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演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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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手稿(10)

故释政界自由之义,可云其最初义为无拘束、无管治。其引申义,为拘束者少,而管治不苛。此第二引申义,即国民所实享之自由。但考论各国所实享自由时,不当问其法令之良窳,亦不当问其国政为操于议院民权,抑操于专制君权。盖此等歧异,虽所关至巨,而实与自由无涉。时人著论演说,好取自由名词,感慨欷歔道之。一若民既自由,则国无不强,民无不富,而公道大申也者。习之既久,二意遂不可分离。但诸公既闻前言,则知此非科学家事。科学家于物,皆有品量之分。品者问其物之何如,量者课其物之几许。民之自由与否,其于法令也,关乎其量,不关其品也。所问者民之行事,有其干涉者乎?得为其所欲为者乎?抑既干涉矣,而法令之施,是否一一由于不得已,而一切可以予民者,莫不予民也。使其应曰然,则其民自由。虽有暴君,虽有弊政,其民之自由自若也。使其应曰否,则虽有尧、舜之世,其民不自由也。

吾欲诸公别义分明,故特为此危切之语气。颇虑诸公,以吾言与所素闻者大异,将起而诘曰:信如吾子言,则自由岂得为幸福乎?请应之日:以自由为幸福者,有时而然,而自由为灾害者,亦有时而然。自其本体,无所谓幸福,亦无所谓灾害,视用之者何如耳。使其用之过早,抑用之过当,其为灾害,殆可决也。独至当为灾害之时,喜自由之说者将曰:此非自由,乃放肆耳。虽然,自不佞言,真不识二者之深别也。嗟呼!惟欧民气质之异于吾亚,故当深受压力之际,辄复建自由之号,以收召群伦。夫既建之以为号矣,则不得不扬之于九天之上,一若其物为无可疵瑕也。而其民缘此而实受其福者,诚史不绝书。夫国民非自由之为难,为其程度,使可享自由之福之为难。吾未见程度既至,而不享其福者也。今夕所言,大抵不逾自由之义,非个人之自由,乃政界国民之自由。顾吾于开讲之际,业已明告诸公,所为言此,亦不外区别国家政体之用。奈今已久留诸公,大过时刻,当俟下期,再竟其说可耳。诸公听讲,毫无倦容,甚可感也。

第六会

以自由名词,政界称用之至多,因而有各种之训义。不佞于前会特破一夕工夫,与诸君析此疑义,且欲芟刈葛藤之后,即以此类别国家。知常语所称自由,其用法实与科学不合。若合科学,则自由充类至义,将与无政府同。而常语之称自由,则与有议院等。故言其民自由,无异指其国之立宪。立宪政府,国民不附,即可更易,而立民情之所附者。又立宪国民,于政府所为,皆可论议,著之报章,以为国论publicOpinion,政府常视之为举措,凡此皆俗所谓自由之国也。顾吾人之意,则谓如此而用自由,不过谓此等政府,对于国民,有其责任,不必混称自由,不如留自由名词,为放任政体之专称。

政治学所论者,政府之事也。政字中国六书,从文从正,谓有以防民,使必出于正也。然则政治,正是拘束管辖之事。而自由云者,乃惟民所欲而无所拘,然虽有严厉国家,必不能取民事一切而干涉之。于其所行,势不能尽加约束,于其日力不能尽夺,于其财产不能尽罗,必留有余,任民自适已事。凡所自适者,皆自由也。如往古国家,尝取民之衣食而制节之,谓之生事律SumptuaryLaws。乃今无此,是生事自由也。又如政府于进出口货物,听民转运贸易,不立规则,如此是贸易自由FreeTrade。但各国以天时地利人事之不齐,因之其所干涉放任者各异。故干涉多者,谓之无自由,而放任多者谓之自由,又此名词之一用法也。

总而核之,见世俗称用自由,大抵不出三义:一,以国之独立自主不受强大者牵掣干涉为自由。此义传之最古,于史传诗歌中最多见。二,以政府之对国民有责任者为自由。在古有是,方今亦然。欧洲君民之争,无非为此。故曰自由如树,必流血灌溉而后长成。三,以限制政府之治权为自由。此则散见于一切事之中,如云宗教自由,贸易自由,报章自由,婚姻自由,结会自由,皆此类矣。而此类自由,与第二类之自由,往往并见。

然此皆俗义,虽关系至重,科学不能从之。因科学名词,函义不容两歧,更不容矛盾。前数义矛盾两歧,前会已尽发之,故今定从第三类义,以政令简省,为政界自由。

虽然,政简其民自由矣,而政简者,其国不必皆治。故自由于民,其为幸福与否,正自难言。自由达于极点,是无政府。夫无政府而治,虽有此理想,然其实境,不知何时可至。若论此时民德,则虽有极文明之国,其势不能。观诸传记之中,人类美大事业,皆有道政府所建成者,是政府不可无也。然而有政府矣,其势又易流于无责任。夫无责任云者,政府自由也。政府自由而无制,则国民颦首蹙额之日至矣。是故西籍之中,虽悲歌慨慷,梦想自由,而其实非求无政府无君,特求有君有政府,而其势不得以国民为鱼肉耳。

前会曾设问题,问凡有国家,其权限宜立于何地。此无异言国家于何等事,宜听其民自由,于何等事,则必不可。此是政治学中极大问题。而西国论政诸大家,亦往往有取而考论之者。其意盖谓:政府之权,由不得已而后立。论其原理,固有限制。如斯宾塞诸公著述,多取群中事业而分别之,指何者为政府所当干涉,何者为政府所当放任云云。顾依吾党所从途术,则虽欲立别未能。何以言之?盖天演途术,视国家所为,有非人所得主者,内因外缘,合而成局。人群各本自性,结合以求自存,非其能国家也,乃其不能不国家。诸公若问政府权力,宜以何为限制,吾便答云:无有限制,但汝此时,须得多大权力政府者,其政府自具多大权力,不溢不欠,成于自然,非人力也。

盖诸哲之论政府也,每分何者为政府所应管,何者为其所不应管,由此而政府之权限以立,特吾意不然。但以政府权界广狭为天演自然之事,视其国所处天时地势民质何如。当其应广,使为之狭,其国不安,当其应狭,而为之广,其民将怨。必待政权广狭,与其时世相得,而后不倾。此皆势所必至,理有固然。试观一人群之合,其外则有寇仇,其内则有奸宄,乃至旱潦雨旸,皆足为患。自政府既立,此患乃轻,其众因以不散。虽然,政府立矣,而物竞天择之行,常有以渐变其形式,治权广狭,随世不同。夫言治权广狭,反观之即无异言自由之多寡也。是故欲以自由多寡分别国家者,不必争政府权限应立何处,但取事实已见者言之足矣。

政府之行权,时置个人之自由于不顾。此其权利,所合于公理者为何,此至今犹为聚讼之端,无从实指。然而以何因缘,而有政府,并以此因,程度有殊,而治权广狭宽猛以分,则固有可论者。但论此之时,必取自然有机体之国家,而非自然无机体之国家,纯用力征经营者,不可论也。自然有机体之国家,其初成国也,大抵由外力之逼拶,而后来之演进亦然。盖因外患,而求合群并力;因合群并力,而立政府之机关。则由此可知政府权界广狭,端视其国所当外来压力之何如,而民众自由,乃与此为反比例。譬如一国地土广博膏腴,生事易足,又无外寇凭陵,则其民所享自由必大。若夫四封交警,或所处者为四冲战地,则其国之政令必密,而民之自由亦微,此公例也。公等由此可知,英、德二民相比,英民所享自由独多之故。何者?英岛国,以海为城,而德之所居,正欧洲四战之地,故武备不得不修。武备既修,则其民即有自由,所余寡矣。即在吾国,使后此果有盛强之日,吾恐政府之柄,方且日张,民有自由,降而益少。以政府之由于无责,而转为有责,殆亦势所必至之事。何者?使其不然,便无盛强之日故也。

前例证以西史,可见者极多,英国而外,民之自由,莫如北美。彼族常以此自夸,谓盎格鲁种性枭健,不受制压之故。虽然,自我言之,此非真实,实则二者皆地势使然。美国虽处大陆,实则左右大洋夹辅,而南北无强邻,虽居大陆,无异岛也。是以二国之政,得皆以放任为主义。若夫法、德诸国不然。故当十七世纪间,英之民权日张,而法以路易十四为王,其治乃日趋专制,即普鲁士伏烈大帝父子,亦是专制之尤。此其故何耶?盖国于天地,必以求存为先,求存则武备不得不修,武备修则治权不得不大,治权大者,所干涉多而放任少也。

若谓民之自由,根于种性,抑系宗教使然,则当日普鲁士,岂非条顿之种乎?岂非路得新教所行之国乎?乃其政则专制,而异于英、美如此。不知当十八世纪之初,普鲁士地势最为难守,三方乖离,而不相通。伏烈大帝父子,其政法之专制固也,而国终赖此以不亡。北有察理第十二,东有大彼得,而西南则法与奥乘之,至今考其所更张,皆百战亲经之阅历也。若夫波兰之民,亦可谓放任者矣,故其名王巴陀利尝谓其民曰:“嗟乎,波兰人!而国所至今未亡者,非以其法典也,以汝曹不遵奉故。非以其政府也,以汝曹不服从故。而国之不亡,以天幸耳!”夫其国俗如此,可谓自由,然不百余年,而波兰分矣。

是故读西史为术,与读中史不同。欲求治乱盛衰之故,或观会通而立公例,必不可但观内因,宜兼察外缘。大抵一国,求其如是,其受范于外者常多,至于其内之自力,亦不可动称种性。譬如言希腊之民,何因开化独早,则云以其种之独优。盎格鲁何因先有议院,则云其民最重自由。凡此皆最无价值之解说,知言者所不为,而学者之所当深戒也。

今所立公例系云:凡国成立,其外患深者,其内治密,其外患浅者,其内治疏。疏则其民自由,密者反是。虽然此是大例,至于他因为用,而生变例,亦自有之。

前谓论释自由,即以为类别国家之用。然则所以类别之者当如何?夫干涉放任,分为两部,而两部之相为消长,视其国所当境地之不同。故谛而论之,等差不齐,国国相异可也。则于何地划此鸿沟乎?是故欲用自由立别,既不得以有无言,亦不得以多寡判,只可取国家所常办之政事,与常有之机关,察其干涉放任之异而为之。干涉者,立之法度,务为齐一,而不许纷淆也。放任者,听民自为,许其竞争,不期一律也。放任多者,其自由多;放任少者,其自由少。而国家类别,乃从此而可言矣。

须知政府者,一国主权之所属。使主权而诚完全无缺,其于一国之事,固无所不当问。而问之者为一人,为一众,为通国之人,所不论矣。近世政治家,为恐治权太盛,因之而酷烈狭隘之政兴也。则为分别焉,曰某事某事,若宗教之皈依,若社会之言论,无虑数十端,皆政府之所不宜过问,而务听其民自便者。又曰,某事某事,如兵如刑,则政府之所必宜事,而事之必甚力者,但其为数愈少愈佳。其为说如此,然自吾术言,则言此者,将以适一社会一时代之用乎,抑以为至理定法,各国之所宜共由耶?苟如前言,其说庶几可用,若如后义,则大谬不可行也。何者?国于天地,以所当时势民材之不齐,每有今所可任自由,而百年以前,乃政府之所必事者,亦有在此国可任自由,而彼国必为政府所管理者,等而论之,斯大误矣。即如宗教皈依自由,此至于今,几于五洲所同认,咸谓政府于此,必不可稍加抑勒沮禁者。然此事虽在英国,亦至额理查白之代,乃发其端。至于法、意、西班牙诸国,则宗教自由,不及百余年,岂彼古人皆聩聩者?夫为国所求,端在治安,而以保护性命财产为最急。凡可以致此者,政府固无所不用其权力。今试问宗教自由之说,使行之于十字军盛行之世,将欧之社会,为安为危,为治为乱,则古人所为,不必尽无说矣。盖国当古之世,不仅同种同文之群,而后可合也,且其所事之神必同,其所服膺之道理是非亦必同。其不同者,且不愿与之同国,强而同之,则难作矣。且此何必远求证乎?中国海禁开通以来,所定条约,大抵由外人作主,此亦事势之无可如何者也。而其中之最不幸,则莫若传教之一事。夫传教非不幸也,所不幸者,出于兵力之余。而当治外法权未收之日,此其事验,皆吾与诸公所亲见者矣。一教案之起,文明社会,人人为之悲伤。然欲求此事之不再见,不识远在何时。除非教士相约,不往内地,或吾国于教育普及四字,实实办到,而二者又皆今不可必之事也。西友宓克尝云:中国如一种沙石,而西教如水,水注入石,及冬而冻,春来齑粉矣。此真吾国莫大之隐忧也。然溯其祸始,只坐外人传教一事,吾国有保护之责,而无准否之权。民人信教自由,则诚自由矣,而其祸乃如此,不独教士被戕者之可哀也,而其果之结于吾国者,乃大哀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