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章 司法职业道德(4)

第三十七条违反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故意违反规定选定审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