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版权不是与生俱来就与出版或内容创作相伴而生的。手抄本时代,没有版权,出版或内容创作依然存在。中外古代辉煌灿烂的文明成果,与版权无关。当人类社会进入到工业文明时代,特别是欧洲人发明了金属活字印刷机以后,内容作品的批量复制成为可能,批量复制的目的已不仅仅是为了自用或传播,同时还有了商业追求,只有这时版权概念和版权机制才有了诞生的基础。与此同时,出版或内容创作真正进入到产业化生产的时代。所以,严格地说,版权虽肇始于文艺复兴后期,但本质上是工业文明的产物。
版权虽然没有与出版或内容创作相伴而生,但它是否会相伴而终或常生不老呢?没人知道!
版权本身是对内容作品的保护,它通过保护印有内容的介质不被非法复制,从而保护了作品不被非法复制,保障了版权所有者的权益和利益。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是诞生于300多年前的《安娜法》,它保护的是纸介质的内容作品。随着承载内容的介质形态不断演进,先后出现了底片、胶片、唱片、磁带、磁盘等介质,版权条款也相应地进行了修订和扩充。这些修订和扩充之所以能够适用,是因为介质形态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内容作品的最终形式——出版物,仍然是封装型的,即内容与介质是合一的,内容离不开介质而独立存在。
终于有一天,内容与介质分离了,内容可以与介质分开而独立存在,独立传播,甚至可以在不同介质上呈现。这个时代就是数字化时代。数字化时代,使内容变成了比特流,以比特流的形态在互联网、各种终端设备上传播和被使用。西方甚至有人认为比特流不可保护。所以数字化时代,版权机制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看看今天的互联网,内容泛滥成灾,优秀的作品得不到保护。互联网提供的是“免费的午餐”,互联网本身也成了盗版的天堂。
面对这种形势,单纯靠修订法律已无法适应版权环境发生的变化。尽管美国人制订了《数字千年版权法》,但它的“避风港”条款仍然默认了网络盗版的存在。
数字化时代的另一个特点是用户创作内容,这使盗版有可能成为个人行为,它与封装型出版物时代的印刷厂、光盘生产线这种有组织、成规模,甚至是机构的盗版不同。个人盗版有可能是原版内容的,也可能是改编后的;有可能是有非法传播目的的,还可能是纯粹提供知识共享的。这一切都使法律的打击对象变得分散、个体和模糊。
数字化时代的第三个特点是,数字作品的复制手段极其简便,简便到只需两个手指动作即可完成,即Ctrl+C和Ctrl+V。
当法律变得无助的时候,技术也许是无奈之中的唯一选择或补充。这时,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应运而生。
最初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只是单纯的加密封装、限制使用。它好比给数字内容作品加了把锁,只有花钱拿到钥匙的人,才可能打开使用。这是一种预先防范式的保护。这种方式虽然保护了内容作品不被非法侵权,但同时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困扰,使内容阅读变成了一件麻烦的事情。当消费者因麻烦而放弃阅读时,内容作品的销售便会出现下滑,内容提供商的利益受到打击,作者的利益也受到影响。
于是另一种事后追惩的技术出现了,即数字水印技术。数字水印不影响消费者对内容的使用,但由于内嵌了特殊的痕迹,对非法盗版行为可以追踪打击。
今天,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已经演变成了具有多种分支形式的数字内容作品的版权保护解决方案,有软件层面的、硬件层面的、内容格式层面的、传输层面的,等等。同时,根据内容产业的发展特征,新的研发探索也在不断尝试,包括版权标准的制定、多种内容粒度的授权机制、灵活的硬件绑定技术、面向不同网络和使用模式的分发技术,以及针对多种媒体形式的版权保护机制等。
如果没有了版权保护,谁还敢把自己的内容作品放到网上供大家使用呢?谁还会进行内容原创呢?如果没有了版权保护,内容生产商将怎样生存和发展呢?内容产业将会成为一种什么样的形态呢?我们都不是预言家。内容产业将来完全有可能演变成另一种模式存在。开源的路径已经为内容产业的新模式掀开了一角。在未来,有些内容也未必会以直接的商业价值存在,它可能是一种新的产业链启动的引擎。纵观国内外内容产业的发展态势,加强版权保护和开放版权两种模式在并行发展,而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严格说,是为那些需要保护的内容作品,在现阶段提供一种基本可行的解决方案。本书编写者正是在这个基点上,向读者介绍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及其在内容产业上的应用。希望这种介绍能使我们的从业者对这个变化的时代,及我们的应对技术有所了解。本书由张立(第1、8章)、童之磊(第4、7章)、张博(第2、3章)、陈立峰(第5、6章)共同编著,张立完成全书统稿工作。
编著者
2013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