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阳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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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 (4)

臣等议得:岑氏世有田州,其系恋之私恩久结于人心。今岑猛虽诛,各夷无贤愚老少,莫不悲怆怀思,愿得复立其后。故苏、受之变,翕然蜂起,不约而同。自官府论之,则皆以为苗顽逆命之徒;在各夷言之,则皆自以为婴、臼存孤之义。故自兵兴以来,远近军民往往亦有哀怜其志,而反不直官府之为者。况各夷告称其先世岑伯颜者,尝钦奉太祖高皇帝敕旨:“岑、黄二姓五百年忠孝之家,礼部好生看他,着江夏侯护送岑伯颜为田州府土官知府,职事传授子孙,代代相继承袭,钦此。”钦遵,其后如岑永通、岑祥、岑绍、岑鉴、岑镛、岑溥皆尝著征讨之绩,有保障之功,猛之暴虐骚纵,罪虽可戮,而往岁姚源之役,近年刘召之剿,亦皆间关奔走,勤劳在人。各夷告称官兵未进之先,猛尚遣人奉表朝贺贡献,又遣人赍本赴京控诉;官兵将进之时,猛遂率众远遁,未尝敢有抗拒。以此言之,其无反叛之谋,踪迹颇明。今欲仍设土官以顺各夷之情,而若非岑氏之后,彼亦终有未服。故今日土官之立,必须岑氏子孙而后可。

臣等看得田州府城之外,西北一隅,地形平坦,堪以居民。议以其地降为田州,而于旧属四十八甲之内,割其八甲以属之,听以其土俗自治。立岑猛之子一人,始授以署州事吏目;三年之后,地方宁靖,效有勤劳,则授以判官;六年之后,地方宁靖,效有勤劳,则授以为同知;九年之后,地方宁靖,效有勤劳,则授以为知州,使承岑氏之祀而隶之流官知府。其制御之道,则悉如臣等前之所议。如此,则朝廷于讨猛之罪,记猛之劳,追录其先世之忠,俯顺其下民之望者,兼得之矣。昔文武之政,罪人不孥,兴灭继绝,而天下之民归心。远近蛮夷见朝廷之所以处岑氏者若此,莫不曰猛肆其恶而举兵加诛,法之正也;明其非叛而不及其孥,仁之至也;录其先忠而不绝其祀,德之厚也;不利其土而复与其民,义之尽也;矜其冥顽而曲加生全,恩之极也。即此一举,而四方之土官莫不畏威怀德,心悦诚服,信义昭布,而蛮夷自此大定矣。此今日知州之设,所以异于昔日之土官,而为久安长治之策也。

臣等又看得岑猛之子,存者二人,其长者为岑邦佐,其幼者为岑邦相。邦佐自幼出继武靖州为知州;前者徒以诛猛之故,有司奏请安置于漳州。然彼实无可革之罪,今日田州之立,无有宜于邦佐者。但武靖当瑶贼之冲,而邦佐素得其民心,其才足能制御;迩者武靖之民以盗贼昌炽,州民无主之故,往往来告,愿得复还邦佐为知州,以保障地方。臣等方欲为之上请,如欲更一人,诸夷未必肯服。莫若仍以邦佐归之武靖,而立邦相于田州。用其强立有能者于折冲捍御之所,而存其幼弱未立者于安守宗祀之区,庶为两得其宜。至于思恩,则岑浚之后已绝,自不必复有土官之设矣。均乞圣明裁处。

一,分设土官巡检以散各夷之党。

臣等议得:土官知州既立,若仍以各土目之兵尽属于知州,则其势并力众,骄恣易生,数年之后,必有报仇复怨,吞弱暴寡之事,则土官之患,犹如故也。且土目既属于土官,而操其生杀予夺之权,则彼但惟土官之是从,宁复知有流官知府者!则流官知府虽欲行其控御节制之道,施其绥怀抚恤之仁,亦无因而与各土目者相接矣。

故臣等议以旧属八甲割以立州之外,其余四十甲者,每三甲或二甲立以为一巡检司,而属之流官知府;每司立土巡检一员,以土目之素为众所信服者为之,而听其各以土俗自治;其始授以署巡检司事土目,三年之后,而地方宁靖,效有勤劳,则授以冠带;六年之后,而地方宁靖,效有勤劳,则授以为土巡检;其粮税之人,则径纳于流官知府,而不必转输于州之土官,以省其费;其军马之出,亦径调于流官知府,而不必转发于州之土官,以重其劳。其官职土地,各得以传诸子孙,则人人知自爱惜,而不敢轻犯法;其袭授予夺,皆必经由于知府,则人人知所依附,而不敢辄携二。势分难合,息朋奸济虐之谋;地小易制,绝恃众跋扈之患。如此,则土官既无羽翼爪牙之助,而不敢纵肆于为恶;土目各有土地人民之保,而不敢党比以为乱。此今日巡检之设,所以异于昔日之土目,而为久安长治之策也。

至于思恩事体,悉与田州无异,亦宜割其目甲,分立以为土巡检司,听其以土俗自治,而属之流官知府;其办纳兵粮与连属制御之道,一如田州。则流官之设,既不失朝廷之旧,巡司之立,又足以散土夷之党,而土俗之治,复可以顺远人之情,一举而两得矣。均乞圣明裁处。

一,田州既改流官,亦宜更其府名。

初,岑猛之将变,忽有石自田州江心浮出,倾卧岸侧。其时民间有“田石倾,田州兵。田石平,田州宁”之谣。猛甚恶之,禁人勿言,密起百余人夜平其石。旦即复倾。如是者屡屡,已而果有兵变。今年二月,卢苏等既有投顺,归视其石,则已平矣。皆共喜异,传以为祥。臣至田州,亲视其石,闻土人之言如此。民间多取“田宁”二字私拟其名。臣等欲乞朝廷遂以此意命之;虽非大义所关,亦足以新耳目而定人心之一端也。

其该府所设官员,臣等拟于知府之外,佐二则同知或通判一员,首领则经历知事各一员,吏胥略具而已。今见在者,已有通判张华,知事林光甫,照磨李世亨;其知府亦已选有一员陈能,然至今尚未到任。臣尝访询其故,咸谓陈能原奉朝旨,升广西布政司右参政,管田州府事,又赐之敕旨,以重其权。吏部奏有钦依令其先赴该司到任,然后往莅田州。该司左布政严紘谓其既掌府事,即系属官,不得于该司到任。陈能遂竟还原籍,至今亦不复来。参照严紘妄自尊大,但知立上司之体势,而辄敢慢视敕旨,蔑废部移,固已深为可罪。陈能则褊狭使气,徒欲申一己之小愤,而遂尔委朝命于草莱,弃职任如敝屣;使为人臣者而皆若是,则地方之责焉所寄托,而朝廷威令何以复行乎!臣等所访如此,但未委虚的。乞将二人通行提究,重加惩戒,以警将来。臣观陈能气性悻悻若此,亦非可使以绥柔新附之民者。看得广东化州知州林宽,旧任南康通判,剪缉安义诸贼,甚得调理;且其才识通敏,干办勤励,臣时巡抚江西,深知其有可用;近因田州改建府治,修复城垣,地方无官可任,已经行文委令经理其事。即若升以该府同知,而使之久于其职,其所建立,必有可观。迨其累有成绩,遂擢以为知府,使终身其地,彼亦欣然过望,必且乐为不倦;为益地方,决知不少矣。

大抵田州之乱起于搜剔太甚,今其归附,皆出诚心,原非以兵力强取而得者。故不必过为振厉驾抑,急其机防,反足生变;但与之休养生息,略施控御其间可矣。夫走狗逐兔,而捕鼠以狸,人之才器,各有所宜也。伏乞圣明采择。

一,思恩府设立流官,亦宜如田州之数。

其知府一员吴期英见在,但已屡有奔逃之辱,难以复临其下,然未有可去之罪,且宜改用于他所,姑使之自效可矣。看得柳州府同知桂鏊,督饷宾州,思恩之人闻其行事,颇知信向;近以修复思恩府治,委之经理,其所谋猷,虽未见有大过于人,然皆平实详审,不为浮饰,似于思恩之人为宜。苟未能灼知超然卓异之才,举而用之,以一新政化,则得如鏊者器而使之,姑且修弊补罅,休劳息困,以与久疲之民相安于无事,当亦能有所济也。乞敕吏部再加裁酌而改用之。

一,田州各甲,今拟分设为九土巡检司;其思恩各城头,今拟分设为九土巡检司;各立土目之素为众所信服者管之。其连属之制,升授之差,俱已备有前议。但各甲、城头既已分析,若无人管理,复恐或生弊端。臣等遵照敕谕便宜事理,已先行牌仰各头目暂且各照分掌管,办纳兵粮,候奏请命下,然后钦遵施行。

一,田州凌时甲、完冠砦陶甲、腮水源坤官位甲、旧朔勒甲兼州子半甲共四甲半,拟立为凌时土巡检司,拟以土目龙寄管之;缘龙寄先来投顺,故分甲比众独多。

一,田州砦马甲、略罗博、温甲共三甲,拟立为砦马土巡检司,拟以土目卢苏管之。

一,田州大田子甲、那带甲、锦养甲共三甲,拟立为大田土巡检司,拟以土目黄富管之。

一,田州万洞甲、周甲共二甲,拟立为万洞土巡检司,拟以土目陆豹管之。

一,田州阳院右邓甲、控讲水册槐并畔甲共二甲,拟立为阳院土巡检司,拟以土目林盛管之。

一,田州思郎那召甲、舍甲共二甲,拟立为思郎土巡检司,拟以土目胡喜管之。

一,田州累彩甲、子轩忧甲、笃忭下甲共三甲,拟立为累彩土巡检司,拟以土目卢凤管之。

一,田州怕何甲、速甲,共二甲,拟为怕何土巡检司,拟以土目罗玉管之。

一,田州武龙甲、里定甲共二甲,拟立为武龙巡检司,拟以土目黄笋管之。

一,田州栱甲、白石甲共二甲,拟立为栱甲土巡检司,拟以土目邢相管之。

一,田州床甲、砦例甲共二甲,拟立为床甲土巡检司,拟以土目卢保管之。

一,田州婪凤甲、工尧降甲共二甲,拟立为婪凤土巡检司,拟以土目黄陈管之。

一,田州下隆甲、周甲共二甲,拟立为下隆土巡检司,拟以土目黄对管之。

一,田州县甲、环甫蛙可甲共二甲,拟立为县甲土巡检司、拟以土目罗宽管之。

一,田州篆甲、炼甲共二甲,拟立为篆甲土巡检司,拟以土目王莱管之。

一,田州桑砦甲、义宁江那半甲共一甲半,拟立为砦桑土巡检司,拟以土目戴德管之。

一,田州思幼东平夫棒甲尽甲子半甲共一甲半,拟立为思幼土巡检司,拟以土目杨赵管之。

一,田州侯周怕丰甲一甲,拟立为侯周土巡检司,拟以土目戴庆管之。

一,思恩兴隆七城头兼都阳十城头,拟立为土巡检司,拟以土目韦贵管之;缘韦贵先来向官,故授地比众独多。

一,思恩白山七城头兼丹良十城头,拟立为白山土巡检司,拟以土目王受管之。

一,思恩定罗十二城头,拟立为定罗土巡检司,拟以土目徐五管之。

一,思恩安定六城头,拟立为安定土巡检司,拟以土目潘良管之。

一,思恩古零、通感、那学、下半四堡四城头,拟立为古零土巡检司,拟以土目覃益管之。

一,思恩旧城十一城头,拟立旧城土巡检司,拟以土目黄石管之。

一,思恩那马十六城头,拟立为那马土巡检司,拟以土目苏关管之。

一,思恩下旺一城头,拟立为下旺土巡检司,拟以土目韦文明管之。

一,思恩都阳中团一城头,拟立为都阳土巡检司,拟以土目王留管之。

右各目之内,惟田州之龙寄,思恩之韦贵、徐五,事体于各目不同,而韦贵又与徐五、龙寄稍异。盖韦于事变之始即来投顺官府,又尝效有勤劳,宜不待三年,而即与之以实授土巡检以旌其功;徐五亦随韦贵顺投,而效劳不及,龙寄虽无功劳,而投顺在一年之前,二人者宜次韦贵,不待三年而即与之以冠带,三年而即与之以实授土巡检。如此,则功罪之大小,投顺之先后,皆有差等,而劝惩之道著矣。或又以卢苏、王受不当与各土目并立者。臣等又以为不然。方其率众为乱,则苏、受者固所谓罪之魁矣;及其率众来降,则苏、受者,又所谓功之首也。况二府目民又皆素服二人,今若立各土目,而二人不与,非但二人者未能帖然于众目之下,众目固亦未敢安然而处其上,非所以为定乱息争之道也。故臣等仍议以卢苏、王受为众目之首,庶几事体稳帖,而人心允服矣。

一,田州、思恩各官目人等见监家属男妇,初拟解京,今各目人等即已投顺,则其家属男妇相应给还领养。均乞圣明裁允。

一,田州新服,用夏变夷,宜有学校。但疮痍逃窜之余,尚无受廛之民,焉有入学之士。况齐膳廪饩,俱无所出,即欲建学,亦为徒劳。然风化之原,终不可缓。臣等议欲于附近府州县学教官之内,令提学官选委一员,暂领田州学事,听各学生徒之愿改田州府学及各处儒生之愿来田州附籍入学者,皆令寄名其间。所委教官,时至其地相与讲肄游息,或于民间兴起孝弟,或倡远近举行乡约,随事开引,渐为之兆。俟休养生息一二年后,流移尽归,商旅凑集,民居已觉既庶,财力渐有可为,则如学校及阴阳医学之类,典制之所宜备者,皆听该府官以次举行上请,然后为之设官定制。如此,则施为有渐而民不知扰,似亦招徕填实之道,鼓舞作新之机也。均乞圣明裁处。

一,思、田去梧州水陆一月之程,军门隔远,难于控驭调度;兼之府治虽立,而规制未成,流官虽设,而职守未定;且疮痍未复,人心忧惶,须得重臣抚理。臣等已经具题,乞将右布政林富量升宪职,存留旧任;副总兵张,使之更迭往来于二府地方,绥缉经理;仍乞赐以便宜规敕书,将南宁、宾州等府卫州县及东兰、南丹、泗城、那地、都康、向武等土官衙门俱听林富等节制。臣等所议地方经久事宜,候奏请命下之日,悉以委之林富等,使之钦遵,以次施行,庶几事无隳堕,而功可责成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