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网络信息经济是知识经济的核心,20世纪90年代末,网络经济和数字内容经济的理论开始传入中国,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网络信息经济治理模式的研究还几乎是空白。因而,系统研究网络信息经济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其治理模式等理论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网络信息经济领域主要包括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内容服务业及与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相关的产业,网络信息经济问题主要包括非法网络信息和网络犯罪两大问题:非法网络信息主要体现为网上谣言,蓄意的宣传煽动、色情、迷信、个人隐私信息,垃圾电子邮件等;网络犯罪则包括经济间谍、盗版、计算机病毒,网上盗窃和欺诈、网络赌博、网络恐怖主义及电子战等网络行为。
从经济学理论的视角来看,网络信息经济问题伴随网络的外部性而具有强烈的外部性特征。根据以太网的发明者——梅特卡夫总结的法则“网络对于每个人的价值与网络中其他人的数量成正比”,即网络的价值与联网用户总数的平方成正比。影响网络外部性大小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网络规模,所以,联网的计算机越多,每台计算机的价值就越大,网络的影响就越大。
从网络信息经济给市场或社会带来的外部性影响程度来看,网络信息经济的外部性可以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在网络信息成本确定的情况下,对该网络信息的访问量越高,获得该网络信息的人数越多,该网络信息所产生的市场价值就越大;在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获得一定收益的同时,市场获得了更大的价值收益,市场分享了该信息价值的绝大部分,即网络信息经济的效益外在。负外部性则是指网络信息服务等机构在提供网络信息服务时,对有害信息或信息污染不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从而向市场转嫁网络信息污染治理成本,导致市场治理信息污染的成本大幅度增加,市场承担的成本远超过网络信息服务机构的收益,且市场自身难以解决其危害后果,即收益内在,成本外在。网络上盛行的色情淫秽信息具有典型的负外部性特征。
本书从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对网络的外部性、经济学的外部性和信息经济学三大理论进行整合研究,提出了网络信息经济的外部性理论;首次系统构建了对网络信息经济问题的法律控制和社会控制模式;基于对发达国家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模式的研究,以中国国情为背景,提出了治理网络信息经济问题的模式,并系统勾勒了法律控制和社会控制的整体模式构架,即从网络信息法制创新,统一网络信息安全监管体制,网络信息服务许可,网络信息污染税,规范的行政干预,适度的司法介入,积极的国际协调等角度构建法律控制的基本框架;从有效的社会自治规范,从业机构社会责任,内容管理人员社会道德,公开的技术控制,社会监督举报,网络实名制等角度构建社会控制的基本框架;同时还提出在理性范围内宽容网络信息污染的理念,强调了有条件的宽容也是治理网络信息污染的一种思维模式。
网络信息经济问题是一个全新的理论课题,在研究中,作者已深感其理论范畴的博大精深,其中每一个细节的研究都大有可为,这里仅选择其外部性问题作为研究的主题,希望提出一些自己对该领域的见解,算是一个开端,也希望能够为学界研究该课题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信息社会发展到今天,对网络信息经济治理模式的研究已经迫在眉睫。作为该领域的初步研究成果,本书难免存在缺陷和不足,欢迎相关专家学者批评指正,共同促进我国网络信息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杨君佐
2010年10月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