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章 禮政二大典上(6)
伏讀邸鈔。光緒五年吏部稽勳司主事前河南道監察御史吳可讀。以一死泣請 懿旨預定大統之歸。其憂深慮遠杜漸防微之心。可謂忠且篤矣。惜其於歷代傳授之典故。多未攷明。而誤會我 兩宮皇太后前此之懿旨也。自古天子無立嗣之事。立嗣者。皆為承天地宗廟之統。而代天理物者也。 懿旨以 嗣皇帝承繼 文宗為子。入承大統。承 穆宗之統。非承 文宗之統也。雖 穆宗之統。即 文宗傳授之統。然 文宗之統。已有 穆宗承之矣。 嗣皇帝入承大統。特以倫次當繼 文宗。不得曰大統受之於 文宗也。若以為承 文宗之統。則 穆宗皇帝十三年之大統。前何所受。後何所承乎。此吳可讀之誤會 懿旨。所宜申明者一也。 懿旨俟 嗣皇帝生有皇子。即承繼 穆宗皇帝為嗣。承嗣者。承統也。非有二也。然承 穆宗之嗣者。當承 嗣皇帝之統。不得曰承 穆宗之統。 穆宗之統。已有 嗣皇帝承之矣。若曰承 穆宗之統。則 嗣皇帝所承今日之大統。又將何所承乎。夫 嗣皇帝今日之大統。承 穆宗之大統也。將來皇子繼 穆宗之嗣者。即繼 嗣皇帝之大統者也。是為天經地義。不待言而明者也。此吳可讀之誤會 懿旨。所宜申明者二也。我 朝世世相承。皆不預立儲貳。 懿旨但言俟 嗣皇帝生有皇子。即承繼 穆宗皇帝為嗣。而不言大統之歸者。守 歷聖相傳不預立之法也。然自古天子之子。有不承大統者矣。天子所嗣之子。未有不承大統者。是又不待言而明也。此吳可讀之誤會 懿旨。所宜申明者三也。我 朝最重法祖。 列聖皆不預立儲貳。此萬世不可變之大法也。前者 兩宮皇太后懿旨。俟 嗣皇帝生有皇子。即承繼 穆宗皇帝為嗣。此亦萬世不可變之 懿旨也。我 朝 聖聖相承。皆子以及子。 嗣皇帝生有皇子。承繼 穆宗皇帝為嗣。將來即承 嗣皇帝之統。 嗣皇帝之統。承於 穆宗皇帝。承 嗣皇帝之統。即承 文宗 穆宗以來相傳之統。子以及子。孫以及孫。亦萬世不變之大法。不待重言而明者也。吳可讀乃以死泣請。非誤會前此之 懿旨乎。雖然。憂深慮遠。杜漸防微。不愛其身而愛 君國。洵可謂忠篤也哉。洵可謂忠篤也哉。
請預定大統遺疏光緒五年
吏部主事前任監察御史吳可讀
奏為以一死泣請 懿旨預定大統之歸。以畢今生忠愛事。竊罪臣聞治國不諱亂。安國不忘危。危亂而可諱可忘。則進苦口於堯舜。為無疾之呻吟。陳隱患於 聖明。為不祥之舉動。罪臣前因言事忿激。自甘或斬或囚。經王大臣會議奏請傳臣質訊。乃蒙 先皇帝曲賜矜全。既免臣於以斬而死。復免臣於以囚而死。又復免臣於以傳訊而觸忌觸怒而死。凡犯三死而未死。不求生而再生。則今日罪臣未盡之餘年。皆我 先皇帝數年前所賜也。乃天崩地拆。忽遭十三年十二月初五日之變。即日欽奉 兩宮皇太后懿旨。 大行皇帝龍馭上賓未有儲貳不得已以醇親王之子承繼 文宗顯皇帝為子入承大統為 嗣皇帝俟 嗣皇帝生有皇子即承繼 大行皇帝為嗣特諭。罪臣涕泣跪誦。反覆思維。竊以為 兩宮皇太后一誤再誤。為 文宗顯皇帝立子。不為我 大行皇帝立嗣。既不為我 大行皇帝立嗣。則今日 嗣皇帝所承大統。乃奉我兩宮皇太后之命。受之於 文宗顯皇帝。非受之於我 大行皇帝也。而將來大統之承。亦奉有明文。必歸之承繼之子。即謂 懿旨內既有承繼為嗣一語。則大統之仍歸繼子。自不待言。罪臣竊以為未然。自古擁立推戴之際。為臣子所難言。我 朝二百餘年。 祖宗家法。子以傳子。骨肉之間。萬世應無間然。況醇親王公忠體國。中外翕然稱為賢王。觀王當時一奏。令人忠義奮發之氣。勃然而生。言為心聲。豈能偽為。罪臣讀之。至於歌哭不能已已。儻王聞臣有此奏。未必不怒臣之妄而憐臣之愚。必不以臣言為開離間之端。而我 皇上仁孝性成。承我 兩宮皇太后授以寶位。將來千秋萬歲時。均能以我 兩宮皇太后今日之心為心。而在 廷之忠佞不齊。即眾論之異同不一。以宋初宰相趙普之賢。猶有首背杜太后之事。以前明大學士王直之為國家舊人。猶以黃請立景帝太子一疏。出於蠻夷。而不出於我輩為愧。賢者如此。遑問不肖。舊人如此。奚責新進。名位已定者如此。況在未定。不得已於一誤再誤中。而求一歸於不誤之策。惟有仰乞我 兩宮皇太后再行明白降一諭旨。將來大統仍歸承繼 大行皇帝嗣子。 嗣皇帝雖百斯男。中外及左右臣工。均不得以異言進。正名定分。預絕紛紜。如此。則猶是 本朝 祖宗來子以傳子之家法。而我 大行皇帝未有子而有子。即我 兩宮皇太后未有孫而有孫。異日繩繩緝緝。相引於萬代者。皆我 兩宮皇太后所自出。而不可移易者也。罪臣所謂一誤再誤。而終歸於不誤者此也。彼時罪臣即以此意擬成一摺。由都察院轉進。呈底奏底。俱已就草。伏思罪臣業已降調。不得越職言事。且此何等事。此何等言。出之親臣重臣大臣。則為深謀遠慮。出之疏臣遠臣小臣。則為干進希名。又思在廷諸臣中忠直最著者。未必即以此事為可緩。言亦無益而置之。故罪臣且留以有待。
洎罪臣以查辦廢員內。蒙 恩圈出引見。奉 旨以主事特用。仍復選授吏部。邇來又已五六年矣。此五六年中。環顧在廷。仍未有念及此者。今逢我 大行皇帝永遠奉安山陵。恐遂漸久漸忘。則罪臣昔日所留以有待者。今則迫不及待矣。仰 鼎湖之仙駕。瞻戀 九重。望 弓劍於橋山。魂依尺帛。謹以我 先皇帝所賜餘年。為我 先皇帝上乞 懿旨數行。於我 兩宮皇太后之前。惟是臨命之身。神志瞀亂。摺中詞意。未克詳明。引用率多遺忘。不及未上一摺一二。繕寫又不能莊正。罪臣本無古人學問。豈能似古人從容。昔有赴死而行不復成步者。人曰子懼乎。曰懼。曰既懼何不歸。曰懼。吾私也。死。吾公也。罪臣今日亦猶是。鳥之將死。其鳴也哀。人之將死。其言也善。罪臣豈敢比曾參之賢。即死其言亦未必善。惟望我 兩宮皇太后我 皇上憐其哀鳴。勿以為無疾之呻吟。不祥之舉動。則罪臣雖死無憾。宋臣有言。凡事言於未然。誠為太過。及其已然。則又無所及。言之何益。可使 朝廷受未然之言。不可使臣等有無及之悔。今罪臣誠願異日臣言之不驗。使天下後世笑臣愚。不願異日臣言之或驗。使天下後世謂臣明。等杜牧之罪言。雖逾職分。效史囗之尸諫。祗盡愚忠。罪臣尤願我 兩宮皇太后我 皇上體 聖祖 世宗之心。調劑寬猛。養忠厚和平之福。任用老成。毋爭外國之所獨爭。為中華留不盡。毋創 祖宗之所未創。為子孫留有餘。罪臣言畢於斯。願畢於斯。命畢於斯。再罪臣曾任御史。故敢昧死以陳。具摺又以今職不能專達。懇由臣部堂官代為上進。罪臣前以臣衙門所派隨同行禮司員內。未經派及罪臣。是以罪臣再四面求臣部堂官大學士寶鋆。始添派而來。罪臣之死。為寶鋆所不及料。想寶鋆並無不應派而誤派之咎。時當 盛世。豈容有疑於古來殉葬不情之事。特以我 先皇帝龍馭永歸天上。普天同泣。故不禁哀痛迫切。謹以大統所繫。冒陳縷縷。自稱罪臣以聞。
遵議預定大統疏王大臣
光緒五年閏三月十七日。內閣奉 上諭。欽奉 慈安端裕康慶昭和莊敬皇太后 慈禧端佑康頤昭豫莊誠皇太后懿旨。吏部奏主事吳可讀服毒自盡遺有密摺代為呈遞摺內所稱請明降懿旨豫定將來大統之歸等語前於同治十三年十二月初五日降旨俟嗣皇帝生有皇子即承繼大行皇帝為嗣此次吳可讀所奏前降旨時即是此意著王大臣大學士六部九卿翰詹科道將吳可讀原摺會同妥議具奏欽此。臣等遵於本月初一日。齊赴內閣。將吳可讀奏摺公同閱看。據原奏內。有仰乞我 皇太后再降諭旨。將來大統仍歸承繼 大行皇帝嗣子等語。臣等恭查雍正七年 上諭。有曰。建儲關繫 宗社蒼生豈可易言我朝 聖聖相承皆未由先正青宮而後踐天位迺開萬世無疆之基業是我朝之國本有至深厚者愚人固不能知也欽此。跪誦之下。仰見我 世宗憲皇帝詒謀之善。超亙古而訓來茲。 聖諭森嚴。所宜永遠懍遵。伏思繼統與建儲。文義似殊。而事體則一。建儲大典。非臣子所敢參議。則大統所歸。豈臣下所得擅請。我 皇上纘承大位。 天眷誕膺。以 文宗之統為重。自必以 穆宗之統為心。將來神器所歸。必能斟酌盡善。守 列聖之成憲。示天下以無私。此固海內所共欽。而非此時所能豫擬者也。況我 皇太后鞠育恩深。 宗社慮遠。前者 穆宗龍馭上賓時。業經明降 諭旨。俟 嗣皇帝生有皇子。即承繼 大行皇帝為嗣。 懿訓煌煌。周詳慎重。是 穆宗毅皇帝將來繼統之義。已早賅於 皇太后前降懿旨之中。何待臣下奏請。吳可讀以大統所歸。請 旨豫定。似於我 朝家法未能深知。而於 皇太后前次所降之旨。亦尚未能細心仰體。臣等公同酌擬。應請毋庸置議。
遵議預定大統疏
禮部尚書徐桐
奏為闡明 聖意。恪遵 祖訓事。閏三月十七日。發下主事吳可讀一摺。 命王大臣等妥議。臣等謹於四月初一日齊赴內閣公同集議。竊思吳可讀所陳豫定大統。此窒礙不可行者也。我 朝家法不建儲貳。此萬世當敬守者也。臣等恭繹同治十三年十二月 懿旨。於皇子承嗣一節。所以為統緒計者。至深且遠。 聖諭煌煌。原無待再三推闡。今吳可讀既有此奏。而 懿旨中復有即是此意之諭。特命廷臣集議具奏。若不將 聖意明白宣示。恐天下臣庶。轉未能深喻 慈衷。臣等以為誠宜申明 列聖不建儲之彝訓。將來 皇嗣蕃昌。默定大計。以 祖宗之法為法。即以 祖宗之心為心。總之紹膺大寶之元良。即為承繼 穆宗毅皇帝之聖子。揆諸 前諭則合。準諸家法則符。使薄海內外。咸曉然於 聖意之所在。則 詒謀久遠。億萬世無疆之休。實基於此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