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青年人的苦闷(2)
我不是说,因为男子嫖妓,女子便该偷汉;也不是说,因为老爷有姨太太,太太便该有姨老爷。我说的是,男子嫖妓,与妇人偷汉,犯的是同等的罪恶;老爷纳妾,与太太偷人,犯的也是同等的罪恶。
为什么呢?因为贞操不是个人的事,乃是人对人的事;不是一方面的事,乃是双方面的事。女子尊重男子的爱情,心思专一,不肯再爱别人,这就是贞操。贞操是一个“人”对别一个“人”的一种态度。因为如此,男子对于女子,也该有同等的态度,若男子不能照样还敬,他就是不配受这种贞操的待遇。这并不是外国进口的妖言,这乃是孔丘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丘说:君子之道四,丘未能一焉:所求乎子以事父,未能也;所求乎臣以事君,未能也;所求乎弟以事兄,未能也;所求乎朋友,先施之,未能也。
孔丘五伦之中,只说了四伦,未免有点欠缺。他理该加上一句道:所求乎吾妇,先施之,未能也。
这才是大公无私的圣人之道!
我这篇文字刚才做完,又在上海报上看见陈烈女殉夫的事。今先记此事大略如下:
陈烈女名宛珍,绍兴县人,三世居上海。年十七,字王远甫之子菁士。菁士于本年三月二十三日病死,年十八岁。陈女闻死耗,即沐浴更衣,潜自仰药。其家人觉察,仓皇施救,已无及。女乃泫然曰:“儿志早决。生虽未获见夫,殁或相从地下……”言讫,遂死,死时距其未婚夫之死仅三时而已。(此据上海绍兴同乡会所出征文启。)
过了两天,又见上海县知事呈江苏省长请予褒扬的呈文中说:
呈为陈烈女行实可风,造册具书证明,请予按例褒扬事……(事实略)……兹据呈称……并开具事实,附送褒扬费银六元前来。知事复查无异。除先给予“贞烈可风”匾额,以资旌表外,谨援褒扬条例……之规定,造具清册,并附证明书,连同褒扬费,一并构文呈送,仰祈鉴核,俯赐咨行内务部将陈烈女按例褒扬,实为德便。
我读了这篇呈文,方才知道我们中华民国居然还有什么褒扬条例。于是我把那些条例寻来一看,只见第一条九种可褒扬的行谊的第二款便是“妇女节烈贞操可以风世者”;第七款是“著述书籍制造器用,于学术技艺或发明或改良之功者”;第九款是“年逾百岁者”!一个人偶然活到了一百岁,居然也可以与学术技艺上的著作发明享受同等的褒扬!这已是不伦不类可笑得很了。再看那条例施行细则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妇女节烈贞操可以风世者”如下:
笫二条:褒扬条例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之“节”夕刁,其守节年限自三十岁以前守节至五十岁以后者。但年未五十而身故,其守节已及六年者同。
第三条:同条款所称之“烈”妇“烈”女,凡遇强暴不从致死,或羞忿自尽,及夫亡殉节者,属之。
第四条:同条款所称之“贞”女,守贞年限与节妇同。其在夫家守贞身故,及末符年例而身故者,亦属之。
以上各条乃是中国贞操问题的中心点。第二条褒扬“自三十岁以前守节至五十岁以后”的节妇,是中国法律明明认三十岁以下的寡妇不该再嫁;再嫁为不道德。第三条褒扬“夫亡殉节”的烈妇烈女,是中国法律明明鼓励妇人自杀以殉夫;明明鼓励未嫁女子自杀以殉未嫁之夫。第四条褒扬未嫁女子替未婚亡夫守贞二十年以上,是中国法律明明说未嫁而丧夫的女子不该再嫁人;再嫁便是不道德。
这是中国法律对于贞操问题的规定。
依我个人的意思看来,这三种规定都没有成立的理由。
第一,寡妇再嫁问题。这全是一个个人问题。妇人若是对他已死的丈夫真有割不断的情义,他自己不忍再嫁;或是已有了孩子,不肯再嫁;或是年纪已大,不能再嫁;或是家道殷实,不愁衣食,不必再嫁,——妇人处于这种境地,自然守节不嫁。还有一些妇人,对他丈夫,或有怨心,或无恩意,年纪又轻,不肯抛弃人生正当的家庭快乐;或是没有儿女,家又贫苦,不能度日;——妇人处于这种境遇没有守节的理由,为个人计,为社会计,为人道计,都该劝他改嫁。贞操乃是夫妇相待的一种态度。夫妇之间爱情深了,恩谊厚了,无论谁生谁死,无论生时死后,都不忍把这爱情移于别人,这便是贞操。夫妻之间若没有爱情恩意,即没有贞操可说。若不问夫妇之间有无可以永久不变的爱情,若不问做丈夫的配不配受他妻子的贞操,只晓得主张做妻子的总该替他丈夫守节;这是一偏的贞操论,这是不合人情公理的伦理。再者,贞操的道德,“照各人境遇体质的不同,有时能守,有时不能守;在甲能守,在乙不能守。”(用与谢野晶子的话)若不问个人的境遇体质,只晓得说“忠臣不事二君,烈女不更二夫”;只晓得说“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用程子语);这是忍心害理,男子专制的贞操论。——以上所说,大旨只要指出寡妇应否再嫁全是个人问题,有个人恩情上、体质上、家计上种种不同的理由,不可偏于一方面主张不近情理的守节。因为如此,故我极端反对国家用法律的规定来褒扬守节不嫁的寡妇。褒扬守节的寡妇,即是说寡妇再嫁为不道德,即是主张一偏的贞操论。法律既不能断定寡妇再嫁为不道德,即不该褒扬不嫁的寡妇。
第二,烈妇殉夫问题。寡妇守节最正当的理由是夫妇间的爱情。妇人殉夫最正当的理由也是夫妇间的爱情。爱情深了,生离尚且不能堪,何况死别?再加以宗教的迷信,以为死后可以夫妇团圆。因此有许多妇人,夫死之后,情愿杀身从夫于地下。这个不属于贞操问题。但我以为无论如何,这也是个人恩爱问题,应由个人自由意志去决定。无论如何,法律总不该正式褒扬妇人自杀殉夫的举动。一来呢,殉夫既由于个人的恩爱,何须用法律来褒扬鼓励?二来呢,殉夫若由于死后团圆的迷信,更不该有法律的褒扬了。三来呢,若用法律来褒扬殉夫的烈妇,有一些好名的妇人,便要借此博一个“青史留名”;是法律的褒扬反发生一种沽名钓誉,作为不诚的行为了!
第三,贞女烈女问题。未嫁而夫死的女子,守贞不嫁的,是“贞女”;杀身殉夫的,是“烈女”。我上文说过,夫妇之间若没有恩爱,即没有贞操可说。依此看来,那未嫁的女子,对于他丈夫有何恩爱?既无恩爱,更有何贞操可守?我说到这里,有个朋友驳我道,这话别人说了还可,胡适之可不该说这话。为什么呢?你自己曾作过一首诗,诗里有一段道:
我不认得他,他不认得我,我却常念他,这是为什么?
岂不因我们,分定常相亲?由分生情意,所以非路人。
海外土生子,生不识故里,终有故乡情,其理亦如此。依你这诗的理论看来,岂不是已订婚而未嫁娶的男女因为名分已定,也会有一种情意。既有了情意,自然发生贞操问题。你于今又说未婚嫁的男女没有恩爱,故也没有贞操可说,可不是自相矛盾吗?我听了这番驳论,几乎开口不得。想了一想,我才回答道:我那首诗所说名分上发生的情意,自然是有的;若没有那种名分上的情意,中国的旧式婚姻决不能存在。如旧日女子听人说他未婚夫的事,即面红害羞,即留神注意,可见他对他未婚夫实有这种名分上所发生的情谊。但这种情谊完全属于理想的。这种理想的情谊往往因实际上的反证,遂完全消灭。如女子悬想一个可爱的丈夫,及到嫁时,只见一个极下流不堪的男子,她如何能坚持那从前理想中的情谊呢?我承认名分可以发生一种情谊,我并且希望一切名分都能发生相当的情谊。但这种理想的情谊,依我看来实在不够发生终身不嫁的贞操,更不够发生杀身殉夫的节烈。即使我更让一步,承认中国有些女子,例如吴趼人《恨海》里那个浪子的聘妻,深中了圣贤经传的毒,由名分上真能生出极浓挚的情谊,无论他未婚夫如何淫荡,人格如何堕落,依旧贞一不变。试问我们在这个文明时代,是否应该赞成提倡这种盲从的贞操?这种盲从的贞操,只值得一句“其愚不可及也”的评论,却不值得法律的褒扬。法律既许未嫁的女子夫死再嫁,便不该褒扬处女守贞。至于法律褒扬无辜女子自杀以殉不曾见面的丈夫,那更是男子专制时代的风俗,不该存在于现今的世界。
总而言之,我对于中国人的贞操问题,有三层意见。
第一,这个问题,从前的人都看作“天经地义”,一味盲从,全不研究“贞操”两字究竟有何意义。我们生在今日,无论提倡何种道德,总该想想那种道德的真意义是什么。《墨子》说得好:
子墨子问于儒者曰,“何故为乐?”曰,“乐以为乐也。”子墨子曰,“子未我应也。今我问曰,‘何故为室?’曰,‘冬避寒焉,夏避暑焉,室以为男女之别也,’则子告我为室之故矣。今我问曰,‘何故为乐?’曰,‘乐以为乐也’。是犹曰,‘何故为室?’曰,‘室以为室也’。”(“公孟篇”)
今试问人“贞操是什么”或“为什么你褒扬贞操”?他一定回答道:“贞操就是贞操。我因为这是贞操,故褒扬他。”这种“室以为室也”的论理,便是今日道德思想宣告破产的证据。故我做这篇文字的第一个主意只是要大家知道“贞操”这个问题并不是“天经地义”,是可以彻底研究、可以反复讨论的。
第二,我以为贞操是男女相待的一种态度,乃是双方交互的道德,不是偏于女子一方面的。由这个前提,便生出几条引申的意见:一、男子对于女子、丈夫对于妻子,也应有贞操的态度;二、男子做不贞操的行为,如嫖妓娶妾之类,社会上应该用对待不贞妇女的态度来对待他;三、妇女对于无贞操的丈夫,没有守贞操的责任;四、社会法律既不认嫖妓纳妾为不道德,便不该褒扬女子的“节烈贞操”。
第三,我绝对地反对褒扬贞操的法律。我的理由是:
一、贞操是个人男女双方对待的一种态度,诚意的贞操是完全自动的道德,不容有外部的干涉,不须有法律的提倡。
二、若用法律的褒扬为提倡贞操的方法,势必至造成许多沽名钓誉、不诚实、无意识的贞操举动。
三、在现代社会,许多贞操问题,如寡妇再嫁,处女守贞,等等问题的是非得失,却都还有讨论余地,法律不当以武断的态度制定褒贬的规条。
四、法律既不奖励男子的贞操,又不惩男子的不贞操,便不该单独提倡女子的贞操。
五、以近世人道主义的眼光看来,褒扬烈妇烈女杀身殉夫,都是野蛮残忍的法律,这种法律在今日没有存在的地位。
民国七年七月本文最初发表于1918年7月《新青年》第5卷第1号
信心与反省
这一期(《独立》一〇三期)里有寿生先生的一篇文章,题为“我们要有信心”。在这文里,他提出一个大问题:中华民族真不行吗?他自己的答案是:我们是还有生存权的。
我很高兴我们的青年在这种恶劣空气里还能保持他们对于国家民族前途的绝大信心。这种信心是一个民族生存的基础,我们当然是完全同情的。
可是我们要补充一点:这种信心本身要建筑在稳固的基础之上,不可站在散沙之上,如果信仰的根据不稳固,一朝根基动摇了,信仰也就完了。
寿生先生不赞成那些旧人“拿什么五千年的古国哟、精神文明哟、地大物博哟,来遮丑”。这是不错的。然而他自己提出的民族信心的根据,依我看来,文字上虽然和他们不同,实质上还是和他们同样地站在散沙之上,同样地挡不住风吹雨打。例如他说:
我们今日之改进不如日本之速者,就是因为我们的固有文化太丰富了。富于创造性的人,个性必强,接受性就较缓。
这种思想在实质上和那五千年古国精神文明的迷梦是同样的无稽的夸大。第一,他的原则“富于创造性的人,个性必强,接受性就较缓”,这个大前提就是完全无稽之谈,就是懒惰的中国士大夫捏造出来替自己遮丑的胡说。事实上恰是相反的:凡富于创造性的人必敏于模仿,凡不善模仿的人决不能创造。创造是一个最误人的名词,其实创造只是模仿到十足时的一点点新花样。古人说得最好:“太阳之下,没有新的东西。”一切所谓创造都从模仿出来。我们不要被新名词骗了。新名词的模仿就是旧名词的“学”字;“学之为言效也”是一句不磨的老话。例如学琴,必须先模仿琴师弹琴;学画必须先模仿画师作画;就是画自然界的景物,也是模仿。模仿熟了,就是学会了,工具用得熟了,方法练得细密了,有天才的人自然会“熟能生巧”,这一点功夫到时的奇巧新花样就叫做创造。凡不肯模仿,就是不肯学人的长处。不肯学如何能创造?伽利略听说荷兰有个磨镜匠人做成了一座望远镜,他就依他听说的造法,自己制造了一座望远镜。这就是模仿,也就是创造。从十七世纪初年到如今,望远镜和显微镜都年年有进步,可是这三百年的进步,步步是模仿,也步步是创造。一切进步都是如此:没有一件创造不是先从模仿下手的。孔子说得好: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