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框架、视角与理论基础
本研究以中国体育社团的发展变革为对象,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中国体育社团问题进行探讨。宏观层面涉及体育与中国社会发展改革的关系,政府组织与社会组织的权力。微观层面涉及体育社团组织发展和变革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步骤。
第一节 研究方法
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主要采用阅读文献、调查访问、比较、归纳和演绎等研究方法。
一、阅读文献
阅读了《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手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关于社会团体复查登记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等32本(个、条)有关体育社团的法律、文件。查阅和阅读有关非营利组织、社团和体育社团的有关研究文献328篇,有关专著12册(见参考文献)。通过了解前人的研究,开阔了思路,丰富了研究资料,为本研究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文献研究方法,是根据本研究的目的,通过搜集和分析书面资料而进行的,本文除去实证研究所需的调查数据外,大量的文献研究,即研究间接性的第二手资料,包括体育领域以外大量的社会、政治、教育、文化和历史方面的文献,这些文献不直接接触研究对象,不会产生研究的干扰。相信这些间接的、历史的文献与调查直接获得的资料相结合是深入认识和把握中国体育社团的历史进程、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依据。
二、调查法
为了解体育社团的基本状况,采用了以下调查方法:
(一)抽样调查
依据王名等《中国社团改革》研究中所使用的“联合国区域发展中心非营利组织调查问卷”的内容,针对体育社团的具体情况做了适当的修改。对2002年注册登记的86个体育社团及分支社团,共97个(注:国家级社团共有123个,2002年未登记注册的15个,待批的11个,本次调查未对这两种社团进行调查)和7个省市的14个省级体育社团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11份,回收89份,回收率为80.2 %。其中国家级回收75份,回收率为77.3 %;省级回收14份,回收率为100 %。全部问卷为有效问卷,有效率为100 %。对31个省市体育社团在进行了第一轮总数、名称、成立时间的摸查,除宁夏、湖南外,获得29个省及直辖市的社团资料。在此基础上,选择了北京、上海、青海、广东、黑龙江、内蒙、山东的14个体育社团进行了第二轮调查。省级第二轮调查问卷与国家级调查问卷内容相同。城市社区与乡镇体育社团资料来之于1999—2000年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市辖区、县级市、县社区社会体育组织”调查的原始资料。
(二)个案调查
通过摸底和筛选,最后确定具有代表性的中国足球协会(奥运会项目,单项协会改革的典型)、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非奥运会项目)、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街道体育协会(全国先进社区体育组织)为个案调查对象。
三、访谈
先后访谈了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谢琼桓、副司长张天白;人事司主管体育社团的处长金华省;体育科学学会副秘书长蓝燕生;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王名教授;国家体育总局篮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信兰成;网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张晓宁;田径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王大卫、运动队管理部副主任胡新民;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办公室副主任夏伦好、国家队领队李晓光;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办公室主任范立仁;中国火车头体育协会秘书长冯子彬;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秘书长尹国臣;北京市东城区体育局科长(兼东城区信鸽协会负责人)刘继坤。通过电话的形式对中国老年人体协、中国残疾人体协、中科院体协、中国农民体协、中国化工体协进行了访谈(访谈提纲见附件3)。访谈的目的也是为了更好的解释体育社团这种体育社会现象的特性、内在联系、成因和规律,是对文献法和调查法的有力补充。
四、比较法
比较法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物加以对照,说明它们在某些方面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及其原因的研究方法。通过掌握的文献资料和问卷调查、访谈、观察得来的数据材料,对改革前后体育社团、国家与地方体育社团、中外体育社团进行了比较,对认识中国体育社团组织结构因素的异同,把握体育社团的实质和规律提供了有力的论据。
五、归纳、演绎法
在阅读文献的基础上,通过理论抽象,提炼出研究的核心概念,如“体育社团”等。采用演绎的方法对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体育社团向现代社会的体育社团组织转变等问题进行分析,使获得的数据和观察材料经过归纳、演绎后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
六、数理统计法
对所得数据依照统计学原理进行了统计处理。
第二节 研究假设与研究框架
一、研究假设
中国体育社团改革是中国社会发展所决定的。计划经济体育向市场经济体育的转轨,必然促使体育组织结构改变,体育社团组织作为发展体育的主体符合体育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体育发展的选择。体育社团改革与社会的发展和体育自身的发展密切相关。同时,改革又受到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制约。内部环境主要包括体育组织机构、体育制度、思想观念,外部环境包括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及公民社会的成长和发育。其中,内部环境因素起决定作用,外部环境因素通过内部环境因素起作用。中国体育社团体制在计划条件下形成,又经历多年运行和不断修补与完善的过程,从而决定了体育社团体制改革的艰巨性和长期性,不能一蹴而就,需要渐进方式完成。政策驱动、体制驱动、公民社会驱动是中国体育社团改革的推动力。中国体育社团改革必须经历计划经济时代政府选择体育社团、转型期政府与社会共同选择体育社团以及公民社会选择体育社团三个阶段。中国体育社团改革的成败有两个决定因素:体育社团组织环境和历史根基。政府没有能力完全承担发展体育的各项任务,各类体育社团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弥补政府的“空白”。但由于体育领域改革的滞后,体育社团的变革还没有起步,主要原因是权力与利益的平衡关系问题。从政府选择—政府与社会选择—公民社会选择的过程是中国体育社团能力不断增强的过程,体育社团增强自身的能力是社团适应公民社会选择的需要,也是政府适应社会选择的需要过程。体育社团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和严格的自律机制,政府才可能下放行政管理权,使社团有完全的独立和自主权。
二、研究框架
图1 研究框架
第三节 研究视角
改革开放初期,当人们寻找适合中国体育发展的道路时,首先提出要解决高度集权化的体育体制模式。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大地开始了史无前例的经济体制改革,人们逐渐认识到了市场机制对社会的重要作用,提出了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政社分离、政事分离解决政府与市场经济的关系问题。 市场经济在中国的确立,体育随大环境的变化也开始了体育市场化的改革步伐。在渐进的体育改革中,体育领域对体育的本质、功能进行数次深入地讨论。讨论使人们更加理性的认识体育的社会性,认识体育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体育勇于实践的同时,体育的理论研究者们也在不断探索体育发展的方向。90年代后,随着体育产业化发展道路的确立,政府机构管理体育的缺陷和不足逐渐显露出来,谁来管理体育?如何管理体育?再次成为体育领域关注的焦点问题。当中国改革的方向指向“大政府”与“小政府”的目标时,体育领域也顺应这一大环境的要求,提出体育也要向着“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推进,走有中国特色的体育发展道路。
时至今日,体育领域“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目标依然坚定,但论调却两派分争,一种论者强调政府的职能不能削弱,只能加强,主张政府要积极、全面地干预体育,这是体育,特别是竞技体育取胜的法宝。这种观点隐含着“大政府”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不能或者暂时不能削弱大政府的功能。另一种论者认为,既然体育选择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就应该由市场来调节,政府的干预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因此,政府职能应该缩小,尽可能少的干预体育社会,使体育按照市场规律来发展。本研究的立足点是,跳出“大政府”“小政府”争论的窠臼,根据中国体育发展的客观要求,确立政府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该管的管到什么程度,不该管的放手到什么程度,换言之,就是建立政府和社会共同管理体育的组织体系,这意味着原有政府权力向社会的划分和社会组织承接政府权力的改革。这是体育改革进一步深化的具体化,即由争论和单纯性管理体制层面(体育社团的改革表层看似管理问题,以往的研究也多停留在这一层面)的研究趋向了实质性问题的研究,涉及到了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如果研究不触及到这一层面,体育社团的改革就难以找到真正的切入点,体育的改革也很难进一步地深化。因此,本文运用社会学、组织学、政治学等理论和方法,描述中国改革开放对体育所带来的社团自主性增加的种种现象。并将体育政府机构与体育社会组织作为调查和分析对象。以体育领域的认知与行为方式的变化以及体育社团的利益取向为研究分析的工具。再者,将探讨中国传统文化与历史经验在目前体育领域中对于体育社团自主性的作用和影响。力图构架中国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的新型组织模式。
第四节 研究的理论基础
一、三元结构理论
哈贝马斯以不同的研究视角,提出了“公共领域—经济—国家”三元分析的框架。在此之前,马克思和黑格尔也曾对国家与公民社会作了许多精辟的论述,认识到了“在现代国家的条件下,公民参与国家普遍事务的机会是有限的。但是人作为伦理性的实体,除了他私人目的之外,有必要让其参加普遍活动。这种普遍物不是现代国家所能经常提供他的,但他可以在同业公会中找到……。在公民社会中个人在照顾自身的时候,也在为别人工作。但是这种不自觉的必然性是不够的,只有在同业公会中,这种必然性才达到自觉的和能思考的伦理”。 黑格尔提出了“狭义的公民社会(经济领域)”和“公共领域”二元模式理论,这一模式仍然强调国家力量的重要性,他说:“对于公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来说,司法、警察和同业公会都有内在的局限性,只有国家能够克服它们的局限性,因而只有国家才有资格成为公共权力的最高代表。”在黑格尔看来,国家不但高于公民社会,而且也先于公民社会存在。哈贝马斯在黑格尔思想的基础上,对国家与社会又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既一个“公共领域—经济—国家”三元分析的框架。三元结构模式也是对黑格尔“狭义的公民社会(经济领域)”和“公共领域”二元模式理论的补充。“公共领域—经济—国家”三元结构模式在20世纪70年代兴起以来,又经美国学者柯亨和阿拉托的丰富,建立起“公民社会—经济—国家”的模式。美国社会学家萨拉蒙借用这一模式并依据美国的现实,提出“政府部门—营利部门—非营利部门”的三元结构模式,被认为是对西方社会基本结构的描述。 三元结构理论中,三个领域的主体、产出、资源来源及组织目标都有比较清晰的界域。国家领域里,政府组织是活动的主体,其提供的主要物品是垄断性公共物品;经济领域里,活动的主体是营利组织,提供的主要物品是私人物品;社会领域里,活动主体为非营利组织,其提供的主要物品是非垄断性公共物品。国家主要依靠强制性地税收来获取资源,是以满足公共利益为最终目标。经济领域与国家获取资源的不同是依靠生产活动的销售收入,满足个人利益。社会领域的资源则完全靠自愿捐赠或部分满足组织生存需要的营利活动,其组织的目标是满足集体利益或公共利益。从理论上讲,国家、经济、社会三大领域合理分工、相互协作、相互补充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最佳选择。但在现实社会中,各个国家在三大领域中,特别是国家(政府)与社会领域之间的关系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二、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20世纪90年代中国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计划经济时代所确立的“国家集权”、“国家万能”的“国家中心主义”对经济的发展表现出明显地阻碍作用。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发表的“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学术讨论会述要,为国内学者打开了探讨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的大门,也为讨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找到了一个切入点。对中国这样一个以国家为中心的机制来说,社会从国家控制中获得何种程度的自主权,成为当代中国发展最关键的研究问题之一。
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是关于对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合理配置的根据。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比较看,缺乏权力的国家不利于社会和政治的稳定与发展,但是国家权力无限膨大或畸形增长,也同样阻碍社会的发展。一般情况下,国家权力的增长是通过非制度化的途径实现的,其表现形式就是加强官僚权威体系,带来的直接后果是:1. 社会被国家淹没。托克维尔在分析18世纪法国国家与社会关系时指出“由于中央政权已经摧毁了所有中间政权结构,因而在中央政权和个人之间,只存在广阔空旷的空间,因此在个人眼里,中央政权已成为社会机器的惟一动力,成为公共生活所必需的惟一代理人”。 这种国家权力增长所带来的必然是社会无权,公众不能参与经济活动、没有参与政治的通道、缺乏反映民众权利的组织。国家权力通过层层机构直接控制到社会的最低一层。2.国家权力偏离公共政策的制定。不受限制的国家行政机构可以任意制定或推行政策,自我扩张权力决定和配置资源,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3. 国家体制中腐败现象滋生。美国社会学家亨廷顿对集权产生的腐败现象解释为:“一方面用政治权力去换取金钱,另一方面则用金钱去换取政治权力。”国家集权使“国家的公共部门构成了地位、财富、声望和权势的最重要泉源,”“在这些部门,国家支配着宝贵的特权,经手大量钱财,任务的性质给这些主管机关以广泛的随意处理权,” 而相对于国家权力下的政党和利益团体力量微弱,不能对国家权力的使用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国家是公共权力的聚合,代表、象征着公共权力。 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既由社会所决定,又反过来作用和服务于社会,其基本特性就是政治性,国家对社会的统治和管理是借助于公共权力来实现的。一般来说,国家包括两个基本要素:(1)地域,“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这种按照居住地组织国民的办法,是一切国家共同的”。(2)公共权力,尽管对权力的使用不同,但核心都是权力的行使与运用。国家的基本功能就是:“制定法律(立法功能);保护个人安全和公共秩序(警察);保护财产权(正义的行政管理);谋求卫生、教育、社会福利和其他文化利益(各种不同的行政管理分支机构);以及,最后的但非最重要的,有组织的武装抵御外部进攻(军事行政管理)。”
社会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的总体,“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并非指社会形态意义上的社会)。社会中的主体是人,人之间的联系是“由诸多关系共同编制而成的组织” 实现的。国家与社会有着明显的区别。国家与社会是两种不同的人类组织形式,有着不同的角色定位与功能分工。但是无论在东方还是在西方的历史上,都曾出现过社会被国家覆盖呈现一体化状态的情形,明显的表现就是国家机构代替社会组织,国家权力支配整个社会的运行。 进入20世纪80年代,人们对国家和社会的认识逐渐清晰,认识到国家不能替代社会,社会的存在也脱离不了国家。以统治与秩序为目的建构起来的国家,社会个体的行为受到很大羁束,其活动必须在国家控制界定的范围之内,或者遵循国家控制预先设定的程序。事实上,人与社会有着密切的联系,人是社会的人,而社会又是具有相当自由的空间,在此空间中,社会中的个体追求自身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其追求的价值和意义或许完全与国家意志相一致,或许与国家意志相矛盾,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国家的指令、束缚与控制,可以根据社会(或市场)规则相对自由的抉择,只须遵守显性或隐性的社会规律,个体甚至可以以社会组织为依托集合起来,共同抵制国家不合理的政策与统治。
因此,创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体系,讨论国家与社会权力的划分,旨在论证,对于一个理想的社会而言,社会与国家,哪一个应成为中心?当前,在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上,存在着以下几种理论观点。
(一)多元主义理论
多元主义(Pluralism)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利益团体政治。多元主义认为,利益团体将分散的个体利益组织化成为群体利益,这些团体集中个体的需求、爱好,形成组织化利益并以集体的形式表达出来。多元主义强调自我协调、自我组织和管理,以维护自我利益为目的,倾向于一种“自由主义”的公民社会,也有人称为是典型的“社会中心论”。多元主义发端于17世纪,兴盛于18世纪西方的“启蒙运动”,以“启蒙运动”的核心思想——自由主义为主导。自由主义不仅承认个人独立自主,而且在对待国家与公民关系方面,认为国家(政府)应当服务于个人,也就是个人的自由与权利是国家存在的目的。洛克在《政府论》一书中就阐明了“政府惟一的目的就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故其所拥有的权力仅仅限于实施自然法则所必要的权力,一切没有明确交出的权力都由人民自己保留,即使是人民代表以及人民代表所组成的议会也不具有无限的权力,任何机构都无权侵犯个人财产权利为基础的天赋权力,尽管立法权居于所有国家权力的统属地位” 由个人简单集合构成的社会产生了政府(国家),政府与社会始终要保持一种信托关系,如果政府亵渎了社会的信任,社会具有重新选择政府的自由。对社会而言,政府的作用在本质上是工具性的,它不能任意干涉社会的秩序,这一方面由于政府的权力只是源于人民通过契约而让渡的部分权力;另一方面对政府是否违背契约而对社会造成致命的侵害由社会来作裁判者。因此,洛克理论的实质是公民社会决定国家,公民社会对国家享有最高裁判权。 多元主义是当前解释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要观点之一。有学者认为“60年来在美国占主流地位的政治科学和社会学方法是多元主义和结构功能主义,他们的突出特点是在解释政府和政府活动时采取社会中心的方式”。 认为国家与社会是相对独立的两个领域,国家的权力应该受到限制和制约,不能无条件地承认国家至上独尊的地位,这样会导致国家对公民权力的侵吞和剥夺。国家集权带来的弊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自主性的缺失,其结果就是经济发展处于被动的局面,社会缺乏应有的活力,同时社会权力主体不能对国家公共权力的运行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二是国家权威相对削弱,原因在于国家管理的范围过大,公共与私人空间都成为其管理的范围,权力过于分散,导致国家权威的降低。只有相对于国家的社会力量的强大,即“强社会”的存在,才能有效的制止国家权力过大产生的弊端。多元主义坚定的表明社会对于国家有重要的作用,并视社会为纯粹的主动者,国家为被动者,“视国家为一种从属变项,通过利益集团之间或社会阶级之间的交互作用来解释国家行动。”多元主义坚持政治的基本场所是社会而不是国家,社会由自愿者利益团体组成,这些利益集团自身不图谋组织或取代政府,但社会组织的积极行动对政府能构成压力,而且社会组织数量众多,能成为公民个体与决策者之间的利益传递机制。多元主义往往过多的从负面看待国家的作用,认定国家是一个被动的实体,它是统治阶级的代表,受到阶级利益的影响,会成为统治阶级利益的体制工具。
多元主义赋予社会一种新的内涵,是界定社会的一种视角,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强调的是社会要按照自然规律组织自身,维持自身的平衡,它所具有的自治性和内在的发展动力可以使其完全外在于政治。这种观点欲表明,只有排除了政府的干预,社会才能自在地发展,并试图从国家的缺陷论证社会决定国家、个体权利高于国家权力、国家服务于社会需要的理论。多元主义为将政府的权力压缩到符合安全的最低程度,在最大可能范围内保护个人追求自我目的的自由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法团主义理论
法团主义(Corporatism)理论也称为统合主义或合作主义,主要论点是同时承认国家与社会有各自独立的空间。在基本观点上与多元主义不同,强调国家是主动者,社会是被动者。多元主义与法团主义理论各持一端,形成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明显分野。法团主义理解的社会并非与国家对立的体制,而是在国家体制和私人机构之间起到连接作用的中介机制,是以国家建制的发展为条件,独立于国家与私人生产机构的第三领域。法团主义融合了多元主义和国家中心主义的某些思想,比如把社会看做是一个拥有某种共同的价值、规范和目标的实体,其中每个成员都把共同体的目标当做自己的目标,都拥有一种成员资格。法团主义反对“原子式”的个人主义,坚持认为每个人都有其所属的社区与团体,他的自我认同是被赋予的,而非任意选择的。法团主义要求“将实现良善的公共生活、维护共享的价值理念和促进社群的和谐繁荣等视为政治的目标,并将其反映在一个能增强成员之间凝聚力和 ‘道德系数’的政治制度上”。 法团主义强调统一的国家组织是必要的,社会与国家是一个整体,从整体的利益出发,两者是合作的关系,而非对抗的关系。在法团主义看来,如果国家是一个统一实体,合法的利益组织在和政府打交道的时候,就不会面对多个权威的局面,它的合法性受到一个,而不是多个权威机构的认定,国家和社会团体沟通的渠道是惟一的。而分割的国家结构必定会搅乱秩序,使社会难以整合。法团主义肯定了国家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其主要目的还是在于避免社会完全被国家所宰制。因此,法团主义极力开拓公共领域,倡导要以“整体社会权”来平衡“个人权”,并希望通过一整套民主机制来制衡国家这个“巨灵”,解决社会现实中出现的危机和矛盾,提出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国家与个体并非对立的关系,要力图寻找一个恰当的支点,合理地划分公民的权利和国家权力的范围,寻找使国家、社会和市场的积极性都能被发挥出来的途径,使得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国家与个体之间可以相互促进。
但具体到东方与西方,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认识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偏重于多元主义理论,强调国家权力不能侵蚀社会权力,社会更多表达的是民众意愿,与国家的强制性有明显的矛盾和对立。而中国从传统文化到现代社会总体上偏重于国家与社会的和谐与统一,强调国家与社会的相混融。君主制、宗法制及国家集权制又与所要达到的大一统观非常一致,因而,在人们的观念中,国家就是社会,社会就是国家。
中国改革前,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有很大的任意性。改革以来,国家以法控制社会的力度加大,任意控制逐渐开始向着有规则的控制方向转变。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改变,政治国家为核心的一元化社会结构逐渐解体,诸多利益群体及其组织形式大量涌现,一个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正逐步形成,这就是西方社会所称的“公民社会”的兴起。“建设高度自我表达、自我组织、自主和动员型的公民社会。” 已成为现代社会所追求的一个目标。中国体育改革也表现出了打破单一纵式社会结构模式的趋势。改革社会即打破政府(政治)权力化的弊端,建立既有上下纵式结构,又有社会普遍联系的横向结构的体育社会结构网络,成为体育改革的主要的目标之一。改革开放20多年,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发生的变化,虽然很难说从改革一开始就已经明确地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作为体育改革的目标之一,但是许多具体的改革措施却实际导致了政府与体育社会的结构分化。政府与体育社会关系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府在体育领域控制范围有所缩小,尽管政府控制权剥离给体育社会的还很有限,但总体而言,政府的直接控制和干预比计划经济时期少了,体育社团的自主性有一定的增强。二是在政府仍然保持本应由体育社团控制的活动中,控制的力量在弱化,而且控制的方式也较以前有很大的改变。三是国家控制的规范化不断加强。
(三)国家中心主义理论
国家中心主义(State-centric or Political-centric)顾名思义就是以“主权”为核心概念的国家主义,其倡导者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的马基亚维利,他第一个设想的国家就是一个完全主权和彻底独立的单位。后经过让·波丹、霍布斯、卢梭及黑格尔对这一理论的不断完善,成为颇具影响力的理论之一。其中黑格尔最为推崇国家至高无上的地位,他将国家中心主义发展到了极至,认为“国家已经成为自身的目的,并被物化成一个独立的实体”。 国家中心主义论者认为,国家体制并不是被动的,即使是美国的政治结构,也明显地赋予了某些利益团体较大的政治优势、更多的组织条件和有效影响政府的渠道。这说明国家相对的自主地位能够推进或强迫社会去执行国家意图。“国家不必代表某一种社会力量,它有着自己的目标、利益、资源和执行组织,有着管制权力和使用强权的合法性地位,它通过一系列组织实现支配或权威,国家是一个具有自主行动能力的组织实体。” 所以,国家权力具有整合社会伦理和追求公共福利的义务,而不仅仅是消极地维护一个安全的社会秩序。在黑格尔看来,政府的权力如果是有限的,那是不可思议的事情。于是,国家逐渐被赋予了一种独特的存在意义,超越于个体的人而存在,并被逐渐物化为一个独立的实体。与一般的个体公民相比,国家要高高在上,不受任何限制,国家是惟一的,既不可分,亦不可转让,更不受时效约束,对国家权力的任何限制都是不可容忍的。黑格尔的国家学说成为整个19世纪德国政治哲学和宪政理论的中心,并且从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政府统治的一种现实类型。现代社会的国家论者认为,政治现象有其独立的变化规律,因此不需要、也不可能把它还原为社会现象,而且政治本身还具有影响社会现象的作用。政治手段配置资源方面,国家具有无可比拟的权威地位。国家权力,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而且能够做到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避免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配置。“国家可能在一些条件下采取主动行动,当它面对压力时,即使它的目标与支配性的利益团体相悖,国家也完全可以在危机时刻直接推行它的战略。”因此,国家论者坚持,国家选择社会组织,并非是公民社会论者所认识的那样,完全是被动的,“它有着自己的目标、利益、资源和执行组织,有着管制权力和使用强权的合法性地位,它通过一系列组织实现支配或权力,国家是一个具有自主性行动能力的组织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