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关于我国两种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的比较研究
——兼论构建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体系的设想
1 研究目的
我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于1994年6月10日开始施行,截至2003年底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达到325502人;2001年8月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布了《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志着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化进程迈入了实质性发展阶段。但自《标准》颁布后,在实际的运行中出现了如处理《制度》和《标准》之间的关系、《标准》是否取代《制度》、两者概念界定和思想认识、实际操作和实施中的交叉和分界等一些问题,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发展中出现了一些认识上的分歧和混淆,使社会体育指导员发展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亟待理清认识,统一思想。本文就此问题进行研究。
2 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方法、逻辑分析方法等。
3 研究结果与分析
3.1 建立我国两种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的背景与意义
我国现有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包括《制度》和《标准》两个部分。《制度》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适应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由原国家体委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对实施《制度》已给予明确的确认,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工程中,始终把实施《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制度》建立的历史背景是改革开放带来的我国经济的快速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大力改善、生活方式转变以及我国社会发展力量的必然推动,要求社会体育向提高群众体育活动和锻炼的科学化方向迈进。而当时群众体育活动和锻炼的热情高,但缺乏具有体育科学知识和熟练掌握、运用体育运动技术技能的人员进行指导,呼唤“一大批掌握体育科学知识和熟练体育运动技术技能,能够组织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的志愿者和指导者”是时代的迫切需要和最强烈的声音。
通过《制度》的有效实施,我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数量逐渐壮大。同时国家和各级体育部门一手抓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的生产,一手抓社会体育指导员思想品质和专业素质的提高,使我国广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总体质量和指导水平日益增进。《制度》的有效实施,使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作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支重要力量走向了社会,走进了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各个场所,开始承担起指导人民群众进行科学、向上、健康的体育锻炼和活动的重任。《制度》的有效实施,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提高了群众体育发展的质量,适应了社会体育实践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对促进我国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全民健身工作的快速发展,现有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制度的内涵已经难以完全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此,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1年8月颁布了《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我国职业分为8个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细类(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编码为:4-04-03-01,属于第四大类、第四中类、第三小类。“大典”的建立为我国职业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并为我国各行业制定职业标准提供了理论依据。
《国家职业标准制度技术规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要求职业的定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规定进行确定。因此,《标准》中“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定义、从事的主要工作范围都有其自身的特征和要求。
《标准》是对《制度》中从事经营性指导活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职责标准的具体规范,是对《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补充和完善,同时《标准》中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属于国家认定的职业大典中的一个工种。《标准》的颁布与施行,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向职业化和正规化迈出了可喜的重要一步,使社会体育指导员成为国家正式职业之一,并将《标准》中“社会体育指导员”纳入国家职业体系统一管理,从而使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体系更为完善,更具社会发展的适应性要求。
《标准》的颁布与施行有如下重要意义: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向职业化和市场化迈出了重要一步,使社会体育指导员成为国家正式职业之一,把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职业标准是衡量劳动者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重要尺度,是职业培训的依据,是劳动管理科学化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基础、措施;标志着我国所开展的社会体育指导活动由过去相对单一的公益性工作,变为了公益性和职业性共同服务社会体育的工作;标志着国家丰富社会体育人力资源、加快与市场经济接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为保障人们从事健康、有益的体育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准》是由国家颁布的体育系统的职业标准,它的颁布必将积极促进体育从业者的专业素质,提高服务的质量,促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同时,也将为体育系统从业人员走向职业化提供借鉴与促进作用。
3.2 《制度》与《标准》的区别与关系
3.2.1 两种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不同概念界定
《制度》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定义:指在竞技体育、学校体育、部队体育以外的群众体育活动中从事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我国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中的一个重要人材类型,他们与体育教师、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体育管理人员、体育科技工作者一样,承担着一部分体育工作。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标准》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定义: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在群众性体育活动中从事运动技能传授、健身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指导社会体育活动者学习、掌握体育健身的知识、技能和方法;组织人们进行健身、娱乐、康复等活动;协助开展体质测定、监测、评价等活动;承担经营、管理及服务工作。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等级分为:社会体育指导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中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初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五级)4个级别。
两种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主要性质区别是:《制度》中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主要从事社会体育活动的公益事业,其性质主要是义务从事社会体育的指导工作(也可进行适当的有偿服务),不进入国家系列的劳动管理体系,《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得以确认,属于国家认定的体育部门法规;《标准》中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主要从事社会体育的有偿指导工作,其性质是纳入国家劳动服务管理体系,进入社会体育产业市场,主要从事社会体育和全民健身的经营和指导服务,由国家体育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行研制,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属于国家劳动法规。
3.2.2 两项制度的作用和相互关系
《制度》中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社会作用,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推动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目前我国社会体育已经成为维护群众身体健康,优化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与方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体育指导员是社会体育中重要的人力资源,是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不可或缺的保障因素之一。(2)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的各项社会体育指导工作,直接作用于广大社会群众,为公民增强体质、增进健康、愉悦精神、善度余暇服务,从而在全社会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不断提高生活质量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3)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体育是综合性的社会文化活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社会体育指导员在进行现代体育观念的传播和科学健身知识的普及中,不但能够帮助广大群众强身健体,而且在陶冶群众情操、增进友谊、提高文化修养、树立道德风尚、消除社会体育中的伪科学、积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标准》是在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入、体育产业日益发展的前提下制订的,是对《制度》内容的发展与补充。《标准》的作用是:(1)是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鉴定规范的基础依据;(2)是衡量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能力的重要依据;(3)是确定社会体育指导员劳动报酬水平的重要参考依据;(4)为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教育培训工作提供依据;(5)为合理利用社会体育指导员劳动资源提供依据。《标准》中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作用除了《制度》中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内容之外,还具有推动体育产业的发展、扩大劳动力市场、增加就业渠道、提升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规范和工作质量等作用。
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从目前的情况看,《制度》和《标准》各有其自身的作用和价值,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其自身的发展目的和方向。《制度》和《标准》在新形势出现的一些碰撞,属于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建设和发展中的问题。
3.2.3 关于《制度》和《标准》关系的不同观点的分析
目前其主要观点主要有3种:(1)并轨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把《制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逐步并入《标准》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系列。使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合二为一,有利于统一认识,全部推向市场,集中发展。但这种观点在实际操作上很难实现。①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不同意把现有的《制度》中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正常转为到《标准》之中,必须通过重新培训和考试,进行资格的重新认证。②这就会导致现有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数目锐减,前些年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建设和发展付诸东流,造成巨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人力资源和政府、社会的人力、财力、精力和时间的浪费。③容易使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发展受挫。(2)重点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保持《制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现有状态,着重发展《标准》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发展中根据全民健身的实际进程逐步解决两者之间最后走向。(3)双轨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让《制度》和《标准》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按其自身的规律和方向分别发展,在发展中根据我国社会体育发展的实际进程逐步解决。从目前的情况看,这3种观点各有利弊。笔者认为建立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体系,把《制度》和《标准》纳入到一个整体的系统中是可行的。
3.3 建立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体系的构想与分析
3.3.1 现阶段可以《体育法》、《劳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8号文件》为依据,由国家体育总局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构建“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体系”,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和管理细则。“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体系”包括《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制度》和《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标准》两大部分,在“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体系”的框架内按不同的目标、性质、服务对象、运行规律、发展速度和规模以及管理模式进行发展。
3.3.2 构建“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体系”的条件已经逐步成熟。一方面在人民群众广泛兴起的健身活动中,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公益服务的社会形象已经树立,发挥他们的社会价值,使他们的无偿报酬成为一种能赢得社会认可的无形价值。在这一方面《制度》将起到主要的作用。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日益深入,社会体育指导员进入劳务市场的时机已经逐步成熟,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探索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在职业性道路上的规律、途径、方法和措施已经是摆在我们目前的紧迫任务。《标准》的颁布和实施将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发展创造条件和机遇。
3.3.3 建立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体系将整合《制度》和《标准》,对于加快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的发展和促进质量的提高起到重要作用。一方面可以加快《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的步伐。目前我国拥有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约325502人,与总人口之比约为1∶4000,在数量上相对值差距很大(2010年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建设的发展目标为60~65万名);另一方面《标准》颁布和实施后,其试点和推广工作相对滞后,与日益发展的体育健身市场对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的需求不相适应。
3.3.4 我国自1994年公布《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制度》至今已经在社会体育实践中有了10年的发展经历,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人数已达325502人,应该说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了重大成绩,并且已经形成了在群众体育活动中不可或缺、赖以支撑的一股十分重要的力量。但目前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者缺乏相应组织机构的管理,在体育指导员的使用、再培训和提供新的信息资料等方面都缺乏一种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组织网络。因此,需要在建立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体系的基础上,在适当的时机建立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各省、市、地、县亦可成立相应协会,动员社会力量,吸纳多方人才,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引导群众体育沿着科学、健康、积极的人生态度向前发展,推动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事业的进一步兴旺发达。从目前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发展的实际看,建立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基本成熟。
3.3.5 构建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体系,有利于加大对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的资金投入,达到加强对现有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培养力度。建议由政府体育部门每年拨出一定数目的专项经费(建议把体育彩票的部分公益金)用于对现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的培训、知识更新和再培训工作,提高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体育知识水平、专业技能和群众体育活动的组织管理能力。同时建议由国家体育总局申请一定数量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作为《标准》试点的启动资金和推广初期的扶持资金,加快我国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发展步伐,满足体育健身市场对专业和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的需求。
4 结论
4.1 我国现有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体系包括《制度》和《标准》两大部分。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体系内这两项制度各有其自身的发展目标、性质、服务对象、运行规律、发展速度和规模以及管理模式。《制度》和《标准》在我国社会体育发展进程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4.2 两种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主要性质区别是:《制度》中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主要从事社会体育活动的公益事业,其性质主要是义务从事社会体育的指导工作,不进入国家系列的劳动管理体系;《标准》中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主要从事社会体育的有偿指导工作,其性质是纳入国家劳动服务管理体系,进入社会体育产业市场,主要从事社会体育和全民健身的经营和指导服务,进入国家系列的劳动管理体系。
4.3 由政府体育部门申请一定数目的体育彩票公益金,来加快发展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数量和提高质量;同时建议由国家体育总局申请一定数量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作为《标准》试点的启动资金和推广初期扶持资金。
4.4 社会体育指导员无偿服务在我国现阶段的全民健身活动中应该是主流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日益深入,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探索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在职业性道路上的规律、途径、方法和措施已经是摆在我们眼前的紧迫任务。
4.5 组织相应专家对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体系进行专项研究,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体系,为我国社会体育的跨越式发展提供政策和法规保障。建立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基本成熟。
(发表于《体育科学》2005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