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唯识论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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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述曰。谓无自体分。应不自忆心.心所法。所以者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忆故。谓若曾未得之境。必不能忆。心昔现在曾不自缘既过去已。如何能忆此已灭心。以不曾为相分缘故。我今虽不令为相分缘。然自证分缘故。如曾相分所更境故。今能忆之 量云。今所思念过去不曾更心等。除宿命.他心智等余心一切皆应不能忆。不曾更故。如不曾更色等 却证故知。曾现在缘。佛地第三云。集量论说。乃至若不尔者。如不曾见不应忆念。

论。心与心所至有差别故。

述曰。然心.心所同所依根。其所缘相各各变别。故但相似。缘青相分皆变青故。事虽数等而相各异。识.受等体有差别故。与小乘别 然瑜伽第一说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据了别领纳各各不同故。相分虽不同然极相似。如青为境。诸相俱青相似名同 见分各异。虽俱是青取像各异。故名不同行相 此中有行相与见分。虽各非一。各据义别。境据总故名之为一。见据别故名为相似。此卷论中据实为言。故与瑜伽说不同也 又彼约疏所缘缘。此约亲所缘缘。此心.心所许时.依同。所缘.事等。亦据所缘各相似义。非是相违。

明三分中。次文第二约三分等明心.心所。

论。然心心所至各有三分。

述曰。此即陈那菩萨依经立理。诸论共同。

何须说三。

论。所量能量至所依体故。

述曰。相分.见分.自体三种。即所.能量.量果别也。如次配之 如以尺丈量于物时。物为所量。尺为能量。解数之智名为量果。心等量境类亦应然。故立三种 若无自证分。相.见二分无所依事故。即成别体心外有境。今言有所依故离心无境。即一体也。

论。如集量论至此三体无别。

述曰。相唯所量。见为能量。自证为量果。此颂意言。今此三种体是一识。不离识故说之为唯。功能各别故说言三 果是何义。成满因义。见分缘相既为能量。能量无果量境何益。如人量物起量解也 小乘量果即是见分。行相为能量。外境为所量。与此稍别 然有六师。及叙陈那以前.以后。量.及量果体性不同。如因明抄说。佛地论中虽说三分。无颂引证。唯有长行。

论。又心心所至证自证分。

述曰。明四分中。自下第三说有四分。于中有四。初立四理。二分别之。三引教成。四释颂意。下即初也 护法以后方始立之。理极须然。如文可解。然诸经论唯多三分。

论。此若无者至应皆证故。

述曰。此立理也。第三.第二心分既同。应立别有能证自分。量云。第三分心。应有能照之心。心分摄故。犹如见分 见分返此或无能证。

论。又自证分至必有果故。

述曰。见分为能量。第三为量果。若第三能量。立谁为量果。为量如前。

彼若救云第二见分为第三果。

论。不应见分至非量摄故。

述曰。由此见分或时亦有非量摄故。不证第三。

论。由此见分至必现量故。

述曰。诸体自缘皆证自相。果亦唯现。见缘相分。或量.非量。故不应言见分为果。不可非量法为现量果故。故不可见分或缘于相是比.非量。返缘自证复是现量。难曰。见分缘相或量。或非量。一向现量自证分以为果。何妨自证唯现量能量。亦得比量或非以为果。

解曰。现量心自体。比.非量果可唯现。比.非二种非证体。何得能为现量果 现量为比果。比不为现果。问答亦然 外内难。缘缚难。例亦然。见缘相为缚。自证应亦尔。是缚无失。然唯现量。如五识境缚。仍是现量收。证自体故。为是烦恼染污相故。如末那章 夫证自体必现量摄。故不可说见分缘相。或量.非量。为自证果。不可见分一时之中为量.非量。以相违故。纵许见分或比.非量。为第三果。亦不定故。现量为果义即定故。一心之中相违不可或量.非量。故立第四义亦如前。

论。此四分中至后二是内。

述曰。下分别之。此释见分若时现量。应为第三果难也。但由见分似外缘外故名为外。非体是外。故此现量亦不缘三。后二名内。体是内缘内故。

论。初唯所缘后三通二。

述曰。其义可知。纵缘于心以心为相。亦唯所缘。相分之心不能缘故 问见分缘外从境名外。见分缘唯所缘。从唯所缘名所缘 答曰此义亦可然。此文影显故无有失。为色等难皆应准思 今意欲显由见缘外不得返缘立第四分。故立外名理实非外 因论生论。自证缘见。应相分心不能缘虑。所缘心故。如相分心 此义不然。自证缘见一能缘上义别分故。若为相分心。必非一能缘体故。或别人心。或前后心。由此必非能缘性故。见分等心故能缘虑。相心不然。谓第二分以第三为果。自为能量。第三缘见。以第四为果。能量可知。缘第四时以谁为果。不可即以第四为果。如缘见分见分非果。此义应思。即以所缘第四为果。第四缘第三为果。例此同故。功能应尔。若更立者过无穷故。唯尔所者分限足故。如无色界本识见分缘种子等。更无余相。种子搏附识自体分。即以自证为相分缘。缘彼种故。然不缘彼自体分上能缘功能。过如前说。仍以第三自证为果此例应同。

论。谓第二分至或现或比。

述曰。见分外缘。故量不定。

论。第三能缘至以无用故。

述曰。其第三分。前缘第二。却缘第四。第四前缘第三。何不通缘第二 非第二者以无用故。设许得缘涉重缘过。以无用故 或无缘彼之用不说缘之。如自证分不缘于相。能缘各有分限可得故。然第三分得缘第四。现量等定。复不缘外。佛即不尔。

论。第三第四至唯识理成。

述曰。三.四二分由取自体故现量摄。具所能缘。恒但四分不减不增。无无穷过 此中有难。如得及生得得非得生生非生法不立第四得.及生。何妨见分缘相.及自证。不立第四分。

此不应然。此能缘虑有量定故。彼但成就.生长功能。非缘虑法。无量相违。据功能别名为非即。四用一体名为非离 又说四分能.所缘异。不可言即。无别种生。一体用异。故名非离。

论。是故契经至见种种差别。

述曰。下引教成 佛地论有。即厚严经。谓即内.外二性。此内外一切分。皆有所取.能取缠绕故有四分。

论。此颂意说至是见分故。

述曰。下释颂意。此四分中相.见名外。见缘外故 三.四名内。证自体故。唯见分有种种差别。或量.非量。既言见分或非.比故。别立第四 此唯众生四分故言缠缚。相.及粗重二缚具故。无漏心等虽有四分。而非缠缚 问如诸佛。及因五.八识等唯现量者。应但三分。见分即得为三果故 答此不然。外.内定故。见分缘外用外也。不得复为缘内果故。一心见分用。不得通缘内.外法故。虽缘真如真如非外。以见分用外故亦不得缘 若尔内心应非外果 此义如量。义准可知。

论。如是四分至自证分故。

述曰。解四分中。自下第四解立一分。先以义摄。次引颂成后总指例。如集量颂。或摄为三。果体一故。摄四入三。

论。或摄为二至是能缘义。

述曰。如初所引厚严经颂。能缘体一。三摄为见。摄论唯二。亦摄入见 此言见者。能缘境义。通心.心所。非推求义推求义者唯惠能故。

论。或摄为一至是故说唯心。

述曰。如第十卷楞伽经说。此颂意言。外境无故唯有一心。由执著故似外境转 定无外境许有自心。不离心故总名一识。心所与心相应。色法心之所变。真如识之实性。四分识义用分。此上四类各一别义。又皆不离识。故并名唯 无漏种子但具一义。谓不离识。故说名唯 颂旧云。虚妄取自心。是故心现在。外法无可见。是故说唯心。

论。如是处处说唯一心。

述曰。此指例也。诸师因此执诸有情唯有一识。此义非也。至下当知。今此即是例十地等一心之文。三界唯尔心。离一心外无别法故。

论。此一心言亦摄心所。

述曰。此颂非唯一心。如境更无异物。亦有心所。如言王者亦摄臣故。

论。故识行相至识之见分。

述曰。自下辨行相中。大文第三总结 故识行相即是了别。却结颂中了一字也。此了别体即是第八识之见分。归本所明 然安惠立唯一分 难陀立二分 陈那立三分 护法立四分 今此论文护法菩萨依四教理说四差别。俱依他性。非安惠等诸师知见 此四分相望为所缘。各为自证.及行相者。所缘可知。逐难说者。第四名行相。第三名所缘。亦名自体。能缘自体故。不可以见分为自体。不缘第四故 如第三为行相。第二名所缘。第四名自体。能缘第三。以能缘法为自体故 又第三分为行相缘第四时。第四为所缘。所缘即自体。如四缘第三。返覆理齐故 第三为自体见分为行相。相分为所缘。如前已辨。又难云。第二量.非量。余之二分是现量。第二染.非染。余之二分定非染 又量.非量殊。苦.乐.舍应异。又见分解.非解。余二定皆解。余一切法准难可知 又心若自缘。即有因果.能所作.能所成.能所引.能所生.能所属.能所缚.能所相.能所觉无差别过失 亦不应言二缘生识。三和合生识。识亦生识故 亦不应立有邪见心。以邪见心自知邪故 亦不应言恶心遍体皆是不善。以自知心是不善故。此为正智。非邪恶故 其四念住亦应无别。以身等念住。即法念住等故 又四谛智应无差别。以苦智等即成道智等故 又宿住智亦应不成。知现在故。他心智亦尔。以自知故 又若知他如知自者。知他应是邪。谓他为自故。知自如他反难亦尔 又用二故体应非一。如灯自照其喻不成喻。无能缘等心。有能缘等故。即有因法自相相违。喻所立不成过 又灯若性照。更何须照。若非明者。应非能照。体应是闇 诸如是等种种妨难。更应思择次第解之 然佛地第三。有解灯照难。余难无解。然他界.无为.无漏缘等。依见分说。非自证分。又以坚执名非量。非比非亲证名非量。自证于境虽是邪见。亲证自体故。不作邪.正等解。故前诸难理皆不成。如五识中贪.嗔等惑。虽染仍现量。由他引故成染。亲得故现量摄 于四分中。八识.三惠.三量.因果诸门分别。皆如别章。

上来已广解行相讫。下广所缘 于中有三。初外境。次内境。后料简 初中有二。初总解释。后诸师说。

论。所言处者至及所造色。

述曰。此义意言。由自种子为因缘故。本识变为器世间相。唯外非情。此即能造.及所造色。在外处故言外大种。非心外法。且诸种子总有二种。一是共相。二不共相。何人为共相。多人所感故。虽知人人所变各别名为唯识。然有相似共受用义说名共相。实非自变他能用之。若能用者。此即名缘心外法故。然我此物为增上缘。令多人可共受用名共相。如山.河等。不共相者。若唯识理。唯自心变名不共物。一切皆是。他变是他物。自不能用亦名不共相。然今但约自身能用。他不得用。名为不共。如奴.婢等 然依诸教。共.不共中总分为四。且如瑜伽六十六卷。共中有二 一共中共。如山.河等。非唯一趣用。他趣不能用 二共中不共。如己田.宅。及鬼等所见猛火等物。人见为水。余趣.余人不能用故。余房.衣等准此可知。如下广解有根身处 不共相中亦有二种 一不共中不共。如眼等根。唯自识依用。非他依用故 二不共中共。如自扶根尘。他亦受用故。根即不尔。下文难言。虽亦变他根。自识不能依他根故。由此但名不共中不共。今据正义不取五根为不共中共。既有此四。即至下文一一配属 此中处言共相种者。即共中共。问曰。且如色中形.影假法。第八缘不 答曰。不缘。如所造触若缘。但缘本实物著。即触处中第八所变。唯能造非所造。以无体故。但缘著彼俱有四大故。此由四大实不造触处。以果假故。但有造五根.四尘四大。缘长等时并缘青等。更不别缘离青等外别有长等。非如意识别得缘假。此无别体不可缘故。瓶.盆亦尔。即是若变为大小时。但随彼青等大小而缘。非别有长等。若从本实说。亦得缘长等。由此准。触处亦应作是说。然所造触是四大种分位差别。缘所造时即缘四大。假依实故如长等同。

论。虽诸有情至各遍以一。

述曰。此释共果同在一处不相障碍。谓外器相。如小宗中。众多灯明共在一室各各遍。一一自别。而相相似处所无异 此如何知各各别也 一灯去时其光尚遍。若共为一。是则应将一灯去已。余明不遍。又相涉入不相隔碍故见似一。置多灯已人影多故 问曰。若尔且如一人心上木.石。更互相隔。以是障碍有对法故。何故众多各变山河.及大地等。不相障隔同在一处 答由业相似.不相似故。亦由自心碍。不碍故。五十四说诸有对法同处一处。而非无对者。由随顺转相须生故。又由如是种类之业增上所感。一切色者一切色根共受用故。乃至广说。

彼虽说四尘等与此相似。如山.河等业。众人并相似。及心于上共用无碍。故不相障。一心上木等所感业各别。及心受用自有碍故。遂令相隔 问曰。若尔多人共感木等。何故亦互相碍 答彼不碍他心上者。但碍自者。如心上灯明百千不碍。与明相违。无始于中有碍.不碍故。此义应思。

论。谁异熟识变为此相。

述曰。下诸师说。初问。后答。此为问也。虽知处所本识所缘。谁异熟识变为此相。问能变者。瑜伽等说于外器皆无差别。于上界等为是谁缘。故今问也。为凡为圣。为此趣。为他趣。为自界。为他界。为自地。为他地为唯自变。为他亦变。

自下护法菩萨假叙三计。初同月藏。

论。有义一切至共所起故。

述曰。此言一切。即通凡圣.五趣有情.自他界地.己及外身。何以知者。契经说故。即立世经。

第二破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