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公文写作方法要领(9)
二是批评性通报。开头先要概述事情的基本情况,亦即“问题”;然后,对“问题”进行分析,探因求源,找出产生这一问题的具体因素;第三层内容是对“问题”的解决办法,亦即处理意见或情况;最后,提出希望或要求。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西省上栗县“3·11”特大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为例,开端先用一段独立的文字概述了“3·11”特大爆炸事故的基本情况:“今年3月11日,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东源乡石岭花炮厂发生特大爆竹爆炸事故(以下简称‘3·11’事故),死亡33人,其中在校中小学生13人,未在校的未成年人2人,受伤12人。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现将‘3·11’事故情况通报如下”。这段文字写得非常简明,是撰写此类通报很成功的写法。第二层次是写“事故”的直接起因和深层次原因:“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东源乡石岭花炮厂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以下论述事故的直接起因,计77个字。)”“萍乡市上栗县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以下阐述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具体列举出5个方面,共311个字)。”然后是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共151个字),最后是“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写了5条:“(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共115字);(二)完善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共78个字);(三)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力度,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共108个字);(四)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共83个字);(五)依法行政,严肃事故处理工作……(共113个字)”。
这份批评性通报,从结构布局上看体现了事物的空间联系,即相互间的因果、今后等关系、层层深入地进行表述,所以,就显得层次分明,脉络清晰、步步递进、顺理成章。
三是指导性通报。这种通报与指示性通知十分近似,开端首先是“提出问题”,然后对所提出问题进行多方面的分析,最后是解决问题的几点要求。不仅结构上是几个“问题”的“珠联璧合”,而且在用语上与指示性通知也完全一样,较多的使用一些祈使性的语言,如“必须”、“不得”、“严禁”等。例如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发出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投机诈骗犯罪活动的通报》,全文包括9个段落,其中1、2两段是提出问题,叙述了“近年来,重大经济投机诈骗案件在各地屡有发生”的严重情况,然后用了3、4两段,提出“本来,他们的投机诈骗手段并不高明,欺骗伎俩破绽百出,稍有警觉或稍有常识的人是不难识破的,然而,我们的某些企业、事业单位,甚至有的党政机关,却一再上当受骗。有的干部和干部子女还充当了投机诈骗活动的‘筹码’和投机诈骗分子的‘护身符’。这是极为深刻的教训。发生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包括四个方面)”。这是“分析问题”;最后,针对前述严重情况及四个方面的原因提出了四条处理措施,它是前两部分内容的延伸与发展,属于“解决问题”。整个三大部分,层层递进,逻辑严密。
写好“通报”的要领包括以下四点。
1.要注意典型的真实性。
由于发布通报的目的在于用典型事实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引导、教育,既可以是正面典型,也可以是反面典型,因此,写进通报中的内容必须是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或者是反映当前社会上某种错误倾向、具有反面教育意义的人或事,以及能给人以启迪、警示作用的事件。同时,要特别注意其真实性,决不可人为地拔高或贬损,否则,就难以使人信服,从根本上损害通报的质量和效用。
2.要向深处挖掘。
通报的写作,特别是表彰性和批评性通报的写作,往往要在叙述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的分析和评价,挖掘事件或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和责任归属,据以揭示问题的实质,概括出可资借鉴的经验和应当汲取的教训,要注意触及事件的本质,向思想和灵魂深处发掘,切中要害,一针见血。否则,就起不到以典型事例指导工作的目的。
3.要明确直述与转述,在表达手法上有所侧重。
如前所述,根据通报发布方式的不问,可将其分为直述式与转述式两种类型。其中前者是以领导机关名义直接下发,后者则是对下级来文加写按语后予以批转;一个是单体行文,一个是复体行文。有鉴于此,在写作时其表达手法也就各不相同。直述式通报侧重于叙事,兼以必要的说明;而转述式通报则侧重于议论,属评价性文字。应注意这种评价性文字不是对下级来文内容的简单重复,而是在此基础上的提炼与升华。要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以指导下级机关的行动。从这个角度讲,它是转述式通报写得是否成功的关键所在。
4.要区别指示性通知与指导性通报。
既然指导性通报与指示性通知很近似,那么在具体使用上又如何进行区别呢?关键就在于要弄清所依据的事实是某一方面的情况综合,还是刚刚发生的某一典型事例。虽然都是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均要求下级去办,但如属前者应用“指示性通知”,如系后者则可用“指导性通报”。我们细细品味一下,前述的中纪委、政法委的那份文件,它所以选择了“指导性通报”而不使用“指示性通知”,就是因为它不是对某一方面情况的综合,而是转发了公安部有关黄奎元招摇撞骗进行重大投机诈骗的一份情况通报。在公文的行文原则上,当把下级或分管单位范围所属单位上报的“通报”转发时,应用“通报”,特别是它所针对的是近期发生的某一典型事实,当然更应使用“指导性通报”这一文种来指挥下级的工作。
【例文7】
国务院关于表扬全国“两基”
工作先进地区的通报
国发〔201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地区、各部门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2011年我国全面实现九年义务教育,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1.08%。这是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成就。在实施“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巩固提高和“两基”攻坚过程中,各地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突出“两基”重中之重地位,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上下一心,扎实工作,许多地区作出了显著成绩,创造了丰富经验。为表扬先进,激励和动员全社会进一步重视、关心、支持教育事业,推动义务教育工作迈上新的台阶,国务院决定,对北京市顺义区等80个“两基”工作先进地区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到表扬的先进地区再接再厉,开拓进取,改革创新,把本地区的义务教育提升到一个新水平,开创教育改革发展新局面。各地区要向受到表扬的先进地区学习,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事业全局,坚持把义务教育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推动教育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地区名单
国务院
2012年9月5日
附件
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地区名单(略)
十、怎样撰写“批复”?
〔解答〕“批复”是答复下级的“请示”而使用的文种。它与“请示”是一上一下、一来一往,既对立又统一,缺一不可。
”批复”按其内容的不同,可分为:
1.核准性的“批复”。
主要用于审批应由上级批准的具体问题,完成某一事项法定的组织手续,其内容一般都很简单,大都是表态性的。
2.指示性的“批复”。
在审批某一问题的同时,并就此进一步提出一系列机关的指示,要求下级照此执行,此类“批复”一般篇幅较长。
3.答复性的“批复”。
就法规政策方面的事宜做出批复性的回答。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森林法第十四条的批复》。
批复的内容结构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标题。批复一般由“制文机关”、“事由”与“文种”组成,如《国务院关于黄河近期重点治理开发规划的批复》。
2.正文。批复的正文一般比较简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引语”,即开端的第一段,通常包括来文的“机关”、“标题”与“发文字号”,也有的在“标题”之前写有“来文日期”。例如:“你省9月24日《关于要求批准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请示》(政〔2009〕8号)收悉”等。“引语”之后,随即是一个过渡短语。如“现批复如下”等,进入批复的第二段(或第二层次),即内容部分。批复的“内容”部分,不论文字长短。都应首先表明态度,即表明同意或不问意。如系同意,一般情况下不再写什么理由,只是为了强调某一问题或进而有所需求时,才写有指示性的意见;若不同意,应写有理由,以便下级理解和接受。
写好“批复”的要领包括以下六点。
1.针对性要强。
“批复”是针对下级上报的“请示”而制发的,因此,它的内容必须与后者所提的要求与陈述的情况紧紧相扣。在写“批复”时,首先要引“请示”的来文时间、标题和发文字号,这样就使来往的两个文件自然地联结在一起;然后根据所提请审批的事项,亮明观点和态度,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表示。凡属同意一般都不必再写理由。
2.严格掌握行文对象。
“批复”的行文对象是来文请示的单位,中间转报的“请示”,批复时应行文给转报的机关,不可越开转报机关将“批复”主送给被转报的单位,也就是说“批复”不可越级行文。当“批复”的内容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拟抄送给其他下属单位时,也只是抄送给直属的下一级机关,一般不再扩大。
3.灵活运用结构形式。
要根据“批复”内容的不同及文字的多少,采用不同的结构形式。
核准性和答复性的“批复”,多采用“篇段合一”的形式,即通常只有一段文字,这一段就是一篇。
指示性的“批复”,多采用“撮要分条”的形式,即先写一个独立的开头,用非常简明的文字说明批复的缘由和依据,表明态度;然后再分条列项地进一步提出要求。
4.坚持一文一事。
“批复”应坚持一文一事的原则,一份“批复”针对一份“请示”。假若一个单位的数份“请示”或数个单位同一内容的“请示”是在同一个办公会议上审批的,也应坚持一文一事的原则,分别“批复”,而不应在一份“批复”中包括数份“请示”的内容。
5.“有来无往非礼也”。
“请示”与“批复”是一对文种的必然组合。也就是说,有一份“请示”就应有一份“批复”。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时常看到,有的“请示”上报后,由于上级不同意请示的内容,所以就没有下达“批复”,而是采用口头说明情况的办法予以处理,这种办法不可取。按照办文规则,不管上级机关对请示的事项同意与否,都应明文做出批复。
6.要正确理解“函代批复”。
对于下级机关的“请示”,由上级机关进行批复时必须使用“批复”,但当这种批复是由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代行时,由于它们之间属于平级关系,故通常用“函”代行“批复”。从公文外形上看它是一份“函”,而实质上是一份千真万确、实实在在的“批复”。“函代批复”的“代”字,切不可当做“代替”来理解,而是强调它的实质,是外壳与内在的完整与统一,体现了文种使用上的辩证法。
十一、批复写作中常见病误有哪些?
〔解答〕批复是与请示相对应的一个文种,用于答复请示的事项。当前,在批复文种的写作中,存在一些司空见惯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引用不当。
批复文种的写作,常在开头部分引用来文机关的公文(请示),以之作为批复的依据或缘由。对此,实践中表述得颇为混乱。有的只引标题,有的只引发文字号;有的二者兼而有之;有的引用发文时间和发文字号;有的引用发文时间和标题;还有的将发文时间、发文机关、标题和发文字与均予引用。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并且对于涉及两个以上要素的引用,其排列的先后次序亦很不统一,基本上是随意而为。那么,究竟如何引用才是正确的呢?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去做,即“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这一规定包含两层内容:其一是引用要素必须而且只能是两个,即标题和发文字号;其二,对这两个要素的书写顺序,必须是标题在先,发文字号在后。因此,上列诸种引用情形之中,只有第三种可取,倘再按照规定的顺序加以排列,就是规范、正确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