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的智慧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4章 黑格尔的存在论(2)

5、“绝对精神”是第一性的

黑格尔的逻辑学是要研究万事万物的本质。黑格尔认为,万事万物的发生、发展和消亡源于逻辑,即“绝对精神”或者“纯粹概念”。正如黑格所说:“绝对精神就是万事万物的本质。”基于此,在黑格尔看来,正因为万事万物的本质和核心就是“绝对精神”、“纯粹概念”,所以“绝对精神”或者“纯粹概念”具有第一性。要真正弄清楚“绝对精神”的第一性,必须先弄清楚以下两点:

其一,“绝对精神”的“第一性”并不等同于我们平时所理解的空间概念上的“第一性”。通常我们所讲的第一、第二是基于“空间顺序”的理解。比如说一支队伍,小王排第一,小赵排第二,校长排第三——这都是我们基于已有的生活经验和空间观念对它们的空间位置所进行的一种理解。但是,黑格尔逻辑学说中的“绝对精神的第一性”并不能就此机械地被理解为:作为真理的“绝对精神”是机械地排在客观感性事物的前面或者仅仅是空间地位优先于客观感性事物的。当然,任何与此类似的理解都是站不住脚的。黑格尔所讲的“绝对精神的第一性”中的“第一性”是一个抽象的说法。

其二,“绝对精神”的“第一性”并不等同于我们平时所理解的时间概念上的“第一性”。我们平时所讲的时间概念上的第一性,并不难理解。只要有一种事物,它的出现在时间上先于任何事物,那么,它就具有时间意义上的第一性。但是,这里我们所讲的“绝对精神”的“第一性”,并不能这样机械地理解。并不是说,黑格尔所讲的这个“绝对精神”或者“纯粹概念”在时间上先于任何感性知觉中的感性事物。

总而言之,这里所讲的“第一性”是抽象的“第一性”,它更表现在“绝对精神是‘潜伏’于世间万物的表象下面的真理”这个“潜伏”的概念上。

黑氏“存在论”

黑格尔的逻辑学包括存在论、本质论和概念论三个部分。存在论是黑格尔逻辑学的基础。黑氏“存在论”有范畴的直接性和理念的潜在性两大主要特点。这两大特点从根本上决定了黑氏“存在论”的根本性质。

黑格尔的逻辑学包括存在论、本质论和概念论三个部分。这其中,存在论是黑格尔逻辑学的基础。在这里,为了叙述得更加明确,也为了理解起来更加方便,我们暂且把黑格尔的存在论称为“黑氏‘存在论’”。

黑氏“存在论”有两大主要特点:

1、范畴的直接性。这里的范畴指的是黑氏“存在论”里所讲的所有范畴。而其“直接性”则指的是黑氏“存在论”里的所有范畴是直接“呈现”出来的。它的“表现”不需要通过任何其他事物作中介就可以自行完成。当然,这里所讲的“呈现”和“表现”并不等同于我们平常所讲的“呈现”和“表现”。另外,就黑氏“存在论”里所有范畴个体之间的关系来讲,它们彼此的存在既是独立的,又是彼此联系的,还可以彼此“转换”。就这些个体范畴之间的“转换”来讲,它们的“转换”是辩证运动的;是直接性的“转换”;是一个直接性范畴直接取代或者消灭另外一个直接性范畴的过程。

2、理念的潜在性。这里所讲的理念是黑氏“存在论”里所有的具体理念以及绝对理念。“潜在性”则是这些具体理念和绝对理念的一种存在状态,它们的存在虽然是如上所讲的那样,是直接的,是不需要任何中介事物来作为载体的存在,但它们的存在还只是一种潜伏状态。也许,正因为它们是绝对的理念、纯粹的概念、绝对的真理,它们的各种特性以及发展的各个方面便只能潜伏于事物的“背面”。

范畴的直接性和理念的潜在性是黑氏“存在论”的两大特点,其实,它们一起从根本上决定了黑氏“存在论”所有范畴的根本性质。同时,它们也从某种意义上决定了黑氏“逻辑学”所要研究对象的两大根本性质。

另外,黑氏“存在论”的内容大体包括质、量、度三个方面。我们将在下面的章节具体论述。

黑格尔所讲的“质”,是“存在”的直接的规定性。某物体之所以被认为是某种物体,正是因为它本身的“质”。否则,某物体如果不具备规定它成为某种物体的“质”,那么,它就不可能成为某种物体。黑格尔认为,“质”的发展分为“纯粹存在”、“有限的存在”和“自为的存在”三个阶段。“纯粹的存在”是一个纯抽象的概念,也可以用“纯存在”、“纯有”、“绝对存在”或者“绝对有”等一类词来表述。它们是研究黑格尔“绝对精神”、“绝对存在”和“绝对概念”的开端,是黑格尔逻辑学的开始。“有限的存在”也称“限有”,是具有“质”的规定性的存在;是“质”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相对于“纯粹的存在”较具体的存在。“自为的存在”就是“自有”,是相对于“纯粹的存在”和“有限的存在”更加具体的存在,是“质”发展的最后一个阶段。

“质”是黑氏“存在论”的内容的第一个方面,是黑氏“存在论”的基础性内容。

那么,什么是“质”呢?这里所讲的“质”并不是我们平常所理解的“质量”的“质”。黑格尔所讲的“质”,是“存在”的直接的规定性。某物体之所以被认为是某种物体,正是因为它本身的“质”。否则,某物体如果不具备规定它成为某种物体的“质”,那么它就不可能成为某种物体。举个具体一点的例子,桃子之所以是桃子,正是由于它具备“桃子”这一类物体的“质”。苹果不具备成为桃子的“质”,所以苹果不可能成为桃子。当然,桃子也不具备成为苹果的“质”,桃子也不可能成为苹果。这里所体现的就是“质”的规定性。

黑格尔认为,“质”的发展分为“纯粹存在”、“有限的存在”和“自为的存在”三个阶段。

1、纯粹的存在

“纯粹的存在”是一个纯抽象的概念,也可以用“纯存在”、“纯有”、“绝对存在”或者“绝对有”等一类词来表述。它们是研究黑格尔“绝对精神”、“绝对存在”和“绝对概念”的开端,是黑格尔逻辑学的开始。这里的“存在”和“有”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存在”和“有”。这里的“存在”和“有”与“我的家是存在的”和“我有一个苹果”中的“存在”和“有”是不一样的。这里讲的“存在”和“有”是完全抛开具体事物的属性来讲的,是一个不与任何规定性和具体内容有关的纯粹的抽象概念。我们理解的时候,只能理解为“有”或者“存在”,至于它是什么颜色、什么形状、什么性状、什么样的量度,甚至它具体是什么东西,这都和“纯存在”或者“纯有”没有任何关系。所以,“纯粹的存在”是一个不可感觉、不可描述的纯抽象的概念。

从前面的内容我们已经知道,黑格尔的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世间万事万物的本质,即“绝对精神”(也即“绝对存在”、“绝对概念”等)。但是,“绝对精神”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以什么作为突破口来研究它呢?黑格尔认为,“纯粹的存在”应该是逻辑学的开端。那么,为什么要以“纯存在”作为逻辑学的开端呢?黑格尔认为,能作为逻辑学的开端的东西只能是一种纯粹的直接性的东西。任何间接性的东西都不能成为逻辑学的开端。因为,任何间接性的东西都是有规定性的东西,都是经由其他东西规定了的东西,连开端都无法作为,更不能称之为逻辑学的开端。而“纯存在”与之不同,它最大的特点就是“直接”,它不需要任何具体的东西来规定;不以任何东西为前提;不包含任何内容,所以具备成为逻辑学开端的最基础的性质。所以,黑格尔把“纯粹的存在”作为逻辑学的开端,并以此来作为研究世间万事万物本质的起点。

那么,黑格尔又是怎样以此为起点开始自己的研究的呢?

“有”和“无”

虽然逻辑学的起点是“纯存在”,但是逻辑学的最终目标是要研究世间万事万物的本质和核心。这也就意味着,对逻辑学的研究不能在“纯存在”上停滞不前。黑格尔认为,作为逻辑学开端的“纯粹的存在”既然是个抽象的、不可感觉的、不可描述的、纯粹的抽象的概念,那么,“纯粹的存在”也就是“无”,即“纯有”的对方也就是“无”。因此,作为开端意义上的“有”(纯有)和“无”是合二为一的,是没有任何差别的。

但是不能就此以为,“有”和“无”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合二为一的。比如,经过对“有”和“无”的进一步发展,“有”和“无”的意义会发生颠覆性的变化。经过进一步发展后的“有”和“无”与作为开端意义上的“有”和“无”是不一样的,不能把它们等同起来。经过进一步发展后的“有”和“无”已经不再是纯粹抽象意义上的“有”和“无”,而应该是具体意义上的“有”和“无”了。更明确地讲,经过进一步发展后的“有”和“无”是作为逻辑学开端意义上的“有”和“无”的一个具体的内容和一个具体的范畴。从作为纯开端意义上的“有”和“无”到具体的“有”和“无”的转变,是逻辑学上的第一个推演过程。正是因为这一推演,逻辑学的真正研究才因此变得明朗起来。

“变易”

黑格尔认为,不管是从“有”到“无”,还是从“无”到“有”,这个过程就是“变易”。“有”和“无”之间的逻辑就是“变易”;“有”和“无”之间的真理就是“变易”。这样看起来,“变易”并不难理解,“变易”是个统一体,是“变易”两端的统一,即“有”和“无”的统一。没有“有”,就没有“变易”;没有“无”,“变易”也无从谈起。

讲到这里,必须强调的一点就是,“变易”是黑格尔逻辑学的第一个具体的概念,始终贯穿于黑格尔的逻辑学体系,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有”、“无”和“变易”是黑格尔的逻辑学的第一组概念。它们虽然在黑格尔整个逻辑学体系的中处于最低级,但却是黑格尔整个逻辑学体系出发点。没有这一组概念的具体推演,就不会有整个黑格尔的逻辑学体系。

2、有限的存在

“有限的存在”也称“限有”,是具有质的规定性的存在,是“质”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相对于“纯粹的存在”的较具体的存在。“限有”是对“纯有”的否定,它不再是纯粹抽象的、不可感觉的和不可描述的“纯有”,而是具有一定规定性的“有”。例如:某物之所以是“限有”,是某物,是因为它具备了一定的规定其为该物的确定的规定性。当然,如果某物不具备其成为某物的规定性,那它就不具备成为“该物”的资格,就不能成为某物。

那么,“限有”是从哪里推演出来的呢?黑格尔认为,“限有”是“变易”的积极结果。这样,“限有”也就和前面我们所讲过的“纯有”既联系起来,又区别开了。“纯有”是绝对抽象的概念,是逻辑学的开端;“限有”是相对具体的概念,具有确定“质的规定性”的存在。“纯有”是“限有”产生的基础,“限有”是“纯有”、“无”和“变易”的积极结果。当逻辑学从“纯有”推演到“限有”时,“存在”就变得具体化了。

“有限”和“无限”

黑格尔认为,“有限的存在”并不像“纯粹的存在”那样是一个绝对抽象的、单一的存在。“限有”是整个系列的存在。逻辑学里可以有无限个“限有”。这无限个“限有”可以是互相并列的、平行的,也可以是互相包含的、交叉的。这样,逻辑就从“有限”过渡到了“无限”。

从“有限”到“无限”的推演过程,我们也可以看出,“有限”和“无限”实际上是统一在一起的、是不可分离的。黑格尔认为,“无限”不是绝对的对“有限”的否定,而是包含有“有限”的;“有限”又是“无限”的基础,是“无限”的根,没有“有限”,谈“无限”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没有“有限”就没有“无限”。“有限”和“无限”的这种辩证统一的逻辑关系是由它们彼此的内在的本性所决定的,是必然的。

3、自为的存在

“自为的存在”就是“自有”,是相对于“纯粹的存在”和“有限的存在”更加具体的存在,是“质”发展的最后一个阶段。当逻辑学从“纯有”推演到“限有”,再到现在的“自有”时,逻辑学里所讲的“存在”也就真正地完成了。黑格尔认为,“自有”是完成了的质,是最高等的存在。

黑格尔认为,“自有”是“纯粹的存在”和“有限的存在”的统一体,是“纯有”和“限有”发展的必然结果。相对于“纯粹的存在”,“自为的存在”是具体的;相对于“有限的存在”,“自为的存在”又是更加具体的。“纯粹的存在”决定了“自为的存在”的内在属性;“有限的存在”决定了“自为的存在”的外在属性。当“纯粹的存在”和“有限的存在”最终发展到“自为的存在”时,逻辑学才是有意义的。否则,逻辑学便如“镜中花”、“水中月”,没有任何现实的意义。

“自为的存在”有“一”、“多”和“斥力与引力”三个范畴。

黑格尔认为,“自为的存在”就是自己和自己相关,包含否定的自身联系,就是一个自为存在着的东西。也就是说,在自己之外再没有外在于自己的东西是一个自身的完整的存在。黑格尔进一步认为,“自为的存在”就是“一”。黑格尔对“一”的逻辑推演是从“一”的同一性开始的。黑格尔认为,“一”是单纯的自身的联系,是自己与自己的同一。在“一”自身之外,没有其他东西与之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