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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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释曰:云“缺读如‘有者弁’之”者,读从《弁诗》,义取在首,者,弁貌之意也。云“缁布冠无笄”者,案经皮弁、爵弁言笄,缁布冠不言笄,故云无笄也。云“著,围发际”者,无正文,约汉时卷帻亦围发际,故知也。云“结项”者,此亦无正文,以经云,明于项上结之也。云“隅为四缀,以固冠也”者,此亦无正文,以义言之。既武以下别有项,明于首四隅为缀,上缀于武,然後项得安稳也。云”项中有纟屈,亦由固为之耳”者,此亦无正文,以义言之。之两头皆为纟屈,别以绳穿纟屈中结之,然後得牢固,故云亦由固为之也。云“今之未冠笄者著卷帻,象之所生”者,此举汉法以况义耳。汉时男女未冠笄者,首著卷帻之状虽不智,知既言围发际,故以冠之,明汉时卷帻亦以布帛之等围绕发际为之矣。云“象之所生”者,汉时卷帻是之遗象所生,至汉时,故云象之所生也。云“滕、薛名{艹国}为”者,此亦举汉时事以况之。汉时滕、薛二国云{艹国}。{艹国},卷帻之类亦遗象,故为况也。云“纟丽,今之帻梁”者,亦举汉法为况耳。帻梁之状,郑目验而知,至今久远,亦未审也。云“纟丽一幅,长六尺,足以韬发而结之矣”者,人之长者不过六尺,纟丽六尺,故云足以韬发。既云韬发,乃云结之,则韬讫乃为矣。云“有笄”者,即经云皮弁及爵弁皆云笄者,是有笄也。云“屈组为”者,经缁组囗边,是为有笄者而设。言屈组,谓以一条组於左笄上系定,绕颐下,又相向上仰属于笄,屈系之有馀,因垂为饰也。云“无笄者,缨而结其绦”者无笄,即经缁布冠是也,则以二条组两相属于,故经云“组缨属于”也。既属讫,则所垂绦于颐下结之,故云缨而结其绦也。云“囗边,组侧赤也”者,囗是三入之赤色,又云边,则于边侧赤也。若然,以缁为中,以囗为边,侧而织之也。云“同箧,谓此上凡六物”者,“缁布”至“属于”共为一物;纟丽长六尺,二物;皮弁笄,三物;爵弁笄,四物;其缁组囗边,皮弁、爵弁各有一,则为二物,通前四为六物。云“隋方曰箧”者,《尔雅》无文,此对笥方而不隋也。隋谓狭而长也。案《周礼弁师》云“掌五冕”,而云“玉笄朱”,则天子以玉为笄,以朱为。又案《祭义》云天子“冕而朱”,诸侯“冕而青”。诸侯之笄亦当用玉矣。又案《弁师》韦弁与皮弁同科,皮弁有笄,则二者亦有笄矣。又为笄者属缨,不见有,则六冕无矣。然士缁布冠无,故下记云:孔子曰“其也,吾未之闻也”。若诸侯亦以缁布冠为始冠之冠。故《玉藻》云:“缁布冠缋,诸侯之冠也。”郑注云“尊者饰”,其大夫。案《礼器》云“管仲镂簋朱”,郑注云“大夫、士当缁组,囗边”是也。其笄亦当用象耳。

栉实于箪。(箪,笥也。)

[疏]“栉实于箪”。

注“箪笥也”。

释曰:郑注《曲礼》“圆曰箪,方曰笥”。笥与箪方圆有异,而云箪、笥共为一物者,郑举其类,注《论语》亦然。

蒲筵二,在南。(筵,席也。)

[疏]“蒲筵二在南”。

注“筵席也”。

释曰:筵二者,一为冠子,即下云“筵于东序少北”是也;一为醴子,即下云“筵于户西南面”是也。云“在南”者,最在南头,对下文“侧尊一С醴,在服北”也。郑注云“筵,席也”者,郑注《周礼司几筵》云:“敷陈曰筵,藉之曰席。”然其散言之,筵、席通矣。前敷在地者,皆言藉,取相承之义,是以诸席在地者,多言筵也。

侧尊一С醴,在服北。有篚实勺、觯、角四,脯醢,南上。(侧犹特也。无偶曰侧,置酒曰尊。侧者,无玄酒。服北者,囗裳北也。篚,竹器如グ者。勺,尊升,所以酒也。爵三升曰觯。四状如匕,以角为之者,欲滑也。南上者,篚次尊,笾豆次篚。古文С作庑。)

[疏]“侧尊”至“南上”。

注“侧犹”至“作庑”。

释曰:云“侧犹特也。无偶曰侧,置酒曰尊。侧者,无玄酒”者,凡礼之通例,称侧有二:一者无偶,特一为侧,则此文侧是也。又《昏礼》云“侧尊С醴于房中”,亦是无玄酒曰侧。至於《昏礼》合升侧载,《聘礼》云侧袭,《士虞礼》云侧尊,此皆是无偶为侧之类也。一者《聘礼》云“侧受几”者,侧是旁侧之义也。云“服北者,囗裳北也”者,此上先陈爵弁服之时,囗裳最在北,向南陈之。此云服北,明在囗裳北可知也。云“篚,竹器如グ”者,其字皆竹下为之,故以竹器言之。如グ者,亦举汉法为况也。云“勺,尊升,所以酒也”者,案《少牢》云水有斗,与此勺为一物,故云尊升。对彼是斗,所以水,则此为尊斗酒者也。云“爵三升曰觯”者,案《韩诗外传》云:“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觯,四升曰角,五升曰散。”相对爵、觯有异,散文则通皆曰爵,故郑以爵名觯也。云“四状如匕,以角为之者,欲滑也”者,对《士丧礼》用木四者,丧礼反吉也。云“南上者,篚次尊,笾豆次篚”,知然者,以经云尊在服北南上,则是从南北向陈之,以尊为贵,次云篚,後云笾豆,故知次第然也。云“古文С作庑”者,此С为酒器,庑是夏屋两下,故不从古文也。

爵弁、皮弁、缁布冠各一<匚算>,执以待于西坫南,南面,东上。宾升则东面。(爵弁者,制如冕,黑色,但无缫耳。《周礼》:“王之皮弁,会五采玉基,象邸,玉笄。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皮弁,各以其等为之。”则士之皮弁,又无玉象邸饰。缁布冠,今小吏冠其遗象也。<匚算>,竹器名,今之冠箱也。执之者,有司也。坫在堂角。古文<匚算>作纂,坫作。)

[疏]“爵弁”至“东面”。

释曰:此一节论使有司三人各执其一,豫在阶,以待冠事。宾未入,南面以向宾,在堂,亦以向宾。言升则东面,据终言之也。

注“爵弁”至“作”。

释曰:云“爵弁者,制如冕而黑色,但无缫耳”者,已於上解讫,今复言之者。上文直举冠以表服,其冠实不陈,故略言其冠。至此专为冠言之,是以注弁引皮弁以下之事。案《弁师》言冕有五采缫玉,皮弁有五采玉基、象邸、玉笄,下云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韦弁、皮弁、弁,各以其等为之。郑注云:“各以其等,缫ヵ玉基如其命数也。”但上文已言上公之法,故此诸侯唯据侯伯子男,是以郑云:“冕则侯伯缫七就,用玉九十八;子男缫五就,用玉五十,缫玉皆三采。孤缫四就,用玉三十二;三命之卿缫三就,用玉十八;再命之大夫缫再就,用玉八,藻玉皆朱绿。韦弁、皮弁则侯伯基饰七,子男基饰五,玉亦三采。孤则基饰四,三命之卿基饰三,再命之大夫基饰二,玉亦二采。弁之弁,其辟积如冕缫之就然。庶人吊者素委貌。一命之大夫冕而无ヵ,士变冕为爵弁。其韦弁、皮弁之会无结饰,弁之弁不辟积。”彼经文具言之,今此注略引以证士皮弁无玉,以象为饰之意,不取於韦弁、弁及依命数之事,故不具引之。云“缁布冠,今小吏冠其遗象也”者,但缁布冠,士为初加之冠,冠讫则弊之不用,庶人则常著之。故《诗》云“台笠缁撮”,是庶人以布冠常服者。以汉之小吏亦常服之,故举为况。云“<匚算>,竹器名,今之冠箱也”者,此亦举汉法为况。云“执之者有司也”者,则上云有司如主人服,有司不主一事,故知此亦有司也。云“坫在堂角”者,但坫有二文,一者谓若《明堂位》云“崇坫亢圭”,及《论语》云“两君之好,有反坫”之等,在庙中有之,以亢反爵之属。此篇之内言坫者,皆据堂上角为名,故云堂角。云“古文<匚算>为纂,坫作檐”者,皆从经今文,故叠古文也。

主人玄端爵,立于阼阶下,直东序,西面。(玄端,士入庙之服也。阼犹酢也。东阶,所以答酢宾客也。堂东西墙谓之序。)

[疏]“主人”至“西面”。

释曰:上文已陈衣冠器物,自此以下至“外门外”,论宾主兄弟等著服及位处也。云“玄端爵”者,主人之服与上所陈子加冠玄端服亦一也。云“立於阼阶下”者,时欲与宾行礼之事也。云“直东序”者,直,当也。谓当堂上东序墙也。

注“玄端”至“之序”。

释曰:案《特牲》士礼祭服用玄端,此亦士之加冠在庙,故与祭同服,故云“士入庙之服也”。云“东西墙谓之序”者,《尔雅释宫》文。

兄弟毕衤玄,立于洗东,西面,北上。(兄弟,主人亲戚也。毕犹尽也。衤,同也。玄者,玄衣、玄裳也。缁带。位在洗东,退於主人,不爵者,降於主人也。古文衤为均也。)

[疏]“兄弟”至“北上”。

释曰:此论兄弟来观礼之服也。

注“兄弟”至“均也”。

释曰:云“兄弟,主人亲戚也”者,既云兄弟,故是亲戚。云“衤,同也。玄者,玄衣、玄裳也。缁带”者,以其同玄,故知上下皆玄。云缁带者,缁亦玄之类,因士有缁带,故亦言缁,实亦玄也。云“位在洗东,退於主人”者,主人当序南,西面,洗当荣,兄弟又在洗东,故云退於主人也。云“不爵者,降於主人也”者,爵弁同色,主人尊,故也。兄弟用缁,不用爵,兄弟卑,故云降於主人也。

摈者玄端,负东塾。(东塾,门内东堂,负之北面。)

[疏]“摈者”至“东塾”。

释曰:摈者不言如主人服,别言玄端,则与主人不同可知。主人与兄弟不同,故特言玄端,与下赞者玄端从之同言玄,则此摈者是主人之属中士若下士也,故直举玄端,不言裳也。

注“东塾”至“北面”。

释曰:知是摈者是主人摈,相事在门内,故知在门内东堂。负之北面,向主人也。

将冠者采衣,,在房中,南面。(采衣,未冠者所服。《玉藻》曰:“童子之节也,缁布衣,锦缘,锦绅,并纽,锦束发,皆朱锦也。”,结发。古文为结。)

[疏]“将冠”至“南面”。

注“采衣”至“为结”。

释曰:“将冠者”,即童子二十之人也。以其冠事未至,故言将冠者也。云“缁布衣,锦缘”者,以其童子不帛襦,不衣裘裳,故云缁布衣,以锦为缁布衣之缘也。云“锦绅”者,以锦为大带也。云“并纽”者,亦以锦为纽绅之垂也。云“锦束发”者,以锦为总。云“皆朱锦也”者,童子之锦皆朱锦也。云“,结发”者,则《诗》云“总角?兮”是也。以童子尚华饰,故衣此也。

宾如主人服,赞者玄端从之,立于外门之外。(外门,大门外。)

[疏]“宾如”至“之外”。

注“外门大门外”。

释曰:云“宾如主人服”者,以其宾与主人尊卑同,故得如之。赞者皆降主人一等,其衣冠虽同,其裳则异,故不得如主人服,故别玄端也。若然,此冠兄弟及宾赞皆得玄端。《特牲》主人与尸,祝、佐食玄端,自馀皆朝服者,彼助祭在庙,缘孝子之心,欲得尊嘉宾以事其祖祢,故朝服与主异也。

摈者告。(告者,出请入告。)

[疏]“摈者告”。

注“告者出请入告”。

释曰:“出请入告”者,告主人也。

主人迎,出门左,西面再拜。宾答拜。(左,东也。出以东为左,入以东为右。)

[疏]“主人”至“答拜”。

注“左东”至“为右”。

释曰:“出以东为左,入以东为右”,据主人在西,出则以西为右,入以西为左也。

主人揖赞者,与宾揖,先入。(赞者贱,揖之而已。又与宾揖,先入道之,赞者随宾。)

[疏]“主人”至“先入”。

注“赞者”至“随宾”。

释曰:云“赞者贱,揖之而已”者,正谓赞者降于主人,与宾一等,为贱也。云“又与宾揖”者,对前为宾拜讫,今又揖者,为主人将先入,故又与宾揖,乃入也。云“赞者随宾”者,後不见更与赞者为礼,故知随宾入也。

每曲揖。(周左宗庙,入外门,将东曲,揖;直庙,将北曲,又揖。)

[疏]“每曲揖”。

注“周左”至“又揖”。

释曰:“周左宗庙”者,《祭义》与《小宗伯》俱有比文,对殷右宗庙也。言此,皆欲见入大门东向入庙。云“入外门,将东曲,揖”者,主人在南,宾在北,俱东向,是一曲,故一揖也。至庙南,主人在东,北面,宾在西,北面,是曲为二揖,故云“直庙将北曲又揖”也。通下将入庙又揖,三也。

至于庙门,揖入。三揖,至于阶,三让。(入门将右曲,揖;将北曲,揖;当碑,揖。)

[疏]“至于”至“三让”。

注“入门”至“碑揖”。

释曰:经直云入门揖,郑知此为三揖者,以上云“每曲揖”,据入门东行时。此入庙门三揖,是据主人将右,欲背客,宜揖;将北曲,与客相见,又揖。云“当碑揖”者,碑是庭中之大节,又宜揖。是知三揖,据此而言也。案《昏礼》注:“入三揖者,至内ニ,将曲,揖;既曲,北面,揖;当碑,揖。”及《聘礼》、《乡饮酒》“入三揖”注虽不同。皆据此三节为三揖,义不异也。

主人升,立于序端,西面,宾西序,东面。(主人、宾俱升,立相乡。)

[疏]“主人”至“东面”。

注“主人”至“相乡”。

释曰:此文主人与宾立相乡,位定,将行冠礼者也。主人升堂不拜至者,冠子为宾客,故异於《乡饮酒》之等也。

赞者盥于洗西,升,立于房中,西面,南上。(盥於洗西,由宾阶升也。立于房中,近其事也。南上,尊於主人之赞者。古文盥皆作浣。)

[疏]“赞者”至“南上”。

注“盥於”至“作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