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证券经纪业务
3.2.1 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种类和特征
1.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不垫付资金,不赚差价,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证券经纪业务可分为柜台代理买卖和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两种。从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的实际内容来看,柜台代理买卖比较少。因此,证券经纪业务目前在我国一般是指证券公司按照客户的委托,代理其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的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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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业务因各国证券交易制度的不同而又有不同的分类,并由相应的经纪人来办理。例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将证券经纪业务分为:① 佣金经纪人,专门代理客户(投资者)买卖证券收取佣金;② 二元经纪人,接受佣金经纪人的委托买卖证券;③ 专业经纪人,又称特种经纪人,专门买卖交易所某一柜台的一种或几种证券;④ 零股经纪人,专门办理1~99股的股票交易;⑤ 债券经纪人,代理客户买卖债券,从中收取佣金。而伦敦证券交易所则划分为两类:① 证券经纪商,纯粹代理客户(投资者)买卖证券,从中收取佣金,自己不买卖证券;② 证券买卖商,主要为自己买卖证券以获取利润,有时也代理客户(投资者)买卖证券收取佣金,但必须严格区分自营买卖与代理买卖,且须向客户(投资者)说明。
从目前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的实际来看,我国尚没有股票的柜台交易,债券的柜台代理买卖也很少,我国证券经纪业务仅从事证券交易所代理证券买卖。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A股、证券投资基金及债券代理买卖业务,所有依法设立的证券经纪公司、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都可以经营此业务;第二类是B股代理买卖业务,由B股特许证券商经营。由于证券交易所规定从事证券买卖的只能是交易所的会员,投资者从事股票投资不能直接进入交易所而只能通过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因此,证券经纪商往往在全国许多城市设有营业部,客户通过营业部发出委托指令,营业部将客户指令传递到交易所完成证券买卖过程。
2.证券经纪业务的种类
(1)代理买卖证券。代理买卖证券是指证券经营者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交易。根据买卖的类别,又可以分为代理买入证券和代理卖出证券。
(2)代理兑付债券。代理兑付债券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国家或企业等债券发行单位)的委托兑付到期的国债、企业债券及金融债券等。证券公司将已经到期的债券从持券人手中兑付后,集中交给发行单位,并向发行单位收取手续费。
(3)代保管证券。代保管证券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保管证券并收取手续费或免费代保管。
3.证券经纪业务的特征
(1)业务对象的广泛性。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都是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同时,由于证券经纪业务的具体对象是某一种或几种特定价格的证券,而证券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千变万化。所以,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还具有多变性的特点。
(2)业务性质的中介性。证券经纪业务是一种中介业务活动。证券经纪商与客户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除了向客户提供信用交易服务之外,证券经纪商不能用自己的资金进行证券买卖,也不承担证券交易中的价格风险。证券经纪商向客户提供服务以收取佣金作为报酬。
(3)客户指令的权威性。在证券经纪业务开展过程中,客户是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受托人。证券经纪商必须严格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办理委托事项,这是经纪人对委托人的首要义务。委托人的指令具有权威性,证券经纪商必须严格按照委托人指定的证券、数量、价格、有效时间进行买卖,不能以任何理由自行改变委托人的意愿。即便交易情况发生变化,证券经纪商也不得以为委托人获取最大收益为借口,擅自更改委托指令。如果经纪商觉得客户的委托指令不妥,应向委托人提出建议,获得委托人的同意方可进行修改。如果经纪商擅自更改委托人指令,在处理委托事务中使委托人遭受损失,经济上有责任赔偿其全部损失。
(4)客户资料的保密性。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的资料关系到客户投资决策的实施和投资赢利的实现,关系到委托人的切身利益,证券经纪商有义务为客户保守秘密。保密的资料包括客户开户的基本情况,如股东账户和资金账户;客户委托中的各项要素,如买卖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和价格等,以及客户股东账户中的库存证券种类和数量、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余额等。如果证券经纪商因故意或无意泄露而给客户造成损失,证券经纪商应该赔偿相应损失。但为配合监管部门和法律机关调查而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除外。
3.2.2 证券经纪业务的各方当事人
1.委托人
委托人是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进行证券买卖交易并委托他人代理的自然人或法人。
我国现行法规规定,不准参与证券交易的自然人或法人主要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内幕人员;证券主管机关工作人员;党政领导干部及国家公务员和一些部门的职工;未成年人、未经法定监护人的代理或允许者;因违犯证券法规,受证券主管机关决定停业其证券交易而期限未满者;受破产宣告未经复权者;法人开户未能提供该法人授权开户证明者,等等。
委托人的权利包括:① 投资者有选择经纪商的权利。② 投资者有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③ 投资者有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包括:① 如实填写开户书和委托单,并接受证券经纪商的审查。② 了解交易风险、明确买卖方式。③ 足额缴存交易结算资金。④ 采用正确的委托手段。⑤ 接受交易结果。⑥ 履行交割清算义务。
2.证券经纪商
证券经纪商是指为促成他人交易而提供场地、设备、信息服务、委托代理等中介服务,并以此按交易情况依法获取佣金的中间商人。证券经纪商有时也称为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商是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证券交易的,它与其委托人(客户)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证券经纪商只能遵照客户发出的委托指令进行证券买卖操作,并有责任以最快的速度、最有利的价格使指令得以执行;证券经纪商向客户提供服务后收取佣金。
(1)证券经纪商的条件。在我国,证券经纪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承担从事证券代理业务风险的能力。
2)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同时必须是经国家证券主管机关批准的可以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3)有熟悉证券业务的合格的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经纪商必须是相应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其业务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的业务员资格及场内注册交易员资格。
4)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必要的交易设施。受托场所限于批准的证券经纪商的营业部及经批准的证券交易业务代理处。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尤其证券代理业务的规章制度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2)证券经纪商的作用。证券交易方式的特殊性、交易规则的严密性和操作程序的复杂性,决定了广大证券投资者不可能直接进入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活动,而只能由少数经过特殊训练的、掌握交易规则和操作程序,并具备一定条件的证券经纪商进入交易所直接进行交易活动,广大的证券投资者只能委托证券经纪商代理买卖并完成整个交易过程。因此,证券经纪商是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证券经纪商充当证券买方和卖方的代理人,发挥着沟通买卖双方并按一定要求迅速、准确地执行指令和代办手续的媒介作用,提高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
2)提供咨询服务。证券经纪商有责任向客户提供能获得最佳收益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如上市公司的详细资料、公司和行业的研究报告、经济前景的预测分析和展望研究、有关股票市场的近期变动态势的商情报告、有关资产组合的评价和推荐等。
3)稳定证券市场。通常,成熟的证券经纪人会自觉遵守交易规则,抵制各种违规行为。对稳定证券市场、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发挥应有的作用。
(3)证券经纪商的法律义务。证券经纪商作为受托人,在证券交易中也必须承担自己的义务,坚持信誉为本,客户至上;客户优先,委托优先;为客户负责,但不代替客户进行决策;坚持公平交易原则,不以非正当手段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具体地说,证券经纪商应承担下列法律义务:
1)认真与客户签订买卖证券的委托协议,即“开户”。委托协议除记载委托人姓名、职业、身份证明以外,还要认定证券交易所章程、营业规则、证券经纪商同业公会规约,以及证券经纪商受托协议作为委托协议的一部分。
2)坚持“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认真审查委托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户,不予办理名册登记,不接受其委托。
3)证券经纪商必须忠实办理受托。证券经纪商在接受委托人的买卖委托后,应以最快的速度,及时将委托指令下达给证券交易场所。期间,证券经纪商必须忠实地按照委托交易的种类、证券代码、买入或卖出、买卖数量、限价或市价等条件,在委托有效时间内买卖证券,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委托人的权益。委托人的委托如未成交或未能全部成交,在委托有效时间可继续执行,直至有效期结束,并将执行结果通知委托人。对委托人变更或撤销委托,证券经纪商也应立即通知场内交易员。对委托人撤销或未能成交的委托,证券经纪商应退还其交保的资金和证券;对于成交的,及时通知客户后,代为办理清算交割,并将款项和证券及时交付给客户接收。
4)证券经纪商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负有严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泄密。但司法机关和证券主管机关不在此限。
5)证券经纪商对委托人的委托买卖内容及缴纳保证金和证券库存的变化,必须有真实的凭证和详细的记录;接受客户缴纳的保证金及交存的证券应该给委托人合法的凭证。
6)按照现行法规的规定,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买入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在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接受证券委托;同一证券经纪商不能在交易所内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的委托对同样的证券种类、数量、价格买进或卖出,证券经纪商不能自行成交,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
7)证券经纪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3.2.3 证券经纪业务操作程序
1.申请会员资格和席位
证券公司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证券交易,无论从事证券经纪还是从事自营,首先要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证券交易所通常是从申请入会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范围、证券营运资金、承担风险及责任的资格和能力、组织机构、人员素质等方面规定入会的条件。在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此的规定基本相同,主要条件有:
(1)经国家证券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并具有法人地位的证券经营机构。
(2)注册资本、净资产和净资本等达到规定金额以上。
(3)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4)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证券主管机关和交易所规定的条件。
(5)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各项会员经费。
具备上述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文件,经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后,即可成为交易所会员。成为会员后,证券经营机构还要申请交易席位。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有两种席位,一种是有形席位,另一种是无形席位。两者的差别在于报盘方式不同。
2.开通业务准备阶段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除了必须取得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和交易席位外,还必须置备开通业务的技术手段和相应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1)准备用于接收投资者委托指令的柜台委托系统。
(2)准备传输买卖指令手段和设备,如通信线路、计算机网络、通信设备等。
(3)建立用于播放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即时行情、成交回报和信息公告等的信息披露手段。
(4)派员参加证券交易所的出市代表、清算员的培训。
(5)向证券交易所划拨结算保证金和清算头寸,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等。
3.受理投资者委托
受理投资者委托是证券公司代理证券买卖的基本程序,包括开设账户、委托买卖、竞价成交、证券结算四个阶段。
(1)开设账户,即投资者开设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受理投资者委托的第一步就是开设账户,即投资者在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是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用于记载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数量及相应权益和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者买卖在不同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应分别开设证券账户(如上海证券账户或深圳证券账户)。每个投资者买卖某一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只允许开立一个证券账户(每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一个上海证券账户和一个深圳证券账户)。
所谓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是指投资者用于记录买卖证券引起的资金变动情况(购买证券需存入资金和卖出证券所取得的价款)和余额的专用账户。投资者到其委托买卖证券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必须持证券账户和有效身份证件,并存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证券交易所需资金)。证券经纪商在对投资者的证券账户、身份证件和资金审验、核对无误后,即为投资者开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并设置交易密码,对客户交付的证券和资金按户分账管理。同时,证券经纪商与投资者必须签订证券买卖代理协议,详细说明代理交易的权限范围、操作程序、使用各种交易方式所面临的风险等。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主要分为现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两种。
1)现金账户(Cash Account)。在现金账户下一切都用现金交易,因此只要能迅速地付款和缴付证券,客户就可以在这种账户下委托经纪商进行证券买卖。现金账户在我国证券市场主要有个人现金账户和法人现金账户,目前大部分个人和几乎所有大额投资者,如保险公司、企业或政府的退休基金、互助基金等,开设的都是这种账户。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法人资金是不得用个人证券账户进行开户的。
2)保证金账户(Margin Account)。在保证金账户下,客户可以用少量的资金买进大量的证券,其余的资金由经纪商给投资者垫付,作为经纪商给投资者的贷款。所有的信用交易(如买空和卖空交易及大部分期权交易),由于交易的性质,一般都在这种保证金账户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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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时,应采用实名制,根据客户的开户资料和资金来源验明客户的身份及其资金的性质,并妥善保管投资者的开户资料。
证券公司在担任证券经纪商时,有两个原因使它必须了解自己的委托人。
(1)经纪商必须把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这是公认的存在于经纪商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而要做到这一点,对客户的了解则是最基本的。例如,某一交易或工具对这个客户是有利的但不一定对另外的客户也适用,这时只有在对客户了解的基础上,经纪商才能决定什么对他合适,什么对他不合适。
(2)经纪商应注重自己的职业声誉及自身资产的安全性,所以在接受开户时,应对委托人的情况做一了解。一方面,证券经纪商可以熟悉委托人的情况,避免接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户;另一方面,可以及时了解委托人的实力与信誉,避免在接受委托后才发现委托人的资金、信用等方面的缺陷,防止由于上述情况而造成的损失。
(2)委托买卖,即接受投资者的买卖指令并将其输入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撮合系统。客户在开设账户之后,就可以通过各种委托指令(在国外委托指令也称为订单)委托经纪商代其进行证券买卖了。
1)委托指令或订单(Order)。客户下达给经纪商的委托指令有多种,我国证券交易中目前采取的合法委托是当日限价委托。
① 限价委托指令(Limit Order)。客户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买卖某种股票的指令时,不仅提出买卖的数量,而且对买卖的价格做出限定,即在买入股票时,限定一个最高价,只允许证券经纪商按其规定的最高价或低于最高价的价格成交;在卖出股票时,限定一个最低价,只允许证券经纪商按其规定的最低价或高于最低价的价格成交。限价委托的一个最大特点是,股票的买卖可以按照投资人希望的价格或者更好的价格成交,有利于投资人实现预期投资计划,谋求最大利益。其缺点是无法保证一定能得到执行,因为客户指定的价格也许根本就达不到。
② 市价委托指令(Market Order)。市价委托是客户只指定交易数量而不给出具体的交易价格,但要求按该委托进入交易大厅或交易撮合系统时以市场上最好的价格进行交易。市价委托的好处在于它能保证即时成交,相对于其他类别的委托报价方式而言,它消除了因价格限制不能成交时所产生的价格风险。市价委托的缺点是,从投资者下单(发出买卖指令)到委托得到执行这段时间,市场价格可能发生不利于投资者的变动。
例如,客户胡先生希望以8.18元的价格买进同方股份的股票,如果他在该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为8.18元时下达市价委托,那么他就承担着委托指令执行之前股价上扬的风险,因而不得不支付较高的价格。再假定客户乔女士持有紫光股份的股票,她想按现价13.16元卖出,如果乔女士对其经纪商发出市价委托出售紫光股份股票时,正好清华紫光的股票价格下跌,那么即使经纪商按尽可能最好的价格出售股票,这一价格也可能是乔女士所不能接受的。
根据各国股市交易的经验,机构投资者基于对市场信息的判断而对交易的即时性要求很高,这类投资者普遍采用市价委托报价方式。从买卖双方的交易比例来看,卖出时使用市价委托的比例要高于买进时的比例,表明投资者在出货时对时机的即时性要求较高,而进货时则更多地使用限价委托。
2)委托指令(订单)的下达方式。以我国为例,客户下达委托指令(订单)的方式主要有四种。
① 柜台递单委托。柜台递单委托是指客户持身份证件和账户卡,由客户在证券经纪商营业部柜台填写书面买进或卖出委托单,交由柜台工作人员审核执行。
② 电话自动委托。电话自动委托是指客户用电话拨号方式拨通证券经纪商柜台的电话自动委托系统,用电话机上的数字键输入委托指令,以完成证券买卖委托和有关信息查询的委托方式。
③ 电脑自动委托。电脑自动委托是指客户通过与证券经纪商自动委托交易系统连接的电脑终端,按照系统发出的指示输入证券买卖委托指令,以完成证券买卖委托和有关信息查询的一种先进的委托方式。
④ 远程终端或网上委托。远程终端或网上委托是客户通过与证券经纪商柜台电脑系统联网的远程终端或因特网下达买进或卖出证券指令的委托方式。
3)足额执行委托指令。证券经纪商对客户负有使委托指令获得最好的足额执行的责任,这具体表现为:
① 经纪商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客户的指令,即不能不经客户同意就改变指令执行的时间、执行的价格和执行的内容,也不能过分劝告客户改变指令,并且在执行指令前的任何时间都保留客户取消指令的权利。
② 经纪商必须对客户在交易中获得的收益负保密责任。
③ 经纪商不能违反证券交易的法规,而且必须对因其本人的错误而造成的损失负责。
4)委托指令的报盘。在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执行客户委托指令有两种报盘方式,即有形席位报盘和无形席位报盘。有形席位是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厅内有实际工作位置的席位,无形席位是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厅内无实际工作位置的席位。
有形席位属于一种场内报盘,即证券经纪机构在柜台接到客户的委托指令并审查后,以电话等通信方式向驻交易所场内交易员(出市代表,在我国由于他们穿红色马夹工作服而被称为“红马夹”)转达买卖证券指令,交易员在接到指令后利用场内席位终端将其输入证券交易所电脑撮合主机。无形席位属于一种场外报价,如果证券经纪机构采用与交易所电脑交易主机联网,证券经纪商柜台电脑系统会自动将委托传递给交易所电脑交易主机。采用场外无形席位报盘方式与场内有形席位报盘方式相比,具有交易速度快的特点。场外无形席位报盘省略了申报场内交易员的人工报盘环节,不但节省了申报时间,使证券交易从下单到收到成交回报的间隔时间缩短,而且使交易申报的差错率降低,有利于减少证券经纪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5)委托指令的执行结果。委托指令一旦发出,在有效期内,不管市场行情有何变化,只要受托人是按委托内容代理买卖的,委托人必须接受交易结果。委托人发出委托指令后,在委托有效期内,只要买卖还未成交,就有权变更或撤销原来的委托指令。委托人需要变更或撤销委托,应尽快将新的委托指令传达给证券经纪商。受托人接到通知后,变更委托的按变更后的委托内容代理买卖,撤销委托的,停止执行原委托指令。
(3)竞价成交。证券市场的市场属性集中体现在竞价成交环节上,特别是在高度组织化的证券交易所内,会员经纪商代表众多的买方和卖方按照一定规则和程序公开竞价,达成交易。
1)竞价原则。证券交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竞价成交。价格优先原则表现为:价格较高的买进申报优先于价格较低的买进申报,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价格较高的卖出申报。时间优先原则表现为: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
2)竞价方式。目前,证券交易一般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竞价方式。
① 集合竞价。在集合竞价方式下,所有的交易订单不是在收到之后立刻予以竞价撮合,而是由交易中心(如证券交易所的电脑撮合中心)将在不同时点收到的订单积累起来,到一定的时刻再进行集中竞价成交。许多证券市场的每日交易的开盘价都是由集合竞价决定的。此外,一些市场交易不活跃的股票(如巴黎证券交易所的FA和FB类股票)往往也会采用集合竞价交易方式。
② 连续竞价。在连续竞价方式下,证券交易可在交易日的各个时点连续不断地进行。客户在做出买卖决定后,向其证券经纪商做出买卖委托,证券经纪商再将该买卖订单输入交易系统,交易系统即根据市场上已有的订单进行撮合,一旦按照有关竞价规则有了与之相匹配的订单,该订单即刻就可以成交。
随着世界市场的发展,世界多数证券市场大部分交易时间均采用连续竞价交易方式。
3)竞价结果。竞价的结果有三种可能:全部成交、部分成交、不成交。
① 全部成交。委托买卖全部成交,证券经纪商应及时通知委托人按规定的时间办理交割手续。
② 部分成交。委托人的委托如果未能全部成交,证券经纪商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等待机会成交,直到有效期结束。
③ 不成交。委托人的委托如果未能成交,证券经纪商在委托有效期内可继续执行,等待机会成交,直到有效期结束。
注意,证券经纪商对客户的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都必须如实做出委托记录。
(4)证券结算,即在客户委托买卖指令后的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证券买卖确认书并为其办理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割。
证券结算是证券清算和交割交收两个过程的统称,证券清算与交割交收是整个证券交易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两个环节。
1)证券清算与交割交收的含义。证券清算是指在每一个交易日中对每个证券经纪商成交的证券数量与价款分别予以轧抵,对证券和资金的应收或应付净额进行计算的处理过程。
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当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应根据证券清算的结果,在事先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合约。买方需支付一定款项获得所购证券,卖方需交付一定证券获得相应价款。在这一钱货两清的过程中,证券的收付称为交割,资金的收付称为交收。我国证券市场自1992年开始实行无纸化交易后,实物股票不再流通,同时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实行集中登记结算(每个交易所全资控股的结算与登记公司都是合二为一的)。因此,证券清算和交割交收只是客户证券账户中证券数据和资金账户中资金数据的账面记载变动。
2)证券结算的主要方式。证券结算主要有两种方式:净额结算和逐笔结算。
① 净额结算,又称差额结算,就是在一个结算期(通常为一个交易日)中,对每个经纪商价款的结算只计其各笔应收、应付款项相抵之后的净额,对证券的结算只计每一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
② 逐笔结算,即对每一笔成交的证券及相应价款进行逐笔结算,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在证券风险特别大的情况下净额结算风险积累情况的发生。
3.2.4 证券经纪业务中的禁止行为
证券市场遵循“三公”原则,禁止任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损害市场和投资者的行为。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规定,我国证券经纪商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2)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不得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也不得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
(4)不得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5)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
(6)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7)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8)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或降低,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交易所公布的证券交易收费标准,收取不合理的佣金和其他费用。
(9)不得散布谣言或其他非公开披露的信息。
(10)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3.2.5 证券经纪业务佣金
证券经纪业务佣金是证券经纪商为客户代理买卖证券而向其收取的费用,即客户支付给证券经纪人的报酬。
根据各国情况,经纪商佣金制度大体上分为固定佣金制和浮动佣金制。
固定佣金制是指无论证券交易量大小和投资者的类型,均按交易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佣金,佣金的收取标准一般由证券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规定一个统一的佣金比率或上下浮动界限。
浮动佣金制,又称佣金谈判制(协议佣金),即由证券经纪商与客户讨价还价商定一个佣金比例,按商定的比例收取佣金。
目前我国证券经纪商收取的佣金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制定的,如表3-2所示。
表3-2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现行佣金率以及佣金起点标准
资料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对证券公司来说,证券经纪佣金是其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佣金的获得与证券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密切相关,当证券市场处于牛市时,佣金收入就会增加。反之,当证券市场处于熊市时,佣金收入就会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