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法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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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物流法概述(5)

本章小结

物流,是指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物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根据物流活动的组织者的标准,物流分为自主物流、第三方物流和第四方物流。

物流法,是指调整物流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物流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流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物流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它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物流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国家行政主体与物流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物流法的渊源,是指物流法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技术标准、其他渊源。目前,在我国调整各类物流活动的规范比较广泛,主要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与物流主体有关的法律规范;与货物销售相关的法律规范;与货物仓储有关的法律规范;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法律规范;与货物搬运装卸有关的法律规范;与货物包装有关的法律规范;与货物流通加工有关的法律规范。

物流法律关系是在物流法律规范调整物流活动中发生的及与物流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物流法律关系所必不可少的三个要素: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物流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物流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物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物流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物、智力和行为可以成为物流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商法在很大程度上是物流法的基本,没有民商法中一些基本原则、原理和制度,物流法律制度就无法相对独立存在。物流法离不开经济法,物流法中有不少经济法法律规范,物流法法律规范中包含部分经济法规范也是物流业快速健康发展之必然要求。物流法兼有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的内容,其公法规范的内容主要体现为行政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