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预防与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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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境外存款罪

【概念】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导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立案标准】

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法律分析】

隐瞒境外存款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境外有数额较大的存款,隐瞒不报的行为。境外存款,是指在我国国境、边境以外的地区或者国家的存款。隐瞒不报,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取得的合法收入,如继承遗产、合法的劳动报酬等,不按规定申报而隐瞒存入境外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案例重现】

45岁的张伟民,先后担任上海市嘉定烟草专卖分局局长、嘉定区供销合作总社主任、嘉定商业总公司总经理兼上海烟草(集团)嘉定烟草糖酒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和副董事长等职务,在长达10年的任职期间,利用手中掌握的香烟批条权、财务审批权、干部管理和人事调配及经营决策等实权,大肆进行权钱交易,聚敛灰色收入和违法所得,最终把自己和老婆都送进了监狱。

张伟民最早受贿是在1995年,当时他任嘉定烟草专卖分局局长,他的手下沈某在年前送上了几千元“孝敬费”,见他来者不拒,此后每年越送越多,2000~2002年,三次送去30万元。张伟民在案发后交代说:“他是通过我提拔上来的,他送我钞票,是想讨好我,保住他的职位,让我在工作中关照他,后来他做烟糖公司总经理,收入提高了不少,送给我的钱也就多了。”

据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查证,类似沈某这样的属下,为得到提携或其他利益,费尽心机送给张伟民贿赂的不下10多人。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购置安亭路商铺时的100万元利益交换。2003年,张伟民看中了正在改制的下属某供销社一处营业网点,要求下属供销社主任帮忙买一套面积290平方米的商铺,当时市场单价每平方米7000元,但张伟民坚持每平方米仅付4000元。当时这家下属供销社正在转制过程中,很多事需要张伟民批准,只好为他代付100万元。

张伟民和妻子还一起化公为私。2004年7月,张伟民妻子的私营公司欠工程款200万元未付,询问张伟民是否可以帮忙结算。张伟民指示从供销总社下属烟糖公司账上支付200万元,并造假工程进行结算,随后烟糖公司开出180余万元支票支付了工程款。两个月后,张伟民夫妇等人提出,现在私营公司有钱了,这180万元就可以套出来了,先拿出80万元分掉。这次张伟民夫妇分到45万元。2005年5月,张伟民等人又提出,将剩余的100万元拿出来分掉。这次张伟民夫妇又分得50万元。

1995年张伟民带着女儿到欧洲旅游,走马观花20天,花费10多万元。回来后,张伟民虚构发票由烟糖公司等几个单位解决花费,共报销12万元。

嘉定检察院在查处中,还发现犯罪嫌疑人张伟民在担任嘉定区供销合作总社主任期间,违反国家规定,于2002~2005年,以其妻潘学华名义在香港汇丰银行账户内存有253.49万元港元。在每年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过程中,张伟民均未如实履行申报义务,故意隐瞒其在香港的存款事实,且其不能说明收入的正当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