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说入职那点事儿
相见恨晚别冲动
员工:
最近真是倒霉透顶,刚被原单位以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好不容易找到一份新的工作,结果一个不注意这新单位又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我,是,我在试用期期间工作上有一些失误,但是录用条件在哪啊?我可从来没见过,再说,即便是我在试用期,公司也不能随便解除我啊!
人事:
目前你确实处于试用期,试用期本来就是公司考察你的期间,觉得你不合适,就解除了与你的劳动合同。也不是没有依据,你看试用期里你小错不断的,以后还怎么继续工作下去啊。至于你说的录用条件,当时招聘的时候招聘广告里面都有啊,你不是看了招聘广告才投的简历吗?
试用期内就只是试用一下而已吗
员工离职后又入职且担任同一岗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吗
录用条件怎么体现
试用期内参加培训后即辞职,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CASE 001 试用期能解除合同吗
J:Adam!有个问题跟你探讨,我朋友的公司最近有个案子,挺有趣的,我觉得咱们也有可能遇到。
A:嗯,你说吧。
J:他们公司最近有一个官司,员工诉他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A:他们是依据什么解除的呢?
J:《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呗,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A:哦,据我所知,这个还挺难被证明的,因为录用条件这个评价标准比较主观。
J:是啊,所以员工就不同意了,但我觉得我朋友他们公司还是挺占理的。
A:怎么说?
J:是这样的,他们在试用期的培训结束后呢进行了一次考试,这个员工考试没有及格,他们公司《员工手册》里明确写明了,入职培训后的考试不能够达到60分,将被认为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以依法解除。
A:哦,那这个写的算是挺明确的了。
J:你也觉得是吧,但员工说,他们的培训涉及许多和他自身业务不相关的内容,甚至还有企业着装要求之类的问题,这些都不应当成为对他进行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评价的依据或参考。也就是这个考试的分数线不应当对所有业务人员都一致,而且他应聘的时候,职位描述也没有这样一个条件。
A:可是员工签署了员工手册啊,至少应该证明他认可这个规则啊。
J:我朋友他们公司也是这样说的,但员工手册签的时候就给他们拿了最后一页,也没有逐条说明,所以有重大误解。
A:哦,那这个案子是挺有趣的,有结果了么?
J:还没有。
一家之言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对录用条件本身设置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说明,同时对于员工的评价体系,即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评价体系应当尽可能减少主观意思表示。
评价工作必须在试用期期间进行,否则在试用期结束后,再对员工进行试用期期间的行为评价时,即便有充分客观的评价体系能够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也超过了可以以此为由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时限。
CASE 002 试用期内辞职,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
J:Adam!今天收到一个刚做完入职培训的新员工的辞职信唉。
A:哦,这是人家的自由啊。
J:这个情况比较特殊,他们部门的入职培训都是特训的,在香港,花了部门不少成本呢!所以一开始的时候都签培训协议了。
A:那就按协议约定的来呗。
J:协议约定了服务期,也约定了违约责任。
A:那就让他承担违约责任呗。
J:但是部门还是更看重这个人,并不是为了那点培训费,想看能不能通过这个培训协议把人留住。
A:都什么年代了啊,法治社会!培训协议也不是员工的卖身契啊。
J:我也是这么跟他们讲的啊。而且还有个问题,员工现在不想赔这个违约金,说我们要想让他赔就去诉他好了。
A:等等,你刚才说他刚刚参加完入职培训?
J:对啊。
A:那应该是还在试用期内吧?
J:是啊。
A:那恐怕就难办了,因为如果是试用期内接受培训后辞职,员工是无须向公司赔偿培训费用的。
J:啊?还有这个规定啊!看来我要学习的还很多啊!
那如果超过试用期,他在接受培训后辞职了,如果他不同意支付违约金,我们可以不同意他辞职吗?
A:辞职是人家的权利,人家通知到你就意味着生效了,不需要你同意或不同意,你不同意也没用。
J:那要是遇到耍赖不给违约金的怎么办呢?
A:那就跟这次员工说的一样咯,走法律途径。
J:法律途径岂不是很麻烦。
A:是啊!所以才要把所有培训费用都留好证据,像那种乱开票的肯定不行!
一家之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辞职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可以基于劳动者的个人意志而实现的单方法律行为,一经发出,到达受送达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须受送达人同意。
试用期期间的培训被认为双方考察对方的一种方式,员工可以据此考量用人单位的企业文化、业务结构、业务方向,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培训及后续的考试更加深入地考评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在此期间员工可以提出辞职。
与前述试用期期间的培训不同,非试用期内的培训,用人单位被赋予与员工约定服务期的权利是对用人单位培训费用返还请求权的一种保护,其目的并非限制人身自由、择业自由,试用期的设置是劳动合同缔约双方各自对对方进行考察、衡量,相互磨合的一个阶段。因此,双方任何一方在此阶段认为对方不合适,都可以提出解除。
小结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内的解除进行了明确规定,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期,除非发生法定理由,否则是不能随便解除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严格按照法条理解,不管员工是否离职后又入职,也不管是否从事同一岗位,企业只能与同一员工约定一次试用期。
录用条件应当是明确的和客观的,以便考核,且员工应当知悉,例如有员工的签字确认。
根据《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即使员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也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温馨提示
录用条件应当是具体且明确的,同时录用条件还应当向员工公示过。因此开篇对话中人事提到的招聘广告是否视为录用条件,也应当从这两个方面考虑。
相关规定
CASE 001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CASE 002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三款略)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5〕264号)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轻松一刻
李雷:老婆,我今天面试了一个新工作。
韩梅梅:死鬼,总算不用在家吃软饭了。
李雷:一签就是两年,从此踏上人生巅峰……不过试用期长了点,要6个月,不过我肯定顺利通过。
韩梅梅:笨,两年的合同最多也就2个月的试用期。
李雷:哦,好复杂,还是吃软饭省心。
韩梅梅:小心我把你给休了!
李雷:求老婆大人饶命!小的只是想给你一个人当牛做马嘛!
韩梅梅:少臭贫!小样儿,你也是有劳动合同的人了!快让我看看。哎?!你一个行政助理,怎么还不定时工作制?
李雷:有问题吗?感觉这样很威武啊,想来就来,想走就走呗。
韩梅梅:别逗了,我告诉你吧,不定时工作制说白了就是一种随时安排工作的制度,只适用于一些特定岗位。你这岗位有经过审批吗?允许你来去自如吗?
李雷:好复杂,老婆你等一下,我拿本记一下啊。我明天好好问问Lisa。
韩梅梅:Lisa是谁?长得漂亮吗?
李雷:还行,挺不错的。
韩梅梅:滚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