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责任与权利:中小学法治教育漫谈(中小学教育教学新视点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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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内容梗概

“责任”一词在一般意义,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份内的事,如“尽职尽责”;一是指未做应付做的事所应承担的义务性后果,如“追究责任”而法律责任也有个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如一般的守法义务,赡养义务等,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不定期性的法律后果,在法制法学以及执法司法实践上承担法律责任时,都是在狭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教师个人不能任意选择,也不能自行放弃,而且权利和义务具有交叉性,如教师教书育人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学校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属于教育法调整的重要对象。法律上的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我国对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依照机构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审批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前者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审批程序包括审核、批准和备案等环节。主管机关依据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审核教育机构的设置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有关设置标准,还审核论证其应符合本地区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等。只有通过批准,如发给批准书或办学许可证,拟办的学校方取得合法地位;也才能变更或终止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