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信用——金融市场的基石(2)
国家信用的财务基础是国家将来偿还债务的能力,这种偿债能力源于属于国家(全体人民)的财务资源,它的现金流来源于三个方面:国家的税收收入、政府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包括土地)获得的收入以及国家发行货币的专享权力。如果国家的偿债能力出现了问题,国内的经济状况势必会非常严峻。因此,国家信用应当由国家的法律予以保障。
那么,国家信用的基本形式都有哪些呢?
1.公债,这是一种长期负债,一般在1年以上甚至10年或10年以上,通常用于国家大型项目投资或较大规模的建设,在发行公债时并不注明具体用途和投资项目。
2.国库券,这是种短期负债,以1年以下居多,一般为1个月、3个月、6个月等。
3.专项债券,这是一种指明用途的债券,如中国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
4.财政透支或借款,在公债券、国库券、专项债券仍不能弥补财政赤字时,余下的赤字即向银行透支和借款。透支一般是临时性的,有的在年度内偿还。借款一般期限较长,一般隔年财政收入大于支出时(包括发行公债收入)才能偿还。有的国家(如中国)只将财政向银行透支和借款算为财政赤字,而发行国库券和专项债券则作为财政收入而不在赤字中标示。
国家信用是一种特殊资源,政府享有支配此种资源的特权,政府利用国家信用负债获得的资金主要用于加快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为保障经济社会顺利发展并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事项,向社会公众提供更多的公共物品服务,并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商业信用——口碑不好,谁还与你做生意
古人说:“人无信不立。”做人如此,做企业更要如此。商业信用是企业的灵魂,一个没有信用的企业生存都很困难,更别提发展壮大了。在古老的贸易之国荷兰,流传着这样一个关于信用的故事。1596年,荷兰的一个名为巴伦支的船长带着17名水手帮别人运送货物,但在途中被冰封的海面困在了北极圈的一个地方。巴伦支船长和水手们在这里度过了8个月的漫长冬季。他们拆掉了船上的甲板做燃料,以便在零下40摄氏度的严寒中保持体温;他们靠打猎获取勉强维持生存的衣服和食物。在这样恶劣的险境中,8个人死去了。但荷兰商人却做了一件令人难以想象的事情,他们丝毫未动别人委托给他们运输的货物,这些货物中就有可以挽救他们生命的衣物和药品。冬去春来,幸存的商人终于把货物几乎完好无损地带回荷兰,送到委托人手中。
当时的船长和水手有充分的理由权变,他们可以先打开托运箱,把能吃的东西吃了,等到了目的地,再加倍偿还托运者。相信在当时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会同意这种人道的做法。但是,船长和水手们并没有这样做。因为他们把商业信用看得比自己的生命更重要。他们用生命作代价,守住了信用,创造了传之后世的经商法则。
在当时,荷兰只是个100多万人口的小国,但却因为遵循着这一经商法则——商业信用,使得荷兰人商誉卓著,成为享誉世界的“海上马车夫”。
商业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中最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它具有很大的外在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它影响着其他信用的发展。从历史的维度而言,中国传统的信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观念,包括两个部分,一个部分为自给自足的以身份为基础的熟人社会的私人信用,一个部分为相互依赖的契约社会的商业信用。
说的再具体一点,商业信用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商业信用是企业在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商品交易中,由于延期付款或预收账款所形成的企业常见的信贷关系。
2.商业信用是在商品销售过程中,一个企业授予另一个企业的信用。如原材料生产厂商授予产品生产企业,或产品生产企业授予产品批发商,产品批发商授予零售企业的信用。
3.商业信用是指工商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与商品交易直接相联系的信用形式。包括企业之间以赊销分期付款等形式提供的信用,以及在商品交易的基础上以预付定金等形式提供的信用。
一句话,商业信用关系到我们日常商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本质上而言,商业信用是基于主观上的诚实和客观上对承诺的兑现而产生的商业信赖和好评。主观上的诚实,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交易双方在主观心理上诚实善意,没有其他欺诈意图和目的,秉承公平交易的理念;客观上对承诺的兑现,是指商业主体应当对自己在交易中向对方作出的有效意思表示负责,应当使之实际兑现。商业信用是主客观的统一,是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主观意思和客观行为一致性的体现。
商业信用在加强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加速资金的循环与周转、促进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等方面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融通资金,促进生产发展
工商企业间所提供的商业信用,实质是生产经营企业向生产消费企业提供的一种便利而又快捷的融资服务,以低成本的方式缓解了生产消费企业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维持了企业连续不断的生产过程,从而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2.减少存货,增加销售收入
企业间提供的商业信用,既满足了一方生产经营需要,也有利于对自身资产的充分利用,同时还减少了库存压力,降低了存货风险和仓储费用,加快了存货的流通速度和资金周转,提前确认了企业的销售收入,增加了企业的效益。
3.促进销售,扩大市场份额
现代经济是以满足市场和用户需求而进行的生产与交换。市场除了有对商品(或劳务)数量、质量和价格方面的需求,还有对服务的需求,而提供商业信用正是满足市场需求的一项重要内容。工商企业通过提供商业信用,有利于缓解资金困难状况,维持生产循环,保持业务联系,从而使自身的产品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比率。在经济活动中,保持商业信用一直被认为是企业间互利互惠的双赢之举。
4.操作灵活,信用规模适度
商业信用的操作更为简单灵活,信用双方一般依购销合同约定条件,如延期付款、分期付款等,合同生效的同时信用随之产生。即使是商业承兑汇票,其手续也比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贷款简便。一般情况下,企业一方提供的信用规模和另一方的采购资金需求量是一致的,不会造成过度采购而引起的存货积压和浪费。
商业信用是企业之间的润滑剂,能够促进生产和产品的流通,是其他信用形式无法替代的。在银行信用迅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商业信用作为信用体系的基础仍然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商业信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1.商业信用的规模受限于赊销规模。信用方向单一,局限于有购销业务的工商企业之间,且信用期限短,较难满足企业长期生产周转的需要。
2.商业信用的存在可能产生一种虚假繁荣的市场需求,误导投资,又进一步推进了经济的虚假繁荣,若控制不当容易诱发金融危机甚至引起经济危机。
3.企业间因失信违约引起的账款拖欠问题十分严重。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中国企业信用状况》统计指出,中国企业的信用状况“仍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尤其是拖欠货款(贷款、税款)、违约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现象更为严重”。
民间信用——关键时刻作用大,风险也大
民间信用,又称民间借贷。西方国家指国家信用之外的一切信用形式,包括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经营金融业务。因此,在中国,民间信用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价值让渡及本息还付。
民间信用是一种古老的信用形式,主要是适应个人之间为解决生活或生产的临时需要而产生的。在我国,这种信用形式一直存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30年中,由于个人收入水平很低,无多余资金可供借贷,借入信贷也无力偿还,另外,个人无需进行生产经营投资,无大量借贷的必要,因此民间信用规模范围很小,呈萎缩状态。1979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逐渐增多,除日常生活开支外,节余和积累逐渐增加,同时借贷偿还能力也有所增强,这就为民间信用的发展创造了基础条件。
随着个人和家庭生活的改善与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生产经营的开展,生活开支和投资需要增加,个人之间的融资融物也有客观需要,于是民间借贷逐渐发展起来。
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农村。主要原因是:
(1)农民个人资金闲置和资金需求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迅速增长,这在客观上要求在农户之间或农村重点户、专业户和其他人员之间互相调剂资金余缺。
(2)国家银行信用和信用合作社信用不能完全满足个人对资金的需求。一方面是由于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的资金有限,经营方式、经营作风和经营能力等与农民对资金的需要不相适应;另一方面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对于贷款有比较严格的限制,许多个人的资金需求与国家政策和贷款原则的要求不符。
民间信用在方式上比较灵活、简便,可随时调节个人之间的资金余缺,能在一定范围内弥补银行信用的不足,主要存在形式包括:直接货币借贷;通过中介人进行的货币借贷;以实物做抵押取得借款的“典当”等。
目前,中国的民间信用与历史上的民间借贷比较,具有如下特点:
(1)规模范围扩大。借贷范围从本村本乡发展到跨乡、跨县甚至跨省;交易额从几十元、几百元发展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借贷双方关系从亲朋好友发展到非亲非故,只要信用可靠,即可发生借贷关系;借贷期限从春借秋还或2~3个月,发展到长达1~2年,最长5~10年。
(2)借贷方式由繁到简。从借钱还物、借物还钱、借物还物、借钱还钱发展到以货币借贷为主。
(3)借款用途从解决温饱等生活费用,发展到以解决生产经营不足为主,主要用于购买生产资料、运输工具、扩大再生产。
民间信用毕竟是一种自发的、盲目的、分散的信用活动,是一种较为落后的信用形式,因此,在充分发挥民间信用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防止其消极的一面:
(1)风险大,具有为追求高盈利而冒险,投机的盲目性;
(2)利率高,有干扰银行和信用社正常信用活动、扰乱资金市场的可能性;
(3)借贷手续不严,容易发生违约,造成经济纠纷,影响社会安定。
鉴于民间信用具有消极作用,这就要求在承认并利用其积极作用的同时,对其信用活动适当地加以管理,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引导,使其逐步合法化、规范化。据悉,自从监管层于2008年发布《关于民间借贷公司的指导意见》以来,民间借贷公司正式被纳入监管,主要由工商部门监管执行,随后民间借贷公司数量便迅速增长,并在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贷款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