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校注】
① 已甚:《苏氏易传》作“以甚”,误。
六二:旅即次,怀其资,得童仆,贞。
《象》曰:“得童仆,贞”,终无尤也。
六二,九三之所即以为次也。因三之资以隶初六,故曰“得童仆,贞”。初六虽四之应,而四为三所隔,终“无尤”之者也。
九三:旅焚其次,丧其童仆,贞厉。
《象》曰:“旅焚其次”,亦以伤矣;以旅与下,其义丧也。
“下”,初六也。六二,我之次也。而初隶于二,怀二而并有之,则初亦我之童仆矣。九三以刚居上,见得而忘义,焚二以取初,则一举而两失之矣。
九四:旅于处,得其资斧,我心不快。
《象》曰:“旅于处”,未得位也。“得其资斧”,心未快也。
“资斧”,所以除荆棘、治次舍也。九四刚而失位,所乘者九三,有资斧而无地者也,故处而“心不快”。
六五:射雉一矢,亡;终以誉命。
《象》曰:“终以誉命”,上逮也。
居二阳之间,可以德怀,不可以力取。如以一矢射两雉,理无兼获。得四则失上矣,若不志于取,亡矢而不射,则夫二阳者皆可以其功誉而爵命之,非独得四可以及上也。
上九:鸟焚其巢,旅人先笑後号咷。丧牛于易,凶。
《象》曰:以旅在上,其义焚也。“丧牛于易”,终莫之闻也。
九三次于六二之上,上九“巢”于六五之上,皆以刚临柔。六二、六五皆无应,而在我下,其势必与我。上九、九三知其无应而必我与也,故易而取之。九三“焚其次”,上九“焚其巢”,其为不义一也。而三止于“贞厉”,上至于“号咷”之凶者,六五旅之主也。“离”之《象》曰:“畜牝牛,吉。”六五之谓牛矣,易五以丧牛,终莫之闻者,骄亢之罪也。
巽 卦 (第五十七)
巽上
巽下
“巽”:小亨,利有攸往,利见大人。
《彖》曰:重巽以申命。
君子和而不同,以“巽”继“巽”,小人之道也。无施而可,故用于申命而已。
刚“巽”乎中正而志行,柔皆顺乎刚,是以“小亨,利有攸往,利见大人。”
所以为“巽”者,初与四也。二五虽据用事之地,而权不在焉,故曰“刚‘巽’乎中正而志行”,言必用初与四而后得志也。权虽在初与四,而非用事之地,故曰:“柔皆顺乎刚,是以小亨,”言必顺二五而后亨也。“利有攸往”,为二、五用也;“利见大人”,见九五也。有其权而无其位,非九五之大人,孰能容之?
《象》曰:随风,“巽”,君子以申命行事。
“申”,重也;两风相因,是谓“随风”,申命之象也。古之为令者,必反覆申明之,然后事必行。
初六:进退,利武人之贞。
《象》曰:“进退”,志疑也;“利武人之贞”,志治也。
初六有其权而无其位,九二、九三之所病,故疑而进退也。小人而权在焉,则《易》谓之武人;武人负其力而不贞于君,志乱也;及其治也,则以贞于其君为利。
九二:巽在床下,用史、巫纷若,吉,无咎。
《象》曰:“纷若”之“吉”,得中也。
九二以阳居阴,能下人者也。知权在初六,故“巽”于床下,下之而求用也。初六,武人也;方且进退,我则下之而求其用,故求者纷然,而用者不力。譬之用史、巫,将以求福于神,神之降福未可知,而史、巫先享其利也。故“吉”而后“无咎”。纷然而求人者,非吉之道也,其所以吉者,居得其中,用事之地也。
九三:频巽,吝。
《象》曰:“频巽”之“吝”,志穷也。
九三以阳居阳,而非用事之地也。知权之在初六也,下之则心不服,制之则力不能,故频蹙以待之。“复”之六三不能止初九之为“复”也,故“频复”;“巽”之九三不能止初六之为“巽”也,故“频巽”。
六四:悔亡,田获三品。
《象》曰:“田获三品”,有功也。
六四,有其权而无其位者,与初六均也,盖亦居可疑之地矣。而有九五以为之主,坦然以正待之,故“悔亡”。九五不求,而六四自求用,故其用也力。譬之于田:田者尽力以获禽,而利归于君。“一为乾豆,二为宾客,三为充者之庖。”君子不劳而“获三品”,其与史巫之功亦远矣。
九五:贞吉,悔亡,无不利。无初有终。先庚三日,後庚三日,吉。
《象》曰:九五之吉,位正中也。
九五履中正之位,进不频蹙以忌四,退不过“巽”以下之,盖贞而已矣。此四所以心服而为之用也,是以“吉”且“悔亡”而“无不利”。“无不利”者,四与五皆利也。九五之德如此,故有“后庚”之终“吉”。
上九:巽在床下,丧其资斧,贞凶。
《象》曰:“巽在床下”,上穷也;“丧其资斧”,正乎凶也。
九二以阳居阴,上九处“巽”之极,故皆“巽”于床下。而上九阳亢于上,非能下人者也;九二之“巽”,将以用初六;而上九之“巽”,将以图六四也,有用斧之意焉,特以处于无位之地,故丧其斧也。以上下言之则“正”,以势言之则“凶”。
兑 卦 (第五十八)
兑上
兑下
“兑”,亨,利贞。
《彖》曰:“兑”,说也。刚中而柔外,说以利贞。是以顺乎天而应乎人。说以先民,民忘其劳;说以犯难,民忘其死;说之大,民劝矣哉!
小惠不足以劝民。
《象》曰:丽泽,“兑”;君子以朋友讲习。
取其“乐而不流”者也。
初九:和兑,吉。
《象》曰:“和兑”之“吉”,行未疑也。
九二:孚兑,吉;悔亡。
《象》曰:“孚兑”之吉,信志也。
和而不同,谓之“和兑”;信于其类,谓之“孚兑”。六三小人,而初九、九二君子也;君子之说于小人,将以有所济,非以为利也。初九以远之,而无嫌至九二,则初九疑之矣,故必有以自信于初九者,而后“悔亡”。文予而实不予,所以信于初九也。
六三:来兑,凶。
《象》曰:“来兑”之“凶”,位不当也。
九四:商兑,未宁;介疾,有喜。
《象》曰:九四之“喜”,有庆也。
九五,“兑”之主也;上有上六,下有六三,皆其疾也。《传》曰:“美疢不如恶石”。九四介于其间,以刚辅五,而议二阴者也,故曰:“商兑,未宁;介疾,有喜。”言疾去而后有喜也,疾去而后有喜,则《易》之所谓“庆”也。
九五:孚于剥,有厉。
《象》曰:“孚于剥”,位正当也。
上六:引兑。
《象》曰:“上六引兑”,未光也。
六三、上六,皆“兑”之小人,以阴为质,以说为事者,均也。六三履非其位,而处于二阳之间,以求说为兑者,故曰“来兑”,言初与二不招而自来也,其心易知,其为害浅,故二阳皆“吉”,而六三“凶”。上六超然于外,不累于物,此小人之讬于无求以为“兑”者也,故曰“引兑”,言九五引之而后至也,其心难知,其为害深。故九五“孚于剥”,“剥”者,五阴而消一阳也。上六之害,何至于此?曰:九五以正当之位,而孚于难知之小人,其至于“剥”,岂足怪哉!虽然,其心盖不知而贤之,非说其小人之实也,使知其实,则去之矣。故有“厉”而不凶。然则上六之所以不光,何也?曰:难进者,君子之事也;使上六引而不兑,则其道光矣。
涣 卦 (第五十九)
巽上
坎下
“涣”:亨,王假有庙,利涉大川,利贞。
《彖》曰:“涣,亨”,刚来而不穷,柔得位乎外而上同,“王假有庙”,王乃在中也;“利涉大川”,乘木有功也。
世之方治也,如大川安流而就下;及其乱也,溃溢四出而不可止。水非乐为此,盖必有逆其性者,泛溢而不已。逆之者必哀,其性必复;水将自择其所安而归焉。古之善治者,未尝与民争;而听其自择,然后从而导之。“涣”之为言,天下流离涣散而不安其居,此宜经营四方之不暇。而其《彖》曰“王假有庙”;其《象》曰“先王以亨于帝立庙”,何也?曰:犯难而争民者,民之所疾也;处危而不偷者,众之所恃也。先王居涣散之中,安然不争,而自为长久之计;宗庙既立,亨帝之位定,而天下之心始有所系矣。“刚来而不穷者”,九二也;“柔得位乎外而上同”者,六四也。“涣”之得民,惟是二者,此所以“亨”也;然犹未免乎“涣”。“王假有庙”,谓五也;王至于有庙,而后可以涉大川,于是“涣”始有所归矣。有所归而后有川,有川而后可涉,“乘木”,乘舟也。舟之所行,川之所在也。
《象》曰:风行水上,“涣”;先王以享于帝立庙。
初六:用拯马壮,吉。
《象》曰:初六之“吉”,顺也。
九二在险中,得初六而安,故曰:“用拯马壮,吉。”“明夷”之六二,有马不以自乘,而以拯上六之伤;“涣”之初六,有马不以自乘,而以拯九二之险。故《象》皆以为“顺”,言其忠顺之至也。
九二:涣奔其机,悔亡。
《象》曰:“涣奔其机”,得原也。
得初六而安,是谓“机”也①。
【校注】
① 机:《苏氏易传》均作“杌”,误。
六三:涣其躬,无悔。
《象》曰:“涣其躬”,志在外也。
涣之世,民无常主。六三有应于上,志在外者也;而近于九二,二者必争焉,故“涣其躬”,无所适从,惟有道者是予而后安。
六四:涣其群,元吉;涣有丘,匪夷所思。
《象》曰:“涣其群,元吉”,光大也。
上九之有六三者,以应也;九五之有六四、九二之有初六者,以近也;皆有以群之。“涣”而至于群,天下始有可收之渐。其德大者,其所群也大;其德小者,其所群也小。小者合于大,大者合于一,是谓“涣其群”也。近五而得位,则四之所群者最大也,因君以得民,有民以自封殖,是谓“丘”也;“夷”、平也,民之荡荡焉,未有所适从者也。彼方不知其所从,而我则为丘以聚之,岂“夷”者之所思哉?民之所思,思夫有德而争民者也。
九五:涣汗,其大号;涣,王居无咎。
《象》曰:“王居无咎”,正位也。
“汗”,取其周浃而不反也。宗庙既立,亨帝之位定,而“大号”令出焉。其曰“涣,王居”,何也?《彖》曰:“王假有庙,王乃在中也。”涣然之中,不知其孰为臣、孰为主①;至于有庙,而天下始知王之所在矣,故曰“涣,王居”,言“涣”之中有王居矣。
【校注】
①孰为臣、孰为主:《苏氏易传》作“孰为主、孰为臣。”
上九:涣其血,去逖出,无咎。
《象》曰:“涣其血”,远害也。
上九求六三,必与九二争而伤焉;“涣其血”,不争也;九二“刚来而不穷”,不可与争者也。虽不争而处争之地,犹未免也,故去而远出,然后无咎。
节 卦 (第六十)
坎上
兑下
“节”,亨。苦节,不可贞。
《彖》曰:“节,亨”,刚柔分而刚得中。
“刚柔分”者,“兑”下而“坎”上也;“刚得中”者,谓二、五也。此所以为“节,亨”也。
“苦节,不可贞”,其道穷也。
谓六三也。
说以行险,当位以节,中正以通。
谓九二也。“兑”施“节”于“坎”,故曰“说以行险”。
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
《象》曰:泽上有水,“节”;君子以制数度、议德行。
“数度”者,其政事也;“德行”者,其教化也;皆所以为民物之“节”也。
初九:不出户庭,无咎。
《象》曰:“不出户庭”,知通塞也。
九二:不出门庭,凶。
《象》曰:“不出门庭,凶”;失时极也。
“节”者,事之会也。君子见吉凶之几,发而中其会,谓之“节”。《诗囗东方未明》,刺无节也。其诗曰:“不能晨夜,不夙则莫。”言无节者不识事之会,或失则早,或失则莫也。“泽上有水,节”,以泽节水者也。虚则纳之,满则流之,其权在泽。初九、九二、六三,“泽”也,节人者也;六四、九五、上六,水也;节于人者也。节之于初九则太早,节之于六三则太莫,故九二者,施节之时、当发之会也。水之始至,泽当塞而不当通;既至,当通而不当塞。故初九以“不出户庭”为“无咎”,言当塞也;九二以“不出门庭”为“凶”,言当通也。至是而不通,则失时而至于极,六三是也,是祸福之交、成败之决也。故孔子曰:“君不密,则失臣;臣不密,则失身。几事不密,则害成。”
六三:不节若,则嗟若,无咎。
《象》曰:“不节”之“嗟”,又谁咎也?
咨嗟而节之,以为不可不节也。九二之节,节于未满。节之者乐见,节者甘焉。六三之节,节于既溢;节之者嗟,见节者苦焉。若节者人之所不能堪,而人终莫之咎者,知六三之不得巳也。嗟者,不得已之见于外者也。
六四:安节,亨。
《象》曰:“安节”之“亨”,承上道也。
六四承节于九五,在其上不在其身,故六四安焉。
九五:甘节,吉;往有尚。
《象》曰:“甘节”之“吉”,居位中也。
畜而至于极,然后节之,其节也必争。九二施节于不争之中,此九五之所乐也,故曰“甘节”。乐则流,甘则坏;故以往适上六,阴阳相配、甘苦相济为吉也。
上六:苦节,贞凶;悔亡。
《象》曰:“苦节贞凶”,其道穷也。
《易》有“凶”而“无咎”者,“大过”之上六、“困”之九二是也;则未有“凶”而能“悔亡”者。亦如人之未有既死而病愈者也。上六“贞凶、悔亡”者,何也?“凶”者六三,“悔亡”者上六也。是以知“节”者在“坎”,而见“节”者之在“兑”也。六三施苦节于我,出于不得已则“无咎”,以是为正则凶矣,而我“悔亡”。
中 孚 卦 (第六十一)
巽上
兑下
“中孚”,豚鱼,吉。利涉大川,利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