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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相关法条:合同法解释(一)第27条】[04/3/55]

第八十三条【债权让与中的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91条合同法解释(一)第27条至第29条】[11/3/5910/3/5704/3/55]

第八十四条【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13/3/9102/3/44]

第八十五条【债务承担人的抗辩】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相关法条:合同法解释(一)第28条】[11/3/1406/3/57]

第八十六条【从债的转移】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合同转让形式要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概括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相关法条:合同法解释(一)第29条】

第八十九条【概括转让的效力】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91条】

第九十条【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44条、第86条、第8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

第六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条:本法第117条、第118条、第164条至第166条、第195条、第219条、第227条、第232条、第233条、第259条、第268条、第308条、第337条、第410条】[11/3/1307/3/502/4/六1]

[对比记忆]法定解除权之特别规定:

(1)特定一方有任意解除权的有以下几种情形,不需对方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亦有解除权:①《合同法》第195条:赠与人;②《合同法》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③《合同法》第268条:承揽合同之定作人;④《合同法》第308条:货运合同之托运人;⑤《合同法》第337条:标的已公开的技术开发合同的双方;⑥《合同法》第410条:委托合同的双方;⑦《保险法》第15条:保险合同之投保人;⑧《合同法》第376条: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

(2)一方违约,另一方有特别解除权的:①《合同法》第68条:不安抗辩权人;②《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买受人未付款达总额1/5以上时,出卖人有解除权;③《合同法》第203条: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时,贷款人有解除权;④《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承租人擅自转租时,出租人有解除权;⑤《合同法》第233条:租赁物危及安全、健康时,承租人有解除权;⑥《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承揽人擅自转包时,定作人有解除权。

(3)明令不得解除的:①《保险法》第15条:保险人;

②《保险法》第50条:货运保险、运输工具航程保险,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双方;③《海商法》第227条第1款:海上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双方;④《海商法》第228条:海上货运保险、船舶的航次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⑤《劳动法》第29条和《劳动合同法》第42条:用人单位。

第九十五条【解除权消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04/3/82]

第九十六条【解除权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05/3/4]

【相关法条:合同法解释(二)第23、24条】

第一百条【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提存的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03/3/44]

【相关法条:合同法解释(二)第25条】

第一百零二条【提存后的通知义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提存的法律后果】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12/3/1403/3/44]

第一百零四条【提存物的受领】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04条合同法解释(一)第8条】

第一百零五条【债务免除】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七节违 约 责 任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2/3/1007/3/9207/3/五103/3/33]

第一百零八条【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09/3/1007/3/9202/4/六1]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1条至第113条】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04/3/58]

第一百一十一条【瑕疵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111条、第112条、第134条民通意见第153条产品质量法第40条至第48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45条、第48条】[03/3/8802/3/3402/3/52]

第一百一十二条【履行、补救后的损失赔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04/3/58]

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失赔偿额】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34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至第55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相关法条:合同法解释(二)第27-29条民法通则第112条、第134条】[13/3/1410/3/9208/4/四102/3/59]

[真题演练]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违约金。后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1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3/3/14]答案:A。

A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B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C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共计33万元

D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及其利息

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89条、第134条担保法第89条至第91条担保法解释第115条至第122条】

[10/3/9110/4/四502/4/六4]

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02/4/六3]

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107条、第153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相关法条:民法通则第114条保险法第57条本法第338条】

第一百二十条【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