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兴奋剂与反兴奋剂斗争
“像奥运会一样古老,像因特网一样新潮”,这是西方媒体对兴奋剂现象的形象比喻。虽然人类在许多世纪以前就有使用各种制剂来增强体力和刺激精神以获取竞争优势的历史,并产生了“兴奋剂”的概念,但兴奋剂在体育运动中被大规模滥用还是发生在当代。它不仅危害运动员的身体健康,违反公平竞争体育原则,而且背离体育精神。为治理体育比赛环境,以国际奥委会为代表的国际体育界从20世纪60年代起展开了反兴奋剂斗争,逐渐统一了立场,并得到国际社会理解和支持。1 9 9 9年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成立和2003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颁行,协调统一了世界范围内的反兴奋剂工作;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为全球反兴奋剂提供了具有普遍国际约束力的法律文书,使各国政府在反兴奋剂上有了一个可以相互协调的法律框架,这些都标志着反兴奋剂斗争正在进入一个新阶段。中国政府和体育界一贯坚持对兴奋剂“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方针,在教育、立法和兴奋剂控制等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遏制了兴奋剂在国内的蔓延,并较好地承担了反兴奋剂的国际义务。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介绍兴奋剂的概念、兴奋剂问题的产生和由来,概述反兴奋剂的斗争的历程和基本格局,介绍我国反兴奋剂的主要政策措施。
重点问题
●兴奋剂的基本概念
●兴奋剂问题的由来
●反兴奋剂斗争
第一节 兴奋剂的基本概念
一、兴奋剂的概念及演变
“兴奋剂”是体育界约定俗成的概念,通常把它理解为“国际体育组织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的统称”,其定义域目前由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定期公布的《禁用清单》确定。
兴奋剂最初是指那些能刺激人体中枢神经系统,使人产生兴奋从而提高人体机能状况的物质;后来在体育界被用来泛指那些可以对人的机能产生影响,有助于提高运动能力的物质和手段。在国际奥委会官方文件中,兴奋剂一般写做“Dop in g”,其词源“Dop e”来自荷兰语中的“Dop”,是南非黑人的方言,指当地出产的一种有强壮功能的杜松子酒,后来就用它泛指含有刺激性的饮料,并延伸出兴奋、镇静、止痛、麻醉、利尿等含义。1869年出版的一本英文词典中,将“Dop e”解释为鸦片和麻醉剂。有时,兴奋剂也写做“Dru ggin g”,来自英语“Dru g”,是指麻醉药品(毒品)。
“兴奋剂”概念最初只有医学—药理学意义。随着医学发展,人们发现咖啡因、古柯碱、海洛因等物质被人体吸收后可以刺激大脑神经系统兴奋,服用后有利于运动员在比赛中取得更好的成绩,体育界便直接用“兴奋剂”来指称这类药物。1933年德国出版的《贝克曼体育辞书》中,“Dop e”指肾上腺素、睾丸素、可卡因、海洛因、吗啡等具有多种不同效应的药物。“兴奋剂”由此成为体育概念。
20世纪中叶,随着药物滥用范围的扩大,运动员服用的药物品种越来越多,使用药物的方法越来越隐蔽,危害了运动员的身心健康,损害了竞技体育公平竞争的原则,国际体育界开始抵制兴奋剂。随着抵制的扩大,“兴奋剂”的定义范围也逐渐超出了医学—药理学的本来意义,不仅表现在指征的药物种类超出中枢神经兴奋剂的范围,而且在定义项中包括还增加了“操作”、“违禁”等含义,可以译为“使用兴奋剂”、“使用违禁药物和方法”等。事实上,由于兴奋剂种类繁多,变化复杂,极难准确而详尽地加以描述,所以国际奥委会历来不对“兴奋剂”直接下定义,而是根据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以及反兴奋剂斗争形势的需要,不断对“使用兴奋剂”的定义作出界定和修改,同时定期修订和公布禁用物质和方法清单。
1967年,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参考1964年东京体育科学大会的意见,第一次对使用兴奋剂作出界定:“运动员使用任何形式的药物或以非正常量、或通过不正常途径摄入生理物质,企图以人为的或不正常的方式提高他们的竞赛能力,即为使用兴奋剂。”1990年进一步表述为:“在竞赛中以获取虚假的和非公平性提高的运动表现为唯一目的,对健康人用非正常剂量和非正常方法给予或使用异体物质或生理学物质的任何形式。”
2 0 0 2年,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将使用兴奋剂界定为:凡在运动员体内采集的样本中出现,或者运动员使用(或有证据表明使用)任何一种物质,该物质可能在增强运动表现的同时,具有伤害运动员身体的危险或违反体育精神,就是使用兴奋剂。
2003年世界反兴奋剂大会通过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从违反规则的角度,为“使用兴奋剂”规定了十分严格的操作定义,除了在从运动员体内采集的样本中发现禁用物质或它的代谢物或标记物、使用或企图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之外,拒绝、逃避、未完成样本采集,违反赛外检查的规定,篡改兴奋剂检查中的任何环节,拥有禁用物质和方法,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交易以及协助、鼓励、资助、教唆、掩盖使用禁用物质与方法等的行为或企图也属使用兴奋剂。《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还将《禁用清单》列入附件,作为该条例国际标准之一,从而划定了“兴奋剂”的范围。
从兴奋剂定义形成的过程看,可以对“兴奋剂”概念得出以下认识:
第一,体育中的“兴奋剂”的概念超出了医学—药理学的本来意义,是国际体育组织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的统称,由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构成的《禁用清单》规定了“兴奋剂”概念的外延。
第二,体育中的“兴奋剂”的概念又是一个操作性定义,专指体育运动中与滥用药物有关的各种违禁行为,这些行为由《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作出规定。
第三,体育中的“兴奋剂”的概念还具有伦理学、社会学含义,使用兴奋剂危害运动员健康,破坏体育运动公平竞争原则,违反体育精神。
二、禁用清单(ProhibitedList)
《禁用清单》是由世界反兴奋剂组织(WADA)公布的确认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的名单。《禁用清单》是进行兴奋剂控制的国际标准,它划定了“兴奋剂”概念的定义范围。
(一)禁用清单的来历
开展反兴奋剂斗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确定哪些药物是体育运动中被禁止使用的。1967年国际奥委会运动医学委员会公布了第一份禁药名单,将5类8种药物列为兴奋剂,这些药物都是中枢神经系统刺激剂和麻醉剂。以后随着查禁范围的扩大,禁药名单不断加长,一些作弊手段也名列其中。1991年版的《奥林匹克宪章》增加了反兴奋剂条款,并在第48条“医务条例”下列出《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清单,这是反兴奋剂的奥林匹克标准,逐渐为国际体育界认同。2000年国际奥委会通过的《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条例》(OMADC)开始实施,《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清单》成为该条例的附件,由国际奥委会按年度发布。2003年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成立,《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清单》改称《禁用清单》(Proh ib ited List),成为《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组成部分,并作为独立文件由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每年发布一次。该条例明确指出:《禁用清单》是反兴奋剂的“国际标准”。从2004年开始,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每年发布一份《禁用清单》。
从20世纪90年代起,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每年都及时向国内体育部门和组织下发禁用清单的中文版本。我国《反兴奋剂条例》中的兴奋剂目录,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禁用清单》中规定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禁用清单》的内容
《禁用清单》是一份在体育运动中禁止使用的物质和方法的目录,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所有场合禁用的物质和方法(赛内和赛外)
●禁用物质
1.蛋白同化制剂,包括蛋白同化雄性类固醇和其他蛋白同化制剂
2.肽类激素和相关物质,包括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生长激素(h GH)、胰岛素样生长因子(IGF-Ⅰ)等
3.β2-激动剂
4.有抗雌激素作用的制剂
5.利尿剂及其他掩蔽剂
●禁用方法
1.提高输氧能力的方法,如输血和使用血液制品等
2.化学和物理篡改方法,如改变检查样品的完整性和合法性,篡改、置换检查样品等
3.使用基因兴奋剂
第二部分:赛内禁用物质和方法
1.刺激剂,如苯丙胺、可卡因、麻黄碱等
2.麻醉剂,如海洛因等
3.大麻(酚)类
4.糖皮质类固醇
第三部分:特殊项目禁用物质(赛内)
1.酒精
2.糖皮质类固醇
第四部分:特定物质
禁用清单从以上三个部分的禁用物质中划出一部分特定物质,这些物质有的属于通用医药产品,容易引起非故意违规;有的不大可能被成功地滥用为兴奋剂。只要运动员能证明使用这些物质的目的不是为了提高运动成绩,涉及这类物质的违规行为可从轻处罚。被划出的特定物质包括部分β2-激动剂和刺激剂、利尿剂中丙磺舒、大麻(酚)类、糖皮质类固醇、酒精和β-阻断剂。
《禁用清单》不仅规定了兴奋剂的种类,而且规定了判定这些物质在体内存在的标准,只要偏离标准,又无医学或病理学的依据证明这种偏离的合理性,则视为使用兴奋剂。例如实验室检测样品中,某些禁用物质是人体自然生成的物质,但其浓度和相关比值偏离人群正常范围,如睾酮表睾酮比值大于4,如同位素比质谱不能确定该物质的外源性来源,经进一步调查又不能证明属于生理原因,则该结果将作为阳性结果报告。
(三)列入《禁用清单》的评定标准
根据《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将某种物质或方法列入《禁用清单》的评定标准是:
1.有可能提高或者能够提高运动能力;
2.可对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或实际危害;
3.违背体育精神。
如果某种物质和方法符合上述三个标准中的两个,将被列入禁用清单。此外某种物质属于掩蔽剂,则将直接列入禁用清单。
三、使用兴奋剂的界定
兴奋剂概念含有“使用兴奋剂”的意思。“使用兴奋剂”是指构成违反反兴奋剂规则(An ti-Dop in g Ru leViolation s)的情况和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兴奋剂违规”。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了八种情况和行为构成违反反兴奋剂规则。
(一)在从运动员体内采集的样品中,发现禁用物质或它的代谢物或标记物。
(二)使用或企图使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
(三)接到依照反兴奋剂规则授权的检查通知后,拒绝样品采集、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品采集或者其他逃避样品采集的行为。
(四)违反运动员接受赛外检查的义务,包括未按规定提供行踪信息,并错过根据合理规则通知的检查。
(五)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控制过程中的任何环节。
(六)持有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除非证明该持有是为了用于治疗性使用,或有其他可接受的正当理由。
(七)从事任何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的交易。
(八)对任何运动员施用或企图对其施用某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或者协助、鼓励、资助、教唆、掩盖使用禁用物质与方法的行为,或其他类型的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行为或任何企图违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