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社会体育
自1995年我国颁布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以后,社会体育在全社会中广泛开展起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广大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终身体育已成为人们的共识,越来越多的人投身到体育运动中去。体育成了现代人调节生活节奏、改善健康状况、提高生活质量的不可缺少的手段,成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因此,从社会学角度探讨如何组织开展闲暇时间的体育活动,是今后体育社会学的一个热点。在我国,社会体育(或称大众体育、群众体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城市中的社会体育,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以前。城市中的社会体育基本上代表着我国社会体育的全部领域,其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也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典型的“单位体育”,即仅仅在“单位”这一范畴内,以单位职工为主要对象进行组织、实施、管理的一种体育活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力度加大,步伐加快,改革逐渐涉及到经济领域以外更宽广的领域如社会领域。在这种背景下,社会领域在不断地进行相应的改革和适当的调整时,作为城市社会生活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体育,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到了很深的影响。概括地说,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从根木上改变了城市人参加体育活动的组织、管理方式和形成以及活动范围,标志着“单位体育”制度必然走向瓦解,同时也宣告城市社区体育兴起的历史必然。
一、体育设施经营者赔偿责任保险
随着体育越来越大众化,人们对体育活动中的健康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关注。像体育中心,游泳场,滑雪场,高尔夫球场等体育设施也是急剧的增加。这些体育设施为人们的健康锻炼与业余生活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它所引发事故的可能性也是相继提高的。使用相关设施过程当中,如果是发生事故,对体育设施经营者来说,可能会导致他所经营的这些企业资金不足,甚至是要倒闭的。对于受害人来说,由于这些体育设施经营者资金能力有限,所以他得不到相应赔偿的可能性都是存在的。但是,一旦事故发生,责任还是要由人承担的,受到伤害的人也还要得到补偿,为了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引进了体育设施经营者赔偿责任保险。
体育设施经营者赔偿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即体育设施经营者所有使用和管理的体育设施及设施的用途,相关业务进行过程当中发生偶然事故,致使被保险人伤害他人身体或损坏他人财产的时候,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补偿损害的保险。保险的目的是被保险人,也就是说刚才我们前面讲的体育设施经营者对第三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保险人就补偿该损害的这种行为,这类保险是属于损害保险的一个范畴。这一类保险赔付的对象是体育设施使用中导致的,对他人的身体、财产损害的责任,因此该保险是一种综合性的保险。另外,体育设施经营者赔偿责任保险是对被保险人以盈利为目的所设置,并经营的这些体育设施业的相关赔偿责任一种担保。所以,这类保险也应属于是经营责任保险。在体育设施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保险中,体育设施的设置运营有关的或体育设施内发生的事故导致体育经营者对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时候,保险人代其承担保险责任,从而使体育设施经营者的责任得到豁免的保险。因此,责任保险中的保险人他起着双重作用,第一是免除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又保护被保险人索赔的利益。如果体育设施经营者未加入这种保险,一旦发生与体育设施有关事故的时候,只能以自己财产赔偿被害人所有的损害,从而导致自己财产损失的结果。但是,如果体育设施经营者加入了保险,也就是投保了,可以把对被害人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人。所以,体育设施经营者赔偿保险,对体育设施经营以及企业的稳定起到一个很重要的作用。首先是保护被保险人,也就是体育设施经营者,其次它的意义是在于保护被害人。体育设施经营者赔偿责任保险是以确保补偿该体育设施的设置运营涵盖体育设施内发生的损害为目的的一种保险,它起着保护被害人的一种作用。即便法律对体育设施经营者责任规定的再严格,或者是再全面再细致,如果没有这样损害赔偿措施的话,被害人同样也是得不到其他救济的。所以,体育设施法规定,发生事故可能性,也就是说发生事故系数比较高的这些体育设施经营者有义务投保,从此要确保被害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保障,意义在于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二、体育社会团体
大众体育活动的开展离不开体育社团,而体育活动的蓬勃发展又促进了体育社团的发展。体育社团就是以体育运动为目的或活动内容的社会团体。体育社团是社会团体的重要类型,也是体育活动的重要的组织形式之一。它具有民间性、非盈利性、互益性和同类相聚性等基本性质。由于体育文化的群体性、社会性和多数人参与的非职业性等特征,决定了体育社团存在和发展的必然性。
在计划经济时期,体育社团未能充分发挥其功能,这与政府实行的体育管理体制是相关的。政府在各行政层次上均设立了专门的机构,从宏观到微观都采用行政的方式管理体育活动。这种体制的优势在于可以有效地集中有限的社会资源实现预期的目的,其缺点是抑制了社会对体育的参与和支持,致使体育社团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出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及改革的进行,体育社团的发展也有了长足的进步,而且日益体现了其重要的作用。但是,不能否认,目前体育社团的发展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育社团的整体基础薄弱
我国体育社团与其它类别的社团一样,其发展基础较为薄弱。从文化传统角度来看,这是由于缺乏独立人格造成的;从政治历史角度来看,是因为旧有体制所形成的人们的行为方式妨碍了人们的结社参与,人们的权利意识较淡薄,缺乏自主追求,事事依赖单位和政府,这就在客观上形成了对民间社团的社会需求不强烈;从我国体育运动发展的角度来看,由于在一段时期里片面强调了竞技体育的政治功利价值,并将竞技体育局限在较小的、由政府直接管辖的范围内,体育社团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的体育社团虽然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上,无论是在社会参与程度,还是开展体育活动的独立性上,与体育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这一差距还表现在以下的深层的问题上:”①对体育社团性质、功能的认识不够明确,不能明确区分政府行为和社团行为,因此对体育社团的存在不够理解,不够支持;②政府对体育社团的宏观控制手段不明确,特别是关于体育社团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对体育社团的行为难以规范;③国家对体育社团的体系结构缺乏总体规划,一些体育社团的建立具有盲目性,一些体育社团自生自灭。
(二)体育社团的官民二重性
在我国,体育社团虽然带有社团所固有的民间性,但同时又以多种形式在许多方面依赖于政府,表现出明显的“半官半民”性质。这一性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民间与政府对社会的双向推动
民间和政府对体育社团有着各自的期望,如果这种期望相互矛盾就不会导致共同努力而创建社团组织,而当这些期望具有某种共同性,就会产生双方创建组织的共同行动。组建社团的动力贯穿于体育社团生长过程的始终,它代表着组织者、领导者以及成员的期望,并被转化为组织的目标和行为准则,体现在它的组织结构、权力资源、经济资源、和功能发挥等各个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思想解放运动、民主法制建设以及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建设,形成了来自民间的推动社团发展的动力,这种动力是自下而上的。同时,各级领导对社团功能的估计和评价发生了变化,在舆论、政策和管理体制上给社团的发展提供了较为宽松的条件。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了众多的新的利益群体,由政府直接管理不如通过社团管理更为有效,因此,形成了来自政府的另一种动力,而这种动力是自上而下的。这两股动力缺一不可。
目前,体育社团有一种向业务主管部门寻求“挂靠”的倾向,这是民间向政府的主动靠拢。说明体育社团在政治上缺乏权威性,在经济上缺乏独立性。目前,政府部门对体育社团能否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尚有疑虑,对部分权力的下放十分谨慎,因此体育社团的官民二重性表现得更为突出。
2.民间与政府的组织交叉
各级体委是体育社团法定的主要“业务主管”,前者对后者是支持和控制的双重关系,由于前者在经费、办公条件和专业权威上的资源优势对体育社团形成特有的影响力,因此,体育社团在组织上也与政府有密切的联系,其主要领导基本上都由具有“官方”背景的人物兼职担任,特别是秘书长一职,基本上都由主管部门的干部兼任。有此体育社团主动邀请行政领导兼职担任,希望他们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并提高体育社团的权威性。
3.服务与管理功能的错位
如果说政府的基本职能是社会管理功能,那么社团的基本职能就是服务功能,社团要服务于本社团成员的需要,也服务于国家利益的需要。目前,由于经济资源的不足、社会资源缺乏和权威性不足,妨碍了体育社团服务功能的充分发挥。在社会转型时期,体育社团又分担了政府的部分社会管理职能,这是体育社团的外在职能,是新时期政府管理社会权力的延伸,是政府管理职能的补充,这就使得某些体育社团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近年,政府机构又派生出了一批体育“管理中心”、“服务中心”,这是集管理与服务于一身的非行政、非社团的组织机构。在社会转型期,它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从长远来看,它会妨碍体育市场的公平运作,压抑体育市场的正常发育,还会形成以体育资源换取金钱的官商结合的关系,在失去监督的情况下,很可能滋生腐败,而且严重的恶果是使真正的体育社团最终不能成熟起来。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19条规定:“充分发挥各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全行业、系统体育协会和其他群众体育组织,逐步形成社会化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奥运争光计划纲要》也寄希望于各单项运动协会发挥其作用。体育社团还将为中国体育与国际体育接轨,为中国体育承担更繁重的国际义务,创造良好的组织条件。在1995年颁布的《体育法》中,多次强调了“体育社团”的作用,说明中国体育推向社会的这一趋势,正在得到法律的保障。
中国体育改革的社会化方向,必须将发展体育社团作为一项重要的目标。政府部门要以较大的魄力扶植社团的发展,划清政企、政民的管理界限。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加速了体育事业由国家主导的自上而下的集团主义向民间关系的自下而上的集团主义过渡。体育社团必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走上时代舞台,成为中国体育多元结构发展的一个活跃因素。
三、体育保障
社会体育像竞技体育一样,离不开其他各项保障工作的同步发展。因此,必须加强领导,团结协作,发扬艰苦奋斗、求真务实、顾全大局、勇于拼搏的优良传统,促进各项保障工作在新的世纪上台阶。
(一)明确各级政府对发展体育事业的责任
各级政府应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体育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
(二)确保各级政府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国家财政拨款是体育经费的主渠道,必须予以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体育法中“体育事业经费、基本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的规定落在实处。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投资,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全省体育组织机构的活动,参加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体育发展,省级训练基地的建设等事项。地方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建设体育设施,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的体育服务,扶持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体育活动和培养体育运动后备人才。建立和完善体育专项资金制度,如“奥运专项资金”、”全民健身专项资金”、“体育后备人才奖励基金”、“体育设施建设与维修专项资金”等,保证体育事业的重点需要。
(三)建立和完善运动员就业和医疗伤残保险制度
要建立退役运动员再就业培训基金和运动员待业基金,进一步完善运动员退役安置政策,拓宽退役运动员安置渠道。退役运动员工作安排实行国家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建立运动员就业和医疗伤残保险体系,提高运动员伤残赔付标准。
(四)加快建设和依法保护公共体育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加强公益性体育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各市、州要建设和完善体育运动中心、标准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和网球场等场地;县市要具有一个标准体育场、游泳池、综合训练房和带固定看台的灯光球场;省级要建设如跳水中心游泳、网球中心、省人民体育场等设施。公共体育设施必须向社会开放,实现资源共享。严禁侵占、破坏体育场地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