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章
述曰。此为理证。粗相因果为此例故 言果俱有者。此前后俱也 俱生俱灭者。二法俱有生有灭也。非谓因果同一时生一时灭。故瑜伽第五。然法与他性为因。及后自性为因。非即此念。长读此文。两法并非即此念故。
自下第二。
论。有义彼说至后种说故。
述曰。此说有四。一破前。二立理。三会违。四结正。此即初也。护法等释。彼集论中据不能生后种说故。谓此时缘阙。现在种子。不能更引生后念种。非谓此念现行无种。种在过去名为无种。对法无解。此略解教。瑜伽准知。
论。种生芽等非胜义故。
述曰。此下比量对前师说。义准应知。又出前师所有过失。世俗因果虽复似然。非胜义故。不可以胜义种.现为例。或彼非因缘此是因缘。我不说彼故非胜义。
又汝所言种灭芽生。
论。种灭芽生非极成故。
述曰。又种与芽初时俱有。后渐增长相生。展转可为异时。初生之时同念转故。又如青莲根生芽必俱故。又如影生等。又汝所说种灭芽生是因缘者。此非极成。我不许故。
论。焰炷同时互为因故。
述曰。如灯炷生焰既许同时。为彼不定。其义可知。
论。然种自类至决定俱有。
述曰。二立理有二。初标宗。后引证。实种自类相生不俱。若生现行决定俱有。
所以得知。
论。故喻伽说至是因缘义。
述曰。三引证也。彼论第五说种子七义。现行望种名不相似。或能.不能缘。或碍.不碍等名为异类。种子自望名为同类。
此大法师以六.七望本识。是异类故同念生。五根等名同类故异念生者。不然。
论。自性言显至互为因义。
述曰。释瑜伽文义如上说。
论。摄大乘说至俱时而有。
述曰。又摄论说。藏识染法互为因缘非异时故。即第二卷。
论。又说种子至定非前后。
述曰。摄论第二。六义中说。种子与果必俱时故定非前后。应生分别。至下断惑转依中叙。然异念生。如前第二卷破异时因果中说。同时无妨 问如胜义七十论异时因果如何会释 答非但彼处。
论。设有处说至随转理门。
述曰。三会诸文也。随经部师异时因果。非为正理。
论。如是八识至种子所依。
述曰。四结正。此通有漏无漏皆有。
次第二依有四师解。
论。次俱有依至必有彼故。
述曰。此即难陀等义。于中有三。初解五依。次七.八依。后第六依。初文有二。先立宗。后引证。此立宗也 言次者。第二故 言有作是说。此不正故。此说眼等以第六识为俱有依。五现行时必有彼故。何以知者。如解深密经.第七十六说。眼识俱随行。同时同境有分别意识转等。又五十五云.有分别.无分别心。应言同缘现在境。何以故然。彼自答言。由三因故。一极明了。若不同缘意不明故。二于彼作意。本欲缘此故须同缘。若彼不于此同缘者。应非作意。三依资养。谓养五识导令生故。设虽定中闻外声等。意不得缘。耳不闻声。必有意识与彼同缘。以彼劣故。
论。无别眼等至即种子故。
述曰。此师意说。无别净色大种所造为眼等根。根体即是识种子故。
论。二十唯识至佛说彼为十。
述曰。下引教证。世亲所造二十唯识彼自释言。世尊说此十二处教。应受有情无我教者。便能趣入数取趣无我。彼论护法为释。颂虽二十长行亦世亲自作。即旧真谛.菩提流支所翻唯识论是。彼乃有二十四颂。文言剩也。此颂即彼第十一颂。依今新本第八颂也 自种生者。此师意说。见分.相分俱名自种。下准此释 自有三种。一因缘。自即见分种。二所缘缘。自即相分种。此二下文并有自义。三增上缘。自能感五识之业种也。下护法救业为根故 十者。十色处。古论颂云故佛说此二非也。
论。彼颂意说至即五识种。
述曰。为成十二处。为破外道有实我故。说五识种子名五色根。实无别根。即识种子名五根故。五识种子三释。如前境不离识可许彼有。根离识故不别说有 五识相分。即色等尘。
论。观所缘论至无始互为因。
述曰。观所缘论陈那菩萨所造。破小乘等心外境有成所缘缘。彼有八颂。此第八颂。如下自解。释颂功能亦如自种各有三种。一见分种。二相分种。三业种。准前解颂有三义配。
论。彼颂意说至无别眼等。
述曰。彼观所缘颂中意说。第八识上有生眼等色识种子。不须分别见分.相分。但总说言。由现行识变似色尘等。故说此识名为色识。即此种子名眼等根。能生现识故。生色识故。名色功能言内色根。非体是色。故说现识名为色识 又见分识变似色故名为色识 或相分色不离识故名为色识 或相分名色。见分名识。此二同种故名色识种子 然前解者见.相别种。如彼论说。有二境色。一俱时见分识所变者。二前念识相为后识境。引本识中生似自果功能令起不违理故。即是前念相分所熏之种。生今现行之色识故。说前相是今识境。不用前识为今所缘。如亲相分能生见分。有体影生名所缘者。前相亦然。有体为缘生今识相名为行相。故望今识亦为所缘。故颂中言功能与境色。境色即前色也。
论。种与色识至递为因故。
述曰。释颂下半。此说见分种名为五根。现行见分变似境色名为色识。与种互为因见分是能熏故 或相分现行亦是能熏。此种名眼等。与现行法互为因也。相色不离识名为色识。又此所言种与色识者。此亦无违。从前念说是今识境故名境色。此如颂说。据现在说名为色识。如长行说。故种与色识。常互为因等。即以现在更互为因。若说前念即是境色。即显二念相似。种是一故。勘彼论说 若以此见分种与色识常互为因。境须根用故。境为缘有种子根。根须境用故。根为缘而变似境。名互为因。因者因由。非因缘义。色识是能熏。根种是所熏。互为能生递为因故 此师意说。识种名根。识相名色。境无别实有。如第一卷已略叙计。以意识为前五俱有依。如解深密等经说故。无五色根。如二十唯识等。
论。第七八识至自力胜故。
述曰。七.八二识无此俱依。恒相续自力起。不假俱有根。故诸论说言由有阿赖耶故有未那者。此由根本。非为俱有依。
论。第六意识至而得起故。
述曰。第六别有此俱有依。即第七识。何以尔者。自体间断要托末那方得起故 问何故不托第八为依 彼不相顺。第七有时相顺与势故 问何不依五识 五识无时此亦有故。不假方生故。
论。有义彼说至应成杂乱。
述曰。下文有二。初破前说。后申正义 初中有三。一总非。二别非。三结非 理教相违。是总非也 别非有三。一非五。二非六。三非七。初中又二。初非。后会。若教若理二皆违故。即安惠等诸师所说。虽实无色似色等现。就此为难。下皆准知 初非五中有二。初申十难。后总结非 初十难中。第一诸界杂乱难。瑜伽五十一。云恶叉聚喻十八界种 又五十六云。云何种种界。谓十八界展转异相性。云何非一界等。乃至广说 摄事分中言十八界种子各别 对法第一说种随现即彼界摄。故种成杂乱失。又色种非识种。故成杂乱。
论。然十八界至处处说故。
述曰。如前已说自下第二二种俱非难。
论。又五识种至名眼等根。
述曰。此定问也。
论。若见分种至应外处摄。
述曰。若即见种五根应识蕴摄。若相分种五根应外处摄。
五根非识蕴摄。即五十七二十二根中.及五十四云。色蕴摄十界处全故等 相分种者应外处摄。如五十五等解心.心所所依中。五根内处摄故 此即设许识.色异种而为此难。故不同前一种子难。又五十六界四句中云。如眼非界等。如是一切内界亦尔等。
论。便违圣教王内处所摄。
述曰。如前已说。
自下第三四缘相违难。
论。又若五根至增上缘摄。
述曰。不应说为增上缘者。以识种子望于现识是因缘性。种子既即根。根望于识即非增上缘故。如瑜伽第三.第五十四.对法第五等说。
自下第四根.识系异难。
论。又鼻舌根至圣教相违。
述曰。对法第四云。谓四界.二处全.及余一分是欲界系。四界者谓香.味.鼻.舌识。色界系中除前四界余一分色界系。五十六云。四唯欲界系。十一唯欲.色二界系。故知鼻.舌根色界亦有。若识种即根。根应唯欲界系 或应二识通色界系。识种即根。彼有根故。明有现识。翻返二许。俱与教违。
论。眼耳身根至为难亦然。
述曰。以眼.耳.身根即三识种子。三识通二地。三根通五地。相望为难亦如前二。五十六云。几唯欲界。几唯欲系.色界系等文是。又五十六次下文。有上地无寻伺起眼识等难是。
自下第五根通三性难。
论。又五识种至非唯无记。
述曰。因种随现既通善.恶眼等亦应非唯无记。种若唯无记。即五识体应不能感果 五根无记者。对法第四等云。八界八处全.余一分是无记。八界处者。谓五色根.香.味.触界处。余通善.恶故言一分。种随现摄故通善.恶。此是共许。
自下第六根无执受难。
论。又五识种至非有执受。
述曰。执为自体能生觉受名为执受。种子即非。不尔便违种名执受。五识种是无执受。五根应非有执受摄。根即种故。瑜伽论五十六说几执受.非执受。答五是执受。五种一分非执受。故与此相违。
自下第七五.七不齐难。
论。又五色根至为用法故。
述曰。若五根五识种。第六根应意识种。摄论第一以五色根为同法故。第六有别根。五识亦应有根。五识既以种子为根。意识应尔。何须别立。若立六识有现根者。五为同法例亦应然。
自下第八三依阙一难。
论。又瑜伽说至依但应二。
述曰。如瑜伽第一等说六识皆有三依。谓因缘依等。汝之五识依但应二。以种子为但有根故。与因缘根无别体故但应二。
第九诸根唯种子难。
论。又诸圣教至圣教相违。
述曰。如对法第一等说。眼界者谓曾.现见及此种子积集异熟等。若五色根即是种子。何容更言及此种子。乃至识界亦言现种。若谓五根唯种子者。则违如是一切圣教。诸识亦应唯种子妨。此等皆有无量教文。不能烦引。皆为比量。不能具作之。一一皆应出其理教。
此中引教粗略而已。自下第十假为他救难。于中有十。初叙救。
论。有避前来至善须瑜伽。
述曰。上难本宗。下难救义。此申难也。护法假朋二十唯识等文为本。避前来过设转救之眼等五根非识种子。感识业种即是五根。故一无诸种杂。二无识蕴杂。三非外处杂。四无因缘杂。五无阙三依失。六无根唯种失。随下诸解一一疏条无杂过色 妙符二颂。销释可知 善须瑜伽。无前说过。
论。彼有虚言至非无记故。
述曰。下安惠破。十难第一。此说不然业通善.恶性。根唯无记失。
论。又彼应非至唯内处故。
述曰。第二依身业色可有执受。声.意二业无执受失 第三由业通身.语.意三故。根通色.行二蕴失 第四业通色.声.法。意业法处摄故。根非唯内处失。
论。鼻舌唯应至五地系故。
述曰。第五鼻.舌唯欲失。三根非五地失。鼻.舌识业唯欲界系。眼.耳.身识业唯通二地故。此二.三识返难亦然。略而不述。
论。感意识业至非色根故。
述曰。七以五根为同法故。应同五识体即业种。第六意业即末那失 第七眼等无现失 第八业是色.声.思。眼等应非色根失。体是色.声.意所摄故。
论。又若正识至非为善救。
述曰。第九五识唯无记恒业所感失。彼复若言根虽是业种。此业未熟是故五识非唯无记者。第十善等五识既非业感。应无眼等为俱有依。如色.声等。
此上别破等二师讫然护法论师假为此救。非用彼义。故下正义护法所说 即今西方正法藏等解此文云。护法菩萨业招眼等五色根胜。根从缘称说彼为业。实有别根 下总破上二种计非。
论。又诸圣教至拨无色根。
述曰。圣说本识变似根等。汝拨为无便违圣教。谓解深密经.楞迦.中边颂。识生变似义等。及七十六.并五十一.显扬十七等。说识变根等。
论。许眼等识至深违教理。
述曰。何故许色眼识所变。不许五根为本识变。即迷本识及迷论文。谬执种子为五色根。以上破他。
论。然伽他说至即识业种。
述曰。二会前文双解二颂。彼颂意为破经部等执识外有实色根故。于本识所变似眼根等。此根有发五识用故。二十唯识假名种子。观所缘论假名功能。以经部师许有种子故。然此根相非现量得。但可比知。以有发生五识用故比知有根。以果比因故。若不尔者。如生欲界成就眼识。阙眼根故不能见物。若无别根既成眼识。何不见物。非谓五色根即是识种.及与业种。本.转二计双牒言故云识业种。
论。又缘五境至五识俱故。
述曰。二非六识也。今汝以意为五识依。明了意识应以五识为俱有依。必与五识同缘境故。
论。若彼不依至势力等故。
述曰。不然。即有不明了失。与五相望可为例故。如瑜伽论五十五说。有分别心.无分别心同缘现在境。由三因故。一极明了等。若彼意识不依五识。亦应不与五识为依。五.六相望势力等故。五识赖意引而方生。意识由五同而明了故。
论。又第七识至有俱有依。
述曰。三非七也。于中有二。初立理。后引证。此立理也。虽许不断亦有俱依。有转易故。如六转识 不尔应非转识所摄。无俱依故。如第八识。
论。不尔彼应至转识有七。
述曰。彼若不许第七有依。亦应非是转识所摄。则违圣教。六十三云转识有七。彼言识有二。一藏识。二转识。谓眼识.乃至意识 显扬十七.八.九亦然。
论。故应许彼至第八识摄。
述曰。其文可解。
自下引证。
论。如瑜伽论至意识得转。
述曰。以何为量。谓瑜伽说。有藏识故有末那等。五十一说。显扬十七皆亦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