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乙部 去国界合大地(6)
然禹时万国,汤世三千,周初千八百国,春秋时尚二百余国,各以其君纪年,则读百国之宝书者,其烦而累脑甚矣。故孔子正定之日,惟王者然后政元立号,以至于今为然。此王者乎,天下归往之谓王,通天地人谓之王,盖大帝主而兼大教主者也。汉武帝采其义而定一尊,自尔之后,惟帝者而后改元立号,以至于今焉。然一帝纪一元,甚者一帝纪数元,其烦重累人亦甚矣。埃及、印度、波斯、罗马,皆以帝王纪元,其小国王亦纪年。今其碑刻,皆可考其进化等第,当亦略与中国同也。
三国时,君士但丁始从耶教,于是耶教大盛于六朝唐时,于是以耶教纪年,追推上世,并定前数以纪之。而自唐、宋间,欧洲诸国并起,而教皇独尊,其以教主纪元以归统一,实便于人事也。是时回教亦极盛,相与以教纪年,而印度僧人,亦有自尊其教因以佛纪年者,此如司马迁《史记》称孔子卒后百二十九年以孔子纪年同也。凡人服从君主之权势,不如服从教主之道德,且以教主纪年,于义最大,于力最省,允为宜也。若中国既非耶教,自宜以孔子纪年。其无教主而独立之国,若日本之新立,则以其初立国或以其初祖纪年,虽无道德可称,亦于人之记忆为省,胜于以一君纪元者也。从后百年,君主当不现于大地上,君主纪元之义,不俟大同世而先绝矣,非文明大国,亦必不能久存至于大同之世,然则建国纪初祖之义亦必不能存矣,然则所存者惟教主纪元一义而已。然诸教竞争,各尊其教,谁肯俯就?人人各有自主之权、自由之理,不能以多数胜少数论也。若今日耶元之国,至大至盛矣,然十九世、二十世等字,终非孔、佛、婆、回之教之人所甘愿。且新理日出、旧教日灭,诸教主既难统一全地,或当各有见废之一日,大劫难挽,亦与国王略同,但少有久暂之殊耳。然则君师、国祖之纪元并废,或以诸教主并列配天而独尊上帝,则以奉天纪年可也。然吾谓奉天太尊,欲为大同世之纪元,即以大同纪年为最可。地既同矣,国既同矣,种既同矣,政治、风俗、礼教、法律、度量、权衡、语言、文字无一不同,然则不以大同纪元而以何哉?吾敢断言之曰:来者万年,必以大同纪年,虽万国之文字有殊,而义必不能外之也。否则以奉天纪元,所谓“后天而奉天时”,义之宜也。
以大同纪年,将何时讬始乎?是难言也。盖合国、合种、合教以至无种、无国、无教,相去绵远,以干数百年计,何时乃能行大同之实乎?将谓自公国立之年乎?则强国尚多,未大服从者,如德之联邦立法,而邮政、关税,巴威尚自收之,是虽立大同纪元而终未尽从也。将至国、种、教俱合一之年乎?则大势所趋,人心咸定于一,如潮之奔,如湍之激,岂能久待乎?今日大地既通,大同之说必日盛,可断言也。今欧洲久以教主纪年,中国人亦多有以孔子与君主并称者矣。既因现时通俗之便宜,又顺将来大势所必趋,莫若以教主与大同并纪元焉。则直于当今纪用大同,以便人心趋向,以便复元易算,而与通俗无碍,岂不一举而三善备哉!
诸国竞争,小国日灭,并于大同,近者万国同盟之事日多矣,可于今预祝之预期之矣。夫近年以大同纪年,当以何年托始乎?凡事必有所因,端必有所指,大同因之所托,必于其大地大合之事起之。近年大地万国大合之纪事,其莫如荷兰喀京之万国同盟矣。是事也,起于己亥,终于庚子。庚者,更也;子者,始也。庚子之冬至,为西历一千九百零一年,耶纪以为二十世开幕之一年者,当即以庚子春分为大同元年托始之正月朔日。其自兹以往,顺十、百、千、万年而顺数之,其自此以前,逆一、十、百、千、万以前而逆推之,于欧洲之史,皆不待大算而改之,其各国之史记,则如考中西历比对等耳。其庚子春分至冬至三游之事,纪年稍难,则注明之,如汉武时十月历改为正月历,唐代宗时四月历改为正月历,日本由正月历改为十一月历亦同耳。中间超辰加注,自可不误,何得过虑哉!自此日趋大同,合大地之人,考览自便,其省脑力、便记诵、鼓人心、导太平之功,岂少也哉!
大同之进化不一,而自集议联邦之始至于大同太平之时,更变甚多,不能一律。今以三世表而分之,政体虽多,略不出此。
大同合国三世表
一、大同始基之据乱世。 大同渐行之升平世。 大同成就之太平世。
二、联合旧国。 造新公国。 无国而为世界。
三、各国政府握全权,开万国合会,各国各派议使公议。 始立公政府,有议员,有行政官,以统各国。 全地皆为公政府,有行政官行政,有议员议政,而无有国界。
四、有公议会,无公政府。 割其国地或海上岛为公政府 世界全地尽为公国。
五、陆地各归本国,海上无政府。 海上为公政府之地,小岛屿亦然。 全地海陆皆归公地。
六、各国随时附入公会集议。 各国可随时附入公国,不得以两国合成一国,惟许以一国分作数国。 各国皆归并公政府,裁去“国”字。
七、民服于旧国。 人民渐脱旧国之权,归于统一公政府。 无旧国,人民皆为世界公民,以公议为权。
八、公议会有议长,无统领。 公政府有议长,无统领,更无帝王,亦不得以各国帝王充议长,或不设议长。 公政府只有议员,无行政官,无议长,无统领,更无帝王,大事从多数决之。
九、各国有帝王、统领,各有自立权。 各国多为统领,亦略有帝王,而统于公政府。 无各国、各地只有统领,而统于公政府。
十、各国全权自治,公会但有集议。 各国限权自治,大事归于公政府。 罢“国”,悉由民公举自治,而全统于公政府。
十一、无公政府,但有公议会,不能征用各国人民官吏。 公政府得征用各国人民官吏,听其自便。 无国,人民合为一公政府而公任其事。
十二、有公议院,无公政府之地。 有公政府,其设都会、驻官司、造船、立库、购用各国地,皆由各国许诺,其规则随时议定。 公政府可在任何地设都会,驻官司、造船、立库。
十三、公议会不及各国内治,故各国内治全权无限。 公政府虽不及各国内治,而兵税、邮电、法律大政皆有权限。 无国,而各地小政府与公政府各有权限,随时议定。
十四、公议会有调和维持各国之责。 公政府有保护各国之责,镇抚其内乱,调和其外争。 无国,公政府统治各界度。
十五、公议会条例为公法,驾各国法律之上。 公政府法律在各国法津之上,各国法律不得背反之。 全世界皆同属公法律。
十六、各国听公议会之法律审判。 议院法律证明各国之法律。 统归公政府法律。
十七、各国联盟条约。 各国半条约,半宪法。 无国,但有宪法。
十八、各国可结条约,各国别可订同盟。 各国不许别结条约,各国不许别结同盟。 无国,无条约可称;无国,无同盟可言。
十九、公议会无权力限禁各国。 公政府有权限禁各国。 虽为公政府,而各界各度自治,不待限禁。
二十、联邦政权及于各国,不及于民。 公国政权达于各国,渐达于民。 无各国,不分土,不分民,但合为一以治之。
廿一、各国自有权,不归于公议会。 各国政权皆视为公政府所出。 无国,同出于公政府。
廿二、不入公议会而驳攻者,不得为公议员。 叛公政府而驳攻者,为最大罪。 人人皆公政府公民,无攻驳者。
廿三、国有不入公议会者,摈之不与公法之权利。 国有称兵犯公政府者,视为叛国。 凡人背公政府,有谋据地作乱、称帝王君长之尊号及欲复世爵者,皆为叛逆最大罪。
廿四、各国自有法律,出于公政府之外,公政府无大权。 各国法律不能出公政府之外,公政府有无限之权。 无各国,法律同出于公政府公政府复散权于各界各度。
一、各国立法权各在本国,不归公议会,公议会但议国际法。 各国立法权虽归各国,而全地公法权归公政府上下议院。 各地亦有立法自治权。而全地法律归公政府之上下议院公议立法。
二、公议会议各国所提出交涉公法之大案,各国皆可随时提出政法事理案于公议院议之。 有公政府并公议院,议各国法律不定不一之案及有缺谬之案。 议定法律而通行之世界,政事有变,可岁岁提议。
三、公议会之例,各国议员议定,各国君主总统签名宣布之。 公政府之法律,各议员政长同署名,以多数宣布之,或待各国君主总统之允,然后宣布。 公政府之法律,各政长同署名,以多数宣布之。
四、公议会员有三分二改法则可改,各国政府有三分二改公法则可改。 各国立法部有三分二改公法则可改,公议员有三分二改公法则可改。 无各国,只有公议院及各地公院,议员立法从人数多者。
五、公议会数年一集,或有大事,各国有请集议者,则开议。 议院每岁一开,各国有过半数请集议者则开议。 议院终岁常开,有公举,无集散,其各地有集有散。
六、有议会而无上下议院,候本国政府签名。 有上下议院,须两院画诺乃行,不画诺不行,或候各国政府签名乃行。 同上,惟无国、无所,候议定即行。
七、议员派于政府,必由政府官吏。 上议院由政府,下议院由公举,官吏人民各半。 议员皆由人民公举,悉为人民。
八、议员由各国政府派出,或听其兼使。 议员必用本国人居于本国者,不得以他国人充。 议员由各地公举其久居本地之人。
九、议员由各国政府派一人充使,或大国三人,中国一人,如德国之制,随时议定。 上议员,政府或议院举每国二人;下议员,以各人民多寡为率,略由人民公举。 无国,上议员以每界每度举之,下议员以人民多寡出之。
十、议员为本国之代表。 上议员为本国之代表,下议员为世界之代表。 议员但为世界人民之代表。
十一、公议会振员无年限。 各国议员,或每年一选举,或三年一选举,随时议定。 议员各地三年一举,或每年一举,随时议定。
十二、公议会可立议长。 公议会不立议长,以多数取决。 议院不立议长,以多数决从违。
十三、选议长及书记皆由公定,决数以多数定之。 同上。同上。 无议长,一切由公选。同上。
十四、议员有本国之禄。 议员受公政府之俸。 同上。
十五、议员合格与否,由本国政府自查,有罪由本国政府判决。 议员合格否,由公议院自查,有罪由公议院判决。 同上。全世界名誉人皆得列席表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