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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司法职业道德(4)
第三十七条违反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故意违反规定选定审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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