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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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体育法制建设面临的形势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指导方针,是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对增强全民法制观念,转变政府职能,加快立法步伐,提高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水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永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对我国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带来的影响极其广泛而深远,覆盖了我国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各个领域。体育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和体育事业发展,必须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走体育社会化、体育产业化的道路,逐步做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实现体育管理体制从适应计划经济向适应市场经济转变,体育行政部门从办体育为主向管理体育为主转变,管理重心从微观管理为主向宏观管理为主转变,管理方式从依靠行政手段为主向依靠法律手段为主转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体育事业进入了持续、快速的发展时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实践证明,体育事业的发展主要得益于改革,体育改革的推进又需要体育法制的支持和保障。近十几年来,随着我国体育改革的深化和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其主要表现在:

体育系统普法教育取得一定的成效;体育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体育法制观念有所增强;体育法制工作受到重视;体育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体育领域无部门基本法可依的历史,加快了配套体育立法步伐,促进了体育行政部门的职能转变,增强了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以法治体的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体现体育改革成果,促进体育事业发展的体育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开始起步。

在充分肯定我国体育法制建设成绩的同时,我们仍要清醒的看到,体育法制建设仍是体育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体育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状况并未得到彻底改变。当前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体育法制意识薄弱

突出表现在体育队伍的法律素质还不高,依法行政、以法治体的观念还没有牢固地树立起来,有的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认为“体育立法可有可无”,就是在体育系统内部有的领导干部对体育立法认识也很不够。

此外,体育法的学习、宣传还不够深入,甚至有少数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不知道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没有对体育立法认真研究,不注重用立法的手段去规范目前体育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仍习惯用行政方法去应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很普遍,体育工作的很多方面尚未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二)体育立法层次不高,面较窄

我国体育立法明显存在“四多四少”的问题。

1.计划经济年代的法规多,适应市场经济的法规少

截止到1994年,我国共制定体育法规523件,明令禁止的有240件,需要修改的有170件,仍然有效的不足100件,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体育改革思想的也就是50件左右。体育工作的不少方面处于“立法真空”,“无法可依”的状况。

2.原国家体委本级管理的法规多,系统管理的法规少

长期以来,原国家体委很多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只管国家体委本级和直属单位,而对于整个体育系统,如省、市、自治区的体育如何提高,地、县的体育工作如何进行,管得较少,在523件体育法规中,涉及系统管理的只有38件,只占总数的7.2%。

3.对原国家体委自身管理多,对社会体育管理少

原国家体委下发的很多文件,大都是管体委自身的事,而对全国各行各业、方方面面的体育管理做出规定、提出要求的很少。对社会体育管理的法规仅32件,占法规总数的6.1%。这样就使政府体育行政职能部门很难发挥领导、协调、监督的三大职能。

4.部门规章多,国家立法少

截止到1997年底,经全国人大颁布的全国性的体育专门法律,也仅为1995年8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经国务院颁布或批示的行政法规,也只有4项(2项是体育锻炼标准,1项是登山管理办法,另一项即是1995年6月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而自1949年到1993年由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颁布的法律和条例中,教育有41项,文化有32项,卫生有29项,科技有24项。

(三)体育法学研究十分薄弱,体育法制队伍尚未建立

体育立法是一项政策性、指导性、规范性、技术性很强、要求很高的工作,需要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需要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指导。但从总体上说,我国体育法学理论的研究还十分薄弱。全国从事体育立法工作和研究的专、兼职人员不过三四十人,人员很缺乏,队伍尚未建立起来,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也很不够;解决困扰体育改革和体育事业发展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的立法还不多;体育执法队伍还不健全;执法监督也不够有力。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体育改革的深化和体育事业的发展,加强体育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以法治体的水平,已经成为当前体育战线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体育如何由过去仅依靠国家办转向国家办与社会办相结合;体育如何由过去仅仅依靠政府拨款转向政府拨款、社会赞助、个人掏钱、体育自我开发的“四路聚财”;面对独身子女的增多,如何保证高水平运动员后继有人;随着教育体制改革和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立,如何解决退役运动员和“海外兵团”的问题;随着体育产业的开发,体育淘金热的升温,如何解决体育市场管理混乱的问题;运动员能否做广告及体育经纪人的合法性问题;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如何满足社会体育需求问题等等,上述问题有些是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协调工作和深化改革去解决的,而更多的则是要通过立法去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