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体育社团:国家与社会关系转变下的体育社团改革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二章 国内外有关社团研究的综述

清华大学王名教授认为,非营利组织与中国的社团最接近,是“指在政府部门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之外的一切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非营利组织是介于政府与营利性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其中包括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而这两类组织在中国也习惯称为“民办组织”。因此,中国的部分学者研究非营利组织时,直接以中国社团为研究对象,更多关注中国社团的界定。

社团是“社会团体”的简称。尽管中国历史上不乏各类社团,且公元1568年明朝的嘉靖年间就有了正规的“一体堂宅仁医会”。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社团数量迅速增加,社团的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发展的趋势。但是,由于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中政府行政机构对社团的覆盖,社团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组织,其内涵和外延一直模糊不清。国外有关非营利组织的研究成果对深入认识这类组织形式的性质和作用意义匪浅。

第一节 有关非营利组织的研究

20世纪90年代,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一词被引入中国。国外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有较长的历史,基本范畴比较清晰。美国从法律上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了界定,美国税法第501条中有26个条款对各类组织免征所得税,凡是符合这些条款的就可定义为非营利组织。联合国从资金来源上进行了界定,认为组织收入主要以其成员交纳的会费和社会捐款,而不是来自以市场价格出售的商品和服务,这样的组织就是非营利组织。一些国家从目的和功能上定义,认为促进公众利益或特定公益事业的组织可视为非营利组织。也有一些学者从结构和运作上定义,美国的萨拉蒙认为,凡是满足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自愿性和公共性这六个条件的可称为非营利组织。王绍光:《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目前,具有典型意义的定义有:

1. 以慈善性、教育性、宗教性和科学性的事业为主,收入不用于使私人受惠。从事的活动不是为了影响立法,不干预公开选举,享受免税资格的组织为非营利组织。

2. 大部分收入不是来自于以市场价格出售的商品和服务,而是来自其成员交纳的会费和支持者的捐赠的组织为非营利组织。

3. 具有自治性、非营利性、民间性、组织性、自愿性特征的组织就是非营利组织。4. 具有为大众服务的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为个人利益,具有合法免税和提供捐赠人减免税的合法地位的组织就是非营利组织。王名等:《中国社团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8页。

由于各国体制和语言上的差异,出现了多个与非营利组织大同小异的概念,如“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志愿组织”(voluntary sector)、“慈善组织”(charitable sector)、“免税组织”(tax-exempt sector)、“非政府组织”(non-govemmental organization)、“社会经济”(economie sociale)。各个国家(或组织)在使用时有所不同,美国较为频繁的使用“第三部门”,联合国使用“非政府组织”,而法国、比利时较多使用“社会经济”。中国由于在这一研究领域起步较晚,引进国外的概念较多,因而出现了使用概念的混乱现象,多见的有“非营利组织”、“公民社会”、“第三领域”、“非政府组织”。对此有学者强调,鉴于非营利组织定义的复杂性,应避免“定义的陷阱”,不要关注如何界定非营利组织,要更关注如何使用好这一概念。

中国引入非营利组织概念之前,对类似的组织都称为社团组织。现有的文献资料中,有多种关于社团的定义,具有代表性的有:1. 以共同特征定义社团,主要突出社团的民间性、非营利性和自愿性等共同特征。2. 强调社团互益性的定义,具有代表性的为王颖(1993年),认为“社团就是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人相聚而成的互益组织,具有非营利和民间化两种基本的组织特征”。3. 强调社团公益性的定义,具有代表性的是岳颂东(1999年),认为“社团是以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为宗旨,按照一定的章程,经过法定程序组织起来,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4. 由于公益性和互益性有明显的冲突,因而有的学者笼统的强调社团的特殊目的性。具有代表性的王云五认为“社团是指人们为了追求某种或多种目的而组织成的一个团体,譬如工会、商会、社会学会之类”。

更多研究者表明,对中国的社团下一个确切的定义非常困难,难以说明社团的性质,只好以“社团不是什么”来说明,认为“社团是非政府、非营利组织中除事业单位之外的所有组织”。

除以上各种定义外,1993年的《社团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以法律的形式说明了“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促进会、商会等组织属于社会团体”。这是法律难以界定时所采用的排除法定义的方法,规定性的纳入或排除某些社团。这一定义法,仍然未对社团的性质做出明确而清楚的界定。20世纪90年代中期,非营利组织概念被引入我国,借鉴国外在这一领域的研究,学者们对其外延和内涵的界定达成了较为一致的认识,从而为界定中国的社团性质提供了有益的参考。1998年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对社团就有了较以往明确的定义:“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一次清晰了社团的两个本质特征,即“自愿性”、和“非营利性”,并使用了“公民”,而非“人民”。这一定义首次把中国的社团与国外非营利组织对等起来。尽管有些国家的非营利组织与中国的社团在内涵和外延上不尽相同,但中国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接纳了非营利组织的概念,并明确了中国社团属于非营利性组织的范畴。

一、非营利组织兴起的原因

非营利组织作为政府、企业之外的新角色广泛参与人类社会各个领域,被称为是“80年代世界范围内最重大的组织制度创新”。虽然,非营利组织发端于17世纪,19世纪在一些国家已经受到重视,但20世纪80年代以来,人们对它的关注远远胜过以往。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发展中国家出现的“政府失灵”和发达国家出现的“市场失灵”现象。黄宗智:《中国的 ‘公共领域’与 ‘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现代中国,1993年,第4期。 现代国家体制和现代市场体制,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国家在社会发展中有保卫国家安全、提供法律、促进资源的合理运用、提供社会正常运转的环境、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应付紧急事件等方面的优势,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首先,国家的主观努力同以人为中心的发展有一定差距,政府体制是垂直等级式的,其资源的配置是自上而下的,各种活动基本是强制性的。因此,就决定了民众在社会中的被动角色。其次,政府办事效率低下,这与集权的体制和臃肿的机构不无关系。再次,国家存在着不公正现象,国家是公共权利的化身,代表着整个社会利益,但是,国家权力也会受到其他方面的影响,成为为官僚集团利益服务的工具。赵黎青:《非政府组织与可持续发展》,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5页。

从市场经济看,虽然具有激发生产社会财富的创造力、有效组织社会经济活动和提供供求力量作用下价格机制这种最有效的社会调节网络,但同样具有局限性,表现在:市场经济的不公平现象,因为土地、资产、资金、健康、受教育程度、技能、种族、宗教等多种因素,一些人难以进入市场,成为边缘群体,出现社会贫富的两极分化。市场体制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由于市场是以追求最大利益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会出现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偏离,导致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市场体制实现宏观经济具有缺陷性,主要围绕市场交易进行微观活动,在调节和稳定宏观经济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赵黎青:《非政府组织与可持续发展》,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5页。 显而易见,市场体制注重利益,往往把获利放在首位,容易急功近利,忽略社会长期发展的目标。因此,社会的发展必须寻找一种非政府、非市场,但又与现代国家体制和市场体制相适应、相协调的新社会体制。对政府体制与市场体制利弊的扬弃,促使人们把目光转向了“第三领域”——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在政府与市场之外担当的角色,促进和解决了多元社会的多种社会性、边缘性的问题,例如环境、人口、安全、弱势群体、落后地区的教育、享有参与体育权利等问题。

非营利组织的兴起是人类对原有体制弊端的反思所作出的选择。这种新体制,被证明是解决国家体制和市场体制弊端、避免出现社会边缘性问题的有效体制。

二、非营利组织的作用

20世纪90年代,以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教授萨拉蒙(Lesuer M.Salamon)为代表的一批学者从组织理论和管理学角度对非营利组织的构成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萨拉蒙通过对多个国家进行调查后发现,几乎所有国家都存在一个由非营利组织构成的庞大部门。这些非营利组织对社会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填补政府用于社会发展方面的资金不足。2. 开拓了大量就业机会。3. 增加了资源运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4. 推动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和帮助。5. 有利于扩大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别。6. 对经济落后地区有重要的作用。

美国的柯亨和阿拉托在进一步的研究中得出,非营利组织的功能是“填补”政府功能的“空白”,而满足社会多元化需要就是政府功能的“空白”。在多元化的现代社会里,人们的价值观念、态度、行为高度多样化,社会分化为众多阶级、阶层以及各种利益群体。对此,作为惟一的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政府则无法满足这些数目巨大、种类繁多、甚至是冲突的“局部性”需要,时常显得捉襟见肘,难以顾及。事实证明,非营利组织在有效地满足社会多元化要求,支持社会多元格局方面有着其他组织无法比拟的优势,能把具有共同志趣、爱好、利益或要求的人组织起来,并以组织的身份维护他们的利益,这是多元社会的一个基础。由此,非营利组织支持和体现了社会的“自由”和“多元化”价值,保护了“少数人的权利”,抵抗了“多数的暴政”。法国的社会学家托克维尔在早期的研究中就认识到,结社自由已成为反对多数专制的一项必要保障。“培养公民民主的意识和生活方式”对政府行为会成为一种约束,社团组织是牵制政府的社会力量。政府作为一个庞大的科层机构,难以摆脱官僚主义积弊,因而政府对新的社会需要和社会发展反应迟钝,求稳而保守。非营利组织则不易被束缚,对各种需求和机会反应快速。所以,在一些发达的国家,非营利组织活跃在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各个领域中,积极引领社会发展的潮流。美国的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站在经济学的立场上,以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为出发点,提出没有竞争的政府是一个低效率的政府,非营利组织可以与政府建立一种平等的竞争关系,以提高政府机构的办事效率。

在当前中国社会的发展中,非营利组织同样起着积极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有助于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减轻国家和企业的沉重负担,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良性模式。

2. 非营利组织在政府与企业之外开辟了一条就业渠道,据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6个国家的统计,1990年非营利组织共雇佣了1180万全职员工,占服务业全部就业人数的12.5 %。中国非营利组织在就业机会方面存在着巨大的潜力。

3. 可以扩大社会公平,保护弱势群体。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弱势群体,如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非营利组织以其民间性和自愿性的特点,直接面对这一群体,为他们的利益工作和服务,从而扩大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增强社会的整合。

4. 提高社会服务水平,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社会上各种医疗保健、生态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都迫切需要非营利组织的参与。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社会服务的需要不断增长,有很多服务项目无人愿意承担,非营利组织出于公益的目的而提供社会服务无疑是雪中送炭。林敬山、李伟梁:《关于非营利组织的若干问题的探讨》,湖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2期,第27页。

有些学者对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中所起的经济作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萨拉蒙教授对42个国家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的结果显示:平均占各国GDP的4.6 %,就业方面占非农业人口的5 %、服务业就业人口的10 %,相当于公共部门就业人口的27 %。Lester M.Salamon,Anheier,Helmut K:《Global Civil Society:Dimensions of the Nonprofit Sector》,The john Hopkins University,Maryland,1999年。 可以把现代非营利组织比喻成社会中的“第三只手”。非营利组织在政府与市场之间积极参与公共服务,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具有不可替代的社会地位。顾德军:《试论增进我国非营利组织社会效益的可行途径》,现代管理科学,2002年,第3期,第54页。

三、非营利组织的特征

部分学者提出,非营利性、非政府性、自愿公益性或互益性是非营利组织的三个基本特征。

非营利性是区别于企业的根本属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都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但是非营利组织不同,其宗旨不是为了获取利润并在此基础上谋求组织自身的发展壮大,而是为了实现整个社会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利益。非营利组织可以开展一定形式的经营性业务,但经营收入都不能作为利润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分红),而只能用于组织所开展的各种社会活动及自身发展。非营利组织的资产不能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有。如果非营利组织解散或破产,它们的剩余资产不能像企业那样在成员之间分配,而只能转交给其他部门。

非政府性是非营利组织的第二个基本属性,也是区别于政府的根本属性。表现在:一是具有独立自主性,既不隶属于政府也不隶属于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每一个非营利组织都有独立自主的判断、决策和行为的机制与能力,都属于独立自主的自治组织。二是自下而上的成立,与政府自上而下的金字塔结构不同,是依靠公民建立的横向联系的民间组织。三是属于竞争性的公共部门,非营利组织不能操纵政权力量,采取各种竞争性的手段,获取各种必需的社会资源并提供竞争性的公共物品。王名:《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自愿公益性是指非营利组织的内在驱动力不是利润动机,也不是权力原则,而是以志愿精神为背景的利他主义和互助主义。同上:第4页。

萨拉蒙在《非营利领域及其存在的原因》中认为,非营利组织具有六个基本特征:

第一,正规性。非营利组织必须具有正式注册的合法身份,同时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民间性。非营利组织从组织机构上与政府分离,不是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

第三,非营利性。非营利组织不是为拥有者谋取利润。

第四,自治性。非营利组织要能控制自己的活动,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五,志愿性。在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和管理中均有显著的志愿参与成分。

第六,公益性。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

中国学者归纳了各国对非营利组织特征的描述,认为非营利组织具有十个特征,包括:1)非营利性;2)中立性;3)自主性;4)使命感;5)多样性;6)专业性;7)灵活性;8)开创性;9)参与性;10)低成本。这种对非营利组织特征的提炼采用了“归它”性方法,即政府组织所不具有或者弱化的特征,都归于非营利组织。但在实际中,并不是任何一个非营利组织同时具备全部的十个特征。

美国的M. 费特勒(M.Fottler)对非营利组织的认识有独到的见解,他认为现实社会中实际存在着四种社会组织:私人的营利企业、私人的准公共组织、私人的非营利组织、政府的公共机构。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一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是非营利组织可以有运营节余,但不“分红”(捐赠者不能享受任何形式的投资回报);四是非营利组织经常得到优惠的税收政策,包括减免所得税;五是非营利组织受到社会和政策的严密审视,有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非营利组织财产处置有特殊性,不能在市场上交易,有自愿联合的权力,但不能兼并。

尽管,各国对非营利组织特征的认识存在着差异,但非营利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的正规性,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组织分离的民间性,非营利组织不得为其拥有者谋求利润的非营利性,非营利组织具有控制自身活动能力的自治性,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和管理中有显著的自愿参与成分的自愿性,非营利组织要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的公益性徐永光:《非营利组织改革正当其时》,瞭望新闻周刊,2001年2月5日,第6期。是普遍认同的特性。

四、非营利组织的分类

各国在对非营利组织进行分类时,因采用的分类标准不同,因而也就存在着差异。非营利组织的活动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国外的教育、文化、体育、扶贫、保护妇女儿童、计划生育、社区发展、环境保护、慈善等领域活跃着众多的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包含了五花八门、形形色色的组织。非营利组织内部的差别比政府部门和营利部门内部的差别要大的多,对营利组织分类比政府部门、营利部门的分类复杂得多”。王绍光:《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

按活动范围分:社区或乡村的地方性的非营利组织;全国性的非营利组织;跨国活动的国际非营利组织;松散的小组织。

按活动领域分:致力于单一问题的专门性组织,如环境非营利组织,人权非营利组织,妇女非营利组织;全面从事社会发展的综合性非营利组织。

按资助或支持者分:政府支持的非营利组织;国际支持的非营利组织;社会力量支持的非营利组织。

美国流行的分类方法是,将非营利组织分为会员制组织和非会员制组织,再将后者分为服务型组织和资源型组织。中国通常以政府的正式分类为依据,将民间非营利组织分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前者再细分为基金会、学术性社团、行业性社团、专业性社团、联合性社团等;后者再细分为教育类、科技类、文化类、卫生类、体育类、社会福利类等。萨拉蒙教授把非营利组织划分为12个大类和26个小类。王名:《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王名教授认为分类应该采用同一标准,以不同层次的分类方法最为科学。他对中国非营利组织进行分类时,在每一层次中采用了相同的标准。这样可以避免不同分类标准的交叉和混用。在这一原则主导下,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最上一层分为会员制非营利组织和非会员制非营利组织,在这两层下可以按照同一划分标准继续划分。王名:《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一些学者认为依据服务对象划分非营利组织更为清晰,可分为两大类:公益性组织和会员性组织。公益性组织存在的主要目的是提供公共服务,可再细分为资金中介组织、宗教组织、服务组织和政治行动组织。会员性组织存在的主要目的是为成员提供服务,可再细分为业主及专业组织、社交联谊会、互助合作组织及其他组织。王绍光:《多元与统一——第三部门国际比较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68页。

五、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以往社会被划分为政府与市场两大块。而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构成了与政府、市场的“三足鼎立”。在原有的体制结构中,政府和市场及二者之间的平衡是众所关注的焦点问题。今天,人们把关注的热点投向了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市场的平衡问题上。(美)莱斯特.M. 萨拉蒙等:《全球公民社会》,贾西津,魏玉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对于国家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现代政治理论认为,社会组织是主导方面,是国家的基础和本原,国家的合法性要到社会组织中去寻找。现代社会可以分解为政治、经济和社会三大领域,从传统国家到现代国家的转型,是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的消长过程。“当我们用这种 ‘三分法’(政治、经济和社会)来观察中国近20年来的社会变迁时,就可以发现中国社会正在经历 ‘权力的多极化’过程,伴随着政治领域的权力的减弱,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权力正在成长,原先的政治领域垄断一切权力的 ‘单极结构’正在向三个领域分享权力的 ‘多极结构转变’。这是中国社会结构演变的基本脉络”。康晓光:《权力的转移》,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还有学者认为,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元社会”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多元社会”的变革中,中国社会的政府组织、经济组织、非营利组织“三元结构”正在形成,这种结构对原有权力的划分和资源获取的方式带来巨大的冲击。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关系是合作还是“讨价还价”,不同的政治体制有不同的关系模式。也有学者认为,非营利组织作为第三“足”,尚不足以成为社会的主流,但是它所具有的巨大潜力能吸引越来越多的公众为非营利组织服务,从而使公民社会形成燎原之势。

六、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构建

非营利组织在早发现代化国家和后发现代化国家构建有着明显的区别,在西方或者早发现代化国家,非营利组织的生成一般都是经市民社会由下而上自发地孕育和形成的,它与国家的关系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即体制外抗衡、一体化发展、体制内自治。而后发现代化国家的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建构不仅不可能效仿西方国家,而且只有根据中国的特定资源和制度安排来确定自己的发展道路,非营利组织的构建才有可能。有学者认为中国历史上不曾有过非营利组织,虽然非营利组织的基础是市场经济,而且中国目前的改革也正在确立市场经济,但市场经济并不是非营利组织的充分条件,而只是一个必要条件,即如果没有确当的道路,即使在市场经济中也不可能建构非营利组织。

关于中国非营利组织道路的选择,主要观点有两种,可以归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是“二阶段模式论”,即“两个阶段发展论”,第一阶段为形成阶段,其间由国家和非营利组织共举,国家在从上至下策动进一步改革的同时,加速变更政府职能,主动地、逐渐地撤出不应当干涉的社会经济领域;社会成员则充分利用改革的有利条件和契机,有意识地、理性地由下至上的推动非营利组织的营建。这一阶段的活动主要集中和反映在经济领域。第二阶段为成熟阶段,其间社会成员在继续发展和完善自身的同时,逐渐进入“公域”,参与和影响国家的决策,并与国家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

其他一些理论者则将非营利组织建构的“形成阶段”称之为“社会自主领域”,它“指的是传统体制下的社会个体,社会利益集团从国家直接支配和控制下脱离出来并获得相对独立性的阶段”,而将“成熟阶段”称之为“公民阶段”。

七、非营利组织的经费来源

对经费问题的研究,各国学者认识基本一致,认为非营利组织获取资源的方式应该以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收费为主。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匈牙利7个国家非营利性组织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渠道,分别为私人捐款10 %,政府资助43 %,赚取收入47 %。其中美国和匈牙利个人捐助最高达到20 %,日本赚取收入最高达到60 %。有学者把经费来源不同的国家分为:1.会费主导型国家;2. 公共部门主导国家;3. 私人慈善主导国家。在会费主导型国家中,文化娱乐性的非营利组织会费收入达到65 %,公共部门提供的经费仅占22 %,其余为捐赠,占13 %。(美)莱斯特.M. 萨拉蒙等,贾西津等译:《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31页。

非营利性组织、政府和营利性组织在获取经费和资源上的差异表现在政府是以“强制”的方式获得,营利性组织是以“自愿”和“互利”的方式获得,非营利性组织是以“自愿”和“公益”的方式获得。

八、各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状况

美国社会由营利部门、非营利部门和政府三个部分组成。各个时期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速度有所不同,1946年,美国有20万个非营利组织,1974年发展到110万个。10年后的1984年又增加了4.5 %,而从1985年到1990年的6年内总增长率竟高达16.6 %,到1994年底,全美国非营利组织机构总数已经超过140万个,其年收入总额高达6950亿美元(不包括宗教组织),占美国国民收入总额的11 %。John Hawks:《For A Good Cause:How Charitable Institutions Become Powerful Economic Bullies》,Secaucus,NJ:A birch Lane Press Book,1997. 近年来,美国政府越来越倾向于以资金直接支持办得好的非营利组织,而不是自行兴办社会福利。美国社会对非营利组织的认可度很高,认为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中发挥的作用是政府机构不能替代的。首先,是非营利组织的公众形象好,为民服务的意识强。当社会出现了社区治安、青少年不良行为等问题首选解决问题的组织就是非营利组织。第二,是为政府节省开支。美国社会福利、教育、体育娱乐、科学文化、医疗卫生等各种机构不需要政府,自己兴办和直接管理,政府主要的精力是制定法律法规,从而形成了“小政府、大社会”的结构。第三,是非营利组织工作的高效率,各种自愿者在较短的时间里,能为公民提供各种义务服务,与政府机构的拖拉、推委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杨团:《美国的非营利组织与基金会》,21世纪杂志,1995年,第6期,第22页。 美国的社会学家对非营利组织研究得出的结果是:以政府为主体的时代,即非营利组织作为补充的社会保障时代正在结束,而以非营利组织为社会主体的新时代正在开始。美国非营利组织得以快速的发展,与美国非营利组织的结构和税收政策有直接的关系。从结构看形成了两个层次,一个是直接从事公共福利工作的服务机构,另一个是专门以资金支持服务机构的增款机构。增款机构提供服务机构所需要的资金,服务机构实现增款机构所要求的目标。两大类组织互为市场、相辅相成、相互推动、共同发展。

在美国,申请建立非营利组织是件很容易的事情。一般而言,90 %以上的申请会得到批准,与申请驾驶证一样容易。1994年有4.7万份申请,只有520份申请未获批准。如果申请表没有问题,只需缴纳425美元的手续费即可。John Hawks:《For A Good Cause:How Charitable Institutions Become Powerful Economic Bullies》。Secaucus,NJ:A birch Lane Press Book,1997年,第15页。 美国的非营利组织采取三种法律形式,非公司形式的社团(unincorporated associations)、公司形式的社团(incorporated organizations)、信托形式的社团(trust)。

在日本,非营利组织的叫法有多种,如“民间非营利组织”、“志愿者团体”、“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市民活动团体”等。1998年日本为了规范非营利组织,颁布了《非营利组织法》。近几年日本非营利组织发展较快,据日本首相府1998 年公布的《公益法人白皮书》,截止1996年10月1日,日本共有2.689万个经过政府认证的公益法人。其中6815 个是全国性社团组织,1.9366万个是在单一行政单位(县)内活动的地方性组织。约70 %成立于1965年以后,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地方性公益法人增长速度大大快于全国性法人。在2.6万多个公益法人中,1.8万个是由民间发起的,是纯粹的民间公益法人。资料来源:www.sorifu.go.jp/whitepaper/kanri/koekihojinh10/2.html. 日本的民间公益性组织与美国的有许多相似之处,规模较小,2/5以上的组织年预算不超过3000万日元,但它们在公益法人中占有统治地位,与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约有7000个组织的使命就是协助政府部门工作。

中国近邻韩国的非营利组织起步较晚,1987年韩国实现民主后,各类非营利组织开始活跃于不同领域。在1989年以前被剥夺存在权利的非营利组织今天已经在韩国社会占据一席之地,特别是韩国政坛的许多风云人物本身曾一度卷入民间社会团体而遭受迫害,因此他们对社会团体有一种天然的好感。当前,韩国除了服务性社会组织外,还出现了一大批新型推促组织。这些社会组织在监督政府,保护人权,要求决策过程更加民主和透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韩国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的研究却不多,“非营利组织是现代韩国最受忽视的组成部分之一”,有关这方面的资料难以查找。

九、非营利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

邓国胜在《非营利组织的评估》的研究中提出,经费匮乏;缺乏人才;组织能力长期欠发达;效率低下、服务质量不高;缺乏变革的动力与活力;违背非营利准则、贪污腐败现象严重。认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几个方面:1. 缺乏社会公信度严重影响到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2. 一些非营利组织缺乏明确的宗旨与使命。3. 缺乏竞争机制。4. 行政干扰较大。5. 缺乏社会力量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

有些学者把中国的社团与非营利组织完全对等进行比较研究,其立足点是中国的社团是一种在属性、功能、法律地位等许多方面与国外的非营利组织相似。因而认为其存在也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王名教授认为,中国的社团与国外的非营利组织有一定区别,中国的社团是政府选择的结果,而不是社会选择的结果,中国的社团是“第二政府”,因而出现的问题与政府部门也相似。因此,对中国社团问题的研究要立足于中国社会。

第二节 中国社团的研究现状

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这场前所未有的社会巨变中,最早从国家主义的束缚中生发出来的社会自主机制是“市场”。无论这场变革一开始是不是由国家首先推进,但市场的逻辑一经发生就开始按照自己的方式加以展开。到目前为止,尽管不能说由于“市场”的逐渐完善,中国已经形成了社团组织发展的充分环境,但是至少也为社会组织的活动提供了一个平台。

一、自主性社团组织

随着自主交往的经济领域这个个人生活领域基础的扩展,私人自主性生活将不断扩大,必然导致一个独立于国家的私人生活空间的出现和发展。这一私人自主的生活空间以及人们在其中的活动所构成的社会,就是当前已经出现并正在发展中的中国社团组织。在公民社会中,出现独立的个人结社自主的社团,人们交往的目的不再是直接的现实需要和物质利益,而是为了寻求大家共存于同一个社会中的一般性条件和生活的意义,因此这种活动本身就是为了达到相互承认和自主交往而进行的交往。这种交往活动所构成的领域,是一个真正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因此,它是独立个人之间相互承认和自主交往关系的富集和凝聚。实际上,就组织形式而言,公民社会就是由一系列独立于国家的自主社团所构成的社会力量。查尔斯·林德布洛姆:《政治与市场——世界的政治经济制度》,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11月,第10页。

随着市场社会的发展,自主性社团的发展也必然地呈现出无限多样化的倾向,而且,在与经济直接相关的自主社团继续发展的同时,越来越多的非经济性自主性社团也必然会大量出现。这是因为,市场经济社会的发展不仅导致一种不同于传统社会的经济交往方式,而且还必然导致一种不同于传统社会的符号准则系统,即导致一种新形式的精神和文化。这一新的精神和文化的形成正是由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改变所决定的,是通过市场社会中无限多样的新型自主社团的伦理精神集中体现出来的。人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除了与生存直接相关的需要外,还会有许多其他的需要。而且,社会越是发展,人们的基本需要越是得到满足,文化等高级需要就会凸显出来。市场经济因其特殊的性质比任何其他形式的社会都更能高效率地满足人们的物质性需要,因而它也使物质和精神需要之间的矛盾更加充分地暴露出来,有时,这种矛盾甚至达到了尖锐的程度。也就是说随着市场经济社会的发展,独立个人的自主交往关系也必然变得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化,以解决人们不同需要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原有的组织变得越来越不能容纳这些日益复杂和多元化时,自主性社团就必然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特别是会发展出众多的非经济性社团,例如学术性协会、体育协会、兴趣团体、各种俱乐部、各种宗教团体等等。托马斯·卡罗瑟斯:《市民社会》,国外社会科学文摘,2000年,第7期。

二、中国社团的模式

在中国,政府的行为方式决定了社团的生成模式。如果采取直接管理的方式,那么社团的生成模式就是政府选择。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为了实现当时的社会政策而成立社团,政府的行为目标决定了什么样的社团能够生存。从中国社团的活动领域来看,绝大多数社团都是具体协助某一个行政部门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而设立的。这样,社团的第一服务对象是成立该社团的政府部门,而不是社会公众或者社团会员。设立新社团需要有一定的固定投入,如果社团的主要服务对象不是政府部门,政府就没有足够的动力成立新社团。社团的生成模式不仅同政府的行为方式相关,而且同政府的行为目标相关。社会选择的模式不仅要求政府对社团采取间接的管理方式,而且要求政府追求的是全体公民的总福利最大化。在政府选择的模式下,政府对社团的管理采取直接的管理方式,政府部门追求的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王名等:《中国社团改革——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47页。 北京大学李景鹏教授的研究认为,“许多中国社团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的处级部门之间实际上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中国目前几乎所有协会的情况都是如此”李景鹏:《中国现阶段社会团体状况分析》,唯实,1999年,第8期。。政府亲自组建社团,一是由于政治在社会领域的改革中同样起主导作用,政府力图在社会领域中推行改革;二是由于政府有行政权力,强大的行政权力使政府适宜于担当中国社团发展的“第一推动力”的角色;三是由于部门利益作崇,社团的招牌是一种受控制的、限量供应的资源,具体的行政部门通过组建社团可以从中牟利。许多政府部门组建社团,其主观意图与其说是为了推动改革,不如说是为了自己谋利益。这一点从政府组建社团和中介组织的积极性,以及政府与社团组织脱钩的艰难性可以得到充分说明。

三、中国社团的改革

中国社会发展和深化改革需要发挥社团的作用。中国民间社团近年虽然有一定的发展,但总体的发展水平还很低,很弱小,必须有政府的相应扶持。政府“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举”的方针无疑是正确的,但从1998年陆续公布的有关法规及相应的规定等,以及清理整顿的情况看,政府显然在严格登记和管理制度上下了很大工夫,而在培育发展方面却几乎体现不出来,出现了政府在实践中对社团一手硬(严格管理)、一手软(培育发展)的态度。就目前的社团现状来看,应该把培育发展中国社团组织提到日程上来,并在具体的工作中加以落实。吴锦良:《在改革与第三部门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4页。 吴忠泽认为,目前中国各类社团结构不合理,在全国性社会团体中,行业性组织仅占23 %左右。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市场经济体制越完善,就越需要建立各种社会团体组织。因此,要大力引导,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在发展中强化社团的自律机制。吴忠泽:《认真抓好对社会团体的引导和管理》,http://www.npo.org.cn 除了培育社团组织外,加强对社团的监督管理也是改革重要的一环。因为中国社团起步较晚,力量弱小,大多数社团在发展中还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官办色彩太重,对政府的依附性太强,缺乏应有的自治性;社团经费短缺,社团开展公益活动所需要的经费开支同社团的资金能力之间存在着很大缺口;社团缺乏起码的代表性,不能集中、综合、表达、捍卫代表的群体的利益,因而也得不到成员的支持和拥护;由于缺乏代表性,社团也就没有资格与政府进行讨价还价,基本不具备参与公共决策的能力;绝大多数社团的组织结构、管理体制、决策程序、财务制度、激励机制、监督机制、自律机制都不健全,而且人员老化、财务混乱几乎是普遍现象;有些社团与业务主管单位勾结起来,利用行政权力谋取非法利益;一些社团以非营利组织为名,欺世盗名,言行不符,采取各种手法谋取个人或小集体的不正当利益,亵渎人们的公益心和志愿精神等等。从总体上看,对社团的管理,政府在登记环节控制很严,但机构一旦完成登记,政府对社团的管理则变得很松,甚至处于放任自流状态。改革就是要改变这种本末倒置,政府应当放宽登记控制,以体现公民的自由,同时加强对社团运作期间的管理,对其运作的规范化及质量进行监督,以确保社团的运行质量。翟桂萍:《从社会质量看机构改革》,社会科学报,2000年1月27日。

在加强社团管理中,难点是官办社团。吴锦良的研究揭示,真正社会性社团的管理并不难,但官办社团量多势众,不仅存在的问题多,而且因自己当自己的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说官办社团因为是行政主管单位的“亲生儿子”,故常常凭借其“老子”的权势,有恃无恐,为所欲为,民政部门的社团登记机关常常感到难于管理,或者碍于情面,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听之任之了。因此改革就是要清理官办社团,让官办社团与政府脱钩,这也是对社团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化运作的一项根本性的举措。

研究取得较为一致的认识是,中国社团必须进行改革,其主要改革措施是:尊重社团的所有权,这是激励社团发展的最有效机制;推进社会化,提高社团的民间性程度;禁止社团从事营利性活动;强化社会监督,中国政府只是赋予了社团享受免税的权利,而没有对社团规定必须承担接受社会监督的义务,不利于社团的发展;扩大社团的代表性和参与性。在社团研究方面颇有建树的学者王绍光认为,中国当前政府与社团的关系仍然保留了国家合作主义的基本特征,如成立社团必须获得政府的批准,社团处于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但另一方面,社团又承担了更为广泛的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超出了国家合作主义限定的范围,而且在运行过程中也获得了更大的自由度,认为当前中国政府与社团的关系从1978年开始的改革到今天,已经经历了“国家合作主义”到“准国家合作主义”的转变。

第三节 体育社团的研究

一、国外体育社团研究状况

在查阅的国外文献中,Andren Sceats.《Sports and Leisure Club Mangagement》、Lynn.Jamieson.《Recreation Sports Management》、Kalevi Heinila.《The Sports Club as a Social Organization in Finland》、Heinedieter Horch.《Does Government Financing Have a Detrimentalef fect on the Autonomy of Voluntary Associations》、Wild K《what a Makes a Club,What Makes a Player》、Montgomery B《The Management of Sports Club:Positioning Politically》等从不同角度论述了体育社会团体和体育俱乐部的发展和管理状况。

国外发达国家的体育社团伴随着体育的发展已经趋于成熟。主要表现在:1. 体育社团法律完善,形成了管辖区域明确,登记、变更、注销、监管、处罚制度严格规范。2. 体育社团的机构稳定,行使着发展竞技体育、社会体育、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的职能,是一个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重要中间组织力量。3. 体育社团多采用民主管理,表现出社会化和法制化特点,其发展与社会环境高度契合,有很强的生存和发展能力。4. 体育社团满足了现代社会人们的各种心理需求,稳定了社会。5. 体育社团的经营化。6. 体育社团管理的自主化。

近年来,随着国际通用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各国在体育社团的研究上也多用“体育非营利组织”,特指“以开展非营利性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法人团体。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日本等是体育非营利组织发展较早的国家。加拿大1971年成立了一个名为“participaction”的法人组织,它由政府和民间团体共同出资,主要进行与健身活动有关的开发和宣传。这一组织由于成功的组织了多种大型活动,如1992—2000年的环加拿大健身接力跑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使民间性体育组织的地位大大提高。日本从1998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凡符合条件的体育机构和组织可被授予非营利组织的法人资格,一旦通过认可,将获得政府的相关补贴,并享有多种优惠政策。日本体育协会的调查表明,截止到2002年4月1日,日本通过认证的体育非营利组织法人团体共481个。其中包括全国性组织、地方性组织、综合性体育协会、单项体育俱乐部及体育信息组织和文化组织等。日本体育协会网站,http://www.ssf.or.jp 在英国文体休闲社团组织非常活跃。

体育社团在国外发展的直接原因是,20世纪70年代末,西方国家出现了经济“滞胀”,通货膨胀居高不下,经济停止不前,政府收税能力下降,因此必须压缩政府开支削减政府规模。在这种背景下,政府体育行政机构也成为削减的对象。80年代中期,英国政府强调精兵简政,体育行政机构的行政人员大幅度精简,同时体育行政机构的改革,把原有的政府职能逐渐地转移给英国体育理事会;1993年澳大利亚在大量削减环境、体育与国土部中体育行政人员的数量后,将政府部门的行政职能几乎全部转交给澳大利亚体育委员会;1994年加拿大体育部级级别被撤消。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家在80年代就逐步将政府对体育的控制权下放到社会组织手中。除经济原因促使体育改革外,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体育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及体育商业化、职业化的发展都是推进体育走社团组织管理的主要因素。体育社团在发达国家占有重要地位,也与这些国家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历史文化有着紧密的联系。国外的体育社团靠自己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生存,自筹资金,通过募捐、社会集资、会员费等等多种途径,对政府的依赖较少,而政府对体育社团的支持往往是通过政策倾斜或有条件的资助。

二、国内体育社团研究状况

根据文献检索,发现我国有关“体育社团”方面的研究比较少,共检索到21篇相关的文献。

(一)有关体育社团的概念

体育领域引用较为广泛的体育社团概念是卢元镇先生的“体育社团是以体育运动为目的或活动内容的社会团体”卢元镇:《体育社会学》,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这一概念笼统的强调了体育社团的特殊目的性,以“体育运动的目的性”、“活动内容性”为社团的主要特征,未对体育社团组织的性质进行界定。许仲槐教授在《体育社团实体化初论》一书中指出“体育社团是社会成员为实现共同的体育目的、参与同一体育社会活动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宽松的社会群体”,这一概念表达了体育社团组织与“官办”体育组织的区别在于“自愿”和“宽松”的组织特性。但未对体育社团的其他属性明确界定。

2001年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下发的《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中说明“包括国家体育总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由国家体育总局发起成立的全国性体育协会、学会、研究会、联谊会、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该办法采取了间接定义体育社团的方法,把协会、学会、研究会、联谊会、基金会等形式的组织归为体育社团组织,仍然没有对体育社团组织性质明确界定。国外对体育社团的界定多依据社团的“结构和运作方式”,即凡符合五个条件的组织,即为体育社团:一是组织性,有内部规章制度;二是民间性,组织不是政府的组成部分;三是非营利性,组织不是为拥有者积累利润;四是自治性,自己管理,不受外部的控制。五是志愿性,组织的成员为自愿参加。但是,完全符合以上五项条件的体育社团在中国几乎不存在。

(二)体育社团的类型

社会是一个多阶层、多种利益群体、多种价值取向的社会成员构成的,在不同阶层、利益群体中,社会成员的职业、性别和年龄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这就决定了体育社团类型的多样性。采取不同的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的体育社团类型。

1. 以体育社团的性质和任务综合划分。体育社团分为学术性社团、行业性社团、专业性社团和联合性社团。学术性体育社团以学会、研究会命名,包括体育自然科学类、体育人文社会学类以及体育自然与人文社会学交叉学科类;行业性体育社团以协会命名,包括挂靠在工业、商业、农业等部门的体育协会;专业性社团以协会、基金会命名,主要为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而成立,由专业人员组成,一般有专门的资金保证;联合性社团以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命名,主要以体育的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等各种团体组成的联合体。

2. 以体育社团的社会活动内容划分。体育社团分为竞技体育类社团、学校体育类社团、大众体育社团、体育学术性社团、球迷社团、体育商会社团、体育传媒社团等。

3. 以体育社团的宗旨和活动内容划分。体育社团可分为切身利益体育社团、公益性体育社团、志同道合体育社团。切身利益体育社团是为参加本社团的成员谋取合法权益的团体,如工会、妇联、学联等;公益性体育社团是谋求社会共同利益和福利事业的团体,如教育、卫生、残联等;志同道合体育社团基于成员的共同愿望、意志或爱好所建立,力图通过集体的活动以达到推进某项事业发展的目的,如文化、教育、学术社团大多属于这一类。

4. 以体育社团的功能划分。体育社团可以划分为协会、研究会、基金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

5. 以体育社团民间化的程度划分。主要依据组织形成的过程、社团主要领导人的产生、社团主要领导人的身份、经费来源等四个方面评价,可分为官办体育社团、半官办体育社团、纯民办体育社团。

卢元镇教授认为,体育社团的类型依据“体育运动目的或活动内容”,可以划分成竞技运动类社团、群众体育类社团、体育科学学术社团、体育观众社团、体育商会社团、体育新闻社团、体育娱乐享受型社团。卢元镇:《中国体育社会学》,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3页。 除此之外,未见有人再对体育社团的类型进行梳理。但卢元镇教授没有对各种类型的体育社团作进一步的系统划分,也没有明确划分上述类型所依据的分类标准。可以看出,这种分类的进行比照了“体育”的分类,对“体育”的分类是体育研究多年来一直有争议的问题。毋庸置疑,卢元镇教授在社团研究方面具有开创性,为进一步的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宛丽等人所做的《体育社团的合法性分类及发展对策》研究,提出中国目前实际存在着社会合法性体育社团,行政合法性体育社团,政治合法性体育社团和法律合法性体育社团,认为现阶段中国体育社团是复杂性和多样性的存在,而各种类型的体育社团都有存在的基础。体育社团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及发展的要求,进行社会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政治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的诉求。

(三)有关体育社团的改革

较早的研究有卢元镇教授的《论中国体育社团》。卢元镇教授针对我国体育社团的功能、特点、分类、社会意义及改革进行了理论探讨,认为体育社团是社团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体育社团的改革将有助于推动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体育实行的是政府管理型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体育社团不具备实质性的管理功能,其原因就在于政府拥有行政权利、财政权利,而体育社会团体没有或者说要依赖政府给予这些资源。因此,政府对体育的包揽某种程度是弱化了体育社团作用的发挥。而且,在这种体制下,很自然地体育社团也就带有二重性,即行政性和民间性。卢元镇:《论中国体育社团》,北京体育大学学报,1996年,第1期。 宋守训等人对单项运动协会的研究表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既是国家体育总局(原国家体委)的直属事业单位,又是单项运动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拥有全面管理运动项目的职能。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建立的确向协会制跨进了一步,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机关的职能转变。但是从目前的运行情况看,虽然比以前的体制有所进步,但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依赖国家办体育的实际问题,没有突破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体育管理模式,与真正的社团型协会还有相当的差距。甚至在运动项目的管理范围扩大以后,反而进一步加大了项目发展与经费不足的矛盾,省市项目改革的不配套导致上下衔接和利益分配出现问题,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存在严重的非市场化行为影响了运动项目市场的发育。由此认为,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还不能完全被当作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协会制度模式,它只能是一个过渡措施,不能成为终极目标,而且它也不应在较长时间内存在,应尽快转变形式与职能。

在如何改革现有体育体制上,鲍明晓教授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立中国社会办体育的新体制,首先要明确谁是主体,即谁来办的问题。在中国尽管也有名义上的社会办体育的组织,但实际上它们都具有官办的性质。因此,社会办体育的组织形式,在中国客观上需要经历一个规范、重建和创建的过程。他认为现阶段制约社会办体育的主要因素,一是经济发展水平的客观制约;二是政府办体育的惯性制约;三是体育工作者观念更新滞后的制约。

(四)不同类型体育社团的研究

梁俊雄所著《粤澳地区体育社团组织要素的研究》揭示了两个地区体育社团的要素的取舍选择是东西方体育文化、体育价值观长期相互影响与兼容的意识产物,与两地区所处的地理位置及政治、文化制度,尤其是经济制度和发达程度密切相关。杨东东所作的《北京市65所高校学生群众性体育团体现状的调查分析》的研究结果表明:北京市高校体育社团普及程度较低,平均每个学校只有1~2个,而且以棋牌和球类等项目划分的社团为主。北京高校社团有一定的开放性和自主性。雷军撰写的《我国单项运动协会管理体制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一文揭示了中国单项运动协会以行政型、事业型、纯社团型三种形式存在;中国单项运动协会管理体制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研究结果认为,行政型体育协会阻碍了运动项目的发展;事业型体育协会有存在的意义,但只能是一种过渡形式;纯社团型体制是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生存、自我约束的理想模式。

藏超美的《北京市单项体育协会现状调查》及支建明等的《澳门体育社团的现状与功能研究》,揭示了北京市和澳门体育社团的数量、管理方式、经费来源、挂靠单位的基本现状。

王林等对《中外体育俱乐部管理结构、经营方式等的比较》研究、张僵之《高校高水平运动队体制所处的困境及向俱乐部制转化的可行性研究》、王晓莹等《国外体育休闲俱乐部管理初探》、苏连勇的《日本地域性体育俱乐部概观》、张宝华等人《试论世界职业体育俱乐部兴起的历史背景》的研究以及白喜林等对《中国职业篮球俱乐部的经营现状与发展对策》的研究就我国体育俱乐部的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进行了探讨。上述研究成果阐明了体育社团存在的价值、意义,揭示了现阶段体育社团存在的问题,清晰了改革的思路,对体育社团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引导作用。但是,从以上研究明显地发现存在着几个方面的不足:

1. 对体育社团整体发展的理论研究不足,缺乏把体育社团作为一个整体,从宏观的角度研究体育社团在促进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价值和作用。

2. 缺乏对体育社团如何进行组织变革的研究。

3. 缺乏对体育社团发展动力机制的研究。

4. 缺乏对体育社团发展轨迹的研究。

5. 缺乏对体育社团个案的实证性研究。

6. 对竞技体育俱乐部的研究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