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不缴糊涂税:财税专家汪蔚青的税务普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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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个人所得税,我们每天都要缴(2)

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比如我们都很熟悉的国库券利息就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笔者记得小时候,父母有时候在发工资时会拿回家一些花花绿绿的纸片,不能用来购物,但是过个三五年之后能拿这些花纸片换钱,还能多出一些。但当时几乎所有家庭都挺拮据的,国家也不富裕,于是国库券的销售大多是通过单位直接在工资里扣的,不同级别扣的金额不同。每每看到那些不能马上拿去买菜买米的花纸片,父母都会暗暗地叹一口气。虽然那时普通百姓基本没有取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格,但是国库券的利息所得可以免个人所得税倒是真实的。

2.财产险和人身险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众所周知,绝大多数女性对于开车和找路这两件伴生的事往往很难协调好。

朋友Z新手上路,去公司上班的路上,对原来坐出租车每天走的路产生了疑惑,在路口突然变道,碰了旁边的车,加上被追尾,新车的处女行造成了三千多元的损失。拿到赔款后,她一面向笔者诉苦一面突然问:保险赔款要交个人所得税吗?笔者马上宽慰她:小汽车发生了碰擦事故后,保险公司的赔款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当然不只是小汽车,其他财产险和人身险的保险赔款也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3.军人转业费、安家费、离职补偿金等,不须交个人所得税。

邻居H曾是现役军人,在部队里服役了一段时间后申请转业,离开部队时拿到了一笔转业费,H到家后请了邻居吃饭,感谢大家在他不在家期间对他老父母的照顾。吃饭时,H和大家讨论以后的工作,他得知笔者对财税比较熟悉,便问他的转业费是否要缴税。

笔者告知:军人转业复员时按规定取得的补贴是免税的。

邻居说起她的堂兄Z在外地工作,离职时公司给他一笔离职补偿金,来本地工作时,新公司发给他一笔安家费,Z搞不清楚这些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笔者告诉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离职补偿金如果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以内,也是免税的。举例来说: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是3万元,则Z本次离职取得的补偿只要在9万元以内,就是免税的。当然如果超过了9万元,则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就超过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样免税的还有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金、离休生活补助费等。

4.国家体育总局及各省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是免税的。打个比方:如果有一天中国球队在国际比赛中夺得冠军,举国欢庆时,国家体育总局决定给球队参加本次比赛的每个运动员奖励1块1公斤重的24K纯金奖牌和100万元奖金,而各省也都对本省的运动员给予了丰厚的奖励,还有一些企业也宣布给予获奖运动员巨额奖励。当举国上下一片欢腾时,我们来看一下球队运动员获得的这些奖励哪些要交税。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是免税的。因此,国家体育总局和各省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是免税的,但其他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给予的奖励是需要按照一次性偶然所得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另外,在莫言获得诺贝尔奖之前,税法上已经为获奖者做好了奖励的准备,那就是如果我国有人获得了诺贝尔奖,奖金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5.驻华大使及其配偶、子女,不在中国获得私人收入,无须交税。原美国商务部长、美籍华人骆家辉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位华裔驻华大使,这对于中美关系有着深远的影响。媒体对此曾有过浓墨重彩的报道。笔者在学习税法时看到个人所得税法中有明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使馆行政技术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除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私人收入以外的所得免纳捐税。使馆服务人员若不是中国公民且不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其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所得税。骆家辉来中国上任,他本人及夫人还有未成年子女在我国的非私人所得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其随行工作人员若符合规定,其受雇所得也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6.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国工程院发布了2011年度院士增选有效候选人名单,在网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主要是因为这批提名院士中有不少国企高管及政府官员。网友的争议在于,院士应该是在其专业领域内的资深专家,而这些国企高管和政府官员,即便以前是搞科研出身,但到身居高位时多忙于管理和政务,是否还亲自在专业领域内做着研究?这些被提名者是否够格,应该由权威评审机构按照规定来判断。从税法角度来说,虽然相对于国企高管的收入而言,这部分津贴显得微不足道,但也享受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7.还有一种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比如地震后企业对职工灾后的生活给予的困难补助,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给予去世职工家属的抚恤金同样免征个人所得税。民政部门对低保户、孤寡老人、现役军人家属等群体给予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这在税法上被称作救济金。本段所列三个项目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同属一条,是遭遇了不幸或生活很困难的人才会享受到的免税待遇,相信没有人会去争取这个待遇。

以上列举的免税项目都不是阳光普照型的,我们只能大致了解一下。但接下来介绍的国务院规定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就和很多老百姓直接相关了。这些免税的补贴、津贴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笔者记得当时独生子女津贴是夫妻双方每人2.5元,虽然现在似乎已杳无声息,但笔者写这篇文章的时候切实地感受到对这2.5元的怀念——虽然少了些,但毕竟是免税的。第四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目前依然实行,只是经常会有学生来咨询如何发放才能免税,有没有标准。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一般都是以现金方式发放的,目前各地在执行时各有不同。有些省市制定了标准,须按照标准执行;而有些地方没有制定标准,企业需要制定企业标准后交税务局备案。

此外,还有一种免税项目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这是正列举法规的特点,由于无法把所有的免税条目逐一列明,于是会在最后放一条兜底条款。根据这一条款,又有了近百条的免税项目,比如见义勇为者的奖金;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等。

总之,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项目不是人人都能享受到的。但是所有税法都会有政策倾向和税收优惠,如果你能熟悉个人所得税法规,还是能让免税阳光照到你的身上的。

税务小贴士

在任何一个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都不可能是阳光普照型的,我国也不例外。有些税收优惠政策明明制定了,在实际执行的时候,却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导致纳税人无法享受,这就让我们对税法的严肃性打了一个问号。比如税法明文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可以免税,但在实际执行时,会因为各省市缺乏相关规定而导致无法执行。

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像树上的果子,需要纳税人符合一定的规定才可以享受。这样纳税人会为了摘到那个高挂的果子而去练习跳高,做一些税务筹划。但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像海市蜃楼,让纳税人看得到却总摸不着,这样的政策会让政府失信于民。

啼笑皆非“月饼税”,步步惊心“加班税”

真的有“月饼税”?

“月饼税”的说法源于2009年,那一年的中秋节前,某地税务局要求企业将月饼的费用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计算并交纳个人所得税。如一滴清水掉入热油锅,举国沸腾,很多人对税务局的这种做法表示了极大的不满。而临近中秋的那几天,报纸上随处可见一张图片:一个月饼切出一牙,上书一个“税”字,旁边一个着制服的人横眉立在边上。于是,群情又激昂了。

笔者财务出身,继而学习税法,到目前依然研究税法,多年来从没见过“税”这个字眼如此高频率地被媒体和百姓提及。本应该为公众税务意识的提高而高兴,但见了这“月饼税”,笔者无论如何也笑不出来了。

可是,我们国家真的有“月饼税”吗?是不是会像有些网友说的,除了“月饼税”、“增名税”、“馒头税”,以后还会收“空气税”、“呼吸税”?笔者感觉啼笑皆非。

其实网友所说的“馒头税”是增值税,“增名税”就是契税,而“月饼税”其实是个人所得税。企业以非现金方式给员工发放福利,这种福利并非给予个别职工的困难补助,而是阳光普照型的补贴、津贴,这种补贴、津贴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并没有所谓的“馒头税”、“增名税”和“月饼税”,这些只是公众在进行某项纳税行为时为了便于称呼而临时起的名字,如同每个人可能都会有个叫大头的同学一样,大头的学名绝不是大头。

那么税务局对企业发放月饼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无法可依?答案是否定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月饼属于实物,因此对发放月饼的行为予以征税,在税法上并无不妥。然而,为什么这个本来就合法的征税,会被网民批驳得体无完肤?

加班费还扣税?

H走进办公室听到同事说:人世间最痛苦的事情,莫过于上班;比上班痛苦的,莫过于天天上班;比天天上班痛苦的,莫过于加班;比加班痛苦的,莫过于天天加班;比天天加班痛苦的,莫过于天天免费加班!H庆幸了一下,还好他们公司规定加班是有加班费的。他想起自己这个季度已加班超过20天了,要赶紧填加班单了,希望加班费能把上个月同学结婚送出去的红包损失补回来。

H月工资8000元,其中5000元是基本工资,2000元是绩效考核工资和交通费补贴,1000元是奖金。公司规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基本工资,而不是全部月工资。H觉得挺郁闷的,本来加班就是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自己的辛苦所得,比起公司老总动辄百万元的年薪和几乎所有个人开销全包的福利,自己的那点加班费实在少得可怜。不过,虽然少,好歹公司还有加班费。他的大学同学L所在的公司,明确规定加班是没有加班费的,你可以不加,但耽误了工作不但要赔偿公司损失还要被扫地出门。H叹了口气,填好了加班申请单。

昨天,财务发给H的邮件中写道:加班费在扣税后已经打入个人银行账户。H看了邮件中扣税二字,倒吸了一口凉气:就这点加班费还要扣税?扣什么税?“加班税”吗?于是,他写了邮件给财务咨询这个问题,并上网搜索了有关加班费缴税的资讯。

2012年,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的一条纳税咨询解答引发了热议。热点集中于加班费是不是该缴个人所得税。原来有没有“加班税”,“加班税”是新税种吗?为什么“加班税”看上去是专门针对工薪阶层?

加班费要缴税,并不是自国税总局的答复才开始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从1980年开始实施,加班费一直都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内,这一点从来没有改变过。员工因其任职、受雇从企业获得的所有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收入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员工获得的收入无论是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交通费补贴、手机费补贴、加班费等任何方式出现,都合并在员工当月工资、薪金中一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实把领取加班费换成调休更好,这样既不必缴税,也可以在有事请假的时候不会被扣工资。

有些人工作很忙,加班频繁,根本不可能用调休,那么请熟悉税法的专业人士帮忙测算一下,是否可以将加班折合的调休到年底一次折现,合并在年终奖中一并发放,这样可以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规定中关于年终奖的税收优惠。一个学生所在企业的人力资源部发放工资、年终奖和加班费时,采用了这个方案,最终为员工合法节省了近20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而企业也没有任何纳税风险。企业花一样的成本,而员工却多拿了近20万元的奖金,何乐而不为?

既然税法早就有了明确规定,那么“月饼税”、“加班税”又是从哪里冒出来的呢?笔者以为,媒体上总是出现“馒头税”、“月饼税”、“加班税”等莫名“新”税种的原因是公众税收知识的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