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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记分的基本规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简称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1)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2)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4)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机动车驾驶人接受教育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5)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三考试。
(6)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未达到12分的,且没有违法未处理的记录(一般指C1),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时将会把原先的记分清零。如果有违法未处理的记录情况,那么此次记录所扣的分值将积累到下一年,直到违法记录消除。
(7)记分周期是以取得驾驶证的日期开始计算的。例如,2013年1月2日取得驾驶证,那么2013年1月2日至2014年的1月1日是一个记分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