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篇
宁夏低龄人口性别比对社会发展影响研究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宋晨阳 史兴德 张盛林 吴 林
一、引言
性别比是影响人类婚姻、生育的基本因素,与人口再生产、人口分布及其他人口结构均有直接关系,过高或偏低都可能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我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开始偏高并持续增高的现象已经引起官方和国内外许多学者的高度重视。宁夏出生人口性别比自2000年“五普”的108.79以来,连续10多年高于正常值范围。本文以“六普”数据为基础,围绕宁夏人口性别比的现状,研判低龄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原因及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探讨实现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减缩对社会发展消极影响的对策。
(一)研究背景
1.宁夏人口规模控制成效显著。
2010年宁夏人口出生率为14.14‰,与1982年相比,下降了14.81个千分点,平均每年下降0.53个千分点。若按1982年全区人口出生率水平计算,1982~2010年宁夏约少出生人口152.81万人。
2.宁夏人口年龄结构正处于“人口红利期”。
人口年龄构成是人口自然特性和社会特性的综合表现,反映了人口总体中不同年龄人口的分布状况及比例关系,影响着人口过程和社会结构的诸多方面,是人口发展趋势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六普”数据显示:宁夏人口年龄结构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特征,即劳动年龄(15~64岁)人口比重大(72.22%),少儿(0~14岁)人口比重(21.39%)和老年(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6.39%)均小。人口抚养比为38.47%,即宁夏人口年龄结构正处于一个高劳动年龄人口比、低抚养比、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历史机遇期——“人口红利期”。
3.宁夏人口素质显著提高。
近年来,宁夏教育水平不断提高,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两基”目标提前一年完成,并顺利通过“国检”。“六普”数据显示:宁夏6岁及以上人口接受过各种程度教育的占到92.8%,与“五普”相比增加了10.1个百分点;宁夏6岁及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为8.5年,与“五普”时相比增长了1.5年;文盲率为7.8%,较“五普”下降了7.9个百分点。
4.宁夏人口向城镇转移趋向明显。
衡量城镇化发展通常使用城镇化水平,即用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来表示。“六普”数据显示:宁夏城镇人口达到303.57万人,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7.90%,较“五普”时增长了15.02个百分点。人口向城市聚集特征明显,银川市市辖区人口突破100万人,石嘴山市市辖区人口超过50万人,北部引黄灌区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1.96%。
5.低龄人口性别比影响宁夏社会发展。
“六普”数据显示:宁夏总人口性别比为105,在正常值范围内。分年龄组人口性别比(见图1)情势令人担忧,低龄人口(0~14岁)性别比随着年龄递减而递增且均大于107,0岁组人口性别比最高(114)。0~14岁分年龄人口性别比中(见图2),仅有11岁、12岁和14岁3个年龄的人口性别比在正常值范围内,其他各年龄人口性别比均偏高。低龄人口性别比不断攀升的失衡状态将给宁夏社会发展造成很大影响:导致人口结构失衡,造成未来若干年男性婚姻挤压,增加养老的难度与复杂性,影响劳动力就业,阻碍女性地位的提高。
图1 “六普”宁夏分年龄组人口性别比
图2 “六普”宁夏分年龄人口性别比
(二)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通过对造成低龄人口性别比失衡现状的经济因素、制度因素、文化因素、政策因素、技术因素和管理因素等分析,对低龄人口性别比失衡原因作进一步探讨。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影响因素众多,课题组希望通过对其中主要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找寻各因素影响低龄人口性别比的具体路径,为实践中实现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提供理论支撑。
2.现实意义。
课题组希望通过本研究,总结已有的宁夏人口性别比研究成果,借鉴国内外性别比研究的理论视角和经验做法,分析“六普”相关性别统计数据,全面分析研究宁夏低龄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及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提出实现宁夏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的对策和建议。
(三)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1.研究内容。
宁夏低龄人口性别比现状、特点及失衡原因分析。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为起点,全面描述宁夏低龄人口性别比的年龄构成、城乡构成、时间演变、区域分布等多个维度的特点,系统分析导致宁夏低龄人口性别比失衡的经济因素、制度因素、文化因素、政策因素、技术因素和管理因素等。
低龄人口性别比失衡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分析。在全面分析宁夏低龄人口性别比失衡现状及原因的基础上,紧扣主题,将低龄人口性别比失衡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阐释低龄人口性别比失衡现状及未来趋势对当前及今后若干年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诸如人口结构、婚配结构、就业形势、养老压力、妇女地位等方面。
对策建议。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以预防性控制措施为主,辅之以利益导向机制,同时与城镇化紧密结合、与周边环境密切协作,逐步实现人口性别比平衡。
2.技术路线。
本课题的研究如下图(见图3)所示的技术路线展开。
图3 宁夏低龄人口性别比对社会发展影响:研究课题框架结构图
(四)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
为了拓宽本研究的理论视角,课题组检索并收集国内外关于人口性别比问题尤其是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期刊、著作来用以学习、借鉴。文献包括国内外公开发表的相关的学术期刊、书籍等。同时,本研究的建构离不开大量的统计事实,所以课题组采用现有统计数据分析、二次分析和调查数据分析等方法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利用。数据的来源包括“五普”数据、“六普”数据、历年《宁夏统计年鉴》、人口自然变动抽样调查数据、人口计生部门相关统计数据及课题组成员已有的有关调查结果。
2.比较研究。
比较研究的长处就在于能够防止静止、片面、孤立地看待某个问题,且比较研究是在数量、范围扩大的基础上建立起更为深化的认识方式。因此,本研究通过对宁夏不同区域、不同年龄人口性别比的比较研究,进而更为准确、全面地了解宁夏低龄人口性别比状况及其区域差异,并尝试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
二、研究综述
(一)相关理论概述
1.孩子的成本—效用理论。
孩子的成本—效用理论认为父母在家庭中的生育决策主要是通过对生产孩子前的成本—效用分析来选择孩子数量。莱宾斯坦把新生儿所能带来的效用分为三类:看作消费品的消费效用、看作生产力的经济效用和看作保障潜在源的保障效用。具体来说,不同性别的孩子给家庭带来的效用是不同的。当养育孩子需要花费同样成本的时候,男性子嗣能够给父母提供更多回报。这是因为作为耐用消费品,孩子所能够给父母提供的愉悦心情和成就感在程度上是不相同的,男孩在中国文化上担负起传宗接代的责任,即家族能够因为男性子嗣的存在而延续下去,子嗣随母姓在中国还是少数。因此,女性不能或极少可以给父母这样的回报。作为能提供经济效益的生产力,女性由于生理上的原因在体力上先天不如男性,且在职场拼搏的机会也少于男性。因此,女性在经济上可以回报给父母的也少于男性。作为养老保障,中国传统且现行的养老模式大部分还是家庭养老,“老来从子”的观念根深蒂固,再加上男婚女嫁的婚姻模式的存在,女儿在传统文化中基本不具有养老的功能。因此,男孩的养老效用远远高于女孩。综上所述,男性偏好的存在源于其效用远远高于女性,若想弱化男性偏好进而减少人为的性别选择,根本途径在于提高妇女地位,均衡两性效用。
2.主文化与亚文化理论。
主文化是指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的,被多数人所接受的文化;亚文化是指被社会上一部分人所接受的,或某一社会群体所特有的文化。传统文化中以“多子多福,传宗接代”为宗旨的生育观念是几千年中国主流的生育文化,“多子”是实现生育男性继承人最直接的方法。然而从宏观层面来看,人口过多可能影响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控制人口数量,计划生育才是最佳的生育观念与途径。但是,从微观层面来看,少生可能得不到男性继承人,这就危害到家庭的个体利益。当主流的生育文化在“多子多福”与“少生优生”之间进行转变时,利益在宏观与微观之间权衡时,人们在思想上发生冲突和矛盾。“少生优生”的观念完全占据主流地位也并非一朝一夕之事,所以现行生育政策被广大群众完全接受需要一个过程。
3.价值冲突理论。
达伦多夫的价值冲突理论认为由于所处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不同,人们对同一问题会有完全不同的价值评判标准和不同的立场、态度,因而在采取某种措施改变这一现象时,常常会引起群体间无休止的冲突。价值冲突理论主张用三种方法来解决社会问题中存在的利益与价值分裂状况。这三种方法是交涉、达成协议和使用权利。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就是在人口再生产问题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产生矛盾和冲突后的表现,即国家在面对巨大的人口压力时需要控制人口数量,保证社会的持续发展,而个人却因为文化、经济等原因需要不少于一个的男性子嗣存在于家庭中。两者矛盾进行中所产生的并不理想的妥协后果,表现为国家只允许生少量孩子,个人遵守国家要求但又不完全妥协,便在性别上要作出符合家庭需要的选择。这种冲突与矛盾还需要新的更为有效的手段进行调节。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出生人口性别比研究综述。
国外学者对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研究起步较早,相关理论发展较为完备。但是由于西方等国家自身的生育文化及制度的特点(禁止人工流产且没有生育限制),近现代关于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提出及值域范围的界定,性别偏好的研究,影响出生人口性别比因素的研究以及对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异常的相关研究。
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提出及值域的研究。早在16世纪,人口学创始人之一的约翰·格兰特(John Graunt)通过长期的观察实践发现,在一定时期内某地区新生婴儿的性别比例是有着规律可循的。1967年印度学者维萨利亚(Pravin M.Visaria)在《优生季刊》中就对世界80个国家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作了统计及归纳。此后,更多学者对于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值域范围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己见。20世纪50年代联合国发布的《用于总体估计的基本数据质量鉴定方法》一文中也证实了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值域的存在,即男性的出生率要高于女性,这个比例通常在102~107。这个值域范围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比范围。
性别偏好的研究。1932年,美国从事性别偏好研究的学者Winston进行了出生控制与性别偏好的生育调查,并从此开启了出生性别偏好研究的先河。在以后的研究中,专家们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于性别偏好的存在与否,存在的人群范围,影响其存在的社会、经济、心理、文化习俗等因素及各影响因素之间的内在关系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这些相关研究给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研究带来了一定的启发和借鉴。
影响出生人口性别比因素的研究。在西方国家的文化中,人工流产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因此,学者们的目光大多聚焦在非人工手段所造成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小范围内的异常。美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通过女性怀孕的年龄、胎次、生活环境等综合性因素与性别间流产比例关系的研究认为:孕妇年纪越大流产比例越高,同时男婴的流产率高于女婴,这就可能造成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异常;伴随出生率的自然下降,妇女怀孕时的年龄与出生人口性别比也存在着正比例的关系。显然,这些研究不仅仅是从纯人口学角度展开,而是从生物、社会、环境等多角度交叉展开的,这也为研究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角度。
对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异常的相关研究。在20世纪90年代初,国外的学者就开始关注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异常的问题,并试图用已有的理论来解释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事实。但是由于缺乏相关具体资料,以及生育文化和制度上的差异,这些尝试及研究成果显得苍白无力。对于国际人口学者们所认为的出生人口性别比随着胎次的升高而降低的定论,美国学者科尔(Ansly J Coal)也表示:“中国的分孩次出生人口性别比随孩次升高而升高这一特征很难代表真实现象。”
2.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原因。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出现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现象已被大量的统计研究所证实。对于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原因,学者们主要从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根本原因即是根植于经济制度、文化传统、家族体制的男性偏好,而直接原因则是性别鉴定、人工流产、女婴的瞒报所造成的性别比失衡的手段。根本原因是直接原因之本,直接原因是实现根本原因的手段。
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主要有女婴的瞒报与漏报、性别鉴定、选择性引流产。由于男性偏好的存在,一部分人采用瞒报、漏报女婴的方法来换取下一胎男性婴儿的出生权。而女婴的瞒报、漏报对于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直接影响体现在统计数字上,即这些女性已经出生但是在官方统计资料上却看不见她们的存在。因此,这种情况所造成的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升高是统计数字上的升高而非事实上的升高。曾毅在1993年发表的《我国近年来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原因及其后果分析》一文中提到,“我国近年来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主要是一种因为隐瞒、漏报女婴造成的假性升高,这种升高至少要占到出生人口性别比超常值的70%”。原新在回推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准确性时也发现:存在一定数量的漏报、瞒报女性在2005年的调查中“复活”到统计数据中。在早期对男孩性别偏好并不是直接通过性别选择来实现的,而是通过多生孩子最终实现生男孩的目的。这种方法并不能导致性别比的升高。
在目前中国出现的高出生人口性别比是在强烈的男孩偏好的条件下过分压缩每个家庭孩子数量的结果。由于B超检查的易获得性和准确性,人们通过人为的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来避免生女孩。根据于弘文的数据反推也进一步证明,到2000年人口普查时,女婴虽然还有很大的漏报,但是有性别选择的人工流产才是造成性别比偏高的最主要原因。而通过蔡菲的研究我们了解到,经过对2000~2006年引产胎儿相关数据资料计算,我国引产性别比为72.5,该值大大低于生物规律下的正常数值。B超技术本来是用于孕期保健,但是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该技术在全国城乡范围内的普及,科学技术非科学利用的泛化现象越来越多地发生。选择性人工流产是十分普遍的,这是导致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真性”偏高的原因。
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根本原因,一是计划生育政策的挤压。计划生育政策的挤压可以看作影响出生人口性别比的主要因素。李建新在《生育政策与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一文中得出这样的结论:严厉而强制的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干预生育行为的外力,直接或间接导致了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的严重后果。原新、石海龙通过系统的研究也认为,计划生育政策促进了中国低生育水平的早日到来,加速了人口转变的实现,间接地影响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偏高。二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是拥有五千年文化历史的国家,传统思想中的“传宗接代”“养儿防老”占据着国人文化继承的大部分,所以男孩偏好是根深蒂固的。中国传统的重男轻女、多子多福等生育观念根深蒂固,至今没有根本性转变,仍然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生育文化和生育行为。同时“传宗接代”与“养儿防老”在经济状况不同的家庭占据着不同的重要性。穆光宗、余利民、杨越忠等人在《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治理研究》一文中形象地概括为:穷的穷生——养儿防老,富的想超生——育儿以继承,再婚要硬生——以孩子维系感情。三是性别间经济效用的差异。在我国当今国情下,男性的社会地位要高于女性,因而在经济效用上,例如增加家庭经济收入、养老等方面是女性所不能比拟的,更加强化了当代社会的男性偏好。申玉玺、梁鸿认为,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在经济上男孩可以为家里带来更大的预期回报。在经济生活方面,妇女获得资源的机会、收入水平、权益保障明显处于弱势。四是相关法律的缺位、社会保障及养老制度的不完善。赵道静在《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制度因素分析》一文中写道:从个体主义角度看,一种制度可以制约个体的行为在于是否与其自身利益相关。虽然计划生育及相关管理制度对人们的生育行为都作出严格的明文规定,但是管理漏洞依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了对一些生育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但是从规定上看,罚款的金额并不大,并且罚款的操作性存在很大困难。我国社会保障与养老制度的缺位是强化男性偏好、抬高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又一重要间接因素。对于该问题,原新、石海龙在2005年发表的《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与计划生育政策》一文中认为:在我国快速的人口转变过程中,对于家庭人口小型化后所产生的家庭养老资源短缺问题认识不足,国家相应的养老保障制度安排,特别是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严重滞后于群众要求。
3.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所带来的后果。
婚姻市场挤压、男性择偶困难。这是作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所产生的后果中学者们谈到的最多的一种。邓国胜通过数据的分析后认为:如果2000年以后出生人口性别比仍然继续偏高,那么2025年以后,我国将开始进入高度拥挤的婚姻状况。韦艳在《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及其婚姻拥挤测度》一文中得出如下结论:以“五普”数据为基准,1980~2000年出生的男婴比女婴多2100多万,当这个时期出生的婴儿步入婚姻市场时,至少有10%的男性在理想的初婚年龄找不到初婚配偶。
牺牲女性健康,影响女性地位。刘爽在对由于出生人口性别比失常对女性健康和地位的危害总结如下:产前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是对女婴生命权的严重侵犯,是重男轻女、男女不平等的集中体现;源于男孩偏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失常将损害女孩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男多女少带来的复杂的婚姻家庭问题,对女性造成直接的和潜在的多重伤害。易想和、熊钟琪、贺英通过调查发现类似于“生男即止”的种种不文明的生育现象在给育龄女性生理和心理增加痛苦的同时,对家庭里已有的女童的生活资料、关爱及教育与医疗保健资料也是种掠夺和不平等分配,这就造成了对两代女性权利的损害。
影响社会稳定,滋生犯罪的温床。由于性别比的失衡,男性大量挤压,在优胜劣汰的规则下,各方面均处于弱势的男性则可能为社会带来巨大隐患。在一些性别比失衡较为严重的贫困地区,未婚男性大量聚集,势必对猖獗的迷信活动和非法宗教组织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4.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异常问题的对策与手段。
一部分学者从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异常的源头探索解决的对策。一方面是弱化男孩偏好,是摆脱出生人口性别比异常的根本方法。治本的措施还在于通过利益导向来改变人们重男轻女的思想和行为。转变生育意愿绝不是靠单纯的说教就可以奏效,而是要针对现实,采用激励为主的政策措施,着力提高女孩家庭的社会地位和现实利益,从而使整个社会风气得以转变。另一方面是严格打击“两非”,切断造成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直接源头。穆光宗、余利明、杨越忠在《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治理研究》一文中指出:严格的B超管理制度是对行为的源头控制。因此,治标的主要措施是通过综合管理的办法在行为层面上来约束B超的选择性别行为,严禁引产女胎行为和出于性别考虑的药物终止女胎妊娠行为。
在具体治理办法中,一部分学者倡导政府主导下的综合治理。“政府主导、部门联合扩区域合作、社会动员、全民参与、综合治理”是穆光宗等在《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治理研究》一文中对于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治理的基本思路。陈胜利、顾法明、蔡菲对于该问题的治理同样认为中央应该加强统筹协调,卫生、纪检监察、公检法、统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均要统一目标、各司其职,以实现从根本上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
还有一部分学者在探讨中国已经实行了30余年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到了可以调整的时机,从而来解决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曾毅认为“二孩晚育软着陆”政策的代价是远远小于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所带来的一系列不良社会后果的。所以尽快启动“二孩晚育软着陆”政策是解决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的有效途径之一。杨菊华认为:政策越强,低位和高位的女胎都不受重视,均会遭遇人工流产;相反,在相对宽松的政策环境下,低位女孩所受到的歧视就会相对减弱。因此,宽松的生育政策是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途径。
5.宁夏出生人口性别比研究现状。
近年来,学术界以宁夏人口为主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人口控制、民族人口、贫困问题、生态移民、人口计生工作成就等方面,以宁夏人口性别比为主题的专题研究少之又少,可见的宁夏出生人口性别比研究多为出生人口性别比现状、特点或对策建议。
何银玲、桑敏兰通过近年(2000~2008年)对宁夏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过程、特点和趋势的分析,认为宁夏出生人口性别比已出现明显的超常偏高现象,这种现象表明,在生育行为背后存在人为干扰胎儿性别的情况,如不进行治理就会形成日益严重和突出的人口性别结构失衡问题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宁夏的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已到了亟待治理的程度。针对这一问题,她们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各级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应高度认识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重要意义;二是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统计监测与信息通报;三是建立健全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配套规章制度;四是深入持久地开展性别平等观念和新型婚育观念的宣传倡导;五是建立强有力的利益导向机制,实施优先优惠政策;六是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高妇女地位,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谐发展;七是严厉制裁和打击“两非”。
朱尼、张雪艳、管利民在对比两次人口普查数据后指出,宁夏“六普”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5.17,比“五普”时高出6.38。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且呈现逐年加剧的趋势,对未来将带来婚姻挤压、性别透支和人口机构失衡等严重社会问题,给人口安全、社会稳定带来巨大隐患,严重影响宁夏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甚至影响整个宁夏的繁荣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为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努力化解矛盾,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加剧的现象。
三、宁夏低龄人口性别比现状、特点及失衡原因分析
认识现状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前提。因此,课题组以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为基础,通过分析宁夏低龄人口性别比的现状,全面总结宁夏低龄人口性别比的年龄构成、城乡构成、时间演变、区域分布和民族构成等方面的特点,从经济因素、制度因素、文化因素、政策因素、技术因素和管理因素等角度对宁夏低龄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原因予以分析。
(一)宁夏低龄人口性别比现状
宁夏“六普”的总人口性别为105,处于正常值范围内。但是,从年龄来看(见表1),各年龄的人口性别比波动较大,尤其是低龄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较为突出。14岁以上各年龄人口性别比多数处于正常值范围内,仅37岁、38岁、45岁、46岁、50岁、51岁和52岁等年龄人口性别比高于正常值范围。
表1 “六普”宁夏分年龄人口性别比
0~14岁的低龄人口性别比普遍偏高,仅有11岁、12岁和14岁的人口性别比处于正常值范围,0~6岁人口性别比全部在110以上,低龄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十分突出。
(二)宁夏低龄人口性别比特点
1.年龄构成特点:年龄越低性别比越高。
从“六普”数据来看,宁夏低龄人口性别比总体呈现随年龄递增而降低,但总体偏高的趋势——年龄越小,人口性别比越高,即14岁人口性别比最低(106.17),0岁人口性别比最高(113.76),只有11岁、12岁和14岁3个年龄的人口性别比处于正常值范围之内。从而容易得出(见图4),宁夏低龄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出现始于2000年,在近10年内,这一问题日趋严重,各年龄人口性别比持续高于110,并且在0岁达到最高值。数据表明,近些年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并未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图4 “六普”宁夏低龄(0~14岁)人口性别比
2.城乡构成特点:镇最高,乡村次之,城市最低。
宁夏分城乡低龄人口性别比总体呈现与宁夏总的低龄人口性别比相似的趋势,即年龄越低性别比越高(见图5)。城市、镇、乡村的人口性别比均为0~4岁组最高,5~9岁组次之,10~14岁组最低,其中乡村的10~14岁组人口性别比(106.30)处于正常值范围内。0~4岁组人口性别比,镇人口最高,达114.40;乡村人口次之,为112.30;城市人口最低,也高达111.61。5~9岁组人口性别比,镇人口最高,达114.20;城市人口次之,为112.30;乡村人口最低,也超出了正常值范围,达到109.41。10~14岁组人口性别比趋近正常值范围,乡村人口处于正常值范围内,城市人口、镇人口略高于正常值范围。
图5 “六普”宁夏分城乡低龄(0~14岁)人口性别比
3.时间演变特点:性别比偏高日趋严峻。
人口性别比均随着年龄的递增而递减(见图6)。其中,2000年为课题组根据“六普”数据回推所得的2000年宁夏低龄(0~14岁)人口性别比。“五普”宁夏低龄(0~14岁)人口性别比中有半数处于正常值范围内,“六普”宁夏低龄(0~14岁)人口性别比中仅有3个年龄处于正常值范围内,而且“六普”各年龄人口性别比普遍高于“五普”。若从回推数据来看,仅有2个年龄的人口性别比超出正常值范围。无论将“六普”数据与“五普”数据相比,还是与回推数据相比,均可看出,2000~2010年宁夏低龄(0~14岁)人口性别比偏高的趋势越发严峻。
图6 “六普”“五普”及2000年宁夏低龄(0~14岁)人口性别比
4.区域分布特点:城市区好于农业县。
从“六普”数据来看(见表2、图7),全区绝大多数市、县(区)的低龄(0~14岁)人口性别比失衡(偏高),区域差异明显。从分年龄组人口性别比数据来看,低龄(0~14岁)人口性别比偏高程度随着年龄组的递减而加剧,10~14岁组人口性别比有近半数的市、县(区)处于正常值范围之内,人口性别比最高值为111.90;5~9岁组人口性别比仅有不足1/6的市、县(区)处于正常值范围之内,人口性别比最高值为122.16;而0~4岁组人口性别比全部偏高,人口性别比最高值为136.53。从分地区人口性别比数据来看:全区5市各年龄组人口性别比仅石嘴山市10~14岁组(106.77)和固原市10~14岁组(104.66)处于正常值范围内,其他各市、各年龄组人口性别比均超出正常值范围;22个县(市、区)中有半数(11个)3个年龄组的人口性别比超出正常值范围,盐池县3个年龄组的人口性别比均为全区22个县(市、区)的最高值,贺兰县、西吉县和泾源县3个县仅0~4岁组人口性别比超出正常值范围。
表2 “六普”宁夏各地低龄(0~14岁)人口性别比(女=100)
图7 “六普”宁夏各地低龄(0~14岁)人口性别比
5.民族构成特点:少数民族人口性别比好于汉族。
从分民族人口性别比数据来看(见图8):宁夏低龄(0~14岁)人口性别比呈现出鲜明的民族差异,少数民族(含回族)低龄(0~14岁)人口性别比最低,回族低龄(0~14岁)人口性别比高于其他少数民族;总人口低龄(0~14岁)人口性别比高于回族,汉族低龄(0~14岁)人口性别比最高。
图8 “六普”宁夏分民族低龄(0~14岁)人口性别比
(三)宁夏低龄人口性别比失衡原因分析
1.政策因素。
在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异常的现象是在出生率不断下降过程中出现的。两者的同步并不是一个偶然的现象,而是生育数量的减少与男性偏好之间矛盾的体现。如果孩子数量不受限制,那么在自然规律的作用下,人们总能得到自己想要的孩子的性别,这样的生育方式不会造成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异常。然而在20世纪70年代,中国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不论是“晚、稀、少”,还是“一个不少,两个正好”到最后的“少生优生”的政策,其所提倡的生育文化及观念是有别于传统生育文化的。那么当面临社会的主流生育文化转变的时候,很多人表现出了不适应、不理解。于是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异常开始出现。经过30多年的努力,人们的生育观念开始转变,中国稳定的低生育率可以证明这一点,但是,生育文化的完全转变并不是短时期内可以完成的。这就表现在人们同意缩小家庭规模的同时,却不愿意放弃自己对男性子嗣的追求。因此,过分缩小家庭规模的数量所付出的代价就是人们开始选择胎儿的性别。所以说,严厉而强制的计划生育政策是作为干预生育行为的外力,直接或间接导致了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严重偏高的后果,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应当是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严重偏高的主要推手。
宁夏真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晚于全国10年左右,也即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全面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从20世纪90年代起宁夏人口生育水平稳步下降。通过“六普”宁夏人口性别比(见图9、图10)的对比,不难发现1990~2010年20年间,宁夏出生人口性别比和人口生育水平呈现相反的增长趋势,出生人口性别比总体呈上升趋势,而人口生育水平则同时呈下降趋势。可以说,1990~2010年20年间,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深入实施,人口生育水平的下降是其正产品,而性别比的上升则是无奈的副产品。而且宁夏城市、镇、乡村低龄人口性别比总体均呈现趋高势头,各类人口性别比发展态势呈现不尽相同的特点。镇、乡村低龄人口性别比持续走高,而城市低龄人口性别比则先升后降。
图9 “六普”宁夏0~20岁人口性别比
图10 1990~2010年宁夏人口出生率
课题组认为,政策执行力度的加大、政策执行力的差异也是低龄人口性别比趋高的推手之一。具体表现为如下方面:一是在传统生育文化占主导地位的2000年前后,乡村低龄人口性别比处于正常值范围内,但随后却一路攀升,政策执行力度加大是其中原因之一。因为在过去,乡村人口往往选择以增加孩子数量的途径实现生育男孩的最终目标,当这一传统路径失效时,运用新技术进行性别选择是部分人群的主要选择,进而诱发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久而久之导致低龄人口性别比逐步攀升。二是随着近年来乡村人口向城镇流动性逐年加大,过去以户籍地为主的计划生育管理手段逐渐失效,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到目前为止仍在探索之中,使得居住在城市郊区及镇的人口生育时性别选择更甚于乡村。
2.技术因素。
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B超技术开始成为越来越普遍地用于诊断、保健的医疗技术,然而B超等医疗技术的泛化也给人口性别结构带来巨大的挑战。男性偏好家庭所使用的最直接、有效同时也是成本最低的胎儿性别选择手段就是利用B超和人工流产技术。因此,B超技术的滥用是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最直接的因素之一。宁夏也难例外,胎儿性别的非法鉴定及引流产仍是造成宁夏出生人口性别比异常的最直接的原因之一。
技术因素的影响具体体现在低龄人口性别比变动趋势及特点上,课题组认为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从时间演变特点而言,低龄人口性别比的攀升与B超技术的普及化程度基本沿着同样的时间轨迹前行,在一定程度上,正是B超技术的普及诱发了性别选择,进而导致性别比失衡。二是从城乡构成特点来看,城市、镇、乡村低龄人口性别比偏高程度与B超技术普及化程度及其管理规范化程度有很大关系。B超技术普及化程度、管理规范化程度均为城市高于镇、镇高于乡村,因而在B超技术普及化程度较高、管理规范化程度较低的镇出现低龄人口性别比最高的现状,与课题组上述论断较为符合。
3.管理因素。
新生命从开始孕育到降生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如果对该过程进行严密的跟踪与服务,那么人口的安全将得以保障。虽然计划生育工作有30多年的实践,积累了一整套育龄妇女信息管理和孕情检测的技术与经验,但是由于一些基层工作管理不到位,因而工作上也就存在一些疏漏。
宁夏近年来逐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治理,然而各地区的治理效果却各不相同,尤其是农村医疗卫生监管不如城市有力。从计生监管的角度来看,农村的管理要难于城市。一方面,农村流出人口较多,且大部分为处于育龄的中青年劳动力,所以跨行政区域进行计生协调监管是很有难度的;另一方面,农村地广人稀,缺乏类似于城市的管理机构与人员,部门之间的联动显得也很困难。农村地区的监管力度不如城市则必然形成出生人口性别比高于城市的后果。城市的育龄妇女自怀孕起就要在医院进行体检备案,并随后进行定期的孕情检查,办理准生证。且社区的计生干部会密切关注社区里育龄女青年的怀孕动态,想钻计生的空子也并不容易。但在城市里所表现的“一孩”出生人口性别比不断抬高的态势也表现出了城市计生监管也存在某些不力。如城市医疗设施完备,人口关系复杂,以人情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性别鉴定在一定范围内很难监管到位。综上所述,全面而有力的计划生育监管制度是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有效途径,但是监管中的重重困难与不力也是造成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原因之一。
4.经济因素。
经济发展的滞后性。从宏观方面来看,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对人口的数量、质量的要求也就不同。经济发展较为先进的社会对人口素质有着较高要求,经济较为落后的社会则更看重人口数量能够带来的效益。表现在微观层面就是家庭经济收入的不同,则对家庭生育行为的影响也不同。收入的提高对生育行为的主要影响是:当人们经济状况较好的时候在生育行为上会采取生育较少的孩子并注重孩子的培养。这是和我国“优生优育”的计生观念相符的。按照这种说法,人们生活富裕,更注重的是对孩子的培养,这也就是说孩子作为家庭消费品的功能远远大于作为生产力的功能,那么男性与女性之间的经济收益差距也会被极大地弱化,因而男性偏好也会被相应的弱化。相反,落后的经济则会强化人们的男性偏好,抬高出生人口性别比。经济发展水平与出生人口性别比有着密切的关系,具体表现为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的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较严重。从“六普”数据来看,表现为乡村、镇人口性别比高于城市,农业县高于城市区。以0~4岁人口性别比而论,乡村(113.13)、镇(114.40)高于城市(111.61)。这也就说明了经济的发展与人口性别比是密切相关的。人们的经济状况越好,对孩子数量的要求也相对越少,对性别的偏好具体表现为对男性的偏好就相对越弱。由于经济原因所造成的男性偏好更会下降,男性子嗣作为家庭经济来源的功能在逐步弱化。人们更多享受的是养育孩子过程中所带来的快乐而并不是期待孩子未来能够带来的回报。
两性效用的非对等性。根据莱宾斯坦的成本—效用理论分析,父母会基于生育孩子的成本和孩子能够带来的预期收益考虑决定具体的生育行为。当成本大于效用的时候,人们可能放弃生育行为;当效用大于成本的时候,人们会选择生育子女。然而由于不同性别的孩子能够带来的收益不同,自然能带来较高收益性别的孩子则成为人们希望生育的对象。在当今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男孩与女孩能够给家庭带来的效用是不同的。这是因为男性不仅在先天体力方面强于女性,而且在社会中地位也同样高于女性,所以男性可以为家庭带来的各方面效用远高于女性。这也是人们在生育行为中采取各种方法以达到生育男孩目的的原因。
5.文化因素。
中国主流的传统思想莫过于儒家思想,甚至有学者认为儒家思想有如西方的宗教教义一样深深地影响着华夏子孙,使之世世代代相传。儒家婚育观中的“多子多福、传宗接代”等思想也一直被中国人奉若真理。汉族低龄人口性别比高于总人口平均水平和少数民族与传统文化的影响分不开的。男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是牢不可破的,其功能首先表现在传宗接代。因为只有男性才有姓氏延续的权利,所以如果孩子的性别为女性,该家庭可能面临所谓的“断子绝孙”的惨境。作为有着浓厚传统思想的家庭是绝对不会允许这种情况出现,他们所采取的应对措施无非是“生男即止”或者性别选择,以保证自己的姓氏的延续。其次是光耀门楣。在传统思想中,女性子嗣出嫁后随男方家庭生活,从此与本家无关,因此,所有光宗耀祖的责任全由男性承担。如果一个家庭没有男性子嗣,也就意味着从此该家庭永远是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而永无出头之日。这样的生活是悲观绝望的。因此,为了保障自己利益以及完成对先人、后人尽力的使命,人们在生育行为中必然会产生男性偏好。相对于农村妇女,城市妇女的生育意愿得到更多的尊重,也就是说传统的生育观念在城市被打破的速度要快于农村,城市低龄人口性别比低于乡村、镇也证实了这一点。
宁夏是回族自治区,回族是宁夏的主体民族之一。在民族融合过程中,中国传统文化与伊斯兰文化逐步融合,形成了独特的回族文化。在传统回族社会,生育不仅仅只是生育,而是连带着人生的终极意义,不能纯用世俗的成本效益来加以衡量。尽管回族地区的生育观念发生了新的变化,但就农村地区而言,新型生育文化的形成尚需时日。由于地域文化等社会环境的影响,传统生育观念在广大回族农村仍有相当大的市场。现阶段部分群众主观上仍然受“传宗接代”“重男轻女”等传统观念的影响,追求家庭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回族低龄人口性别比偏高,但低于汉族。
其他少数民族低龄人口性别比普遍低于汉族、回族,究其原因:一方面,其他少数民族的分布格局与回族的“大杂居、小聚居”不同,多数为“小聚居”,加之有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民族文化传统保存较好,而他们的传统文化中较少有“传宗接代”“重男轻女”等观念。另一方面,其他少数民族多为近年来的外来人口,普遍居住在城市,受汉族传统生育文化影响较小。
6.制度因素。
社会保障的不完善是造成男性偏好的原因,也是致使宁夏低龄人口性别比偏高的根本原因之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养老体制的不完善和奖励、扶助制度的不完善。
养老体制的不完善。目前在中国养老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老年人的养老模式仍然是以家庭养老为主,主要依靠子女承担。又由于中国的婚姻模式一直延续男婚女嫁的形式,养老的责任特别是在农村,大多是由儿子承担。因此,基于养老方面的考虑,孩子中至少有一个是男性成为必要的选择。正是因为中国养老体制的不完善,养老模式较为单一,且家庭养老仍然是政府所倡导的主导养老模式。广大农村居民在没有其他的选择的情况下,儿子的养老功能就在不断地被强化,男性子嗣则得到偏爱。而在宁夏由于养老需求所造成的男性子嗣的偏好也是广泛存在的。
奖励、扶助制度的不完善。低龄人口性别比偏高是低生育水平与生育意愿相矛盾的结果。而奖励扶助制度也正是为响应国家控制人口数量号召而牺牲个体利益的家庭所做出的经济上的补偿与行为上的鼓励,从而使国家“少生优生”的计生政策更好地推行下去。人们已经普遍接受了“少生”的观念,但是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希望得到自己理想中的胎儿性别。而对于一部分严格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来说,既没有实现自己的生育意愿,又没有得到有效的补偿或者扶助,这种情况为计生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带来很大的阻力。
通过上述分析,“六普”数据清晰地反映出宁夏低龄人口性别比现状及特点。总体而言,在总人口性别比正常的大前提下,宁夏低龄人口性别比呈现失衡(偏高)的现状。就其特点而言,课题组从年龄构成、城乡构成、时间演变、区域分布、民族构成等5个方面作了概括:从年龄构成看,宁夏低龄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愈演愈烈,年龄越低性别比越高;从城乡构成看,镇人口性别比最高,乡村人口性别比次之,城市人口性别比最低;从时间演变情况看,低龄人口性别比偏高趋势“六普”较“五普”更为严峻;从区域分布看,城市区好于农业县,川区好于山区;从民族构成特点看,汉族人口性别比偏高程度重于少数民族。究其影响因素,课题组认为: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是宁夏低龄人口性别比不断攀升的主要推手,B超技术应用的普遍化和普及化是宁夏低龄人口性别比失衡的直接原因,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规范化程度差异和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同步性是城乡之间、县域之间低龄人口性别比差异明显的重要影响因素,文化因素对汉族与少数民族低龄人口性别比的差异带来潜移默化的影响,养老体制和奖励、扶助政策体系的不完善是偏好男性子嗣的根本原因。
四、低龄人口性别比失衡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人口性别比作为人口性别结构的一个重要衡量指标,它的正常与否不仅会直接影响到人口的自然结构,而且会影响到人口质量、人口再生产,继而影响到婚姻家庭以及人口老龄化等诸多社会问题。
(一)导致人口结构的失衡
出生人口性别比指在一定时期内的自然状态下,每活产100个女婴所对应的男婴数量。当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那么相对应的男性出生过多;而出生人口性别偏低,那么男性出生率就过低。总之,当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或者偏低都被视为是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异常。由于自然原因,男婴的存活率要低于女婴,因而当处在正常人口性别比范围内的男性和女性长到成年时,性别比会趋向于对等。反之,如果低龄人口性别比过高或者过低时,当他们成年后会出现男多女少或者女多男少的情况。这也就是说低龄人口性别比的异常进而会影响到总人口性别比。
“六普”时宁夏低龄人口性别比明显偏高。十余年的男性富余人口的累积势必会对宁夏各年龄段人口性别结构产生影响。以15~29岁年龄组人口为例,“六普”时宁夏15~29岁人口为160万人,该人群人口性别比为101.81,男性人口比女性人口多1.4万人;以“六普”数据为基础数据预测,2025年时宁夏15~29岁人口为135万人,该人群人口性别比为110.19,男性人口比女性人口多6.5万人。根据课题组人口预测结果来看(见图11),低龄人口性别比的失衡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影响到总人口性别比,进而对人口再生产产生影响。
图11 2010~2060年宁夏总人口性别比预测结果
(二)造成男性婚姻挤压
婚姻是人类再生产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当男女两性进入婚龄后就会自觉不自觉地加入婚姻市场去比较、选择和匹配配偶。当然个体在选择配偶的过程中要考虑经济、文化、种族、个人特征等社会因素,但是就人口总体来说最基础的是婚龄期男女人数的多少以及性别平衡等因素。如果在婚姻市场中两性数量不对等,一种性别少于另一种而形成了富余性别人数的堆积,那么就出现了婚姻挤压。男性人口婚姻挤压是指,在婚姻市场上,由于未婚男性人口总量多于女性所造成的部分男性人口不能按照传统习惯和偏好选择配偶并婚配的现象。在不考虑经济、文化、宗族、个人特征的基础上,婚姻挤压问题本质上就是一个人口性别年龄结构问题。在不考虑迁移的情况下,造成婚姻挤压的因素主要有出生人口性别比、婴儿成活率和夫妇年龄差。出生人口性别比从一开始就决定了男性与女性在数量上是否对等,过高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则必然会造成进入婚龄期的男女青年特别是男青年在择偶时的困难。就成活率来说男孩一般低于女孩。但是由于男性偏好的普遍存在,中国的女孩死亡率却与国际惯例相反而高于男孩,这在一定程度上又抬高了0岁婴儿性别比。
根据学界关于男性、女性初婚年龄的研究成果及宁夏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课题组以男性20~36岁、女性18~34岁为适婚人口对2010~2060年宁夏适婚男性人口与适婚女性人口进行预测(见图12、图13),2011~2060年宁夏男性与女性适婚人口差呈不断加剧的趋势。也就是说,当前及今后数十年低龄人口性别比的偏高仍然是宁夏婚姻市场影响最大的因素之一。
图12 2010~2060年宁夏适婚人口预测
图13 2010~2060年宁夏剩余男性适婚人口预测
(三)增加养老的难度与复杂性
国际上通常把60岁及以上老人占到总人口比例的10%,或者65岁及以上的老人占到总人口比例的7%的这一社会演变过程称为人口老龄化。老龄化问题成为中国生育率下降后人们将面临的又一个人口学难题。老年人口在社会中的比例不断增加,不仅加重了社会的经济负担,同时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低龄人口性别比的偏高则更为老龄化社会带来一些新的特点与难题。稳定的低出生率使少年儿童在总人口中比例不断缩小,相比而言,老年人口所占比重不断加大。而建立在低出生率基础上的高低龄人口性别比从长期来看必然使各年龄组性别比失衡,男性在数量增速上会压倒女性。低龄人口性别比的偏高对于老龄化问题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其一,男性老年人口增加快于女性,这使得老龄组人口性别结构紊乱(见图14),对于老年人口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及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均是一个挑战。其二,由于抚养比的增加和老龄化效应(见图15),国家为了经济的持续发展必然会延长退休年限,这对于平均寿命相对较短且从业年限较长的老年男性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其三,由于宁夏的普遍养老方式还是家庭养老,那么在婚姻挤压的背景下一部分男性将被排除在婚姻之外独自生活。现行的养老模式是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在老龄化问题和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共同冲击下,家庭规模的缩小甚至是家庭数量的不断减少对于越来越多的老人来说选择家庭养老可能就是个梦想,尤其是没有家庭的单身老人。
图14 2010~2060年宁夏老年人口性别比预测
图15 2010~2060年宁夏抚养比预测
(四)影响劳动力就业
低龄人口性别比偏高会通过影响劳动人口结构进而阻碍经济的发展。目前,中国的就业缺口较大,形成了劳动力供求总量与结构性矛盾并存,城镇就业压力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压力叠加,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矛盾相互交织的复杂局面。低龄人口性别比偏高所导致的性别结构失衡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女性劳动力数量上的短缺。
由于女性相对于男性来说人口数量较少(见图16),因而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女性则更少,这就致使以女性为主要劳动力的职业如护士、幼教等产生短缺。由于这些行业所需要的用工量明显得不到满足,经济发展必将受到束缚。
2.男性就业压力日益增大。
低龄人口性别比的失衡将增加男性劳动力的供给(见图16),就业的机会却没有大幅度的增加,这就会使男性在就业时面临更大的竞争,结果是必然有一部分男性在竞争中失利,得不到工作。
图16 2010~2060年分性别劳动力预测
3.加剧城市就业形势。
农村男性人口不断增加,在土地劳动力饱和的情况下会进入城市与城市人口竞争工作机会,这就在增加城镇就业压力的基础上,加剧就业形势的紧张。对于农业人口众多,劳动力过剩而工业基础薄弱、产业发展落后的宁夏来说,低龄人口性别比失衡所导致的不良后果,将加大宁夏经济发展的阻力。
(五)阻碍女性地位的提高
很多人认为,低龄人口性别比偏高所造成的男多女少会给女性增值,女性就会因为稀少而变得“金贵”,进而有利于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这是因为:第一,女性的稀少是付出代价的结果。由于男性偏好的存在,人们通过B超等医疗手段选择自己意愿的子嗣性别,被孕育的女胎则被无情地剥夺了出生权和生存权。同时,怀孕的妇女为了取悦丈夫及他人被动地去做人工引产、流产手术,对身心产生了巨大的伤害,这种行为也是对妇女权利的藐视。因此,男性偏好下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异常是以牺牲两代女性的生存健康权为代价的。第二,由于女性的稀少,男性的婚配竞争就会更加激烈,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女性会理性地选择适婚男性。但是由于女性存在着梯度迁移的规律(形象地被比喻成“山脚下的姑娘嫁到山腰,山腰上的姑娘嫁到山顶”)。在经济较为落后地区的男性为了获取女性这种稀缺资源,必然会使用经济能力达成愿望。因此,女性很可能被物化成商品,买卖婚姻、拐卖妇女等旧社会的丑恶现象将重现。第三,由于婚龄人口中男性女性的不对等,一部分男性将被排斥在合法婚姻以外。当基本的生理需求不能得到满足的时候,这部分男性可能会采用两种方法使自己满足。一种是犯罪行为。强奸等犯罪行为将会威胁女性的生活和安全,卖淫、嫖娼等性交易活动就会变得更加猖獗,扰乱正常的社会、家庭秩序。另一种则是违背人伦纲常现象的增加。非货币的性交易、红杏出墙、第三者插足、同性恋等非婚性行为的大肆蔓延,仍使女性处于不利的社会地位。这些社会问题都会给女性造成直接或者潜在的伤害。可见,低龄人口性别比偏高不利于男女两性地位的平衡及社会和谐发展。
五、对策建议
达伦多夫的价值冲突理论认为,由于所处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不同,人们对同一问题会有完全不同的价值评判标准和不同的立场、态度,因而在采取某种措施改变这一现象时,常常会引起群体间无休止的冲突。人口性别比失衡就是在人口再生产问题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产生矛盾与冲突后的表现,即:国家在面对巨大的人口压力时需要控制人口数量,保证社会的持续发展;而个人却因为文化、经济等原因需要不少于一个的男性子嗣存在于家庭中。两者矛盾进行中所产生的并不理想的妥协后果,表现为国家只允许生少量孩子,个人遵守国家要求但又不完全妥协,便在性别上要做出符合家庭需要的选择。可见,合理有效地解决宁夏低龄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需要注重国家与个人利益的兼顾和生育观念的正确引导。
(一)加强预防性控制
深入、持久地开展打击“两非”活动。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引产、流产的行为是造成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最直接原因。因此,要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发展趋势就要深入、持久、有力地打击“两非”行为,制定杜绝从事“两非”活动的具体工作办法。例如制订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设备和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办法,不给“两非”活动留有生存余地。
深入、广泛地开展孕情跟踪服务。加强孕情的跟踪服务,不仅有利于及时制止性别选择基础上的孕育行为,而且有利于保障母婴安全,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城市出生人口性别比之所以低于农村,其中一部分原因也是城市的孕情跟踪服务较为系统、便捷。因此,重视乡、镇及村中的人口工作者培训,及时做好基层孕情信息网络的构建,适时发现孕情并提供优质、完善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是杜绝性别选择的重要途径。此外,还要严格人流技术的规范使用,对于违反政策为性别选择提供技术支持的医护人员及江湖郎中应及时惩处,绝不姑息。
(二)加强管理监控
人口性别比管理涉及方方面面,但无外乎是对“物”和对“人”的管理。
加强对“物”的管理,重点在源头,关键在医院。一要把好胎儿性别医检设备使用关。各类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购置和使用B超机,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加强对城市私立医院、个体诊所和乡镇卫生院、诊所B超的规范化管理;B超室严格禁止单人操作;禁止B超室私人承包或转包,违者吊销营业执照直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要把好终止妊娠手术关。没有特定手术许可证明,任何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三要把好药品流通关。禁止药品生产厂家、批发商将相关药物、设备销售给未获得相关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医药门市部和药房等药品零售部门禁止出售终止妊娠药品。
加强对“人”的管理,重点要做好对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育龄妇女生育服务证的发放管理及节育措施情况的监测工作。对流动人口,以属地管理为原则,明确规定其在第一时间到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登记婚情、孕情和育情。如果发现已孕持证对象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查实后除给予相应的罚款外,还应注销其再生育证,不再安排其生育。对医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建议实行档案管理,凡有此方面“不诚或不良”记录者,视其情节轻重,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甚至开除、吊销执业资格证,并通报其他相关单位不得再行聘用,使其终身不得行医,使其他人不敢实施“两非”违法行为。
在严格管理的基础上,还要进行有效的监督。一是建立群众监督机制。利用电视、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公开举报电话,承诺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查实者予以重奖。二是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在人口计生、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内部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不论涉及何人,一经举报,一查到底。三是继续把治理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全区年度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作为考核市、县(区)的一个重要指标,年底进行考核评估;各相关部门在本系统层层签订责任书,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并承担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四是建立区域协调机制。人口流动性日趋增强,孤立在单一区域内开展治理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其结果往往是事倍功半。为更加有效地治理人口性别比偏高,要毗邻地区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才能事半功倍。
(三)强化宣传引导
性别比失衡的重要思想根源在于人们养儿防老、传宗接代而导致的重男轻女的观念。因此,要改变人们的落后观念,必须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倡导生育新风。首先,宣传教育的形式应该多样化。既可以采用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大众媒介,也可以使用小册子、张贴画、宣传单等。其次,以宣传男女平等、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危害为主。不仅要有典型人物的正面教育,也要有反面例子,从而达到“树立一个、影响一片,打击一个、震慑一群”的效果。最后,在回族聚居区,引导宗教人士利用开斋节、古尔邦节、主麻日等回族群众聚礼活动,宣讲伊斯兰教教义对妇女地位的规定,淡化男孩性别偏好。引导群众克服重男轻女思想,树立男女平等的婚育新风,将男女平等的思想内化为群体道德,使重男轻女的性别偏见失去滋生和存在的土壤,从根本上消除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动因。
(四)加快农村经济建设与城镇化步伐
相对落后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落后的生产方式是农村地区男性偏好产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加快农业现代化的步伐,招商引资发展乡镇经济,丰富农村居民的物质生活,提高农村人口素质从而来弱化农村地区男性偏好的经济根源。据资料来看,宁夏低龄人口性别比极度偏高的地区,同时也是农村人口众多、经济较落后的地区。因此,只有发展“三农”经济,使农民生活水平确实得到提高而并非一味的说教才能从根本上转变农村居民的生育观念。一方面,加快农业产业化建设,改变传统农业生产中主要依靠人力和畜力的现状,弱化农村对男性劳动力的需求。高效率、集约化的农业生产方式需要在宁夏逐步推广开来,为农民带来增收的同时,减轻土地对劳动力的需求。另一方面,加快乡镇企业的发展速度。乡镇企业不仅能够为附近居民带来一定的经济收入,提高生活水平,同时可以均衡男女两性的经济价值,甚至女性在工厂里的手工作业所能够得到的报酬要高于男性。经济地位的提高是社会地位提高的前提,因此,乡镇企业的发展也是弱化男性偏好,间接抑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有效途径。由于六盘山区、中部干旱带占到宁夏土地面积的一半以上,集约化农业生产受到束缚,农业仍然依靠大量的高强度劳动来支撑。并且宁夏城市化水平相对于其他省份来说较低,城市化速度也较慢,农村人口无法向城市转移。加快城市化建设,降低人们对于农业生产的依赖,在城市容纳更多的农村人口就业,弱化男性偏好从而改变传统的生育观念是降低性别比行之有效的办法。
(五)加强利益导向,切实提高女性社会地位
男性偏好的存在是以牺牲两代女性利益为基础的,提高女性的地位,解决低龄人口性别比失衡现象迫在眉睫。因此,以关爱女孩行动为依托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关注女性生活状况,提高女性社会地位的活动显得十分必要。可行的措施有:一是关爱女婴家庭,关爱女孩的妈妈。对遵守国家政策的女孩家庭多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如为女婴家庭减免生产费,免费进行各种疫苗注射,对生育女婴的母亲在城市里给以较长时间的假期,在农村给以定额的生育营养费等。以这种政策倾斜行为让处在育龄的家庭感受到生育女孩会得到国家更多的扶持,从而来弱化对男性的偏好。二是加大财政投入,对于女童的入托、入学费用进行减免,增加女性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机会和社会上就业机会。三是给生活困难的老年妇女以定额经济扶助。这样,各个年龄段上的女性均能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生活就不用依附或过多地依附于男性,当男性不再在社会上占据绝对优势的时候,女性的各种权利自然会得到保障。通过提高女性地位从而实现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工作上的持续性与继承性就显得格外重要。
参考文献
1.朱尼,张雪艳,管利民.宁夏人口发展变化研究[M]//王俭.宁夏人口发展研究报告2011.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12.
2.曾毅,张震,顾大男,郑真真.人口分析方法与应用(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3.维萨利亚.登记相对完整的国家及地区出生性别比[J].优生季刊,1967.14(2).
4.Ansly J Coal,Judth Banister. Five Deeades of Missing Females in China [J]. Demography, 1994,31(3).
5.杨菊华.出生人口性别比与和谐社会建设:一个定性和定量分析[J].人口学刊,2008,167(1).
6.原新.对我国出生性别比失衡人口规模的判断[J].人口研究,2007,31(6).
7. 乔晓春.性别偏好、性别选择与出生性别比[J].中国人口科学,2004,45(1).
8.于弘文.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是统计失实还是事实偏高[J].人口研究,2003,27(5).
9.蔡菲.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分因素贡献率[J].人口研究,2007,31(4).
10.乔晓春.性别偏好、性别选择与出生性别比[J].中国人口科学,2004,45(1).
11.李建新.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偏高[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08,25(3).
12.原新,石海龙.中国出生性别比偏高与计划生育政策[J].人口研究,2005,29(3).
13.穆光宗,余利明,杨越忠.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治理研究[J].中国人口科学,2007,41(3).
14.申玉玺,梁鸿.当前我国出生性别比异常的经济学思考[J].西北人口,2007,28(4).
15.石庆寨.欠发达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的影响因素分析——以太湖、宿松、潜山部分乡镇为例[J].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学报,2007(2).
16.赵道静.出生性别比问题的制度因素分析[J].南方人口,2004,12(4).
17.邓国胜.出生性别比偏高对择偶问题的影响[J].人口研究,2003,27(5).
18.韦艳.出生性别比升高及其婚姻拥挤测度[J].西北人口,2005,46(5).
19.刘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变动趋势及其影响因素——一种国际视角的分析[J].人口学刊,2009,173(1).
20.易想和,熊钟琪,贺英.湖南省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研究——基于和谐社会视角[J].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2006,6(3).
21.王顺安,孙江辉.性别比失衡引发违法犯罪问题研究[J].河北学刊,2009,29(2).
22.陈兆钧,李叶西.安徽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成因与对策[J].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0(2).
23.陈胜利,顾法明,蔡菲.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对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工作的启示[J].人口研究,2005,214(1).
24.曾毅.人口学的过去与未来[J].人口研究,2009,33(5).
25.何银玲,桑敏兰.对宁夏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的调查及治理对策研究[M]//吴海鹰.宁夏人口发展研究报告2009.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10.
26.李银河.人生成就感对农村妇女生育观念的影响[J].妇女研究论丛,19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