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政务网上公开的发展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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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事管理政务网上公开的相关概念

(一)政务公开

在我国,政务公开是人民主权的本质规定,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政府行政水平、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从其发展契机而言,政务公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独立经济主体和社会主体的出现逐步发展起来。从其完善机遇而言,随着法制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建设的深入,政务公开得到进一步发展,成为政府的基本施政原则,也逐步成为公共行政研究的一个热点领域。

1.关于“政务公开”界定的争论

目前,对“政务公开”有多种界定,其关键差异在于对“政务公开”主体和内容的理解。

(1)关于“政务公开”主体的理解差异。目前,理论界和实践领域对政务公开主体的界定主要有三种观点。

1)广义主体论。这种观点认为,政务公开的主体包括人大、公检法、行政机关。

2)较广义主体论。这种观点认为,政务公开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有关公用事业单位。

3)狭义主体论。这种观点认为,政务公开的主体指的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

(2)关于“政务公开”内容理解的差异。目前,关于政务公开的内容,主要有两种基本观点。

1)狭义政务公开论。主要是指政务信息公开。公开的信息基本包括三类:一是关于公开主体机构本身的信息,即机构、人员、职能等方面的信息。二是公开主体程序性信息,主要包括办事和决策依据、条件、程序、纪律、期限等方面的信息。三是公开主体行为性信息,如政府经济调节、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与结果方面的信息。这是对政务公开比较早期的理解。如200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发的《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就持这种观点。

2)广义政务公开论。主要包括信息公开、办事(执行)公开、决策公开。此观点与前者最大的不同在于强调办事公开与决策公开。就公开主体而言,强调行为公开;就公开对象而言,强调参与过程。如办事(执行)公开是在公开办事静态信息的基础上,一方面强调公开办事者的相对位置和办事的动态过程;另一方面强调建立公开办事(执行)平台,逐步实现自主办事(执行)。而决策公开是在公开决策静态信息的基础上,强调在必要的时候实现公开对象的参与。200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就持这种观点,人事部于2005年颁布的《关于人事系统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也持这种观点。

2.政务公开的内涵

政务公开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所从事的公共管理与服务事项向公众、法人、其他组织公开的行为。

(1)政务公开的主体。政务公开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

(2)政务公开的对象。政务公开对象是广义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3)政务公开的内容。政务公开的内容主要是指政务公开主体自身的自然状况、开展公共管理与服务活动而产生的各种信息和行为。目前,包括我国在内,各国普遍采取列举和排除两种方式进行政务公开的内容说明。所谓列举方式,就行政过程而言,政务公开的内容既包括行政决策事务,又包括行政执行事务及执行与决策监督事务。就行政事务的属性而言,政务公开的内容既包括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事实行为。所谓排除方式,即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之外的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的事项与行为都要公开。

(4)政务公开的载体。政务公开主要通过政务公开栏、咨询电话与咨询台、信息发布会和印制文献资料、办事或服务大厅、媒体、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电子政务平台等载体实现。

(5)政务公开的目的。政务公开的核心目的是实现人民主权,提高政府行政能力与水平。具体而言,是实现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决策水平与质量,提高政府行政的规范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