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 投保单内容
1.投保人情况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与被保险人不同,但投保人对被保险机动车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1)投保人名称/姓名: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全称(与公章名称一致);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填写个人姓名(与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一致)。投保人名称一律填写全称,必须完整、准确,不得使用简称。例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写做“国寿”、“国寿财”等。
(2)国籍/注册地(注:有些保障单可能不需填写此项):当投保人是自然人时,请填写投保人的国籍,持有港澳台地区护照的请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其余国家或地区请据实填写。当投保人为法人组织时,请填写其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
(3)投保机动车数:填写该投保人本次投保的所有机动车的辆数,用阿拉伯数字填写。(4)联系人姓名:填写投保人或投保经办人的姓名。
(5)固定电话:填写投保人或投保经办人的固定电话号码;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填写其常用联系电话,严禁用代理人的电话代替。
(6)移动电话:填写投保人或投保经办人的手机号码。
(7)投保人住所: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填写投保人常住地址,需要精确到门牌号码。
(8)邮政编码:填写投保人住所的邮政编码。
2.被保险人情况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为投保人。
(1)“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选项:只可选择一项,被保险人是单位时选择“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保险人是个人时选择“自然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选择“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在其后的“名称”后,填写其全称(与公章名称一致);选择“自然人”时,在其后的“姓名”后,填写个人姓名(与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一致)。被保险人名称一律填写全称,必须完整、准确,不得使用简称。例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写做“人寿”、“中国人寿”、CLIC等。
(2)“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被保险人的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由国家质量监督局颁发,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企业单位颁发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该代码为9位数字字母码。组织机构代码的结构是由八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本体代码和一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校验码组成,本体代码与校验码用连字符分隔:
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填写被保险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被保险人无居民身份证时,如被保险人为军官、外国籍人员,应在投保单特别约定栏内注明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名称、证件号码及被保险人性别、年龄。
(3)被保险人单位性质: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投保人要选择填写被保险人的单位性质,只可选择其中一项。具体分类如下。
1)党政机关、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公安、司法系统选择本项。
2)事业单位:包括卫生事业、体育事业、社会事业、教育事业、文化艺术业、广播电影电视业、科学研究业、综合技术服务业等单位。
3)个体、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4)其他企业:指除个体、私营企业以外的企业,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企业。
5)军队(武警):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6)使(领)馆。
7)其他:指其他无法归入上面6类的单位,如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等。
(4)联系人姓名:为便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及时取得联系,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被保险人指定的联系人姓名;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填写被保险人姓名。
(5)固定电话:填写被保险人常用固定电话号码,严禁用代理人电话代替。
(6)移动电话: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被保险人指定联系人的手机号码;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填写被保险人手机号码。
(7)被保险人住所: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填写投保人常住地址。填写至门牌号码。
(8)邮政编码:填写被保险人住所的邮政编码。
3.投保机动车情况
投保机动车的情况应请投保人根据车辆行驶证登记的相应项目进行填写,若车辆未完成登记手续的,则以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的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1)被保险人与机动车的关系:被保险人与投保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相同时,选择“所有”;被保险人与车主不相符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或“管理”。例如,租赁机动车的承租人投保所租赁机动车,被保险人也为承租人时,其投保机动车车主为租赁公司,此时被保险人与机动车的关系应选择“使用”;集团公司为其下属公司的机动车统一投保并交付保费时,投保机动车的车主为其下属公司,此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与机动车的关系则应选择“管理”。
(2)车主:被保险人与机动车关系为“所有”时,本项可省略不填写;被保险人不是车主时,需填写投保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名称或姓名。
(3)号牌号码:填写机动车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号码,按照投保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证”录入。除字母和数字外,一律不添加点、横杠、空格等符号。“九二”式号牌号码如京AC1234、WJ011234、京001023,号牌中所含的字母一律大写;“二○○二”式机动车号牌如京AAAB123、京ABCD456。
未上牌的机动车填写发动机号后六位字母或数字,部分地区保监局或同业信息平台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4)号牌底色:根据投保机动车号牌的底色,在五种颜色中选择一种,不可多选。“二○○二”式号牌为白色间蓝的底色应选“白蓝”。
(5)厂牌型号:投保机动车的厂牌名称和机动车型号,应与其“机动车行驶证”一致,“机动车行驶证”上的厂牌型号不详细的,应在厂牌型号后注明具体型号。进口车按商品检验单、国产车按合格证填写,应尽量写出具体配置说明,特别是同一型号多种配置,如丰田海狮RZH105L-BMNRS、广州本田雅阁HG7230、一汽解放CA1032PL。
1988年国家颁布了国家标准GB9417—1988《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汽车产品型号表明汽车的生产企业名称、车辆类型和主要特征参数、产品序号等。该项国家标准规定,国家汽车产品型号均应由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汽车产品型号包括如下五部分:第一部分由2个或3个汉语拼音字母组成,是识别企业名称的代号。例如,CA代表第一汽车制造厂,EQ 代表第二汽车制造厂,TJ 代表天津汽车制造厂,等等。车辆类别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二部分,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见表3-3)。各类汽车的主要特征参数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三部分,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见图3-2)。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与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质量(t),牵引汽车的总质量包括牵引座上的最大总质量,当总质量在100t以上时,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客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长度(m),当车辆长度小于10m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m)的十倍数值表示;轿车的主参数代号为发动机排量(L),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其值的十倍数值表示。第四部分则代表产品的序号,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字由0、1、2…依次使用。当车辆主参数有变化,大于10%时,应改变主参数代号,必要时应改变其产品序号;有些车在四位数字后还有一些字母,这些字母没有准确的定义,是由生产厂家自定义的。专用汽车分类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五部分,用反映车辆结构和用途特征的三个汉语拼音表示(见图3-3)。结构特征代号按表3-4的规定,用途特征代号另行规定。为了避免与数字混淆,汽车产品型号中不应采用汉语拼音中的I和O。
图3-2 汽车产品型号的构成
表3-3 汽车类别代号
图3-3 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的专用汽车分类代号
表3-4 结构特征代号
(6)发动机号:是机动车的身份证明之一,是生产厂家在汽车发动机缸体上打印的号码。此栏可根据投保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填写。
(7)车架号:是机动车的身份证明之一,是生产厂家在车架上打印的号码。此栏可根据投保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填写。无VIN码的机动车必须填写车架号。
(8)VIN码:即机动车识别代号。VIN码是表明机动车身份的代码。VIN码由17位字符(包括英文字母和数字)组成,俗称17位码。有 VIN码的机动车必须填写 VIN码。9座或9座以下的机动车和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载货汽车的VIN码一般应位于仪表板上;也可能固定在机动车门铰链柱、门锁柱或与门锁柱结合的门边之一的柱子上,接近于驾驶人员座位的地方;大型客车、货车则可能在整车底盘等地方。
对于有VIN码的车辆,应以VIN码代替车架号。
VIN(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码是车辆识别代码的英文简称。由17位字符组成,俗称十七位码,它包含车辆生产厂家、年代、车型、车身形式及代码、发动机代码及组装地点等信息。VIN 码一般位于仪表板上,也有固定在车门铰链柱、门锁柱或门锁柱结合的门边之一的柱子上,接近于驾驶员座位的地方,大型客车、货车则可能在整车底盘等处。车辆识别代码由三部分组成: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车辆说明(VDS)、车辆指示(VIS),如图3-4所示。
图3-4 车辆识别代码
WMI为一至三位,主要识别车辆制造厂信息。其中,第一位是标明地理区域的字母或数字,第二位是标明一个特定地区的国家的字母或数字,第三位是标明特定制造厂的字母或数字。对于年产量≥500辆的制造厂,WMI由上述三位字码组成。对于年产量<500辆的制造厂,WMI的第三位字码为数字9,此时VIS的第三、第四、第五字码将与WMI的三位字号一起作为世界制造厂识别代码。
VDS由六位字码组成,主要是识别车辆的一般特性,其代号顺序由制造厂决定。如果制造厂不用其中的一位或几位字码,应在该位置填入制造厂选定的字母或数字占位。
VIS 由八位字码组成。其中,第一位字码指示车型年份(见表3-5);第二位字码可以用来指示装配厂,若无装配厂,制造厂可规定其他内容;如果制造厂生产的某种类型的车年产量≥500辆,第三至八位字码表示生产顺序号;如果年产量<500辆,则第三位、第四位、第五位字码应与WMI的三位字码一起来表示一个车辆制造厂,最后三位表示生产序号。
表3-5 标示年份的字码
(9)核定载客:按投保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人数填写。
(10)核定载质量:按投保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填写,单位:千克(kg)。1吨=1000千克。
(11)排量/功率:排量是指发动机各个汽缸活塞从上止点移至下止点之间的工作容积总和。排量的单位为升(L)或毫升(mL 或 CC),在投保单上统一换算为升(L)填写,换算公式为:1000mL=1L,1000CC=1L。例如,摩托车排量为125CC的应填写0.125L。拖拉机填写功率,功率的单位一般为千瓦(kW)或马力(HP),投保单上统一换算为千瓦(kW)填写,换算公式为1HP=0.75kW。
(12)初次登记日期:填写投保机动车在机动车管理部门进行初次登记的日期,可参照“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填写。如果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与初次登记日期不相符,此栏要追溯到真正的初次登记日期填写,如果确实无法提供初次登记日期,则要如实填写“已使用年限”。
(13)已使用年限:指机动车自上路行驶到保险期限起期时已使用的年数。不足一年的不计算。例如,某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01年5月,如果保险期限起期为2003年4月20日,按一年计算;如果保险期限起期为2003年5月5日,按两年计算。
(14)年平均行驶里程=投保机动车自出厂到投保单填写日的实际已行驶的总里程/已使用年份,不足一年按照一年计算。
(15)车身颜色:按照投保机动车车身颜色的主色系在“黑、白、红、灰、蓝、黄、绿、紫、粉、棕”这10种颜色中归类选择一种颜色;多颜色机动车,应选择面积较大的一种颜色;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按照登记证书中的“车身颜色”栏目填写。如果实在无法归入上述色系中,才可选择“其他”颜色。
(16)机动车种类:可从下面介绍的几种中选项一项。
1)客车:包括各类客车。
2)货车:包括各种载货汽车、自卸车、邮电车等。
3)客货两用车:指既具有载客性能又有载货性能的汽车,如皮卡车。
4)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征需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机动车。
5)摩托车及侧三轮:是指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费率表中的摩托车分成3类:50CC及以下,50~250CC(含),250CC以上及侧三轮。但考虑侧三轮和排气量无关,在投保单设计时,把其单列出来。
6)拖拉机:拖拉机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兼用型拖拉机和运输型拖拉机。
兼用型拖拉机是指以田间作业为主,通过铰接连接牵引挂车可进行运输作业的拖拉机。兼用型拖拉机分为兼用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兼用型拖拉机14.7kW以上两种。兼用型拖拉机包括各种收割机。
运输型拖拉机是指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挂车可运输作业的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分为运输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两种。
拖拉机费率表中运输型拖拉机是指农机部门核发号牌的拖拉机。
7)低速载货汽车:原农用运输车已更名为低速载货汽车。由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号牌的运输型拖拉机为低速载货汽车,变形拖拉机归入低速载货汽车。
8)特种车:又称专用车,是一种不同于上述汽车类型并具有特种结构,主要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用于牵引(非集装箱拖头或货车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 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等特殊用途,选择特种车时需注明机动车的具体用途。
特种车按其用途共分为4类,不同类型机动车采用不同收费标准:
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
特种车二:用于牵引、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等的各种轮式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医疗、电视转播的各种轮式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17)机动车使用性质:根据机动车的具体使用情况选择其中一项,如果兼有两种使用性质的机动车,按照费率高的性质选择。
1)家庭自用: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使用的机动车。
2)非营业自用(不含家庭自用):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使用的机动车。
3)出租、租赁:出租客运指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将乘客运载至指定地点的、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机动车。租赁机动车指专门租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以租用时间或租用里程计费、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机动车。
4)城市公交:指城市内专门从事公共交通客运的、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机动车。
5)公路客运:指专门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机动车。
6)营业性货运:指专门从事货物运输的、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机动车。
4.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约定一种方式,当该保险公司当事人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按照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如果选择“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时,必须要在投保单和保险单上约定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5.投保人签名/签章
投保人对投保单各项内容核对无误并对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和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明白理解后需在“投保人签名/签章”处签名或签章。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必须由投保人亲笔签字;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必须加盖公章,有委托书的可不必签章,投保人签章必须与投保人名称一致。
多车业务投保单填写时可以使用附表形式,投保人情况、被保险人情况、投保机动车种类、投保机动车使用性质及投保主险条款名称等共性的内容在投保单主页上填写,个性的内容填写“机动车保险投保单附表”,但填写规范与一车一单相同。
如果上述共性的内容有一项有差别,均要另外启用一份投保单填写共性内容及其附表。例如,某企业投保20辆客车,投保人情况、被保险人情况、投保机动车种类、机动车使用性质均相同,但其中15辆车选择交强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投保,另外5辆车只选择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投保,此时投保主险条款名称不同,要启用两份投保单,分别填写投保单主页和附表。
因投保单信息量较大,业务人员要对投保人或投保经办人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人工填写投保单时,投保单无阴影的内容由投保人填写,阴影部分的内容由业务人员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