫一中罪者以三趣齐害,杌境来差,心期虽漫,望人从重,故得中罪,必对杌木起非畜想,应得下罪,非此所明,在文盖阙。此中结句。大漫一句杌作人想;小漫三句:一非人人想,二畜生人想,三杌木人想;克心中但加一句王作张想杀则同重,余三同前故云四句,通前二漫总有八句。”见《戒疏记》卷七

此中结句,列表如下。

错误之义。见前持犯总义,别简性重,第二节错误中委明。

第二端 阙第二缘

《戒疏》云:“二阙想缘,亦有大、小两漫及一克心。”

《行宗》释云:“初通举三位。一一位中各有想疑单双之别,如指略中。”

《戒疏》续云:“且对克心生想有四句,一上罪三中罪也。克心生疑有十句,一上罪九中罪也。谓直疑有四,互疑有六,亦可准知也。克心双阙二缘四十句,如王境差心对有十,乃至杌木例可解也。”

《行宗》释云:“二别释克心中,句法交乱,须作图相,三位不同。

通前三心,总五十四句,三上罪,五十一中罪,图中可见。但知前二心差境定,后一复加境差故号双阙耳。”


《戒疏》续云:“余大、小漫,心境阙相可以准知。”

《行宗》释云:“三指略二漫。小漫但除王人,则想有三句疑但九句。双阙除王境差,但存三境,亦各九句。总前三位,共有三十九句。大略同上图相,唯直疑中各除第一句为异,又通改张字为人字读之。准前易见,不复重出。大漫三境通害,但有杌为异境,止有一十三句。复恐难晓,故须列示。

小漫句法图表,记中阙略不出。今依其文义,为之补出,附列如下,以资学者参考。

第三端 阙第三缘

《戒疏》云:“三阙杀心。或无罪,如开缘中。或得中罪,谓苦治人,过与病药,近死方便,但无杀心。”

《行宗》释云:“苦治即有过因罚而死,与病药即不好心看,反令增病。”见《戒疏记》卷七

《事钞》云:“《伽论》:病人不欲起不欲舒,若起者当死,看病人强与食药死者,中罪。痈未熟,强破命终,亦尔。不与食,不治疗,因而死者,亦中罪。”

《资持》释云:“明不善看病因而致死,但无害意故并中罪。初与食、破痈两犯并谓不合与而与。次不下谓合与而不与。”

《资持》云:“上引《伽论》皆结中罪者,若无害心,不合有犯;若有害心,结犯复轻,进退难定。今以义求,但看病者心有强弱。若怀慈济,因而致死,如律所开。泛尔为之,不顾得失,失治死者,由本无心故不结重,近于杀业缘阙,故有中罪。思之。”见《事钞记》卷十八

第四端 阙第四缘

《戒疏》云:“四阙方便。由未起故,不制单心,或得下罪。虽心缘杀,以未动身,寻悔故也。或得中罪,如《十诵》中,厌患懈怠,不好看病致死,但结中罪,以无方便故。”

《行宗》释云:“初约无犯明阙,言未起者未至,重缘也。次犯下罪明阙,即约重缘远方便罪。三犯中罪明阙,无方便者反有方便,即摄上罪。”见《戒疏记》卷七

第五端 阙第五缘

《戒疏》云:“阙第五缘未断命,如上七方便,则具七中罪。如《十诵》云:杀人未死,则狂发戒舍,但结中罪。”

《行宗》释云:“阙命断中,指上七缘。下引《十诵》,略证初缘。”见《戒疏记》卷七

指上七缘者,见前持犯总义阙缘不成章。

第二支 随释

第一类 广辨杀相

第一端 自作教人

《事钞》云:“《四分》云:杀有二种。一者自杀,谓身现相,口赞死相,坑陷,倚拨,若安杀具,及以与药等。”

《资持》释云:“先明自杀,初句标。谓下列相(准《含注戒本》有八,今阙二种,下引足之),身现相(或令怖畏坠堕,或示死相等),口赞死相(《含注戒本》作口现相,谓以言说劝教,或以大声恐喝。今钞语局初解),坑陷(知人行从此道,故设坑陷令堕死也),倚拨(审彼倚拨其处,便施刀杖,彼依而死),安杀具(安置绳索、刀杖,令其取死),与药(可解)文云等者谓自杀(谓自行杀,若身若杖,随死者是),身口俱现相(身兼口叹)。”

上段记文中所含小注,皆撮略《戒疏》文义,分释杀相。宜与大字连合读之。次段记文中小注亦尔。


《事钞》续云:“二教他而杀,随其前使。若教叹、教遣使、往来使、重使、展转使、求男子、教求男子、遣书、教遣书等。并任方便,但令命终称本期者。三性之中,能教犯重。”

《资持》释云:“教人中,初标示。若教下二列相(《含注戒本》具列十一,今钞亦阙二种),教叹(《含注戒本》作‘遣使叹’,谓遣人语彼也),教遣使(指示所教,令遣人往害),往来使(受语往害,还来重往),重使(随续使人乃至百千,令害一人),展转使(彼使不去,转使他往乃至百千,最后人杀,随前所使皆同一重),求男子(选择有勇,令往害之),教求男子(使他求也),遣书(表于纸墨,令用死者),教遣书(使他代作)等。取余二谓求持刀人(谓能杀者),教求持刀人也。并下总示,欲显上文列相未尽,又遮恶人避此造彼,故用此语通而摄之。能教犯者且据本犯之人,若论所教则通道俗,若是道人能所皆犯。”

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八

所教若是俗人已受五八戒者,亦犯。

第二端 用语破国

《事钞》云:“《萨婆多》:比丘知星历阴阳吉凶。由比丘语,征破异国,杀害得财,皆犯盗杀二上罪。优婆塞例同。”

《资持》释云:“由比丘语者,即教他业,兼犯盗者以攻击劫掠,损彼物故。优婆塞同者,五八并制故。”见《事钞记》卷十八

第三端 赞死

《事钞》云:“《萨婆多》:若为一人赞死,此人不解。边人解用此法死者,无犯。”

《资持》释云:“谓克心专缘一境,无意于他。若心通漫,随死皆犯。”

《事钞》续云:“今多有人自焚。多有愚丛七众赞美其人,令生欣乐,并如律本结重。”

《资持》释云:“如律重者同叹死故。”

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八

第四端 自杀

《事钞》云:“《五分》《四分》,自杀者中罪,谓结其方便。”

《资持》释云:“以命断戒失,无可犯故。”见《事钞记》卷十八

《行宗》云:“今亦有人,不知所以,自投焚溺,欲冀超升。苦因未除宁亡三有之报,死而无悔,实唯一勇之夫。将谓永灭不生,焉知此没彼出。固当勤修三学,广运四弘。诵持方等大乘,系念诸佛嘉号。冀龙华而得度,指安养为所归。深厌死生,善识因果。欲除苦本,其要在兹。”见《戒疏记》卷七

《事钞》云:“《十诵》:不得自伤毁形,乃至断指犯罪。”

《资持》释云:“断指犯罪者,相传并云下罪。”见《事钞记》卷十八

第二类 别明非畜

《戒本》注云:“若杀非人,若畜生有智解于人语,若能变形,方便杀者并中罪,不死者下罪。畜生不能变形,若杀者下罪。”见《含注戒本》卷上

《戒疏》释云:“智变有胜,加害犯中罪者。以相同人,心非重者何能害也。若知而害义依法科,不知而害亦从律结。”

《行宗》释疏云:“初明犯意,若下断犯。还约知论依法科者即结中罪,不知从律如常犯下罪。”见《戒疏记》卷七

若知水中有虫,或用或饮者,亦应准此而结下罪,随所用所饮一一犯也。

第三项 不犯

《事钞》云:“不犯中,《律》云:若掷刀杖、瓦石、材木,误着彼身而死,及扶抱病人而死,或以药食及以来往出入而死者,一切无害心,不犯。”

《资持》释云:“前开误失,及下次开看病,以药食者因与而死也,往来出入者含《注戒本》云:扶将病人入房往返,此释滥上扶抱,但上约卧起下据往还耳,或可约看病者出入阙事释之。一切无害者上文略举此句通收,但约无心不唯此二。”见《事钞记》卷十八

《行宗》云:“然此误者由于他事,全无害心。不同前明错误之误,学者知之。”见《戒疏记》卷七

前明错误者,见前持犯总义别简性重章。

第二节 盗

《资持》云:“《疏》云:非理损者为盗,公白取者曰劫,畏主觉知为偷。盗名通摄,故特标之。”

《事钞》云:“性戒含轻重也。性重之中,盗是难护。故诸部明述,余戒约略总述而已。及论此戒,各并三卷五卷述之,必善加披括,方能免患。有人别标此盗,用入私钞,抑亦劝诫之意也。”

《资持》释云:“初示相难护,上句总示性戒,次句局就四重,下句独显今盗。故下二据诸文显难,前示《律论》《僧祇》释盗涉五卷、《十诵》四卷、《善见》三卷,有下次指别钞,未详何人。”

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七


第一项 犯境

《事钞》云:“初犯境之中,谓六尘六大,有主之物,他所吝护,非理致损,斯成犯法。若无主物,及以己物,或为缘差、境夺、心想疑转。虽有盗取之心,而前非盗境,并不结犯。唯有本心方便。”

《资持》释云:“初示境,六尘六大摄尽一切,如下自释。若下二明阙缘又二,初别示阙相。上二句及下境夺并名阙境,非畜物替故云夺也,言缘差者互阙不定,或心息物移前事阻碍等。言想疑者即阙心也,于人物上异想有三,谓非人畜生及无主也,疑亦同之。虽下通结非犯。一往观文,似结阙境。然据阙心,前境虽定,若望正作非畜物疑想时,心不相当,亦非盗境。故下总云唯有本心方便,验非偏判也。”见《事钞记》卷十七

如下自释者,见下犯相,随释,有主物,别人物,明盗相文。

明阙缘中,参阅前持犯总义,阙缘不成,列名显相文。及下犯相,列缘别示阙缘文。


第二项 犯相


第一支 列缘

第一类 正明犯缘

《事钞》云:“二成犯相中,总缘具六种:一有主物,二有主想,三有盗心,四重物,五兴方便,六举离本处。必具成犯。”

《资持》释云:“准疏但有五缘,无今第五。今钞不释,意亦可见。总括犯缘,不出心境。一四即境。二、三及五是心。六中兼二,心境合故。”见《事钞记》卷十七

第二类 别示阙缘

第一端 引疏犯缘

《戒疏》盗戒犯缘,与《事钞》稍异。故须别录《戒疏》犯缘,俾与阙缘互对。

《戒疏》云:“此戒五缘,初是人物,以盗余趣不成重故。”

《行宗》释云:“虽通三宝,至于结重多从主掌,是以初缘通云人物。对简非畜,如后自分。”

《戒疏》续云:“物虽人主,及至盗损,还须人想。若生余想,疑谓别境,则是轻犯。是以第二作人物想。”

《行宗》释云:“文明疑想,即境想中二三两句。”

《戒疏》续云:“问:想知二心有差别否?答:有同异也。了境无疑曰知,当境意谓为想。俱能了境,想与知同。然知唯了境,想通迷悟,故与知异。若以此心知是人物,于下阙缘转想不便,谓实达境,非迷忘故。若谓人物想,即顺阙缘,不乖律文,境想互义。”

《行宗》释云:“问中,或有立云知是人物,故问决之。答中,初答知想差别,上句通标。了下分示,俱下显同异。若下次明立缘是非,前叙立知有滥。意谓若具缘中标云知者,则人谓后阙缘中转想皆是明了之心,故不可立。若下次明立想顺教。以律但有想差,不言知故。互即差也。”

《戒疏》续云:“想虽当境,若盗轻物,不成重罪。故次第三明是重物。”

《戒疏》续云:“财虽满五,若无盗心,本自无咎。故次第四明有盗心。”

《戒疏》续云:“心虽起盗,财未离处,损主未就,属己不显,亦未成重。故次第五明举离处。”

《戒疏》续云:“问:前后诸戒,缘具方便。今此盗缘无方便者。答:损财明盗,便成重罪。有盗成重不假方便,恐涉滥故。纵有方便亦俱不明,但知未离已前并方便摄。”

《行宗》释云:“初问,可见。若准《事钞》,须具六缘,五兴方便。今此除之,故发此问。答中,初示成犯齐限。有下次明避滥不出,如互用三宝烧薶、坏色、寄借、抵拒之类,但使亏损即成盗业,不必方便。然非一向都无,故云纵有不明等。”已上皆见《戒疏记》卷六

第二端 依示阙缘


第一目 阙初缘

《戒疏》云:“若阙初境,得三中罪。初非人物替人物处作人想取,二畜生物,三无主物。俱作人想。望本人物不得,境差方便中罪。后之三物,本自无心,则非罪也。如前义门,可以通之。此据小漫,人物并取为言。若据克心,王物替张亦同前判,阙境还立。如此识相,举一千从,可谓达持犯者。”

《行宗》释云:“前约小漫,以大漫随犯,故非所论上二句总标。初下别示,三种异境,替人物处,而非本境,故名阙境。俱下示犯。如下指广,即境差方便中。此下次明克心,初蹑前以示。同前判者张物不得境差方便中罪,王物无心则无所犯。对上小漫人趣无阙,故云还立。如下结叹。”见《戒疏记》卷六

即境差方便中者。见前持犯总义,阙缘不成,列名显相,境差文。

上列之表,且据疏记文而录写,稍有阙略。宜检前杀戒阙初缘中结句列表,对阅可知。

第二目 阙第二缘

《戒疏》云:“阙第二缘,据小漫者,九句中罪,谓转想疑心,双阙各三,故有九也。”

《行宗》释云:“阙第二中,即阙人想。想疑境定心差,双阙心境俱差。用此三种各历三句,故成九句。”

《戒疏》续云:“言转想者,初须人想可得同境,临欲取时乃作非人物想。据后心时俱得下罪。然律但结前心之罪,盗人方便,故云人物非人物想取中罪。此句既尔,诸句诸戒例同此解。二人物畜生物想。三人物无主物想。罪或有无。若先知人物,后作无主想,则有前心罪。若本作无主,无心故无罪也。”

《行宗》释云:“转想三中,初非人物想又三,初明心转。须人想者示本想也。心境相当故云同也。临欲等者明后心也。据下次辨罪相。此下三例通。诸句即下八句。诸戒指杀妄等。若据杀戒亦列句数,但不叙前后心想结罪之义耳。二畜生物想。三无主物想。罪有无者即约转想本迷为言。今此正明转想,旁示本迷。”

《戒疏》续云:“二明疑心者。初是人物,对境生疑,为人非人物,为人畜生物,为人无主物。”

《戒疏》续云:“三明双阙者。初盗人物,非人物替,阙境缘也。就非人物复生疑心,为人物为非人物,阙心缘也。二畜物来替,为人为畜耶。三无主物替,为主无主耶。并例准知。”

《行宗》释云:“疑及双阙同是疑心,但前疑据境定,双阙约境转耳。”

《行宗》云:“作图示之。

已上皆见《戒疏记》卷六

上录行宗图表,依《戒疏》盗戒文出,故仅有九句。若准前杀戒句数,应不止此。宜检前杀戒阙第二缘中附补之小漫句法表,对阅可知。


第三目 阙第三缘

《戒疏》云:“阙第三缘。重物作轻想,结前方便中罪。”

《行宗》释云:“如取满五,意谓不满。”见《戒疏记》卷六


第四目 阙第四缘

《戒疏》云:“阙第四缘。有盗无盗心,前心下罪。本无,非罪。”

《行宗》释云:“初约先有后无,前心下罪者远方便也。下句次约始终无心,如开缘中,粪扫亲厚等取也。由前具缘不列方便,故此阙中须分二种,当知先有后无即阙方便,始终无者正是阙心。问:前心犯下罪,那云阙心?答:望未动身,犹非盗等,故名阙心。若尔,至次方便转入无心,名阙心否?答:身色才动,盗业已彰,但物未离未成根本,是以拥住次近并名阙第五耳。问:前心后转,与阙想何异?答:阙想有心,此据无心。又前约动身后转,此约初心即转。如是思之。”见《戒疏记》卷六


第五目 阙第五缘

《戒疏》云:“阙第五缘。未离处二中罪,随相分别。”

《行宗》释云:“二中罪未与物交次方便也,相交未离近方便也,或次或近有阻不成拥住方便。次近不定故令随分。”见《戒疏记》卷六


第二支 随释

随释中,悉依《事钞》所列犯缘次第解释。唯初有主物中钞记之文,至为繁广,亘于一卷。今别依《戒疏》总明物主之文写录。“二有主想”已下,悉录《事钞》。

第一类 有主物

第一端 三宝物

《戒疏》云:“初明三宝,谓知事者掌用此物,罪福大深。如大集中,非圣非净,何能监护无有疮疣。”

《行宗》释云:“上叙罪福,二皆深者由境胜故。如下准教简人。彼经云:僧物难掌,佛法无主。我听二种人掌三宝物,一者阿罗汉,二者须陀洹(此二圣人)。复有二种,一能净持戒识知业报,二畏后世业有诸惭愧及以悔心,如是二人自无疮疣(此二清净人“疮疣”喻破戒恶业)。”

《戒疏》续云:“初盗三宝,总而为言,有守护者,随盗满五皆是极重。佛物无护,如鼻柰耶断施主故。”

《行宗》释云:“初望护主,佛下二断施福,并犯上罪。鼻柰耶云:若盗佛塔声闻塔等幡盖,皆望断施主福边,得弃损不受。即上罪。”

已上皆见《戒疏记》卷六


第一目 佛物

《戒疏》云:“言佛物中有四差别。”

《戒疏》续云:“初佛受用物者,如堂宇、衣服及以金石泥土曾为佛像之所受用者,不得差互,常拟供养,生世大福。故《律》云:若是佛园、坐具等者,一切天人供养同塔事故。所以不许者,莫不即体法身之相,表处是深,不得轻故。”

《行宗》释云:“初示物相。故下引《律》证。所下征所以。法身无相,随物以彰,故此诸物即法身体。”

《疏》言不得差互者,虽此等物朽烂破坏,不许卖此,转制他物而供养佛。惟应别制新物,供佛受用。于其烂坏之物,仍旧存奉,不可弃毁,或取贩卖。故《事钞》引《宝梁经》云:乃至风吹雨烂,不得贸宝供养。

《戒疏》续云:“二属佛物,所以得转者,由本施主通拟佛用,故得货易。不同前者,曾为胜相,故唯一定也。”

《行宗》释云:“属佛物者,即钱宝、人畜等物。”

《疏》言得转得货易者,于此属佛之钱宝、田园、人、畜等物,可以随宜贩卖,买取供养具等而供养佛。

此云属佛物,与前段所云佛受用物有异。因钱宝、田园、人、畜等物,不堪受用,但可系属,故云属佛物耳。西竺布施者,或通施三宝,或别指施佛施法施僧。别指施者,各有所属,不得互用。今云属佛物,即是别施佛者。虽许转贸,而所易得者仍属于佛,不容有滥。

《戒疏》续云:“三供养物,以幡华等得货易者,事同属佛,可以义求。”

供养物者,即是香灯、华幡、供具之物。《疏》言以幡华等得货易者,此亦有别。华等可以转贸他物供佛,与前属佛物同。若幡等唯可转变,不可转贸。故《资持》云:若佛幡多得作余佛事者,谓改作缯盖、幢幔等物,然曾供佛体不可变,不同前华可持转贸。

《戒疏》续云:“四献佛物者。开侍卫者用之,义同佛家之所摄故。”

《行宗》释云:“物即饮食、果实等。今时掌佛庙人,义通道俗。《善见》云:佛前献饭,侍佛比丘食之,白衣侍佛亦得食之。《古记》问云:若用常住僧食供佛,通彼用否?答:法苑云,后还入常住。”

已上皆见《戒疏记》卷六


第二目 法物

《戒疏》云:“言盗法物亦有其四。”

《戒疏》续云:“一法所受用者,谓纸素竹木上书经像,或箱函器襆,曾经盛贮,克定永施,不许改转。此则一定,敬同圣教,皆是灭理之所依持。故有损益,并望涅槃而生罪福。”

《行宗》释云:“前出物体,皆下示所以。纸素函器止是世物,但望所诠至真无价故。”

《戒疏》续云:“有人无识,烧毁破经。我今火净,谓言得福。此妄思度,半偈舍身,着在明典,两字除惑,亦列正经。何得焚除,失事在福也。”

《行宗》释云:“前出谬见,世中妄传,说偈得烧故经。不见此疏,焉知误他。此下次据文斥,上引半偈舍身者,一彰如来求法之勤,二示如来重法,三显正法难闻。下引经证两字除惑,显佛法功深,举少况多其过弥甚。倘畏来苦,勿逐魔徒。二缘并出《涅槃经》。”

《资持》云:“准此明诫,足验前非。必有损像蠹经,净处藏之可矣。”见《事钞记》卷十七

事在福者,即事在无作。见前宗体篇,戒体,戒体相状,所发业体,无作多少,六者事在无作中委释。

《戒疏》续云:“余之三相,可以准前。”

《行宗》释云:“前二转易,后与待人,并同前判。”

已上皆见《戒疏记》卷六


第三目 僧物

僧物有四。一、常住常住物,亦名四方僧物;二、十方常住物,亦名现前常住物;三、现前现前物,亦名当分现前物;四、十方现前物。

《戒疏》云:“就僧物中则有四别。”

《行宗》释云:“僧物中,前二属处永定,通名常住。但前无分义,后是可分,故加常住、十方以简之。后二俱是即施,通名现前,但前局当处,后通内外,故加现前、十方以别之。”

《戒疏》续云:“一常住常住物,如堂宇、田园、人畜、米面。属处已定,不可分割。必欲惠给余寺,羯磨和与,若直送者是名盗损。或有主掌自盗,不望十方不满,随取计五便与极重。”

《行宗》释云:“初出物体,属下示名义。或下明结犯,余盗望主此义易知,故文但出主自盗耳。”

《资持》云:“主自盗者即知事辄用互用等。或无主掌,余人亦同。”见《事钞记》卷十七

《戒疏》续云:“二十方常住物,如饭饼等现熟之食,本拟十方闻声同饭。有盗此食,望护结重,望僧结轻,以僧分业无满五故。”

《行宗》释云:“初列物体,本下示别名。通名同上,故不重出。有下明犯相有二,望主重者谓余人盗望僧轻者,即犯中罪,或主客同盗,或主自盗。”

《资持》云:“有疑酱豉为熟物,判在十方者,今以意分,不问生熟,但使未入当日供僧限者并归前摄,如贮畜盐酱,是常住常住。取入日用,即十方常住。”

《资持》云:“问:常住常住亦无满五,何以重耶?答:分不分异,重轻致别。”

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七


《戒疏》续云:“问:声钟告集,是僧皆饭,未知他寺奴畜得否?答:不合也。僧具六和,随处皆是。人畜别属,义非通使,使既是局,食亦如之。”

《行宗》释云:“问中,意谓他寺奴畜,彼此通僧,应得食故。答中,初句判定,僧下释所以,初示僧通之义。人下明奴畜不通。《钞》云:行至外寺,私有人畜,用僧物犯重。以施主拟供当处僧,不供别类非福田故。僧家人畜,犯下罪。(今多私务将带人仆,食彼僧食。明文犯重。诫之。)”

《资持》云:“僧家人畜结轻者,又须所营同是僧事。虽云僧仆,私干亦重。”见《事钞记》卷十七

《戒疏》续云:“三现前现前物,如今诸俗以供养僧,无问衣药房具,并同现前僧也。”

《戒疏》续云:“四十方现前物,如僧得施及五众亡物。”

已上皆见《戒疏记》卷六


《事钞》云:“然盗通三宝,僧物最重,随损一毫,则望十方凡圣一一结罪。故诸部《五分》中,多有人施佛物者。佛并答言:可以施僧,我在僧数,施僧得大果报。”

《资持》释云:“上二句推过重,随下示重相。十方凡圣总收五众三乘因果也。一一结者非谓多罪,但一上罪总望多境故云一一耳。故下引文示,《四分》,瓶沙施佛园、末利夫人施佛衣,佛答同此。”

《事钞》续云:“又《方等经》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盗僧物者我所不救。余如日藏分僧护传等经广陈。”

《资持》释云:“初引经文,特举逆重以彰极恶。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舍弃也。余下指略。”

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七

第二端 别人物


第一目 掌主损失

《戒疏》云:“初中,妙同《钞》引。《善见论》中,若守护财物,谨慎不懈,而有盗者私窃而取,或强逼取,皆望本主结者,以非护主能禁之限故也。若反此者,守物须偿,以本盗人欺守护故,是须还他,若不还犯。”

《行宗》释云:“上句指广彼约二主分为七种,一掌护损失主,二寄附损失主,三被盗物主,四贼施比丘物主,五收囚缚贼主,六狂人施物主,七守视人作主。并广如彼,须者寻之。下引《善见》即彼初位,论中初明守护谨慎,望本主者有二义故,一非能禁,二无填偿。本主索偿,反成盗故。若下次明慢藏,反上二义,故从守护。”见《戒疏记》卷六


第二目 明被贼

《戒疏》云:“二被贼夺者,如《钞》所引,义张二位,谓现不现。结罪时,当随二主心绝已否。若财主已绝,贼主得定,此不可夺,如律贼复夺贼。二财主虽定,贼主不定,此则可夺,以缘不具故。三财主迟疑,贼主已定,此不得夺,以缘成故,何问本主。四俱不定,此则收得,由心不定,业非通畅故也。今以四句可约判之。”

《行宗》释云:“初总举现不现者,即对面现前盗及不现前盗。二主谓财主贼主。若下别列。初后,二俱可解。次句以贼心犹豫盗业未成,故云缘不具也。第三反之故不得夺。”见《戒疏记》卷六


第三目 明盗相

《戒疏》云:“三就所盗,略举通收,情非情道并摄尽矣。”

《戒疏》续云:“如《明了论》解云:盗义极多,且约六根起非法行,若偷六大亦犯重罪。”

《行宗》释云:“六根,即约能盗以摄所盗;六大,即括所盗以显能盗,故知盗境该通无穷。”

《戒疏》续云:“如诸仙人是胸行师,有人蛇螫,作仙人书见者皆愈,然须价直。比丘被害偷看,不问损与不损,看时即犯。以此例,诸秘方要术不许人传,偷见违恼,何啻在五,所谓眼盗。下根例之,如诵咒治病,欲学须直,比丘密听计直犯重,偷嗅尝触,亦例此知。若要方术病缘即差,得直方与得直听写,比丘受学心缘得差不与价直,故犯重也。”

《行宗》释云:“六根中,初委释眼根。胸行师准论合云胸行蛇毒药师(谓蛇以胸而行),螫施亦反,谓虫行毒也。下下例余五根。”

《资持》云:“初眼盗色也,如诵下耳盗声也,偷下略指三尘,若要下意盗法也。”见《事钞记》卷十八

《戒疏》续云:“次约六界,前地水火可知。如《律》中,有咒扇药涂,比丘偷摇不与价直,是谓盗风。若起阁斜临,妨他起造,是名盗空。智者识界也,人有伎俩不空度他得直方与,比丘方便就他学得不与价直,即盗识也。识不可盗,以无形故,但可从缘盗其智用耳。”

《行宗》释云:“次六大中,大谓六皆广遍,界谓六相差别,体同名异,前后各标。就文初略指前三。如《律》下引释后三,初明盗风,若下次明盗空,智下后明盗识,伎俩谓艺能也。识不可盗者谓不可盗去,但其机巧为人所学故云盗耳。”

已上皆见《戒疏记》卷六

第三端 非畜物

《戒疏》云:“三明非畜物者,如上立义已明。可寻《钞》中罪轻重也。”

《行宗》释云:“指上立义者近指当戒具缘阙缘,远指篇前境差方便。下指《钞》者彼明盗非人物,有主望主结上罪,无主望非人结中罪。盗畜生物,古谓犯上罪,今师准《十诵》多论但结下罪。”见《戒疏记》卷六

远指境差方便者,见持犯总义,阙缘不成,列名显相,第四境差中。

第二类 有主想

《事钞》云:“二明有主想。若作无主想,始终不转,无罪。前后互转,互得轻重。”

《资持》释云:“《律》有四句,有主想犯上罪(初句),若疑中罪(次句),无主物有主想疑中罪三四两句,略无第三无主想句,义必具之。文中初标成犯缘即第一句,若下简阙缘即第三句,初约本迷无犯。前下据转想,前作有主想后转无主犯中罪,前作无主想后转有主结上罪,故云互得轻重也。”见《事钞记》卷十八

第三类 有盗心

《事钞》云:“三明有盗心,然此一门,实德之人未免。但世盗由心结,不望境之是非。故《僧祇》:寺主好心互用三宝物,是盗上罪,谓愚痴犯也。”

《资持》释云:“初明难护,以贪染积深,触物起念。粗心不觉,岂识邪缘。不体妄情,终罹罪网,实德尚当未免,庸流没在其中。凡在同心,弥须励志。但下示结业,不望境是非者,境即前物,三宝互用,物无私涉为是,入己恶用为非,二皆结重,故知不简也。故下引证,望为三宝,故言好心,若论愚教,还是贼心。”

《事钞》又云:“《四分》:十种贼心。一黑暗心,谓痴心愚教,生可学迷,随作结重。僧祇寺主即是其事。二邪心者,谓贪心规利,邪命说法,以财自壅。三曲戾心者,即瞋心也。与少嫌恨,假瞋得财。或虚示威怒,意存财利,得物犯重。四恐怯心,或以迫喝,或说法怖取,或自怀疑怖而取财也。五常有盗他物心,恒怀规夺也。六者决定取,内心筹虑,方便已成。因必克果,动物成犯。七寄物取,或全抵突,或以少还他。八恐怯取,谓示身口相,畏敬故与物也。九见便取,伺求他慢,因利求利也。十倚托取,或倚名闻威德,或以名字方便也,或依亲友强力者,谓假他威势而取也,或以言辞辩说者,托于论端,浮华引接,令前异望而取财利。言诳惑而取者,非法言法,法言非法,但规前利,幻惑群情。”

《资持》释云:“《疏》云:《律》中具出二五盗心。前是五心,后名五取,取是其业,对境行事也。一中,可学迷者,教是可学,不学故迷。二中,规求也,壅犹积也。三中,两释虚实分之。四中,准《疏》又云:或说王官势力,此与第八名同相别,但约心取两以分之,言心未必取,言取必兼心。十中,五相释之,前三身业,后二口业。又前三中,一是倚自,二倚他名,三倚他力。后二中,前但巧言,后是虚诳。”

《行宗》云:“邪命谓邪求养命,曲谓非理,戾即忿怒。嫌恨约内心,威怒约色相。迫谓以事逼切。喝谓说时作其大声,或可作遏谓抑遏也。”

《行宗》云:“前五约心,不出三毒。若就通说,莫非希物,五并贪心。若约别论,如文乃异,初二及四并是痴心,三即瞋心,五是贪心。又前五种,外相非盗,故约心论。后之五种,内外俱盗,故从外事。”

已上皆见《戒疏记》卷六


《事钞》续云:“以此诸文,证知心业,其相略显。足得垣墙,防拟妄境。”

《资持》释云:“妄情逐境,计校万端,岂唯上列而能括尽。然举一例诸,触类而长,则前虽略示亦足防心。既知教相,少识妄心,能遮不起,故如垣墙。心逐境生,心妄则境妄,故云妄境。”

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八

第四类 是重物

第一端 明物体

《事钞》云:“四重物,谓五钱。若直五钱,即余杂物。”

《资持》释云:“初通示钱物,五钱即钱体也。直五钱物,准钱法也。所以限五者,以彼王法满五至死,佛随王法,盗满制重。”

《事钞》续云:“《萨婆多》问曰:盗五钱成重,是何等之钱?答:有三解。初云:依彼王舍国法,用何等钱,准彼钱为限。二云:随有佛法处,用何等钱,即以为限。三又云:佛依王舍国,盗五钱得死罪,依而结戒。今随有佛法处,依国盗几物断死,即以为限。虽有三释,论师以后义应是。”

《资持》释云:“二别定钱体二,初引诸论解。答中,初二两解并限五钱,后解随死不局物数。初同《十诵》,二符本宗,三即论家所取。《戒疏》云:如《多论》中,盗相通滥。初释本钱,何由可晓(此破初解)。后解随国现断入死,言亦泛滥,难可依承(此破第三解)。”

《行宗》云:“以钱体多别,故问定之。初解依王舍者以佛在彼国制此戒故,彼是大铜钱,一当十六,则盗小钱须满八十。次解随国用者无论物体,但满五数。后解不约多少,但随国死刑为准。论取后义,今依次解耳。”见《戒疏记》卷六


《事钞》续云:“然五钱之义,《律》《论》互释不同。判罪宜通,摄护须急。故《律》云:下至草叶不盗。”

《资持》释云:“二约义定夺三,初示意。《律》《论》不同者,《律》如后引,《论》即前文。判罪谓犯已处断,摄护谓专精持奉,今从摄护以定钱体。”

《事钞》续云:“今诸师盛行,多依《十诵》。彼云:盗五钱者,古大铜钱得重,若盗小钱八十文。”

《资持》释云:“二出滥用,舍急从缓,未体教意。古钱一当十六,五钱则成八十。”

《事钞》续云:“随其盗处,所用五钱入重。《僧祇》:王无定法,断盗不定。当取瓶沙古法,四钱三角结重。《四分》但云五钱。准此,废上律论,以后为胜。纵四钱三角,《善见》解之亦同五钱。”

《资持》释云:“三明正判中,初二句依论次解以定今义。僧下引据,王无定法者,通指诸国也。瓶沙古法者,佛依结戒,可以为准也。此取盗五之法,不定古钱。四钱三角,即入五钱之限,两角半钱,犹属盗四。钱论角者,恐彼钱模畟方,此间往古亦铸方钱,今时圆者,但约四字论之。四下准本宗以决。废律论者《律》即《十诵》,论即《多论》初后二解。以后胜者,即第二解,望初为后。疏《云》:可如多论中间一解,随国用钱准五为限,则诤论自息也。纵下会同,然《善见》《僧祇》并约古大铜钱,乃是取本王舍古法以释五钱之义。至于断盗,还随国用,即彼论云:乃至草叶不得取。故知急护,颇合今宗矣。”

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八

第二端 列义门

《事钞》云:“义门六句不同。一《十诵》《伽论》云:钱有贵贱时,不妨钱贵盗一人重,遇值贱时百千犯轻。”

《资持》释云:“钱贵贱者,谓物有重轻,时有丰约故。贵者一当多用,贱者多当少用,如文可解。”

《事钞》续云:“二《四分》《五分》《善见》云:贵处盗物,贱处卖,还依本盗处估价。”

《资持》释云:“三文皆尔,故尽标之。此谓就本盗处损主以论,不约后卖不满也。”

《事钞》续云:“三《善见》云:贵时盗得,贱时卖。若定罪者,还依本时。上三句互反,皆同得轻降也。”

《资持》释云:“意亦如上,如春时直十,夏但直一之类。上下总点三句,初句文中已具,次句应云贱处盗物贵处卖,三贱时盗物贵时卖,并依本断。”

《事钞》续云:“四《摩得伽》中,取五千不犯重。数数取四钱,数数作断心。或不得物而入重。如《四分》,烧薶坏色教他等。”

《资持》释云:“盗多犯轻,不至果故。不得物犯重,但损他故。”

《事钞》续云:“五不满五犯重。如《四分》,众多人遣一人盗五钱,多人共分。或多人共盗,通作一分。但使满五,一切同盗结重。或盗过五结轻。如《十诵》,盗众多人未分物者是。”

《资持》释云:“减五得重,过五犯轻。前引《四分》,两释并约人多物少,故不满五。通望彼物,齐入重刑。后引《十诵》,通望彼众,无满五义。十方常住类此说。”

《事钞》续云:“六盗五人各一钱,结重。如《僧祇》:五人各以一钱,遣一人守掌。若盗,望守护人结。《善见》云:欲知盗相,如师徒四人互相教,共盗一人六钱。各得一上罪,一中罪。自业不合教他业,但得一中罪。此义应知。”

《资持》释云:“六中谓盗少成重,初引《僧祇》,次《善见》中,互相教者,如师教三弟子云:彼有六钱,大者取三,小各取一(教人满五),我自取一(自业不满)。乃至小弟子云:和尚取三,同学各一,我自取一(罪亦同上)。一上罪者教他犯也,一中罪者自作犯也。自下释结中罪义,恐疑共盗应须犯重故。”

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八

《行宗》云:“《僧祇》且从本主以立句义,然望护主成重,自是盗五耳。《善见》四人互教乃约异时为言。若一时中,止可一人为能教,三为所教。能教取一,即是盗一成重之义。”见《戒疏记》卷六

第五类 离本处

《事钞》云:“离处义,十句分之。”

《行宗》云:“盗戒成犯虽约离处,然其离相不必物离,故以十门括示差别。”

《事钞》续云:“一文书成辨离处,如律师非法判用僧物之类。《善见》云:书地作字,一头时轻,书两头时重。”

《资持》释云:“初句约判断明犯,非法判用者,妄书簿历之类。《善见》下如作契书,分判地界。一头轻者如书所从处时,方便中罪也。两头重者,复书所至处时,究竟上罪也。”

《事钞》续云:“二言教立者。《善见》:若盗心唱云,定是我地,地主生疑中罪,决定失心者重。若共争园田,违理判与,违理判得。乃至口断多端,皆重。即如《四分》,若以言辞辩说,诳惑而取,皆重。”

《资持》释云:“次句但约口断即犯。《善见》二节,初约盗地。若下二约断诤。违理判与者,能判犯也,违理判得者,所判犯也。下引《四分》即约辩说,文如前引。”

《行宗》云:“口断多端,谓强词巧辩,非理而断。律中诳惑,即邪心劝诱,并望发言决得无疑,皆成上罪。”见《戒疏记》卷六


《事钞》续云:“三移标相者,《善见》:标一举时中罪,举二标时重(谓量地度)。乃至得一发一麦皆重,地深无价,绳弹亦尔。”

《资持》释云:“标者下注显相,如今丈尺之类。文中且引盗二标犯。准论,若盗三标,一举下罪,二举中罪,三举重,乃至盗十标,前八并下罪,九中罪,十重。”

《事钞》续云:“四堕筹者,《四分》:盗隐记数筹,分物筹,致令欠少也。”

《资持》释云:“堕筹者谓下筹多而令物少,或不下筹而取多物,虽非文意,世有其事。”

《事钞》续云:“五异色者,《十诵》《萨婆多》云:毡褥氍毹,上有树枝叶华,今从树叶上,盗牵至树华上,犯重,谓异本色故。或如借他衣钵,非理用损,减他五钱,亦结重罪。《律》云:若坏色故。”

《资持》释云:“初引《十诵》《律论》约异色犯,如毛绵杼织以成华朵鸟兽之物,而牵挽移易,损彼物故。或如下次准本律约损色犯。”

《事钞》续云:“六转齿者,如《十诵》:摴蒲移棋子等。”

《资持》释云:“转齿如世赌博,多用齿骨掷采博物,盗心移转,随物成犯。”

《事钞》续云:“七离处明不离处,如《僧祇》:盗他牛马未作得想,虽举四足不成重罪。”

《资持》释云:“彼明盗四足者,驱向所期,足遍犯重,不随所向者轻(虽离,但得中罪)。本期不定,举遍即重。本主来逐,心未得者轻(即文中所谓未作得想也)。”

《事钞》续云:“八不离处明离处,如《善见》:空静处盗,决得无疑。如掷杖空中,必无不下。故动即成重。”

《资持》释云:“《善见》得心已决,微动即犯,不待离处。如下举喻可解。”

《事钞》续云:“九无离处辨离处,如《四分》:盗他田宅,攻击破村烧薶坏色,皆犯重等。”

《资持》释云:“田宅等物永不可离,不同上句可离不离。”

《事钞》续云:“十杂明离处,如空中吹物盗鸟、曲弋、断流水注等,并不具述,广如本疏。”

《资持》释云:“第十且出空弋水注三相,《律》中明处则有十三,疏中次解。今略引示。初地中(即是伏藏。有主,望主结。佛僧地,属佛僧。)二地上(如今道地得物)。三乘(谓象马等乘,若盗乘上物,离乘方犯。若兼乘盗,乘离即犯)。四担(同乘两分)。五空(谓衣物鸟等,从风所吹,而欲盗取,即此空处以辨离处。《善见》:盗空中鸟,左翅过右翅,尾处至头,上下亦尔,俱得重罪)。六架(即曲弋也,若盗物者,物离方犯。若连架者,架离即犯。)七村(或盗村物,或盗村体,击破坏等)。八阿练若(村外空地,同村可知)。九田(十诵,若为田故,相言得胜者重,不胜者轻,若作异相过分胜者重)。十处所(如店肆作处,盗物盗体,同上村中)。十一船处(盗物,即以船为处。盗船体者,断绳离处方犯)。十二盗水(即断水注也,《僧祇》:溉灌水,或一宿,直一文,或至四五。若坏彼渠,得下罪。水入田,中罪。满五者,上罪)。十三私度关(如律,比丘无税,白衣应税,为彼过物重。《十诵》:比丘应税不税,亦重。余广如疏。”

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八

《行宗》云:“五空中,左翅过右约横飞说,尾至头处约直飞论,上下可解。以空无分齐,还约鸟之飞动以明离处之相。九田中,相言谓诣官词讼。得胜重者谓非理而得。若作异相者彼云,若不胜已,更作相,若所得地乃至满五,得上罪。(谓作标相取也。)十处所中,处所语通。《律》云:若家,若市肆、果园、菜园、庭前、舍后,若复有余处等。”见《戒疏记》卷六


第三支 结示

《事钞》云:“然盗戒相隐,极难分了。若广张体貌,徒盈卷轴,至于披检取悟必繁。故略列犯缘,粗知梗概,意存省事知足。忧心念道者,缘境既局,少应清洁。若多众务而欲高升者,必罗盗网,终无有出。何者,由心怀胜劣,倒想未倾。初果无学,方可营事。有心怀道者,细读附事,深思乃知。犹恐不肖者谓繁,余心实未言尽。约略如前,故且削也。”

《资持》释云:“初示前略意,忧下二明人有顺违,初明知足之人惧犯退藏。言忧心者,心之可畏难可禁制,微纵成业,殃及累世,是可忧故。念道者慕出离也,缘境局者为教所禁也。若下明多事求进为盗所陷。多众务者,或好为人师,或乐营世福也。欲高升者,名位过人也。罗盗网者,结业成也。无有出者,苦报无穷也。何下征示其意,如前大集所拣人也。有下三劝修。初句召后人也,细读者劝寻教也,附事者以教照境也,深思者以境观心也,乃知者自省心行也。犹下遮后妄谓,以彰略意。”见《事钞记》卷十八

《戒疏》云:“此戒人多潜犯,不谓重罪,但是粗心。钞疏虽繁,犹恐未悟,可例此斟酌,犯罪相也。故《善见》云:戒中宜从急护。此第二戒,事相难解,不得不曲碎解释。其义理分别,汝当善思。论文如此,临事可不勉耶。”

《行宗》释云:“初叙数犯所以。钞下指撰述劝修。故下引论文勉学,前引论文。后二句指文以劝。”见《戒疏记》卷六

《资持》云:“引论中初句通示教意,此下别指今戒必须繁文。曲碎解释者论涉三卷故也,其义理等者劝详审也。”见《事钞记》卷十八


第三项 不犯

《事钞》云:“三明不犯中,《四分》云:与想取、己有想、粪扫想、暂取想、亲厚意者,皆无犯。《律》中,具七法名亲厚。一难作能作,二难与能与,三难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覆藏,六遭苦不舍,七贫贱不轻。如是七法,人能行者,是善亲友。准此量之。”

《资持》释云:“初引五想,皆谓无盗心也。与想者意谓他与也。己有者谓非他物也。粪扫者谓无主也。暂取者即持还也。亲厚者无彼此也。《律》下别释第五。七法中,一竭力代劳,为之不厌。二己所重物,与之不吝。三极相违恼,了无所恨。四吐露私心,而无所隐。五掩恶扬善,恐伤外望。六囚系患难,多方拯济。七贵贱贫富,终始一如。如是下结显,故知诚实方入开位,自余滥托皆陷刑名。”见《事钞记》卷十八

《行宗》云:“不犯中五,前三约心明开,后二就事明开。”见《戒疏记》卷六

第三节 淫

五戒唯制邪淫,八戒正邪俱制,全同道众。今文唯于犯相料简中,略示邪淫之义。余皆泛明淫相,不简邪正。学者宜善分别观之。


第一项 犯境

《事钞》云:“初明犯境者,《僧祇》云:可畏之甚,无过女人。败正毁德,莫不由之。染心看者下罪,闻声起染亦尔。”

《资持》释云:“初示过相,上二句示来报,次二句彰现损。言可畏者《诃欲经》云:女色者,世间之枷锁,凡夫恋著不能自拔。女色者,世间之重患,凡夫因之至死不免。女色者,世间之衰祸,凡夫遭之无厄不至。行者既得离之,若复顾念,是为从地狱出还复思入。又云:女人之相,其言如蜜,其心如毒。譬如清渊澄镜而蛟龙居之,金山宝窟而师子处之。当知此害,不可近也。败正者立事公正,苟荒女色则无所成。即彼经云:室家不和,妇人之由。毁宗败族,妇人之罪。毁德者修身立行,或著女色则皆丧失。即经云:凡夫重色,甘为之仆,终身驰骤为之辛苦。净心观云:贪色者憍憍,贪财者吝,既憍且吝,虽有余德,亦不足观。染下明制急。然心行微细,粗情不觉。纵知违戒,制御犹难,岂况悠悠终无清脱。请临现境,自审狂心。或宛转回头,或殷勤举眼,或闻声对语,或吸气缘根,虽未交身,已成秽业。大圣深制,信不徒然。谅是众苦之源,障道之本。是以托腥臊而为体,全欲染以为心。漂流于生死海中焉能知返,交结于根尘网里,实谓难逃。当自悲嗟,深须勉强。或观身不净,即是屎囊,或谛彼淫根,实唯便道。或缘圣像,或念佛名,或诵真经,或持神咒,或专忆受体,或摄念在心,或见起灭无常,或知唯识所变。随心所到著力治之,任性随流难可救也。”


《事钞》续云:“《四分》中,犯境,谓人非人(天子鬼神等),畜生三趣。据报则男女二形,据处则女人三道谓大小便道及口,男子二道。此等淫处,若觉睡眠,若死未坏,少坏。但使入淫处如毛头,皆上罪。《律》云:牛、马、猪、狗、雁、鸡之属,莫问心怀想疑,但是正道皆重。”

《资持》释云:“二列诸境中三,初列境相又三,一以趣摄。注云等者即修罗地狱,四合为一。二约报有三,该上六趣。三约处亦三,须通三报。此下二定犯分齐。文列四相,二生二死,相别可见。如毛头者断犯处也。《律》下三明不开疑想。《律》云:若道,作道想若疑若非道想,并上罪。文举畜趣,余趣同然。”

《事钞》续云:“然淫过粗现,人并知非。及论问犯,犯皆结正。约相示过,耳不欲闻,或致轻笑、生疑、生怪。”

《资持》释云:“三诫轻笑中二,初叙情见,上二句纵其所知。及下示其制重。问犯谓究问教法也。约下述其愚暗。此有四过。一生厌恶,不欲闻故。二无尊重,生轻笑故。三无深信,疑非佛说故。四不正见,怪作是说故。”

《事钞》续云:“故《善见》云:法师曰:此不净法语,诸闻说者勿惊怪。生惭愧心,志心于佛。何以故?如来慈悯我等,佛是世间王,离于爱染得清净处,为悯我等,说此恶言,为结戒故。又观如来功德,便无嫌心。若佛不说此事,我等云何得知上罪,有笑者驱出。”

《资持》释云:“二引诫,法师即论主,将集此戒故先约勒。文中三,初遮众情。生下教观察,生惭愧者,克己自责也。世间愚人,谁能反照?身行鄙秽,殊不省非,及闻教说,反生惊怪。汝必恶闻,何如不作;汝既自作,何得恶闻。此由不知于大慈门,说毗尼藏,全是指出众生恶业。若能知业,岂复有教。呜呼凡愚,迷倒至此。志下令观胜境,初观佛慈,又下次观佛德,若下后观佛教。有笑下明立制。”

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七


第二项 犯相

第一支 列示犯缘

第一类 正明犯缘

《事钞》云:“次成犯相有二缘。一自有淫心向前境,纵有里隔互障,但入如毛头,结成大重,具四缘成。一是正境(男则二道,女则三处),二兴染心(谓非余睡眠等),三起方便,四与境合便犯。”

《资持》释云:“以自造他逼,犯相有异,故列两缘。前约趣境论缘,由本有心,故就身明犯。后约境合辨缘,既开身交,故就心明犯,初自造。第二注云等者,即不犯中一切无淫意,痴狂心乱等。”

《行宗》云:“自造缘四种,不出心境。前二离明,后二合辨,三即心为境发,四谓境与心会。”见《戒疏记》卷五

《事钞》续云:“二者若为怨逼,或将至前境,或就其身,佛开身会,制令不染,亦具四缘。一是正境(不问自他),二为怨逼,三与境合,四受乐便犯。《善见》云:淫不受乐者,如以男根内毒蛇口中及以火中,是不染之之相。”

《资持》释云:“二怨逼中,初示相有二。一逼己淫他,二为他淫己。开身免难,制心护体。遭淫尚易,持往尤难。自非久习净心,直恐未逃刑网。善下示护心法,本谓女根故生染著,今为蛇火乃生厌惧。以心随境转,其必然乎。”

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七

第二类 别示阙缘

《戒疏》云:“一阙初缘:非道,道想及疑,得二中罪。阙第二缘:无染心者,则无有犯,谓入无记及明观故。阙第三缘:未起方便,威仪不破,但犯下罪,若动身相,则有次近二方便耳。阙第四缘:未与境合,有二中罪。从破容仪去至对境,犯轻中罪。从境交对,毛分未侵,便止心者,得重中罪。”

《行宗》释云:“初即境差,境想后二句。非道如余身分,二中无记开前自造,如睡眠是。明观开后怨逼,如蛇口火中等。三四两阙,即三方便,随止之处,阙不成犯。三中,初明犯远。未起方便谓未动身,不妨心犯。若下次明次近,以显所阙。四中,但犯次近,阙不至果。破容即动身。止心语通境强疑心及善心息,并如前说。”见《戒疏记》卷五


第二支 料简杂相

第一类 通简犯相

《事钞》云:“问:此淫戒结犯,通戏笑否?如以小儿根,内口中弄,故无淫心。答:淫心难识。准《律》云:爱染污心,是淫欲意,并犯重罪。《五分》:若剌者是戏中罪,非戏者重,受剌者亦尔。”

《资持》释云:“问中,上申疑问,如下示戏笑之相。答中,初示淫心,并下断犯。《五分》下引证,则通两判。剌者即毛头,相同今宗。非戏者即有欲心,同上所判。受剌亦尔约比丘言之。”

约比丘言之者,若在家人已受五、八戒,亦例此结犯。

《事钞》续云:“《四分》云:若为怨家,强持男根,令入三犯境。于三时,心无有乐,皆不成犯。随始入,入已,出时,一一时中,有淫意皆重。若为怨家强捉,二处行不净。初入觉乐犯重。脱有其事,内指口中啮之,唯觉指痛则免重罪。如前论说蛇口火中可也。”

《资持》释云:“初示犯相又二,前明逼己造他。《律》中但据初入觉乐,今约三时受始终故。若下二约为他造己。文依《律》引,不云三时,准前类解。脱下后教对治方法。”

《事钞》又云:“若相教,作者,能教犯中罪,不作犯下罪。”

《资持》释云:“中下二罪皆结能教,所教可知。通论四重,能教不同。淫则乐在前人,妄则名利拥彼,二犯并轻。杀盗二戒损通自他,能所皆重。”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七

第二类 别示邪淫

《业疏》云:“云邪淫者,此五戒相,由制他开自故。八戒云邪者,误也。”

《济缘》释云:“五戒断他妻,八戒二俱断。”见《业疏记》卷十

《资持》云:“邪淫者,俱舍有四,一他妻;二自妻非道(大道口道);三非处(非房室中);四非时(怀胎,乳子,受八斋时)。”见《事钞记》卷三十九


第三项 不犯

《事钞》云:“三明不犯中,若睡眠无所觉知(谓开怨来逼己身分),不受乐(谓开怨家将造他境),一切无有淫意(无爱染污心故),并不犯。”

《资持》释云:“初开无记,二开对治,觉知造遭亦此所摄,三开非意,如上戏笑非重之类。文云一切通收众缘。”见《事钞记》卷十七

第四节 妄

五、八戒中妄语戒,括有大妄小妄,恶口、两舌、绮语,如下分列可见。戒名唯标妄语,而兼摄恶口、两舌、绮语者,如前宗体篇、戒法、归戒仪轨、五戒、料简杂相中委明。


第一项 明大妄

《资持》云:“妄语名通,加大简小,唯局称圣。”见《事钞记》卷十八


第一支 犯相


第一类 列缘

第一端 正明犯缘

《事钞》云:“具九缘。一,对境是人;二,人想;三,境虚;四,自知境虚;五,有诳他心;六,说过人法;七,自言已证;八,言章了;九,前人解。”

《资持》释云:“缘中,初后属所对,中七属能犯。七中,前四是心,后三属口。言境虚者,实无所知也。过人法者,无漏圣道,出过凡法故。”见《事钞记》卷十八

《行宗》云:“初后是境,二五并心,余皆妄法。”见《戒疏记》卷七

第二端 别示阙缘

《戒疏》云:“若阙初缘,小漫三句,正克四句。异境来替,相同前戒。”

《行宗》释云:“初缘,不明大漫。若对杌木合有三句,即杌作人想,杌作非人想,杌作畜想。”

相同前戒者即同杀戒。今据疏记之文,列表如下。

错误之义。见前持犯总义,别简性重,第二节错误中委明。

《戒疏》续云:“阙第二缘。漫心想转有三,克心转想有四,加王人想故,漫心辨疑有六,克心辨疑有十,双阙二缘有四十。作句并如上可解也。”

《行宗》释云:“二中,前明转想。漫心三句,即约小漫。一,人作非人想;二,作畜生想;三,作杌木想。克心四句加张作王想。次明疑心。漫心有六者,亦约小漫,直疑有三:一,非人疑;二,畜生疑;三,杌木疑。互疑亦三:一,为非为畜;二,为非为杌;三,为畜为杌。克心十句及下双阙并同前戒。”

阙第二缘中,若列图表,准前杀戒可知。今不复出。

《戒疏》续云:“阙第三缘境虚,今谓实者全无罪。”《戒疏》续云:“阙第四缘知己虚,即增慢者无罪。”

增慢于下不犯中委释。

《戒疏》续云:“阙第五缘有诳心。今不作究竟意,戏故下罪。”

《戒疏》续云:“阙第六缘说过人法,今说人法。如《多论》云:自言持戒清净,淫欲不起。不诵四含不坐禅,而言我诵我是,并中罪。”

《行宗》释云:“说人法者,据是小妄,但虚称功行,即大妄阙缘,故结中罪。”

《戒疏》续云:“阙第七缘自言已证,今不言自证。或有功德,叹三宝故。或得下罪,我师是故。或得中罪,虚说他得,以谋名利邪命活故。”

《行宗》释云:“初示阙义。或下明阙相。叹三宝者即说僧宝,通圣贤故。称师下罪者但虚称美,不为利故,必谋名利同下犯中罪。”


《戒疏》续云:“阙第八缘,言不辨了,轻中罪。”

《戒疏》续云:“阙第九缘,前人不闻或不了,但中罪耳。”

已上皆见《戒疏记》卷七

第二类 随释

《事钞》云:“《四分》《十诵》《多论》云:从得不净观已上,至四果来。若云我得,皆犯重。若现身相,前人不疑,同重;疑则中罪。”

《资持》释云:“前引犯相,然《律》《论》所明圣法多种,文中举要总而收之。自外凡已去,彻至极果,所修观行皆名圣法,即五停心总别相念四禅、四空等,例是凡法,并通圣门,故同一犯。三十七品四向四果,即是圣法。若现下简互造。上是正业,出口成犯,不约他疑。此由身造,业相不显,故约前人疑信两判。”

《事钞》续云:“又《四分》云:天龙鬼神来供养我等,亦同犯重。”

《资持》释云:“《戒疏》问:天龙来供,凡尚感发,有何罪故乃入圣中。答:相与圣通故齐一重,又过常人之所有故。”

《事钞》续云:“又云:欲向此说乃向彼说,一切皆重。”

《资持》释云:“错互此戒不开。若就所称之法,误错则开,如下欲说此而错说彼是也。”

《事钞》续云:“《摩得伽》云:自称是佛,天人师等,中罪。”

《资持》释云:“如彼论解,称佛犯中罪有二义。一,世间一佛,更无第二故。二,具足相好,异于世人,无人信受故。今时即佛,便谓已是,不复进求,准同此犯。经云:一切众生皆有佛性。此指理同,须知事异。如冰即水,冰岂成流。似矿即金,矿无金用。岂得僭同上圣,惑彼下愚,恣懒慢以谓无修,作鄙秽而言妙用。若此即佛,何止汝徒,经说遮那遍一切处,则山河大地全法王身,软动翾飞皆如来藏。此盖都迷阶渐,一混圣凡。灭法坏人,莫甚于此,自非达者,谁复鉴哉。”

已上皆见《事钞记》卷十八


第二支 不犯

《事钞》云:“不犯中,《律》云:若戏笑,若疾疾说,屏处独说,欲说此而错说彼等,皆不犯重,而犯下罪,以非言说之仪轨故也。”见《事钞记》卷十八

《戒本》云:“除增上慢。”见《含注戒本》卷上

《戒疏》释云:“除增上慢者,无漏正道,出过相有,名为增上。然于增上之法,未得谓得,名之为慢。《十诵》云:久在山林,不睹妙色,暂伏烦恼,自谓永无,故生慢告。后近城傍,见色起染,知己是凡,更加精进,果成罗汉。佛言犯下罪。”

《行宗》释疏云:“初正释中。初释增上,即目圣道。然下释慢,谓不进求。二引缘。妙即好也。境虚心实,但乖言议,故得下罪。若据本律,则不结罪。”见《戒疏记》卷七


第二项 示四过

已下所列四过,皆结下罪。


第一支 小妄语

《资持》云:“小者对大为言,但离圣法已外,一切皆归此摄。大局小通,寻之可解。”

《事钞》云:“此戒人多喜犯者,良由妄业熏积,识种尤多。故随尘境,动便虚构。不思反流之始,但愿毕世之终。以此安生为要,当死定非排业。良可悲夫!加以犯无定境,起必依心。但使违内想心,不论外缘虚实一切皆犯。”

《资持》释云:“初叙数犯以兴叹有二,上句牒示,良下释所以,上二句明惑重。六识构造为能熏,藏识含受即所熏。识中之种故名识种。故下二句明起业,尘境即见闻等,虚构事无稽实即是妄语。不下二句明迷苦,上句谓不念生死,下句明悠悠度世。以下三句伤叹,上句蹑上虚度,下句示后苦报。安生犹言居世也。纵妄守愚自以为要,临终神昧任业牵生,故云当死等。当将也,排遣也。对治智胜,业则可排。对治有二,一者事行抑制则能伏业,二者理观明照则能灭业。以人之将死,善恶相现,恶强善弱神随业往,况无少善岂能排之。二明心境以劝修,上二句标定,下二句配释。但使等者释上次句,不论等者释上初句。《律》云:若不见、不闻、不触、不知,是中见想、闻想、触想、知想,彼便言我不见、不闻、不触、不知,知而妄语者犯。若论妄语,境虚成犯,于义易知。今此境实,违想亦犯。教唯约心,制急可见。虚实俱犯故言一切。”

《事钞》云:“《四分》,不犯中,但称想说故不犯。文如注戒本中。”

《资持》释云:“指注戒者彼云,不见言不见,乃至知言知等。今云称想在言虽略,无不摄矣。”已上皆见《事钞记》卷二十二


第二支 恶口

《事钞》云:“《智论》,一人生国中,皆共作因缘,谓内法与外法为因缘。如恶口业故,地生荆棘等。不作上诸恶者,地则平正。如弥勒佛时,人行十善,地多珍宝。”

《资持》释云:“内法是业,即善不善,外法是报,即所依器界,报由业感,故云与也。引此文者,意彰恶口过重,感报不净。令自勉也。”

《事钞》续云:“《律》云:佛言:凡有所说,当说善语,不应恶语便自热恼,乃至畜生闻毁惭愧,况于人也。”

《资持》释云:“束彼广文故云乃至,彼具云:刹尸罗国婆罗门有牛,与一长者牛斗力,共驾百车,赌金千两。婆罗门于众前作毁呰云:一角可牵。时牛惭愧,不肯出力,遂即输金。乃至牛语婆罗门言,汝于众前毁呰故尔。又令主倍赌二千两,当于众前赞言端正好角。主依牛语,乃得胜彼。(《多论》云:劫初未有三恶道众生,尽从人天中堕,以宿习近是以能语。)”

《事钞》云:“不犯中,相利故说,为法故说,为律故说,为教授故说,为亲友故说。(上皆内无嫌恨,慈济故示恶语。)或因语次失口,或误说等,皆不犯。”

《资持》释云:“前五皆据师友匠成,语虽粗恶,内无瞋怒,故在开位,如注显之。《疏》云:片涉讥嫌即是正犯。然瞋心难状,非智莫晓。弥须审悉,不可自欺。初言相利,即泛尔同学,异下亲友。四云教授谓直示时事,异上说法说律也。余约掉散遗失。失口谓心知语失,异下忘误。”

已上皆见《事钞记》卷二十二


第三支 两舌

《资持》云:“两即所说之境,舌乃成言之具。《疏》云:此本翻译颇是质陋,现翻为离间语斯为得矣。”

《事钞》云:“《律》云:两舌者彼此斗乱,令他破也。”

《事钞》云:“律不犯者,破恶知识,恶伴党等。”

《资持》释云:“世有滥浊之人,反为众首。俗愚无识,妄相亲厚。护法利他,故破无犯恶伴同之。”

已上皆见《事钞记》卷二十二


第四支 绮语

《资持》云:“言绮语者,古德释云:如世锦绮交错成文,或云绮侧语,言乖道理故名绮侧,亦名无义语。”

《事钞》云:“《成论》,语虽是实语,以非时故,即名绮语。或虽是时,以随衰恼,无利益故。虽复利益,以言无本,义理不次。皆名绮语。”

《资持》释云:“《成论》实语,次第三相,俱有过故。非时者语不合宜,即名不义。衰恼谓令他不乐。无本谓师心也。”

《事钞》云:“不犯者,若小语错误等一切不犯。”

《资持》释云:“失口非意,如常所开。”已上皆见《事钞记》卷二十二

上来持犯别相中第一章性罪竟

第二章 遮罪

已下所列遮罪有五,皆结下罪。

第一节 饮酒


第一项 制意

《事钞》云:“《律》云:若以我为师者,乃至不得以草木内酒中,滴口,因说酒有十过。”

《资持》释云:“初示严敕,以为资者必禀师教,不可违故,乃下明急制也。今时学法,率多嗜酒,临此慈训,哪不自惭。因下显过:一颜色恶,二少力,三眼视不明,(此三及六损色)四现瞋恚相(此一与九乱神),五坏业资生(破家),六增疾病,七益斗讼(长业),八无名称(丧德),九智慧少,十命终堕三恶道。(上九现恶,十即来苦)观斯十过,现事灼然。世愚反云益力治病者,不亦谬哉。”见《事钞记》卷二十四


第二项 犯相


第一支 列缘

《戒疏》云:“三缘,一是酒,二无重病缘,三饮咽便犯。”

《行宗》释云:“第二重病缘开,如后自判。三饮咽犯须论咽咽。”见《戒疏记》卷十五

饮咽犯须论咽咽者,随一咽结一罪,多咽结多罪。


第二支 随释

《事钞》云:“《四分》中,但使是酒乃至草木作者无酒色香味,若非酒而有酒色香味,并不合饮。若酒煮和合食饮一切犯。若甜醋酒、食麴、酒糟,亦犯。”

《资持》释云:“初示物体,甜醋酒者,律作甜味酒醋味酒,今文合之。”

《资持》云:“此方多有糟藏之物,气味全在,犹能醉人。世多贪啖,最难节约。想西竺本无,故教所不制。准前糟麴,足为明例。有道高士,幸宜从急。”

《事钞》又云:“《四分》:若酒,作酒想若疑,若无酒想,皆犯。(莫非取境犯,谓前有方便。)”

《资持》释云:“二明疑想,引律境想,事同淫戒。注中,初句示律文,次句明今释。谓先有方便欲饮,至后饮时,乃生非酒想疑,后心无犯,成前方便故须结犯。必先无意,迷忘须开。《疏》云:诸师约心从境制。余意不同,圣制有以,文少不了。岂有智人由来不嗅,须浆误饮,可结提耶。”

已上皆见《事钞记》卷二十四


第三项 不犯

《事钞》云:“律不犯者,若病,余药治不差,以酒为药。若用身外涂创,一切无犯。”见《事钞记》卷二十四

《戒疏》云:“余药不治,酒为药者。非谓有病即得饮也。故须遍以余药治之不差,方始服之。”

《行宗》释云:“恐谓病开而辄尔妄饮,故示文意,不容倚滥。”见《戒疏记》卷十五

第二节 过中食


第一项 制意

《事钞》云:“《智论》:问曰:若法无时,云何听时食,遮非时食为戒?答曰:我已说,世界名字法有非实,汝不应难,亦是毗尼中结戒法,是世界中实有,为众人诃责故。亦欲护佛法使久存,定佛弟子礼法故。佛世尊结诸戒,不应求有何名字相应不相应等。”

《事钞》续云:“若尔,云何但说假名时?答:实时毗尼中说,以白衣外道不得闻,闻生邪见故。说假名时,以通多分故。”

《资持》释云:“《智论》释六成就中,时成就文。彼明天竺说时有二,一名迦罗(此云实时,谓年月日时四时节气等,世俗皆计为实故)。二名三摩耶(此云假时,谓随事缘长短不定,无有实故。)佛随世谛说三摩耶,不说迦罗,为除外道俗人邪见故。(俗人著有,外道计常,若说实时,更增彼计。此亦大分为言,非俱不说。)论中先破彼计实时皆无有实。然毗尼制法多依实时,则显如来亦说实时,岂是无时,故以为问,如钞所引。答中为二,初约义释通二佛下遮其来难,初中三义初从假释。论中难破时已,乃云见阴界入生灭假名为时无别时。(谓时经及余经等亦说实时,乃是随世名字,故云假名,此与俗说,假名言同义别。又准佛说,则彼二皆是假名,随彼而言故云实耳。)文云我已说者即指上文,世界法有,故不妨说时非时,非实故不妨无时。立论已明,不审重问,故反责之云不应难,亦是下次随世释。世界实者俗所计也。众人诃者即指缘起,由彼计实而致讥诃,律附世相遮讥故制。亦欲下三护法释。谓受戒时,分定上中下,互相敬事,令法不灭,故云使久存等。(初义约假从道以释,后二约实从俗而释。)遮来难中。以毗尼制教随顺世谛从权建立,不可横以真理而难俗事,以化就荡相制是建立,故云不应求等。”

《资持》释云:“次难中,论文前云:如来为除邪见,不言迦罗,说三摩耶,谓余经中多说假时,如上引《律》乃说实时,义有相违,故以为难。答中为二,初明毗尼说实意。上句正示,以下显意,谓毗尼不许白衣外道闻,故可说实时,以道众自知非实不生邪执故。说下次明余经说假意。通多分者,道俗俱可闻故。”

《事钞》续云:“今有妄学大乘者,多贪著非时食,故具引诫之。”

《资持》释云:“以学语者,耻己贪嗜,滥谓大乘无时非时,故今还引大论以诫邪执。”

已上皆见《事钞记》卷二十三


第二项 犯相


第一支 列缘

《事钞》云:“四缘。一是非时,二非时想,三时食,四咽咽犯。”见《事钞记》卷二十三


第二支 随释

《事钞》云:“《律》云:时者,明相出乃至日中。非时者,从日中乃至明相未出。《僧祇》:日正中时,名时非时,若食亦犯。时过如一瞬一发,食者正犯。”

《资持》释云:“云至中者此明极限,食必中前。正中亦犯故知受食必在中前。经中食时,乃当辰巳。古德卯斋,护之弥急。有闻诸佛日中食,便谓中前非法盖不知教也。”

日中之义,如附录《中日中考》委明。

前列缘中,云时食者,如《疏钞》所谓豆谷、乳酪、饼果、饭菜及米汁、粉汁等,从明相出至于日中,圣教所许,故名时食,非时不许妄服。若清澄之果汁及蜜等,并一切碱、苦、辛、甘不任为食之药如胡椒黄芪等,以上三类不名时食,若有病者,以水和合,非时开服。

《事钞》云:“《五百问》云:食已,用杨枝,若灰嗽口。”

已上皆见《事钞记》卷二十三


第三项 不犯

《事钞》云:“律不犯者,若作黑石蜜,和米作。有病者,煮麦令皮不破,漉汗饮。若喉中哯出,还咽不犯。《善见》:出喉还咽,犯。”

《资持》释云:“黑石蜜者,《古记》云:用蔗糖和糯米煎成,其坚如石。虽兼时食,过中开服。有病开麦汁者以清澄故。哯音演呕吐也。开文不显,故引论决之。”见《事钞记》卷二十三


《事钞》云:“《僧祇》:一切豆谷麦,煮之头不卓破者之汁。”

《资持》释云:“豆等头不破者若破,非时不得饮。”见《事钞记》卷三十三

准此,非时开饮,不唯麦汁,兼及豆谷。煮之须皮不破,漉汁清澄,病者开饮。若皮微破,汁稍浓浊,即属时食,慎之。

第三节 高大床

《事钞》云:“《律》云:高如来八指。《多论》:高大悉犯,俗人八戒亦同。八指者,一指二寸。姬周尺一尺六寸,唐尺一尺三寸强。”

《资持》释云:“初引《律》示量,《多论》明高广俱制,大即是广。高量如下,广者准《业疏》方三肘者不合坐。(五尺四寸)疏文又引《阿含》八种胜床俱不合升。(金银牙角严饰故胜,佛师父母从人故胜。八指下定尺数,周一尺二寸为唐一尺,其余四寸以三寸六分为三寸,余四分在故云强也。”见《事钞记》卷二十五

床者,凡坐卧诸床皆属之。床足用佛指量,佛指者每一指计周尺二寸。后段钞文开支脚木用人指量,人指者每一指计周尺一寸。周尺体量,如附录中《周尺考》委明。

《行宗》云:“《律》云除入梐孔上,谓入孔栒头不在数也。”见《戒疏记》卷十五

《事钞》云:“《僧祇》:若下湿处,用八指木支脚得。(上开支脚木,用人八指量。准此下湿处支床者,应开得在上礼佛,若支高者,不合也。”

《资持》释云:“支谓承藉之物,注明礼佛世多处,床可开湿处,余处不得。又止八寸,不得更高。”见《事钞记》卷二十五

礼佛世多处床者,今称为拜凳也。

第四节 严身

《资持》云:“西土以华结鬘贯首及用香油涂身,以为美饰。此方须除带佩华璎脂粉涂面等。”见《事钞记》卷三十九

第五节 歌舞

《业疏》云:“作倡伎乐者,倡谓俳优,以人为戏弄也。乐谓金石八音之所奏也。伎通男女,即奏乐者。”

《济缘》释云:“金、石、丝、竹、匏、土、革、木谓之八音,奏进也。”见《业疏记》卷十

上来持犯别相中第二章遮罪竟

上来持犯篇中第二门持犯别相竟

上来第二持犯篇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