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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选择保险的原则
1.国内投保的原则
新《保险法》第七条对此原则的规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所以,我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应当向我国境内开办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投保。国外的保险公司,以独资或合资方式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并经保监会批准“有权经营车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也可以投保。
2.信誉第一、服务便捷的原则
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转嫁业务,提供损失补偿的信誉企业,其自身的诚信和服务质量,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后,得到的仅是损失补偿的承诺,但是由于风险的客观性和不确定性,被保险人绝对不想发生事故,可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一旦不幸的事情降临到自己头上,这种承诺能否兑现则取决于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诚信度。因此,要想得到可靠的经济补偿和保险服务,就要坚持诚信第一的原则,到资产雄厚、信誉最好的保险公司去投保。
3.经济实用(性价比最佳)的原则
目前,各保险公司已经开办的车险险种较多,投保人选择的空间也很大,投保时要精心选择,兼顾经济实用的原则,挑选性价比最佳的产品。所谓性价比最佳,是指花费较少而保障范围较大;实用则是指挑选的险种既能充分满足风险保障的需要,又不造成经济上的浪费。也就是说,以自身对风险保障的需要,合理挑选险种,进行投保。