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第七条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第八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第九条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